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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認辯論原則處分原則

發布時間: 2021-01-11 22:20:44

1. 法中,法院在哪些情形下可能違反辯論原則和處分原則

辯論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辯論原則給予當事版人充分闡述理據權,以此讓法院參考、採納自己的主張。處分原則是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指的是當事人對法律賦予自己的訴訟權利

2. 民事訴訟中的處分原則和辯論原則有什麼關系

處分原則是大來陸法系國家自民事訴訟中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中國民事訴訟中的特有原則之一。處分原則反應民事訴訟的特質,是貫徹私法自治原則的必然結果,是現代市場經濟國家民事訴訟的基本法理。在中國作為舶來品的該原則被認為「一直處於非原則或半睡眠狀態」或稱「該原則沒有充分或真正發揮其作為原則的作用」在很長的時間里並沒有受到理論的關注,探討也不多。辯論原則是中國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所有民事訴訟中不可或缺的原則和程序。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已經使人們的法制觀念或法制意識發生了變化,新的法制觀念或法制意識正在形成,並且不斷得到強化。作為法制觀念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訴訟觀念也發生了很大變化。就民事訴訟程序而言,就是要弱化法院對訴訟程序的職權干預,尊重當事人的程序主體地位,保障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基本權利,強化當事人對訴訟程序的主導權。不一定。

3. 民事訴訟法中處分原則和辯論原則的區別

它們完全屬於兩個概念。
辯論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回論,辯論原則給予當答事人充分闡述理據,以此讓法院參考、採納自己的主張。
處分原則是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指的是當事人對法律賦予自己的訴訟權利有處分權。
辯論原則主要是在法庭質證、辯論階段發生作用,意義在於讓當事人充分互辯,以便查明案件事實,傾向於案件實體問題。
處分原則主要是在開庭前後發生作用,如申請迴避,放棄訴權,承認對方訴訟請求等行為,意義在於充分賦予當事人訴訟權利,維護法律公平正義,傾向於案件程序問題。
總的來說,他們都是為維護當事人權利而確立的民訴法原則。

4. 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違反辯論原則和處分原則的表現有哪些

辯論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辯論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闡述理據,以此讓法院參考、採納自己的主張。
處分原則是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指的是當事人對法律賦予自己的訴訟權利有處分權。
辯論原則主要是在法庭質證、辯論階段發生作用,意義在於讓當事人充分互辯,以便查明案件事實,傾向於案件實體問題。
辯論原則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案件事實和爭議的問題陳述各自的主張和意見,相互進行反駁和答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具體地說,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時,應提交書面起訴狀,陳述事實和理由,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是正確的;被告有權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提出答辯,以證明原告請求的全部或部分不能成立;第三人也可以就爭議的問題,提出自己的主張和事實根據,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處分原則是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訴訟中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中國民事訴訟中的特有原則之一。處分原則反應民事訴訟的特質,是貫徹私法自治原則的必然結果,是現代市場經濟國家民事訴訟的基本法理。在中國作為舶來品的該原則被認為「一直處於非原則或半睡眠狀態」或稱「該原則沒有充分或真正發揮其作為原則的作用」在很長的時間里並沒有受到理論的關注,探討也不多。
處分原則在訴訟中的適用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或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自主決定是否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
第二,訴訟開始後,當事人有權以撤訴的方式結束訴訟,在訴訟中,原告可以變更、增加或放棄訴訟請求,被告可以反駁或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以提出反訴。
第三,一審判決作出後,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啟動二審程序,並確定上訴審理的范圍。二審程序開始後,當事人也可以撤訴的方式終結訴訟。
第四,當事人在訴訟中還可以通過和解的方式和申請法院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
第五,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後,在義務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時,是否通過執行程序來加以實現,原則上也由當事人決定。

5. 民事訴訟法裡面的辯論原則和處分原則都是講什麼的

辯論原則指雙方當事人都有反駁對方主張的權利.

處分原則指對於自己的各種訴訟上的權利可以放棄.

6. 民事訴訟辯論原則和處分原則在訴訟中是如何體現的請舉例說明

根據我國的
民事訴訟法
,原告起訴後,
被告
可以答辯,被告行內使答辯的
權利
就是
辯論原則
的體現,被告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答辯,因其是權利,故放棄答辯權就是
處分原則
的體現。在庭審中的辯論,庭審中質證,都是辯容論原則和處分原則的體現。還有在執行階段,
雙方
當事人
達成的執行和解,也是辯論原則與處分原則的體現。

7. 民事訴訟法 辯論原則和處分原則的關系

辯論原則體現在第12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回
處分原則體現在第答13條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二者都是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權利,處分原則制約著辯論原則的行使,例如:當事人不起訴或撤回起訴,當事人就無須進行辯論;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范圍,決定辯論的范圍,
同時辯論原則又是處分原則實現的保障.只有充分行使辯論原則,才能使當事人提出的訴求有可能實現,所以二者是相互相存的.

8. 民事訴訟法的一道真題,想知道為什麼選處分原則而不選辯論原則二者如何區分

首先來根據題干信息可以知道源,這里未說雙方當事人就爭議進行爭論或者辯論的情況,因此不選辯論原則。而根據「不告不理」的原則,民事訴訟中法院應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來展開案件的審理,本案中原告並未主張按照銀行同期利率主張利率,可能雙方之前約定了利息,或者原告對於利息有其他的訴請,而法院徑直作出裁判,並未給予原告選擇的權利,因此違背處分原則。

9. 民訴中辯論原則和辯論主義的關系(聯系與區別)

摘要: 辯論主義是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訴訟法學中規定當事人有權能和責任收集訴訟資料的一項原則,辯論主義僅是當事人主義的重要內容和必不可少的一環。本文旨在理清辯論主義乃是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特性的一個重要方面的反映,它與我國民事訴訟辯論原則有著根本的區別。
關鍵詞: 民事訴訟;辯論主義;辯論原則;處分主義

0 引言
辯論主義是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訴訟法學中一個重要的基本概念,也是民事訴訟基本原則之一。目前,「主張我國民事訴訟中引入辯論主義似乎已成學界共識」,①但有關辯論主義與其緊密相關制度間的關系尚需進一步探討。為此,筆者僅就這一相關問題予以粗淺探討,力圖與我國民事訴訟辯論原則區別開來。
1 對辯論主義概念及其內容的解讀
辯論主義是來源於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訴訟法學的一個基本概念,其基本含義是法院只能以當事人提供的訴訟資料(事實和證據)作出權威性的判定。一般而言,在大陸法系國家的民事訴訟中,典型的如日本,德國等,「從理論上將民事訴訟過程分為三個階段,即起訴要件、訴訟要件、權利保護要件(本案要件)。②」法院要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這一過程主要通過對起訴要件、訴訟要件、本案要件的審理判斷得以體現。也就是說「原告為了讓法院對訴訟進行審理、判決,首先,訴訟必須適法提起;其次,一旦具備了起訴要件,案件便系屬於法院,但其系屬在程序上必須適法。法院對訴訟適法系屬的審理,稱為『訴訟審理』,作出的判決稱『訴訟判決』;最後,具備訴訟要件時,訴訟才能進入本案審理,即對本案要件的審理,其判決稱為『本案判決』。③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法院不僅要在訴訟程序上作出判定,而且也要在非訟程序中作出判定。判定不但包括判決,還包括決定、命令。所以辯論主義適用於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但就辯論主義的主要作用領域而言,一般認為「辯論主義只適用於本案的審理,起訴是否適法等事項應由法院作出判斷,訴訟審理實行職權主義原則。」④因此,本文對辯論主義的探討主要把視角界定在本案審理的范圍。
如果以本案為視角,所謂辯論主義,是指法院只能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訴訟資料作出判決的一項原則。通說認為,辯論主義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第一,法院不能將當事人未主張的事實作為判決的基礎。第二,法院應當將雙方當事人無所爭議的主要事實當然地作為判決的基礎,就這一意義而言,法院也受自認(白)的約束。第三,法院能夠實施調查的證據只限於當事人提出申請的證據(禁止職權調查證據)。⑤可見,辯論主義是把提供訴訟資料的權能和責任賦予當事人的一項原則。那麼,如何理解它所包含的這三項內容呢?筆者以為,關鍵在於怎樣考慮權能和責任的關系。就辯論主義所包含的三項內容而言,第一項和第三項內容體現當事人的權能和責任十分明顯。一方面,當事人主張什麼事實或不主張什麼事實,提出什麼證據或不提出什麼證據的問題上,當事人享有支配訴訟資料的自由,在這個意義上當事人享有權能。另一方面,如果當事人不進行事實的主張,或者進行了事實的主張但不提出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或是這些訴訟行為不妥當,就有可能承擔敗訴或其他不利後果的訴訟風險負擔,從這個角度思考意味著當事人的責任。對於第二項內容,一般認為自認(白)與處分主義聯系緊密,或是說當事人依據處分主義行使處分權的結果。但在這里我們應該把自認與認諾予以明確區分。自認一般是訴訟中對方主張的、於己不利的事實;自認的對象是事實而不是其他,自認並不必然導致敗訴;而認諾是當事人依據處分主義對自己民事權利進行處分,其對象是對方的訴訟請求。認諾一旦成立直接會導致敗訴。對於第二項內容仍從當事人的權能和責任上考慮較為妥當。這是因為:首先,一方當事人主張某一事實,而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沒有爭議並予以承認,相當於是一方當事人積極的主張該事實,另一方則消極的提出該事實;雙方對該事實均無異議,法院便可不去用證據調查予以查明就能認定某一事實的存在而直接作為裁判的基礎,即「證據的要否由當事人決定」。⑥這當然地體現了當事人的權能,即當事人對訴訟資料的自由支配。其次,自認雖然免除了一方當事人提出證據去證明其主張該事實的責任,但對於作出自認的一方當事人來說,因該事實不利於己而被法院予以認定作為裁判的基礎,這種不利後果的風險自我責任負擔是潛在的。
如上所述,辯論主義是當事人有權能和責任提供訴訟資料的一項原則,其著眼點就在與當事人的權能和責任,而「權能和責任是互為表裡的關系」。⑦
2 辯論主義在訴訟模式中的地位
對民事訴訟模式的概念以及訴訟模式劃分的標准,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界尚未形成通說。但認為民事訴訟基本模式包括當事人主義和職權主義這兩種類型都得到一致的認同。在這兩種對立的基本模式中,其包含的內容可具體總結為以下三個對立方面:①訴訟程序的進行;②訴訟程序的開始、終了以及審理對象的確定;③事實提供和證據提供。⑧當采當事人主義時,對這三方面又采有具體的稱謂,其中對①的主導具體的稱為「當事人進行主義」,即當事人主導程序的進行。對②的主導稱為「處分主義」,即當事人在訴訟程序的啟動、終結和審理對象的確定上享有主導權。對③的主導稱為「辯論主義」,即當事人有權能和責任主張事實並提供證據。反之,采職權主義的在這三個方面又具體與當事人主義對立,採用了不同的稱謂,其分別稱為「職權進行主義」、「職權調查主義」、「職權探知主義」。即法院主導程序的進行、法院在訴訟程序的啟動、終結以及審理對象的確定上享有主導權、法院可以依職權調查當事人沒有提供的證據。⑨
那麼辯論主義是否決定當事人主義這一訴訟模式呢?從上述兩大模式類型的內容比較可以看出,當事人主義它包含了當事人進行主義、處分主義和辯論主義這三方面的重要內容。置言之,當事人進行主義、處分主義和辯論主義都是當事人主義特徵的體現,完整的當事人主義是這三者的有機統合。我們可以得出辯論主義是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模式特性的一個重要方面的反映這樣的結論,但並不能說辯論主義就等於當事人主義。辯論主義僅是當事人主義的一環,盡管這一環很重要。
3 辯論主義和處分主義的關系
辯論主義這一概念是由德國學者肯納於1801年出版的《德國普通訴訟法提要》一書中所首創,而在德國普通法時代私法中並未將辯論主義和處分主義詳細的加以區分,辯論主義和處分主義被看成是與處分主義為一體的概念,現在我們經常提的辯論主義和處分主義都包含於處分主義當中,可見其與私權自治的聯系十分緊密。
如果我們僅認為二者都是私權自治的體現,可謂有著共同的基礎,那麼,二者是否就是彼此包含、沒有加以區分的必要呢?回答是否定的。隨著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分離,對二者的區分也就顯得十分重要。在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所包含的內容中可以看到,辯論主義和處分主義是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核心內容,兩者集中的反映著當事人主義的主要特徵。筆者以為,二者的區別也是相當明顯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本質不同。辯論主義是把提供訴訟資料的權能和責任賦予當事人承擔,承認當事人在收集訴訟資料的主體性和程序參與性;而處分主義則是尊重當事人在訴訟的開始、終了、審理對象的確定等方面的自治權。②適用范圍及內容不同。辯論主義是與訴訟資料支配有關的一個原則,其適用於事實主張和證據提供方面;而處分主義則是與裁判對象有關的一個原則,其內容不僅包括程序方面,還包括實體方面,如訴訟程序的啟動始於當事人的起訴、訴訟程序開始後,當事人有權放棄訴訟請求、認諾訴訟請求、法院只能相應地在原告訴訟請求的質和量的范圍作出判決等。③處分主義強調了當事人對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自由處分,主要從權利的行使角度加以規范;而辯論主義則是從權能和責任雙重角度加以規制。
鑒於辯論主義和處分主義在諸多方面存在的不同,兩者各有其側重面、適用范圍乃至本質的不同,所以對兩者采不同的稱謂。更重要的是因為訴訟資料的收集與審理對象的確定是兩個截然不同的問題,況且在訴訟模式這一大框架下,一個國家在司法實踐中對這兩個方面既有可能一個方面采當事人主義,在另一個方面采職權主義,我們應明確區分這兩個問題,也應明確各自的范圍。所以,筆者以為,那種從廣義上把辯論主義和處分主義統稱為辯論主義或處分主義,從而忽視了各自的側重面,極易造成彼此界限不清,彼此混淆、包容的情況,這在理論和實踐中都是欠妥的、不科學的。
4 辯論主義與我國民事訴訟辯論原則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該條文被認為是辯論原則的法律依據,是對辯論原則的原則性規定。一般把辯論原則定義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當事人有權就案件事實和爭議的問題,各自陳述自己的主張和根據,互相進行反駁和答辯」。⑩其主要內容一般認為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辯論權是當事人的一項主要的訴訟權利,即當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對訴訟請求有陳述事實和理由的權利,有對對方當事人的陳述和訴訟請求進行反駁和答辯的權利。當事人藉此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②當事人行使辯論權的范圍包括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③當事人行使辯論權的形式包括書面和口頭形式兩種。④辯論原則所規定的辯論權貫穿於訴訟的全過程。除特別程序以外,在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中,都貫徹著辯論原則,允許當事人行使辯論權。⑤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應當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辯論權。{11}
可見,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辯論原則與辯論主義無論是在概念,還是在內容,抑或在訴訟模式中發揮的作用都相去甚遠,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原則。
這兩者間的差別至少表現在:第一,著眼點不同。辯論主義的著眼點在於把提供訴訟資料的權能和責任賦予當事人;而辯論原則的著眼點就在於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問題和適用法律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第二,在訴訟模式中的地位不同。由於辯論原則著眼於當事人的辯論權,所以其無論是在職權主義下還是在當事人主義下都可以在民事訴訟法中加以規定,它並不反映某種訴訟模式的特徵;而辯論主義是當事人主義的體現,是當事人主義重要的一環,反映著當事人主義的重要特徵,其在職權主義下沒有存在的空間與體制支撐。第三,作用范圍大小不同。辯論原則規定的辯論權貫穿於民事訴訟的全過程,主要作用於法庭辯論程序,即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就證據的真偽問題進行質證、辯駁、對質、辯論以及就法律適用問題進行辯論的程序;而辯論主義只適用於本案審理。第四,法律後果不同。辯論原則規定的辯論權,其實質是一項權利。就權利而言,當事人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行使,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怠於行使或放棄行使辯論權,並不必然導致不利法律後果的負擔;而辯論主義在實質上為當事人設定了應訴責任,保障了當事人訴訟程序的參與性,當事人為了使自己的訴訟請求得到法院的判決支持,就必須進行事實主張和提供證據,否則必然面臨著敗訴的不利後果負擔。
綜上所述,辯論主義與我國民事訴訟辯論原則有著根本區別。那種通過比較把辯論主義概括為「約束性辯論原則」和把我國民事訴訟辯論原則概括為「非約束性辯論原則」{12}的觀點值得商榷。首先,這種觀點把辯論主義的概念做了廣義上的理解,認為辯論主義包括處分主義的內容,從而忽視了其側重面乃至本質。其次,從民事訴訟中法院與當事人的角色分擔的角度看,無可否認辯論主義的內容所包含的當事人的訴訟行為的確有約束法院職權的一面,但僅從這一方面考慮並得出結論顯然是不全面的。因為從整個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分析,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一種多面關系,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法院等各個主體之間的訴訟行為都應是彼此受拘束的。最後,即使這一概括或是說命題能夠成立,由於辯論主義廣義上包含了處分主義,那麼照此邏輯,那種主張把我國民事訴訟中辯論原則改造成「約束性辯論原則」(辯論主義)的論說,毋寧說是主張訴訟模式的轉變。

10. 民事訴訟中的辯論原則與處分原則的關系

辯論原則體現在第抄12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
處分原則體現在第13條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二者都是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權利,處分原則制約著辯論原則的行使,例如:當事人不起訴或撤回起訴,當事人就無須進行辯論;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范圍,決定辯論的范圍,
同時辯論原則又是處分原則實現的保障.只有充分行使辯論原則,才能使當事人提出的訴求有可能實現,所以二者是相互相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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