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罪犯違規
㈠ 罪犯違犯監規面臨刑滿出獄怎麼辦
罪犯在監獄內違規的,面臨的是監獄內的行政處罰,這個行政處罰的期限不內超過刑期的截止日容期。也就是說,只要刑滿,罪犯該出來的就出來了,不會多關押一天。
相關法律規定:
《監獄法》第五十八條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監獄可以給予警告、記過或者禁閉:
(一)聚眾哄鬧監獄,擾亂正常秩序的;
(二)辱罵或者毆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壓其他罪犯的;
(四)偷竊、賭博、打架斗毆、尋釁滋事的;
(五)有勞動能力拒不參加勞動或者消極怠工,經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傷、自殘手段逃避勞動的;
(七)在生產勞動中故意違反操作規程,或者有意損壞生產工具的;
(八)有違反監規紀律的其他行為的。
依照前款規定對罪犯實行禁閉的期限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間有第一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㈡ 介紹他人頂替處理違法是否構成犯罪
這種行為都是違法犯罪的,只是看所頂替的是民事責任還是刑事責任的問題,也就是說是一般的民事責任頂替所犯的責任就不是太大,如果是刑事責任那所犯的責任就大了,所以只有不懂法律的人才會去幫別人頂替違法犯罪
㈢ 違反規定辦理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給予警告、記過
司法工作人員明知抄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而故意違法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構成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刑法》第四百零一條【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㈣ 犯罪嫌疑人被判刑,還有其它違法行為時如何處理
犯罪嫌疑人抄刑事判決生效後發現襲新的罪行,有兩種情況
1,刑事判決生效後,發現有漏罪的(就是判刑前還有其他犯罪),則應當重新對其罪行重新量刑,將漏罪的量刑與原罪行合並重新計算,然後扣除已經服刑的期限,是先並後減
例如:A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服刑半年後發現之前其還參與搶奪行為,犯搶奪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法院應當將A的盜竊罪和搶奪罪合並計算,如法院最終判決A盜竊罪和搶奪罪兩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2年9個月,則A的最終刑期是2年9個月,扣除已經服刑的半年,還需要執行2年3個月的刑期
2,判決生效後,服刑/假釋等期間再次犯罪的
即犯罪行為是在判決生效後又犯新的罪行的,則應當單獨對其新的犯罪行為進行審理,如果前判決未執行完畢,則先由前判決扣除已經執行的刑期,剩餘刑期和新犯罪的刑期合並計算
例如:B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在服刑1年的時候,與獄友發生糾紛將對方打傷,被以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則B的刑期,首先要把盜竊罪4年先減掉1年,剩餘刑期3年,然後再加上故意傷害罪1年,總刑期是4年
㈤ 對職務違法犯罪中的違規收入如何處理
必須沒收,並根據犯罪輕重給予刑事處罰。
㈥ 罪犯在工作中違規操作屬於工傷嗎
罪犯工作中致傷不能認定為工傷。
對罪犯而言,監獄不是用人單位,罪犯也不專具屬有法定勞動者資格,不受勞動法規的調整,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罪犯工作中致傷、致殘或者死亡,不能認定為工傷。根據《監獄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罪犯在勞動中致傷、致殘或者死亡的,由監獄參照國家勞動保險的有關規定處理。
㈦ 犯人違規看守打有什麼處理
看守所有很多懲罰手段,犯人打架先狠狠抽幾個嘴巴再拖出去趴在地上自己褪下褲子挨膠皮管狠狠打屁股幾十棍,犯人屁股打得青紫鬼哭狼嚎然後戴腳鐐關禁閉。
㈧ 對違法犯罪嫌疑人能不能公開處理
一件刑事案件的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除了法官宣布公開審理的案件,年滿18周歲的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可以旁聽外,實際上都不是公開的。如果是一個案件無關的人想了解某件刑事案件的辦案情況,絕不會告訴的。道理很簡單,未經判決,不能認為某人是罪犯,對於一件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而言,涉案事實都是其隱私,包括被害人、證人等等。不要以為媒體報道未經判決的案件就是合法的,國內有此類的侵權官司發生。司法機關現在也會對未經判決的案件盡可能的拒絕報道,這既是對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的保護,也是保證對案件的正常辦理。目前。一些媒體過於熱衷於報道未決案件,實際上是司法機關正常辦案的干擾,而不是什麼輿論監督,確實是弊大於利。
不過刑事案件的辦案程序的問題對於案件當事人而言是公開的,司法機關必須履行告知義務。被告人的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就可查閱卷宗的所有證據、材料;但被害人及被告人家屬就沒有這樣的權利。
一個簡單的道理,一件未決案件,什麼都公開,不要說疑犯早跑了,就是在案,他也知道案件有哪些證據,如何應對、如何串供、如何影響證人作證等等,那案件還能辦嗎?
一些網友不是習慣於將國外的司法制度如何好嗎?在國外,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是不允許攝像、拍照的。而我國卻允許電台全程現場直播。
㈨ 涉嫌犯罪同時有違法行為該如何處理
如果彼此性質不同且沒有關聯的話,由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分別作出處理。
㈩ 怎樣處理違法和犯罪
違法行為輕微的,可能不構成犯罪,因此不能處以刑罰。根據情節,有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有的應當給予治安處罰;違法行為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刑事處罰(包括:拘役、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並處罰金和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