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結果
『壹』 執法機構或個人,執法行為中,屬個人造成違法結果①除無任何負責人坐牢外,賠賞金是國家出,有依據嗎
執法機構或個人在執法行為中造成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損害或損失的,由國家賠償。這既是法定賠賠、也是因果關系的責任賠償。
《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六條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託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八條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貳』 違法侵害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如何證明
某日,姚某與蔣某因瑣事發生爭吵,姚某順手操起一根細木條打了蔣某頭部一下。蔣某當即蹲下,並稱頭暈及身體麻木,被他人扶送回家,經該市人民醫院診斷,原來是蔣某患有腦癌,病情已到晚期。後來,蔣某病死於家中,蔣某之妻邱某認為其夫之死系姚某打擊蔣某頭部引起,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姚某賠償。那麼,姚某是否需要對蔣某的死亡負責?
依法分析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存在違法侵害行為,致害人主觀上有過錯,造成了損害後果,違法侵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其中,判斷違法侵害行為與損害後果的因果關系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和重點。我們認為應採用相當因果關系標准來判斷——即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違法侵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才具有因果關系。首先,如果沒有該行為,就不會出現損害後果,行為是損害後果的必要條件,即條件關系;其次,該行為具有極大增加損害後果發生可能性的性質,即相當性原則。因果關系應當由受害人證明,除非法律規定應由加害人證明因果關系不存在的,如果加害人不能證明因果關系不存在,則推定因果關系存在。
在本案中,表面上看,姚某用細木條打擊蔣某頭部,使蔣某頭暈及身體麻木,但蔣某致死的真正原因是其患腦癌晚期,即使姚某不用細木條打蔣某,蔣某的死亡也是不可避免、無法拖延的,因此,姚某的行為不是蔣某死亡的必要條件,與蔣某的死亡沒有因果關系,姚某對蔣某的死亡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技巧提示
法律中的因果關系是指行為人的不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具有直接引起和被引起的關系。法律中因果關系的證明是非常復雜的,所以,對於人身損害案件,通常由當事人自己委託或法院依職權委託專門的鑒定機構來鑒定行為與損害之間有無因果關系。
——引自延邊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叄』 關於緩刑違法的處理結果
按相關法律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七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肆』 有一次違法行為,結果罰款處理,會影響生活工作嗎,有案底嗎。
不怎麼會 有案底 望採納
『伍』 有什麼例子說明違法行為未導致損害結果的嗎
因果關系在侵權行為中是一個十分重要的要件,在實務中也是一個證明的難點。舉個例子,甲對乙進入辱罵,事後乙越想越難受,想不開自殺了。此時,甲的行為與乙的自殺就很難證明有因果關系了。
『陸』 一般來說政府官員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監督調查,會有什麼結果
領導幹部嚴重違紀違規,會依據實際情況,做出以下處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三)違反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以暴力、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破壞選舉的;
(五)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七)未經批准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6)違法結果擴展閱讀:
違法違紀行為必須具備幾個基本條件,不具備這些條件,就談不上違法違紀行為,更談不上追究紀律責任。
這些條件包括四個方面,即違法違紀行為的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
違法違紀行為的主體,是指違法違紀行為的實施者或稱行為人。
違法違紀行為的主觀方面也稱主體主觀上的過錯,是指違法違紀行為人對其實施的違法違紀行為及造成的後果所持的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
違法違紀行為的客體,是指受我國法律保護的,為違法違紀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
違法違紀行為的客觀方面,是指法律規定的違法違紀行為在什麼樣的條件下實施,實施了什麼樣的行為,產生了什麼樣的結果。
違法違紀行為的客觀方面必須以法律規定的條件為依據,否則不構成違法違紀行為。(《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學習問答》人民出版社)
《處分條例》中所謂的違法違紀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行為。
『柒』 什麼是違法行為中的行為型和結果型
你所說是應該犯罪既遂分類中的行為犯和結果犯。
結果犯,指由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共同構成犯罪的客觀方面的犯罪。結果犯的既遂,不僅要求有犯罪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缺少危害結果,犯罪的客觀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說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就不齊備。結果犯的結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計量的具體危害結果,是與犯罪的性質相一致的結果。這類常見的犯罪很多,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等。故意殺人罪的犯罪結果就是他人死亡,如果發生了死亡結果,就是犯罪既遂,如果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發生死亡結果,就是犯罪未遂。
行為犯,指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這類犯罪的既遂並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它以行為是否實施完成為標志。但這些行為又不是一著手即告完成,這種行為要有一個實施過程,要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視為行為的完成。在著手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如果達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為,就視為犯罪的完成,構成了犯罪的既遂。這類常見的犯罪有:強奸罪、姦淫幼女罪、脫逃罪、誣告陷害罪等。
『捌』 違法的過程一定導致違法的結果嗎
的是。程序不合法必定導致結果的不合法。
『玖』 國家賠償中違法歸責原則是什麼意思結果規則原則又是什麼意思
責任法定原則
是指法律責任作為一種否定的法律後果應當由法律規范預先規定,包括在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之中,當出現了違法行為或法定事由的時候,按照事先規定的責任性質、責任范圍、責任 方式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刑法的結果歸責中,「歸因一歸責」二分說框架對歸因的簡單定位,扭曲了歸因與歸責之間的關系。由歸因層面存在論基礎的差異入手,有必要從支配與義務兩大維度去把握刑法中的結果歸責類型。除主流理論認可的造成型因果、引起型因果與義務型因果的類型外,由疫學因果與風險升高代表的概率提升型因果,應視為新的歸責類型。應當引入類型思維,藉助支配力、支配可能性與歸責的有效性的參數,對結果歸責的類型展開考察。區分不同的結果歸責類型在規范層面有重要意義,對實務中疑難案件的處理也有助益。事實因果的判斷中,有必要引入NESS(即充分原因中的必要要素)標准與概率提升標准,以彌補條件公式之不足。
『拾』 涉嫌違紀違法結果沒查出問題如何處理
涉嫌違紀違法,但是沒有查出問題,說明人家沒有問題,線索存在問題,法律上是要講證據的,疑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