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規定違法
A. 違法企業如何界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何種情形下可認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並未作出規定。這使得在現實中對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無法進行准確的界定。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廢止使得企業在其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時對其進行處罰失去了依據。如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則勞動者很有可能提起勞動仲裁主張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對此企業該如何應對呢?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已經明確規定企業享有自主制定規章制度的權利,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等事項自行作出規定。所以,用人單位應當利用好制定規章制度的權利,根據企業自身的特點就何種情形下員工的行為屬於嚴重違反了企業的規章制度作出規定。這樣,主動權就掌握在企業的手中,不至於在發生糾紛時將界定是否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權利直接拱手交給仲裁庭或人民法院。
那麼如何在規章制度中界定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呢?首先是規章要有可操作性、量化、明確。企業可以參考原來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部分內容,並結合企業自身的特點來制定具體內容。舉個例子來說,規定「員工一個月內連續遲到3次,一個季度累計遲到10次視為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就是明確的、可操作的。如果規定「員工連續多次遲到或多次曠工的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就不明確、無可操作性,適用時仍然會發生爭議。其次,應當注意規定的合理性問題,即不能出現明顯不合理的規定。至於什麼樣的規定才算合理,主要還是根據企業的行業特點、工作場所、崗位性質來判斷。例如石油公司規定加油站的員工吸煙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就是合理的,如果規定石油公司本部的管理人員吸煙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就過於苛刻,是不合理的。明顯不合理的規定在產生爭議時也得不到仲裁庭或法院的支持。
最後,企業在制定規則的時候,要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經過公示或告知勞動者,才具備相應法律效力。
B. 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並且有法定依據,對企業處以( ) 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當場作出處罰
一千元以下罰款,可當場作出處罰。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析義:當場處罰的條件一是違法事實確鑿。二是有法律依據。罰款數額為,個人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組織1000元以下。
(2)企業規定違法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一)違法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違反行政管理行為,執法人員可當場作出如下處罰:
1、警告;
2、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
3、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證件,按規定認真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當場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三)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四)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的;
2、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3、在水上、本市遠郊區縣的城鎮以外地區的被處罰人,到指定銀行交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可以當場交納罰款的。
當場收繳罰款的,執法人員必須向當事人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C. 企業違法或偷稅,監事人有法律責任嗎請問
公司違法或偷稅,監事一般不需承擔法律責任。
監事職責:
1、監事有權了解公司決策、經營情況;有權檢查公司財務、賬簿和文件,要求董事及公司有關人員提供相關資料;
2、監事有權出席監事會會議、股東大會,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
3、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4、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會和經理予以糾正。
(3)企業規定違法擴展閱讀: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D. 公司這樣規定違法么
其實好多公司的獎懲制度都是自己制定的,只要你想在這個公司干,就得遵守他們的規章制度,也是沒辦法的事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