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規會不會只給一個紀律處分
1. 什麼是「雙歸」後果是什麼
好像應該是雙規吧
近幾年來,隨著反腐敗的深入,「雙規」一詞越來越多地出現在人們的耳畔。從深圳的女公安局長到國土資源部的田鳳山,被「雙規」儼然已成為腐敗官員落馬的代名詞。
改革開放後,腐敗問題日益嚴重,為了與腐敗做斗爭,「雙規」應運而生。「雙規」,又可稱為兩規,兩指。最早見於1990年12月9日國務院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1997年5月9日廢止),條例中規定:「監察機關在案件調查中有權責令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1994年5月1日施行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規定:「調查組有權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1997年5月9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有權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簡言之,就是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就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至於雙規的具體對象,2002年1月中紀委辦公廳下發的《關於紀檢機關使用「雙規」措施的辦法(試行)》曾專門明確指出雙規的對象是黨員。
「雙規」是針對越來越嚴重的反腐敗形勢而制定的,由於雙規會產生「馬桶蓋效應」,有利於提高反腐工作的效率,為案件的審結提供依據,因而成為屢試不爽的利器。然而就象硬幣有兩個面一樣,雙規再成為反腐利器的同時,也存在著一些問題。
首先,「雙規」的對象被擴大化,本來按照規定只有黨員才有資格成為雙規的對象,但據有關報道,有些並不是黨員的人也享受「雙規」的待遇,例如,湖南省郴州市紀委在辦理一樁經濟案件時將三名非黨員個體老闆「雙規」,時間長達49天。另外在海南省有一位叫符嚴的打工妹被「雙規」26天。
其次,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現象。目前「雙規」的典型做法是:辦案人員把地點設在賓館等場所,被「雙規」的人員在這里被嚴密看管,未經允許不能離開,不能回家,更不許與外界聯系,同時「雙規」也沒有具體期限,一般是什麼時候問題查清,什麼時候解除。可以說被雙規者被剝奪了人身自由。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現行的《刑事訴訟法》中規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權利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及法院按法定程序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中國共產黨雖然是我們國家的執政黨,領導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但是從本質上講,它應是一個社會團體,因此黨的紀檢機關無權行使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權力。至於行政監察機關雖然是國家機關,但到目前為止,法律並沒有賦予它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權力。因此,這是一種非法的行為,是對公民人身權利的野蠻踐踏。
第三,「雙規」的結果,按照查出的問題的大小、性質,一般而言,結果不外乎兩種,要麼給予黨內紀律處分,要麼移交司法機關定罪量刑。但問題在於如果什麼問題都沒查出來,被「雙規」的人是清白的,那怎麼辦?難道象平反被「四人幫」迫害的老幹部一樣,說經歷住了歷史和黨的考驗。被司法機關抓錯、關錯的人可以得到國家賠償,相關人員可能會受到懲處。可是被「雙規」的人能得到賠償嗎?能追究作出「雙規」決定的組織、機關的責任嗎?目前並沒有相關的規定,這是很不公平的,也是很不合理的。雖然黨員曾經在黨旗下宣誓,要把自己的一切乃至生命獻給黨,但黨也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下活動,如果連黨員的人身權利都得不到保障,那麼就更談不上對普通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
「雙規」是一個新生事物,它既產生了巨大的效用,也存在許多問題,只有正視問題的存在才有助於問題的解決。本次修憲增加了「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一款,體現了黨和國家對人權的高度重視,因此,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法制進程的加快,「雙規」定會成為懲治腐敗,打擊犯罪,保護人民合法權益的有利武器。
2. 雙規是什麼意思
雙規又可稱為「兩規」、「兩指」,是中共紀檢(紀律檢查)機關和政府行政監察機關所採取的一種特殊調查手段。
「雙規」一詞出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中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是中國共產黨在進行紀律檢查方面調查的一個措施,是指共產黨黨員在接受檢察機關調查前的黨內調查和限制人身自由,是一種隔離審查,主要目的是防止被調查人拖延時間、逃避調查,甚至串供、外逃。
(2)雙規會不會只給一個紀律處分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九條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組;
(二)解散。
第十條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一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
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一個或者幾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一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
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