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搶劫
1. 殺搶劫的犯法嗎
根據規定,正當防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五個要件:
1、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這種不法侵害可能是針對國家、集體的,也可能是針對自然人的;可能是對本人的,也可能是針對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權利,也可能是侵害財產或其他權利,只要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行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所謂「不法侵害」,指對某種權利或利益的侵害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其違法的侵害行為。
3、必須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結果發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須是正在進行的,而不是尚未開始,或者已實施完畢,或者實施者確已自動停止。否則,就是防衛不適時,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4、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即正當防衛行為不能對沒有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屬)造成損害。
5、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正當防衛是有益於社會的合法行為,應受一定限度的制約,即正當防衛應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為限。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襲擊,防衛人往往沒有防備,驟然臨之,情況緊急,精神高度緊張。一般在實施防衛行為的當時很難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確實意圖的危險程度,也沒有條件准確選擇一種恰當的防衛方式、工具和強度來進行防衛。因此,只要不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都應當屬於正當防衛。
關於防衛過當刑事責任的規定,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因為正當防衛行為是不法侵害引起的,是為了使被不法侵害者所侵害的客體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所以「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關於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正當防衛行為不負責任的規定。本款是對第一款的重要補充。對於正在進行的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於這些不法侵害行為性質嚴重,且強度大,情況緊急,因此,採取正當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和其他後果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所謂「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與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類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實施的爆炸犯罪等。
2. 搶劫一塊錢是否違法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對於搶劫犯來說,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正因為如此,本法把搶劫罪規定在侵犯財產罪這一章。搶劫罪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財物,也不論被搶財物價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並當場採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脅手段,就構成搶劫罪。「數額特別巨大」和「致人特別嚴重傷殘或死亡」只是本罪從重處罰的兩個情節。
中國報道吉林訊 5月26日,鄭某酒後經過琿春市河南街龍源公園對面歌廳南側胡同時,路遇獨自行走的被害人陳某,遂產生搶劫念頭。將其追上勒住脖子實施搶劫。因陳某反抗,鄭某隻搶得一把雨傘。經物價部門鑒定,被害人被搶雨傘價值人民幣1元。
案發當日,被告人鄭某在逃跑時,被公安機關抓獲。琿春市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鄭某犯搶劫罪,於10月10日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鄭某的親屬自願賠償給被害人陳某人民幣1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已構成搶劫罪。鑒於被告人鄭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其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視為其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鄭某系初犯、偶犯,歸案後認罪、悔罪,且其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符合本案事實和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採納。故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鄭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如實供述之規定,判決被告人鄭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3. 偷竊搶劫算哪種一般違法
搶劫多少都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盜竊不一定,數額在一千或三千以下(地區差),治安處罰;超過則構成犯罪。
搶劫是經濟暴力犯罪,盜竊是財產犯罪。
4. 搶劫犯法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嚴重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5. 涉嫌搶劫犯法多少年
搶劫行為,是嚴重的刑事犯罪,歷來是打擊的這點,不論數額多少,
法院量刑,要綜合考慮各種從輕、從重處罰的情節,
參考: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
四、十五種常見罪名的量刑
(五)搶劫罪
l、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犯搶劫罪,作案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劫次數、數額、手段、致人傷害的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搶劫財物數額每滿二百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搶劫二次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造成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7)持槍支之外的械具搶劫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犯搶劫罪,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八種法定嚴重情節之一的,除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劫次數、數額、手段、致人傷亡的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搶劫財物數額滿一萬五千元後,每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搶劫次數超過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造成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8)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結果加重情形之一,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9)持槍支之外的械具搶劫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應增加或減少刑罰量:
(1)教唆他人搶劫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財物的,對教唆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 0%以下;
(2)確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搶劫的,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3)為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而實施搶劫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需要說明的事項
以毒品、假幣、淫穢物品等違禁品為搶劫對象的,以搶劫罪定罪;搶劫的違禁品數量作為量刑情節考慮,量刑起點和基準刑依照上述規定確定。
6. 搶劫是什麼性質的違法行為
搶劫是違反我國《刑法》的刑事犯罪行為,是指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護人或者持有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財物或者立即將財物搶走的行為。
《刑法》第263條規定,犯搶劫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⑴入戶搶劫的;⑵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⑶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⑷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⑸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⑹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⑺持槍搶劫的;⑻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7. 被人搶劫,然後把搶劫的人打死了,是我犯法嗎
是不犯法的,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但是要有證據證明對方是在進行搶劫,且一定是在搶劫過程中打死對方,若是在制服了對方過後再將其殺害,那就屬於防衛過當,是要被判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注意以上的條件都是建立在正在進行中的,過後的致人死亡的,都屬於防衛過當。
(7)違法搶劫擴展閱讀:
正當防衛應該符合下列條件:
一、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二、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三、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正當防衛(又稱自我防衛,簡稱自衛),是大陸法系刑法上的一種概念。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其與緊急避險、自助行為皆為權利的自力救濟的方式。
參考資料:
網路-正當防衛
8. 搶劫多少算犯法,我可以報警嗎
搶劫罪不但侵犯了被害人的財產權,同時還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所以,在量刑時還應當綜合犯罪嫌疑人作案年齡、作案手段、場所、危害後果等 。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9. 誰說搶劫犯法嗎
搶劫是一種行為,不但犯法,而且犯罪,若在實施搶劫行為的時候,對方沒有積極反抗專,那麼構成搶屬奪罪,若在實施搶劫行為的時候對方積極反抗,而搶劫方對其實施暴力或者威脅,那麼構成搶劫罪,只要構成了搶劫行為或事實,不要說是一分錢,就是沒有搶到任何財物,均已構成了搶劫罪,只是在量刑上依法適當減輕考慮的范疇,不影響罪名的成立。搶劫罪(刑法第263條),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一般搶劫3年以上,入戶搶劫10年以上直至死刑。
10. 搶劫屬於什麼違法行為
搶劫屬於犯罪行為,搶劫罪(刑法第263條),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藉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