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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套取現金

發布時間: 2021-01-10 21:58:54

㈠ 幫人刷信譽使用信用卡進行虛假交易套取現金行為屬於犯法么

  1. 採用虛假交易套現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法律認定為「非法套現」,以非法經營罪定罪。

  2. 非法套現是通過虛假的交易改變了資金的用途,將套取的資金用於非法用途或者其他禁止的用途。利用不同市場中同一種產品或是接近等同的產品價格之間的細微差別獲利。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225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據辦案檢察官介紹,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套現數額10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套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㈡ 用二手車轉賣來套取現金算違法嗎

避免遇到出廠就存在的外觀瑕疵及質量問題,防止汽車因庫存積壓、內運輸而導致的損傷,容防止買到經過改造翻新的舊車。
檢查應在光線較好的地方進行,這樣可以看得清楚。車輛從出廠到顧客手中,中間已經經歷了很多環節,諸如運輸、保管、露天放置、甚至日曬雨淋等,尤其是進口車從生產車間到銷售商手中需經過陸地運輸、海運、海關倉庫等許多環節,歷經的時間也較長,在選購時更要仔細察看。
有的汽車在製造過程中就有技術問題,甚至有個別經銷商偷梁換柱,將舊車改造翻新,蒙騙顧客。因此,購車時一定要睜大眼睛,防止掛一漏萬。

㈢ 「用信用卡套取現金」屬於犯法的嗎

違法。

根據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罰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3)違規套取現金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為信用卡申請人製作、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涉及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者涉及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

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分別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定罪處罰。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職責的中介組織或其人員,為信用卡申請人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

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分別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防範措施:

要防範信用卡套現帶來金融風險,首要任務是明確信用卡套現行為的性質,必須在法律中嚴格界定非法套現行為的構成要件和處罰標准。

才能在現實中產生對非法信用卡套現的威懾力,以保障銀行的資金安全,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其次,建議加大對銀行卡立法的力度。

銀行卡已經成為國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金融工具,有關銀行卡持有者與發放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及發卡機構、商戶之間利益的平衡等都需要效力層次較高的法律予以確定。

在美國,對消費信貸產品、信貸額度、利率、擔保、抵押、保險、還款條款、信息披露等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對於規范、推動銀行卡消費信貸業務發展產生了重要作用。

我國的信用卡立法可以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加快立法的進度,以保證在處理銀行卡相關問題時有法可依。

發卡機構的防範措施。在目前法律規定尚不健全的情況下,發卡機構應該在大力拓展信用卡業務的同時,加強風險防範的意識,發卡前嚴格審核申請人的條件,嚴格審批額度。

強調發卡源頭的風險控制。在與特約商戶的協議中,明確特約商戶不得協助持卡人套現,強化其違約責任,以約束特約商戶的行為。

各銀行間應共享違規客戶信息系統,避免同一客戶反復辦卡;引入銀行卡保險機制,與保險公司合作,參與信用卡風險的有關保險,降低信用風險。

㈣ 單位讓員工以工資的形式套取單位的現金作為單位領導的另外收入,這種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嗎

讓員工以工資的形式套取單位的現金作為單位領導的另外收入,這種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單位領導本身是領取了工資,騙員工幫其套現,這是非法行為,員工應該拒絕或者向上一級主管單位投訴,讓領導這件行為曝光。

㈤ 套取財政資金違反了什麼法規

套取財政資金違反了《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第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2、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3、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4、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准;

5、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5)違規套取現金擴展閱讀

可能出現套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專項資金支出也稱項目支出,是單位人員經費支出和公用經費支出以外完成特定工作任務的支出。各單位業務性質不一,所反映項目支出也大不相同,要從中套取資金主要在以下三個方面:

1、加大工程量套取。正常情況下,所做工程事先都會編制預算,達到法定額度工程還要按程序進行招投標後實施。工程結束後,會編制工程決算書和經過審計後出具報告作為付款依據。

如果預算和決算數據相差較大,且增加的工程量理由不很充分,就要考慮是否存在虛增或加大工程量套取了,可能會在一些隱蔽工程上做文章,因為隱蔽工程在完工後已掩埋無法看見全貌,很容易偽造數據,這需要審計人員對所檢查的項目業務熟悉,情況了解,會計算工程量,能看懂預決算表反映的數據狀況。

2、以撥代支轉移支出套取。專項資金的檢查從中央到地方都很嚴格,有些單位看著一筆筆專項資金全部用於項目建設上,而單位的公用經費嚴重不足,或者一些不能見陽光的開支無法支付,就會想辦法轉移資金,把款撥付到個體私營企業或基層單位,或採取迂迴戰術,打亂資金撥付的來龍去脈,然後套取或直接把支出票據拿到所撥款單位報銷。

在審計時,首先要看所撥付的單位資金是否帶帽,大多專項款在下達時會明確是項目名稱和使用范圍,其次要看所撥付的單位是否符合撥款要求,有無超標准或重復撥付,再次就是要跟蹤到所撥付單位審計,看是否進行了項目建設,實施的量有多大,最後看所撥付單位有沒有專款專用,是否報銷了不是該項目開支的票據等。

3、虛報民生資金套取。近年來國家對民生資金投入數額加大,特別對農村和農民的支農資金和救災救濟資金投入佔比高,財政一卡通發放對於杜絕弄虛作假,規范支出起了很好的作用。但有些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還是會監守自盜,將應發放農民的一卡通資金截留,或者虛報冒領,或者改變姓名領取。

對於這項資金的審計,我們應先核對申請情況和批復,其次核對實有人數和發放金額,再次對一卡通的發放到位情況進行核對檢查,看是否有改變用途、改變姓名或通過其它方式套取資金的情況和問題發生。

㈥ 幫別人油卡套取現金是否違法

那他屬於犯罪,這個屬於不當得利或非法佔用他人財產,
若一定要達到所謂遺失5000元的起點,被盜2000元的起點,GA才立案調查,那就是說,人們都是富民了,丟失、被盜,無所謂了

㈦ 信用卡套取現金的處罰,這樣的情況是違法嗎

信用卡套現是銀行所不允許的。如果被銀行檢測到,輕者降低信用卡額度,重者停止信用卡的使用。

㈧ 借記卡在p0ss機上套取大額現金屬違法行為嗎

當然安全。如果在銀行櫃台辦理的業務你都不放心,那銀行就沒有安全的地方了。

㈨ 急!從單位騙取支票去套取現金違法嗎

各位律師好!我單位財務每年在不同時期向職工發放獎金等各項費用時,我部門領內導在財務統一領取容並代我們簽字,簽字單據當即交給財務入了賬。我部門領導回到辦公室把錢發給職工時,又讓我們簽一次字(即重復簽字),而她在簽字單據上即不寫明發放日期也不寫明科目。9年來都是這么做,我們雖然有疑問,但也沒太在意,目前她手裡攢了幾十萬的簽字單據(大約有100多張)。最近檢察院查她的經濟問題時,發現她利用單位支票套取現金的行為,她也承認套取了,但是她拿出9年來積攢的這些即無發放日期也無科目的簽字單據,證明她套取的現金都發給大家了。我們看了單據後指認出是我們的重復簽字單據。但檢察院卻認可我們領導說的話,因為她能拿出大家的簽字單據。我們認為幾十萬元的簽字單據沒有一張有日期和科目,這不是明擺著故意而為嗎?怎麼就能證明不是她貪污了而是分給別人了?請問這些簽字單據有效嗎?我們怎樣才能洗清自己?從單位騙取支票去套取現金違法嗎?違反什麼法?還有一些問題希望通過電話咨詢。謝謝!

㈩ 虛構合同套取現金違法嗎

犯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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