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違法扣押徵用口罩事件
『壹』 因經濟糾紛而引發旳非法扣押財物是否違法犯罪
因經濟糾紛而引發旳非法扣押財物,既然是非法扣押財物,肯定屬於違法行為。回
但是,如果扣押財物一方確答實是債權人,並且扣押的財物並沒有明顯超出享有的債權,在沒有使用暴力等手段的前提下,公安機關通常沒有作為刑事案件處理。
『貳』 老闆無理違法扣押工資
理論上,用人單位應在用工之日起的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購買社保回,否則承擔答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另外,員工只需提前三天或三十天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即可,無需審批,到期即可離職結算工資,用人單位依法不得剋扣工資及扣押物品。如你所述,用人單位存在明顯違法違規,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叄』 文化局有權對違法採取扣押拍賣強制措施嗎
文化局無權對扣押的物品進行強制拍賣。
強制拍賣,是行政強制執行版措施,必須由法律規定,到目權前為止,法律沒有規定文化局可以拍賣扣押物品。
法律鏈接:《行政強製法》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條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屬於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三條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
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肆』 公安分局違法扣押營運重型貨車停運兩年,造成損失停運賠償怎麼計算
首先,你說的違法扣押,恐怕得要公安局自己承認或者法院判決為違法,否則你不用考慮損失賠償問題。
其次,如法院判決公安分局行為違法,你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伍』 海關會扣押口罩嗎
口罩當然不會被海關扣的。因為口罩也不是什麼危險品,當然可以郵購的。
『陸』 用人單位違法扣押勞動者的證件或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應承擔什麼責任
現實問題
小耿為外來務工人員,在某飯店面試傳菜員職位時被告知,根據飯店規定,因傳菜員個人問題送錯菜的,傳菜員需要承擔全部費用,因此每個傳菜員必須先支付500元「押金」,如有送錯菜的,先行在押金里扣除。所以,如果小耿肯先交「押金」,第二天就可以上班,如不願交的就另謀高就。苦於生活所迫,小耿只有先交「押金」。半年後,小耿找到了更好的工作,向飯店提出辭職。飯店老闆稱,要走可以,但「押金」就不退了。小耿感到非常氣憤,於是將該情況反映至勞動監察大隊。那麼,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所以,飯店的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並且,根據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柒』 非法扣押他人財物,在報警後又歸還,還算違法嗎
你好。
上述問題,如果只是單純的強行扣押,不關聯搶劫情節,報警後歸還不違法。
但也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扣押時間較長,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可以要求民事賠償。
『捌』 對已經扣押的違法產品的沒收的處罰。是申請法院還是。。
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玖』 海關扣押口罩會交給工商嗎
海關扣押的口罩有可能退回原廠商。
『拾』 我包工程的工具別人扣押了,他屬於違法嗎
如果當事人承包工程的工具,被別人扣押,別人的行為違法。
根據法律版的規定,如果發生民事糾紛,除權人民法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扣押公民或者單位的生產工具,否則,就要承擔侵權責任。
對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要求別人給予賠償。協商不成,到法院訴訟解決。
法律鏈接:《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 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