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黨紀處分
① 在黨員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時,本人不能參加,但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嗎
可以的,本人可以為自己辯護。其他黨員可以針對某事進行作證等。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三條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如果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對於確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以批評教育。
(1)不作黨紀處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四條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② 刑事案件不立案,作治安調解處理,但最後認定為刑事案件,責任民警應受什麼黨紀處分
立不立案,不是某個民警說了算,而是要經過上級領導簽發立案通知書的。
③ 作出什麼結論,不再給予黨紀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
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回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答後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於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於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作出書面結論,不再給予黨紀處分。
④ 作出什麼結論,不再給予黨紀處分
書面結論。
⑤ 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應怎麼處分老條例《》
1、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2、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如下:
第三十一條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5)不作黨紀處分擴展閱讀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後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參考資料來源:共產黨員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⑥ 黨員幹部在工作中存在審核不嚴,違反工作程序應給與什麼黨紀處分
黨員幹部在工作中存在審核不嚴,違反工作程序應給予黨內警告回處分。
參考新聞答: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4_04/15/35768608_0.shtml
⑦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辦理期限不超過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如下:
第四十一條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布,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
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工作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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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2、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3、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幹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參考資料來源:共產黨員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⑧ 紀委立案後 能不做黨紀處分嗎
紀委立案,必須處分
⑨ 黨紀違記基層黨員大會作出不予處分意見怎麼處理
如果符合新黨章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和 第十八條對於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之規定,形成免於處分的書面材料,經上一級黨組織批准可以執行。並將書面材料裝入個人檔案。
⑩ 對不擔當,不作為,敷衍塞責的幹部要嚴肅批評,必要時給予組織處分或黨紀處分
《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明確指出,對不擔當、不作為、敷衍塞責的幹部要嚴肅批評,必要時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處分;對失職瀆職的要嚴肅問責,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肅追責,依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