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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公司違法

發布時間: 2021-01-10 02:17:27

❶ 工地上勞務公司拖著不和班組簽合同!違法

如果勞務公司一方面派遣工人到工地工作,另一方面又拖延不與班組簽訂勞動合同,那麼這種情況下勞務公司的行為確實違反了《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依法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❷ 難道說勞務合同被勞務公司違法了一點辦法沒有了嗎

並不是的,如果說勞務合同中有違法的行為的,那麼這個份合同就是屬於無效合同,就可以到勞動仲裁申請維權

❸ 勞務輸出公司違法,用人單位要將勞務人員給另一勞務公司合法嗎

勞務輸出公司違法,如果有相關證據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判令勞務輸出公司違法。而用人單位要將勞務人員給另外一個勞務公司應該以簽訂的勞務合同作為執行辦法,供參考。

❹ 勞務公司在干工程的時候賠錢了要求增加錢不然不動工屬於違法行為嗎

屬於違法行為,這是違反合同約定的,是違約行為。至於勞務公司所受損失,應具體分析,但不應以此為由停工,除非合同中有約定。

❺ 勞務公司讓工人從總承包手裡帶錢違法嗎

你好,這種行為也是一種不合理的違法行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具體要看事情的嚴重程度怎麼樣。可以先到有關部門去投訴。如果證據確鑿的話可以報警處理,或者是通過法院起訴。

❻ 個人上了黑名單勞務公司,再給黑名單人承包工程,公司違法嗎

如果公司上了黑名單,但是沒有被執行停止營業,那麼還是可以繼續承包業務。
不過由於失信上了黑名單,你的業務承包給此類公司,也將面臨著業務失敗與財務風險,並且也可能因此而同樣失信。

❼ 企業不給勞務工交納社會保險是不是違法的

簽的勞務合同公司是不需要給員工交社保的,這並不違法。

勞務合同一般是臨時的,類似承攬性質的,簽訂的勞務合同,雙方就不屬於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是可以不給員工繳納社保的。

如果雙方之間是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則必須給勞動者購買社保,否則,用人單位的行為就屬於違法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社保部門進行投訴。

從2008年1月1日開始,不簽訂勞動合同,從用工之日起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從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仍不簽的話,視為同單位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從一年期滿之日起,勞動者可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直至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至。

不繳納社會保險金的,除補繳外,還給予一定經濟處罰。

(7)勞務公司違法擴展閱讀

部分用人單位為了降低用人成本,在僱用勞動者過程中希望通過各種辦法規避《勞動合同法》的適用。

甚至有些用人單位為了達到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不繳納社會保險金的目的,通過變更勞動合同或者採取不同的用人方式僱用勞動者而不考慮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這種做法致使企業面臨非常大的法律風險。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行為,所導致的法律後果主要體現在:

1、支付雙倍工資;

2、有可能會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3、在解除勞動合同過程中補繳保險金甚至會產生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後果。

因此,企業等單位在僱用勞動者的過程中,為達到自我保護的目的,應當自覺適用《勞動合同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勞務合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勞動合同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公司不與員工簽勞動合同 被判罰付雙倍工資

❽ 請問勞務公司規定工作不滿多少天不能離職違法了嗎

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❾ 今年特殊情況下,勞務公司利用關糸辦護照違法嗎

不管是在什麼情況下,都要依法按照規章制度辦事。就算是在今年特殊情況下也要按制度辦事。

❿ 勞務公司給人事部回扣,勞務公司違法嗎

勞務公司給人事部回扣,現在這樣的現象太多了,到處都是搞回扣的,不要講你們社會上的,就是部隊裡面聽說都有這樣的事情,你說能違法嗎?這些已經司空見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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