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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降職處分期滿

發布時間: 2021-01-09 17:26:12

行政處分,降職,降級,撤職,開除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所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許可權而給予的一種懲戒。行政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
(1)警告。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使之認識應負的行政責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並改正錯誤,不再犯此類錯誤。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
(2)記過。記載或者登記過錯,以示懲處之意。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輕微的人員。
(3)記大過。記載或登記較大或較嚴重的過錯,以示嚴重懲處的意思。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嚴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損失的人員。
(4)降級。降低其工資等級。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損失,但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行政處分種類
(5)撤職。撤銷現任職務。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嚴重,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6)開除。取消其公職。這種處分適用於犯有嚴重錯誤已喪失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員。
公務員受行政處分,有處分期限的規定: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公務員受處分期間不得晉職、晉級;受警告以外行政處分的,並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開除處分的,不得被行政機關重新錄用或聘用。

❷ 什麼是行政降級處分

人事部關於「行政降級處分」問題的復函
人核培函[1995]54號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規定的"降級"處分是指降低級別工資。若本人級別工資為最低等級的,則不實施降級處分,可按降低一個職務工資檔次處理;若職務工資檔次亦為最低檔次的,可給予"記大過"處分。

降級和撤職處分是不一樣的,降級處分低於撤職處分,而撤職處分是僅次於開除的處分形式。降級是指降低公務員級別的紀律處分,這里要區分一個誤區,級別並不等於職務,平常所說的什麼級別的公務員:如科級公務員實際上是個有誤的概念,准確的應該是擔任科級職務的公務員,公務員級別雖然對應相應的職務,但同一職務並不是對應單一級別的,例如副科二十三級、副科二十二級,降級處分從二十二降到二十三,但職務同樣是副科,如果是處於該職務的最低級別也是要相應的降一個級別的差額的。撤職處分是撤銷公務員所擔任職務的紀律處分,撤職處分撤銷的是職務,但是因為級別對應職務,因此級別也會相應降低,可以說撤職是包含了降級的。被撤職的人在處分期內是不能正常晉升工資檔次、級別的,並且處分期當年考核是不合格的,之後是不考核,自然也不能晉升,職務當然也一樣。只有處分期結束後才能繼續考核,其後的職務晉升不受原處分影響。

❸ 公務員領導幹部受撤了職、降職降級處分後,處分期滿如何晉升職務和級別

處分期滿後,晉級、晉職在重新確定的級別和職務的基礎上進行。同時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❹ 降職處分恢復期限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
第五章處分的解除
第三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出現違法違紀情形的,處分期滿,經原處分決定單位批准後解除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處分期滿後,自然解除處分。受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求原處分決定單位提供解除處分相關證明的,原處分決定單位應當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個人記功以上獎勵的,經批准後可以提前解除處分。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事業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對受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的表現情況,進行全面了解,並形成書面報告;
(二)按照處分決定許可權,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
(三)印發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
(四)將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並在原宣布處分的范圍內宣布;
(五)將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存入該工作人員的檔案。
解除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執行迴避。
第三十六條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應當包括原處分的種類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依據,以及該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的表現情況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處分解除後,考核、競聘上崗和晉升工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受到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受處分前的崗位等級和工資待遇。
第三十八條解除處分的決定應當在處分期滿後一個月內作出。

❺ 對國家公職人員的行政處分,降職,降級,撤職,開除的程序是什麼啊,還請專業人士給解答一下。

國家公職人員的行政處分,降職,降級,撤職,開除的程序如下法條和規定: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職級獎懲暫行處理辦法》

三、降級處分。工作人員受降級處分,其職務工資降低一個工資等級。對職務工資為現任職務最低工資標準的,不給降級處分,可給予其他種類處分。

四、降職處分。工作人員受降職處分,降低一級職務,同時按其原職務工資額降低一至兩個工資等級,改按新任職務相應的職務工資標准執行(如降低後的工資高於新任職務最高工資標准,則改按新任職務最高工資標准執行)。無職可降的,可給予降級處分。

五、撤職處分。工作人員受撤職處分,降低一級以上職務另行分配工作,同時按其原職務工資額降低二至三個工資等級,改按新任職務相應的職務工資標准執行(如降低後的工資高於新任職務最高工資標准,則改按新任職務最高工資標准執行)。無職可撤的,可給予降級處分。

六、開除留用察看處分。工作人員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在察看期間,應分配不敘職的工作,發給臨時工資,即本人基礎工資、工齡津貼照發,另發給原職務工資的40%。察看期滿分配正式工作,其職務和職務工資根據實際情況,一般按低於受撤職處分的職級待遇重新予以確定。

七、工作人員受到上述職級獎懲後,新確定的工資待遇從批准獎懲之月起執行。

八、國家行政機關中工人的升級獎勵和降級、開除留用察看處分,按上述第一、三、六條規定的原則處理。國家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職級獎懲問題,可以參照本辦法處理。

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七章職務升降

第四十七條

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規定程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第九章懲戒

第五十五條

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五十七條

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公務員違紀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第五十八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5)行政降職處分期滿擴展閱讀:

案例:

哈爾濱市紀委監委對市房產管理監察大隊、道里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在查處道里區漫步巴黎小區私挖亂建過程中存在的不作為問題進行了深入調查,對7名黨員幹部及公職人員進行了嚴肅處理。

2018年5月至6月,群眾多次舉報反映道里區漫步巴黎小區存在私挖亂建行為。道里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雖然進行了調查處理,但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疏於督促整改,對行為人再次違法建設未及時發現和有效制止,存在巡查不到位、監管不力問題。

市房產管理監察大隊漠視群眾訴求,未經認真調查核實就答復群眾「對該行為不負有監管責任」,在道里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兩次函告有關情況後,均未及時調查核實,存在推卸責任、監管不力問題。

經市紀委監委調查督辦,市房產管理監察大隊、道里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及時進行了整改,依法對違法建設行為立案查處。

❻ 撤銷行政降級處分一般要多長時間

行政處分的種類有六種,從輕到重依次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處分時間為6個月,記過12個月,記大過18個月,降級、撤職24個月。

1、警告,有提醒注意、不致再犯的意思,屬於申誡處分。它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由處分機關選擇。警告一般適用於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是行政處分中最輕的一種。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家公務員受警告處分期間,可以晉升工資檔次,但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

2、記過和記大過。這是兩種程度有所區別的行政處分。一般來說,記過和記大過適用於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違反了行政法的規定,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一定的損失,給予警告處分過輕,給予降級處分過重的情況。

3、降級,作為一種行政處分,降級的含義是降低公務員的職務級別。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級別分為十五級。給予降級的行政處分就是由原來的職務級別往下降,如由局級降為處級;由處級降為科級等等,並且對公務員工資中的級別工資也要予以相應地降低。

4、撤職。國家公務員的行政違法行為,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不適合繼續擔任行政職務的,可以給予撤職處分。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級別和職務工資。受撤職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工資和級別,並不能晉升工資檔次。

5、開除。開除是指受處分人不適合繼續在國家機關工作,國家機關取消其公務員資格令其離開的處分形式。開除是最為嚴厲的一種處分,適用於公務員犯有違法行為,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極其嚴重的損失,喪失了國家公務員的資格的情況。開除的行政處分則不能解除。

(6)行政降職處分期滿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決定;其中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機關備案。縣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開除國家公務員,必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國家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分別在半年至兩年內由原處理機關解除行政處分。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國家公務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解除行政處分後,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不再受行政處分的影響。行政處分決定和解除行政處分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❼ 公務員行政撤職處分期滿, 可否恢復職務

不能。

撤職處分的影響:降低一級以上職務,並按新任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和工資檔次。行政處分期限為2年,解除前不得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參加年度考核,但不確定等次。

行政撤職處分期滿解除後,不視為恢復原職務、原級別,但以後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不再受原行政撤職處分的影響。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九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

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7)行政降職處分期滿擴展閱讀:

公務員受處分的工資待遇處理

1、公務員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晉升級別條件的,如次年1月1日仍在處分期,從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次月起晉升級別。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工資檔次。

2、公務員記地、記大過處分的,不降低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

3、公務員受降級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降低一個級別,級別工資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後級別相應的工資檔次,相應降低按級別確定標準的津貼補貼。受處分前的級別為本職務對應最低級別的,降低一個級別工資檔次,級別工資為本級別最低檔的,按本級別的一個工資檔差降低級別工資。

級別工資為二十七級1檔的,可給予記大過處分。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解除降級處分,不視為恢復處分前的級別和工資待遇。

4、公務員受撤職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職務工資按新任職務確定,級別按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相應降低兩個級別確定,最低降為二十七級,級別工資逐級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後級別相應的工資檔次,津貼補貼按新任職務和級別確定。

未明確新任職務的,暫按本人原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之和的70%計發臨時工資。明確新任職務後,被多減發或水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或扣發。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

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解除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處分前的職務、級別和工資待遇。

5、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6、撤銷的,多減發或停發的工資予以被發。處分被加重的,少減發的工資予以扣發。

❽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記大過處分的期限是多久

公務員受記大過處分的期限是十八個月。

根據《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8)行政降職處分期滿擴展閱讀:

《公務員法》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四)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五)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六)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七)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八)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九)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二)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三)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六)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❾ 公務員受行政降級處分後,級別和職務問題如何處理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9)行政降職處分期滿擴展閱讀

公務員處分的種類:

1、警告。警告適用於輕微違紀行為,違紀後果影響較小的情形。時間為6個月。

2、記過。記過是一種將公務員過錯記錄在案,使其承擔一定的不利後果的處分形式。時間為12個月。

3、記大過。記大過是一種比記過更嚴重的行政處分。時間為18個月。

4、降級。降級是降低公務員現任職務級別,使其遭受一定的物質利益損失和精神壓力的處分形式。時間為24個月。

5、撤職。撤職即解除公務員現任職務的一種處分形式,適用於違紀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造成了嚴重後果的公務員。時間也是24個月。

6、開除。開除即對現職公務員開除公職、予以除名,不再擁有公務員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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