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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收藏文物違法嗎

發布時間: 2021-01-09 15:07:09

㈠ 請問,國家一級文物指哪些,而那些又是允許私人收藏的,怎麼來劃分呢/謝謝

記者最新獲悉,8月7日,國家文物局「近現代一級文物確認專家組」在四川成都宣布,侵華日軍士兵荻島靜夫的戰爭日記以及日記附帶的影集被分別評定為國家一級文物。目前,荻島靜夫的戰爭日記已由人民文學出版社編輯成書並於8月出版。它從一個普通士兵的視角記錄了侵華日軍的暴行。

日記的原件收藏在成都市建川博物館,一共7本,每本只有小孩手掌大小,正好可以放入口袋,是當年日軍專為士兵製作。日記附頁上有軍人守則、常用中文語匯、偽滿洲國地圖。據了解,該日記作者荻島靜夫是一名日軍的火葬兵,他曾經拍攝大量照片,影集中的照片基本按拍攝時間順序排列。

在每一本日記的扉頁上,荻島靜夫都對自己的職務和部別等情況進行了記錄。從中可以看出,他開始寫第一本日記的時間為1937年8月,時年27歲。日記的最後時間是1940年3月。

成都建川博物館館長何新勇告訴記者,國家文物局專家組看過日記後,很看重它完整地記錄將近3年的戰爭經歷,認為實屬罕見,並且史料價值很強。日記保留了許多戰爭細節,既是日軍燒殺搶掠等罪行的鐵證,也能看到中華民族奮勇抗戰給侵略者的沉重打擊,同時也可以看到日軍普通士兵的強烈厭戰情緒。

對荻島靜夫所拍攝的208幅照片,人民文學出版社的編輯挑選了140幅編入日記一書。照片與日記所敘的戰事、景象、生活大致一致。照片中的血腥屠殺場面,是荻島靜夫留下的日軍侵華的證據。與其文字對照,正好構成歷史真相。

荻島靜夫所在日軍入侵上海的這一天,正是淞滬抗戰的第10日。關於淞滬抗戰,作者在日記中有大量細致的描述:「10月4日,晴。昨天午後七時行動開始。宇野部隊於晚上九時到達吳淞河對岸,子彈頻頻飛來,當場擊中了兩三名士兵」。「通過交通壕前進的第五、六兩個中隊的渡河進攻遭到了阻擊。在堡壘等堅固防禦陣地發射的交叉火力襲擊下,有人相繼倒下。雖然我們懊惱不已,仍然渡河不得,最終還是撤退了,死了十幾名士兵。我們也有丟掉性命的一天嗎?」

日記也描述了日軍在中國土地上的暴行。「為試新刀,殺掉幾個中國俘虜像家常便飯。掃盪掠奪,建立慰安所的場面不時出現」。

雖然荻島靜夫以平靜語氣記錄戰爭,但在面對中國人民所遭受的苦難時,他會感到良心不安:「1月2日,晴。豐田紡織廠。有些人很凄慘,有因自己的房子被燒掉而哭泣的。如此情景,真是悲劇」。「10月14日,晴。南山宅。故鄉的母親和弟弟們啊,萬一哥哥沒有了,要齊心一致地為母親養老送終啊!這是哥哥拜託給你們的最後的願望」。

抗戰文物收藏家、日記原件的持有者樊建川說,侵華戰爭的照片資料不少,但是日軍老兵日記類文物卻較少出現。「我是想讓這批最真實、最直接地反映戰爭的文物,成為公共領域的鐵證」。

該書責任編輯腳印說,荻島靜夫來自日本農村,家裡有父母兄嫂。他有對戰爭的恐懼、對前程的憂慮。他每天都在記錄,每天都在思考———他的用心僅是為戰爭作一次生動的陳述嗎?不,這是鐵證,也是懺悔。

㈡ 私人收藏是否有罪與文物倒賣有何關系

根據《文物保護法》第五十條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版收藏權通過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
(二)從文物商店購買;
(三)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
(四)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五十一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買賣下列文物:
(一)國有文物,但是國家允許的除外;
(二)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
(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不屬於本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應由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除外;
(四)來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文物。
倒賣文物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行為。

㈢ 毀壞私人收藏的文物會判刑嗎

應該看你這個文物的級別了,如果屬於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可回能會觸犯刑法第答324條故意損毀文物罪,如果是一般文物不會。你可以網路一下珍貴文物對照一下!另外,本罪要看是否主觀故意!無果你是不小心撕毀的不成立!

㈣ 國家一級文物個人可以收藏或買賣嗎

國家一級文物個人可以收藏,但是不可以進行買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相關規定:
第五十條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
(二)從文物商店購買;
(三)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
(四)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五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買賣下列文物:
(一)國有文物,但是國家允許的除外;
(二)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
(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不屬於本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應由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除外;
(四)來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文物。

(4)私人收藏文物違法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七十一條規定:
買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或者將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出租、質押給外國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文物商店、拍賣企業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文物,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書。
參考資料來源:國家文物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㈤ 個人收藏古董,犯法嗎

現在收藏古董不犯法啊,販賣文物才犯法。古董與文物是區別的。

㈥ 個人收藏古董,犯法嗎

屬於各人愛好,只要不販賣國家文物,收藏是不犯法的,還有專門的收藏網供參考。

㈦ 出土文物個人有權收藏嗎出土文物應該有誰管理個人收藏違法嗎

出土文物應該交文物局收藏,個人收藏是違法的。但是這話是這么說,除非是極明顯的陪葬物品,否者文物局也不知道是不是出土的

㈧ 國家明文規定私人不可以收藏那些古董

記住咯,人家有兩張口,怎麼說都行。理論上「文物」不得買賣收藏,但「文物」與「古玩」的界定十分模糊。理論上地底下挖出來的無主之物都屬國家,家傳的寶貝屬個人,但你怎麼就能證明寶貝是家傳的而不是挖出來的?

㈨ 個人收藏文物復製品犯法嗎

復製品的話不犯法,不要拿來騙人說是真的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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