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處分條例適用對象
㈠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適用的對象是所有黨員對不對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適用於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㈡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適用的對象是所有黨員對不對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頒布實施,是黨在新的歷史時期從嚴治黨、加強黨的建版設的重大舉權措,是黨的紀律建設進入科學化、規范化新階段的重要里程碑。《條例》所規定的實施黨紀處分的基本原則、紀律處分的種類、紀律處分的運用規則和對各種違紀行為定性量紀的規定等內容,是對黨70多年來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紀建設工作的實踐經驗和歷史教訓的科學總結,對於防止和避免「以言代法」、「以言代紀」現象的發生,力戒黨紀處分的隨意性,維護黨紀處分的權威性、嚴肅性和統一性,具有重要的意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頒布背景: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等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形勢發展,該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黨中央決定予以修訂。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㈢ 紀律處分條例 適用的對象僅是黨員嗎
適用於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㈣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適用范圍涵蓋哪些
適用於違反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㈤ 中國共產紀律處分條例適用的對象僅是中共黨員
第八條 本條例適用於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㈥ 《紀律處分條例》規定有什麼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
(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6)紀律處分條例適用對象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一條 :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二條 :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並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參考資料:人民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㈦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有哪些情形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二)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六)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㈧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哪些行為要受到黨紀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章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七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
(8)紀律處分條例適用對象擴展閱讀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的原則:
(一)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㈨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適用范圍
對所有黨員適用!
第八十五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適用范圍:違反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什麼人和黨員
紀律處分條例適用范圍:違反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具體參見該條例第五條的規定,「本條例的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於違反黨紀應當受到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