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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處分條例對比

發布時間: 2021-01-08 16:02:27

『壹』 對照《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存在哪些不足

檢視問題清單
(黨員個人)
姓名: 單位:
檢視問題的要求 查找的差距和版不足 整改措施
組織黨員權對照黨章規定的黨員條件和義務權利,對照《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照群眾提出的意見建議等,查找黨員意識、擔當作為、服務群眾、遵守紀律、作用發揮等方面的差距和不足,一條一條列出問題,一項一項整改到位。 一、黨員意識方面
1、
2、
……
二、擔當作為方面
1、
2、
……
三、服務群眾方面
1、
2、
……
四、遵守紀律方面
1、
2、
……
五、作用發揮方面
1、
2、
……

『貳』 對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容易犯哪些錯誤

根據《刑法》規定,觸犯「泄露國家秘密罪」,面臨拘役3到7年有期徒刑的處罰。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結合上述法律法規,黨員泄露國家機密,視其情節輕重,及刑法的處罰,在黨內給予開除黨籍或留黨察看處分

『叄』 廉潔自律准則》和《紀律處分條例》的內容有何區別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頒布實施,是黨在新的歷史時期從嚴治黨、加強黨的建設的重大舉措,是黨的紀律建設進入科學化、規范化新階段的重要里程碑。《條例》所規定的實施黨紀處分的基本原則、紀律處分的種類、紀律處分的運用規則和對各種違紀行為定性量紀的規定等內容,是對黨70多年來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紀建設工作的實踐經驗和歷史教訓的科學總結,對於防止和避免「以言代法」、「以言代紀」現象的發生,力戒黨紀處分的隨意性,維護黨紀處分的權威性、嚴肅性和統一性,具有重要的意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頒布背景: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等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形勢發展,該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黨中央決定予以修訂。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為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必須自覺遵守黨章,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肆』 對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自己存在的差距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下稱《條例》)第十九條對違紀行為紀律處分運用規則進行了具體規定。

關於從輕、從重處分的規定。

從輕處分,是指在《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黨紀處分幅度內,選擇較輕的處分種類給予處分。從重處分,是指在《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幅度內,選擇較重的處分種類給予處分。

關於從輕、從重處分情節的規定。

《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了適用從輕處分的情節。

一是主動交待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主動交待,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組織初核和立案調查其問題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二是主動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主動檢舉,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向黨組織自覺反映其他黨員的違紀問題。這里檢舉的對象既包括特定對象,即同案人;也包括非特定對象,即其他人。所謂同案人,是指與違紀黨員共同違紀的其他人。所謂經調查屬實,是指經過黨組織對涉嫌違紀的黨員所檢舉的問題進行調查取證,事實確實存在的。這里的主動檢舉行為,應當發生在涉嫌違紀黨員被立案之後和被處理之前,才能作為從輕情節對待。

三是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這里所謂主動挽回損失,是指黨員在其違紀行為給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損失之後,採取積極主動的措施,使損失得以挽回的行為。所謂有效地阻止危害結果發生,是指黨員在違紀行為造成危害結果之前,就中止了違紀行為,並有效地阻止了違紀行為所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的發生。這里的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行為,既可以發生在違紀行為被立案之前,也可以發生在被立案之後。

四是主動退出違紀違法所得的。包括主動退賠和主動退贓。主動退賠,是指違紀黨員自覺退出違紀違法所得的經濟利益並賠償由於違紀行為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損失;主動退贓,是指黨員自覺退出因違紀而獲得的非法所得。這里的退賠或是退贓需出於違紀黨員的自覺行為,而非在黨組織敦促下進行。主動退出的時間既可以在立案之前,也可在立案之後。

五是有其他立功表現的。其他立功表現,是指主動交代、主動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結果發生以及主動退出違紀違法所得以外的,反映違紀黨員在思想認識上有悔改表現的行為。

六是《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條例》

第二十四條規定了適用從重處分的情節。

一是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所謂強迫,是指採取暴力、脅迫等手段,

使他人違背自己的意志進行違紀違法活動;

所謂唆使,是指教唆、挑動、指使他人進行違紀違法活動。

二是串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所謂串供,是指違紀黨員與他人相互串通,編造虛假證據以逃避處分的行為。所謂偽造、銷毀、藏匿證據,是指違紀黨員在組織對其違紀行為進行查處期間,提供虛假的事實證明,或者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證或其他證據予以毀滅或者隱

藏起來使其不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行為。

三是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所謂阻止,是指違紀黨員通過種種方式為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行為設置障礙的行為。

四是包庇

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所謂包庇同案人員,是指對參與共同違紀的其他人員提供假證明,使其免受紀律追究的行為。

五是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是指除前四項規定情形以外,屬於干擾、妨礙組織

審查的其他行為。

六是《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是指在《條例》分則中關於從重情節的具體規定

『伍』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哪些變化和規定

《中國來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頒自布實施,是黨在新的歷史時期從嚴治黨、加強黨的建設的重大舉措,是黨的紀律建設進入科學化、規范化新階段的重要里程碑。《條例》所規定的實施黨紀處分的基本原則、紀律處分的種類、紀律處分的運用規則和對各種違紀行為定性量紀的規定等內容,是對黨70多年來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紀建設工作的實踐經驗和歷史教訓的科學總結,對於防止和避免「以言代法」、「以言代紀」現象的發生,力戒黨紀處分的隨意性,維護黨紀處分的權威性、嚴肅性和統一性,具有重要的意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頒布背景: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等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形勢發展,該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黨中央決定予以修訂。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陸』 《廉潔自律准則》和《紀律處分條例》兩部法規解決了哪幾個主要問題

中共中央近日印發《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為全面從嚴治黨樹立了道德高線和紀律底線,備受各界關注。
  黨建領域專家學者普遍認為,修訂後的兩大黨規,把黨的十八大以來治黨管黨的實踐成果轉化為道德和紀律要求,通篇貫穿著「全面」與「從嚴」兩個關鍵詞,吹響了全面從嚴治黨新的號角,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彰顯一種堅強決心——與時俱進完善黨內法規,切實解決管黨治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堅定不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
  日前公布的今年中央第二輪「巡視清單」顯示,「管黨治黨不嚴」是被巡視單位的一大共性問題——有的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有的對違規違紀問題查處不及時,有的黨的領導弱化,有的沒有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
  「一些黨員和黨組織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鬆弛,已成為黨的一大憂患。」中央黨校黨史教研部主任謝春濤指出,與此同時,現行一些黨內監督法規制度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下全面從嚴治黨的需要,有必要加以修訂和完善。
  現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僅對黨員領導幹部提出規范,未能涵蓋8700多萬黨員,適用對象過窄;「8個禁止」「52個不準」均為負面清單,缺少正面倡導;一些內容與「廉潔」主題沒有直接關聯,主題不夠突出。
  而現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則存在著紀法不分的突出問題,許多條款與刑法等國家法律規定重復。「這實際上是降低了對黨員的要求,無法體現黨的先進性,導致了『要麼好同志,要麼階下囚』的現象。」謝春濤說。
  為把黨規黨紀的權威性、嚴肅性真正在全黨樹立起來,中央自去年下半年著手對上述兩部關聯度較高的黨內法規先行修訂。今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准則和條例。
  「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態度在此次修訂中得到充分體現。兩個法規回答了『全面,覆蓋到何種程度』『從嚴,嚴格到什麼份上』等問題,彰顯了堅定不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決心,釋放了越往後執紀越嚴的信號。」謝春濤說。
  樹立一條道德高線——修訂後的准則成為黨執政以來第一部堅持正面倡導、面向全體黨員的黨內廉潔自律規范
  專家普遍認為,這次對准則的修訂「動作很大」,無論法規的名稱還是內容都有較大變化,形成了黨執政以來第一部堅持正面倡導、面向全體黨員的黨內廉潔自律規范,也向全體黨員發出了道德宣示,對全國人民作出了庄嚴承諾。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經修訂更名為《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
  「從『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到『中國共產黨』,從『廉潔從政』到『廉潔自律』,都體現了『全面』二字。」中國社科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副秘書長高波指出,新准則將適用范圍擴大到全體黨員;其中,對黨員領導幹部的自律規范,不再限於「廉潔從政」,而是擴展到「廉潔用權」「廉潔修身」「廉潔齊家」等方面。
  准則修訂過程中,突出重點、刪繁就簡,堅持正面倡導、重在立德向善,將「8個禁止」「52個不準」等負面清單內容移入同步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使現行的18條、3600餘字的准則,濃縮成8條、309字的自律標准。
  針對全體黨員,准則圍繞如何正確對待和處理「公與私」「廉與腐」「儉與奢」「苦與樂」的關系,提出「四個堅持」;針對黨員領導幹部,准則圍繞「廉潔」二字,從公僕本色、行使權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風等四個方面,提出更高要求。
  「條款、字數少了,但微言大義,緊扣『廉潔』主題,重申黨的理想信念宗旨、優良傳統作風,展現了共產黨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很有『經典感』。」高波認為,這是一條既面向全體黨員,又突出關鍵少數,看得見、摸得著、易懂易記易執行的高線。
  釐清一份負面清單——刪除70餘條與國法重復內容,增加「拉幫結派」等違紀條款,條例修訂充分體現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紀嚴於法
  10月16日,中央在相關案件通報中使用的一些新提法尤為引人注目:周本順「不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楊棟梁「進行非組織政治活動」,潘逸陽「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余遠輝「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
  這些「紀言紀語」充分體現了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而這些成果又轉化為紀律要求,納入到了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
  以問題為導向,新修訂的條例增加了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非組織活動、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不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權權交易、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謀利,侵害群眾利益、漠視群眾訴求、強迫命令、辦事不公、侵害群眾民主權利,黨組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工作失職,生活奢靡、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違紀條款。
  條例的修訂,除上述「一增」外,還有「一減」「一整合」。
  「一減」即刪除了原條例中70餘條與法律法規重復的規定,代之以黨組織和黨員必須「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組織和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都必須受到追究」等專門規定,以實現黨紀與國法的既相互分開又有效銜接。
  謝春濤認為,紀在法前、紀嚴於法將使黨員在突破法律「底線」前先觸碰到黨紀「底線」,跌倒後就不會摔大跟頭,本質上體現了對廣大黨員的愛護。
  「一整合」即將現行條例規定的10類違紀行為整合修訂為6類,分為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現行規定界限模糊,中間難免留下縫隙,彈性較大。這次把紀律具體化、細分化,相當於『勾縫』,覆蓋面更大,覆蓋得更嚴實,讓黨員有了更明確的遵循。」中央黨校黨建教研部教授戴焰軍認為,這些變化無不體現了一個「嚴」字。
  傳遞一個明確信號——黨內法規不是「橡皮泥」「稻草人」,要嚴格按照準則和條例辦事,把黨規黨紀刻印在全體黨員心上
  立德向善,立規懲惡,准則和條例的出台,進一步扎緊了管黨治黨的「籠子」,下一步關鍵是要落到實處。
  中央政治局會議在審議通過兩項法規時明確提出,各級黨委要擔當和落實好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各級紀委要全面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領導幹部要發揮表率作用,帶頭維護黨規黨紀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保證把紀律和各項黨內法規執行到位。
  高波認為,貫徹落實好准則和條例,關鍵要做到「學、思、踐、悟」四個字。「學」就是既學習法規文本,又領會其中深意;「思」就是將現階段工作實際與兩大法規「對表」,明確下一步的工作思路;「踐」就是要在實際工作中嚴格按照準則和條例辦事;「悟」就是在「學、思、踐」中形成共識,並用來進一步指導實踐。
  「兩項法規的修訂,堅持以黨章為遵循,是黨章關於廉潔自律與紀律要求的具體化。」謝春濤認為,應以學習貫徹落實兩項法規為契機,喚醒廣大黨員的黨章黨規黨紀意識,樹立起黨章的權威,把黨規黨紀刻印在心上。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偉東指出,准則和條例作為黨內法規,都是「帶電的高壓線」,絕不能成為「橡皮泥」「稻草人」,執行起來不能搞特殊、不能有例外,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要發揮表率作用,敢於擔當、敢於較真、敢於斗爭。
  條例規定,各省、區、市黨委可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單項實施規定。專家們建議,應加快配套制度建設,著手修訂完善其他黨內法規,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柒』 政紀和黨紀處分的區別,最新黨紀政紀處分對照表

1、兩者在適用對象上存在差別

黨紀處分的對象是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責任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政務處分的對象是有違法違規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公職人員。

對象上的差別,要求在具體適用中,對於非國家公職人員的黨員,不能使用政務處分進行懲戒;對於非黨員的國家公職人員,不能使用黨紀處分進行懲戒。

對於具有黨員身份的公職人員,因為既屬於黨紀處分對象,也屬於政務處分對象,就存在同時被給予黨紀處分和政務處分的情形。基於這些不同,在立案過程中就存在黨紀立案、政務立案以及黨紀與政務同時立案的不同情形。

2、兩者在適用依據上存在差別

黨紀處分的依據,主要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等黨內法規,而政務處分的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

黨紀處分對應的是違紀行為,政務處分對應的是違法行為。但是,黨的先鋒隊性質和先進性要求決定了黨規黨紀嚴於國家法律。國法是所有公民的行為底線,黨紀是對黨組織和黨員立的規矩。

黨紀與國法之間,不僅在於前者嚴於後者,更在於二者之間的互動,需要形成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度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保障的格局。因此,在強調紀嚴於法、紀法分開的同時,還要強調紀法貫通。

在具體適用過程中,對於具有黨員身份的國家公職人員,有時就涉及黨紀處分與政務處分如何匹配的問題。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及《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處分的,如果擔任公職,應當依法給予其撤職等政務處分。嚴重違犯黨紀、嚴重觸犯刑律的公職人員必須依法開除公職。

此外,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對涉嫌犯罪以外的其他違法行為,在給予政務處分的同時,是否需要給予相匹配的黨紀處分,應看該行為是否符合「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情形。

比如,黨員如果有違章停車、闖紅燈等行政違法行為,在接受了相關處罰以後,一般就不會受到黨紀處分。所以,在實踐中,黨紀處分與政務處分的匹配一般存在重處分之間,輕處分一般沒有匹配的問題。

3、兩者在適用程序上存在差別

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對同級黨委管理的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決定任命的公職人員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先由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罷免、撤銷或者免去其職務,再由監察機關依法作出處分決定。與此類似,政協及其常委會也應先免去其選舉或者任命的公職人員職務,再由監察機關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上述處分前置程序的特別規定只存在政務處分中,黨紀處分中不存在。此外,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對於公職人員的違法行為,監察機關以及公職人員的任免機關、單位都有權給予其處分,但是兩者不能同時作出處分。而黨紀處分只能由具有處分權的黨委或黨組織作出,其任免機關、單位無權進行黨紀處分。

4、兩者在權利救濟上存在差別

被處分人對黨紀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向作出處分決定的黨組織或其上級黨組織提出申訴。而被處分人對政務處分決定不服申請復審的,應當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對復審決定不服的,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

因此,黨紀處分決定的申訴不僅沒有時效限制,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黨組織或上級黨組織提出(但受理只能是批准處分的黨組織),政務處分的申請復審不僅有時效限制,還必須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而不能向其他機關提出申請。黨組織復議復查工作應當在90日內辦結,而復審決定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復核決定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

『捌』 新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與原《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什麼不同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頒布實施,是黨在新的歷史時期從嚴治黨、加強黨的建設的重大舉措,是黨的紀律建設進入科學化、規范化新階段的重要里程碑。《條例》所規定的實施黨紀處分的基本原則、紀律處分的種類、紀律處分的運用規則和對各種違紀行為定性量紀的規定等內容,是對黨70多年來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紀建設工作的實踐經驗和歷史教訓的科學總結,對於防止和避免「以言代法」、「以言代紀」現象的發生,力戒黨紀處分的隨意性,維護黨紀處分的權威性、嚴肅性和統一性,具有重要的意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頒布背景: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等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形勢發展,該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黨中央決定予以修訂。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玖』 2018年8月26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與原《條例》相比新增11條,關於什麼紀律新增條數最多

為重大原則問題內容。

重大原則問題不同中央保持一致,嚴重者開除黨籍。《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嚴重者開除黨籍。《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通過網路等方式,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9)紀律處分條例對比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的相關要求規定:

1、泄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黨組織關於幹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私自留存涉及黨組織關於幹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方面資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3、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塗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拾』 新修訂的共產黨員紀律處分條例 與舊版有何不同

從新修訂的條例上看,它和之前的條例比起來有三個區別:

區別一:紀法分開

70多項與法律重合內容刪除,黨紀嚴於法律。條例修訂: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紀嚴於法。修訂刪除了70餘條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重復的內容。修訂後,條例從原來的3編、15章、178條、24000餘字縮減為3編、11章、133條、17000餘字。

區別二:劃定紅線:強調追責,明確6類「負面清單」

條例修訂:強化「負面清單」作用,將原有條例規定的10類違紀行為梳理整合、科學修訂為六類: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把黨章關於紀律的要求具體化,並在分則各章中按照同類相近和從重到輕的原則進行排序。

區別三:十八大以來成果制度化:方向精準,體現從嚴治黨常態化

條例修訂:將十八大以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落實八項規定、反對「四風」等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制度化、常態化。


(10)紀律處分條例對比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稱:紀律處分條例,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制定,旨在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條例》共142條,與2015年《條例》相比,新增11條,修改65條,整合了2條,對黨員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為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條例。2015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該條例被不少黨建專家稱為「改革開放以來最全、最嚴黨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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