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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違章建築

發布時間: 2021-01-08 15:41:47

A. 違章建築執法隊管理范圍

城管會讓違規建築者在規定時間內將違規建築自行拆除,如在規定時間內未拆除,城管會強制拆除。
《物權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城管執法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地區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2、組織起草本地區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本地區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4、負責本地區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5、負責本地區市政設施、城市公用、城市節水和停車場管理中的專業性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管監察隊伍行政執法中跨區域和領導交辦的重大案件的查處工作。
6、負責本地區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系統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隊伍建設以及廉政勤政建設工作。
7、承辦政府及市政管委交辦的其它事項。 目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范圍包括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管理(無證違法建設處罰)、道路交通秩序(違法佔路處罰)、工商行政管理(無照經營處罰)、市政管理、公用事業管理、城市節水管理、停車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環境保護管理、施工現場管理(含拆遷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車、黑導游等13個方面。

B. 對違章建築的處理

每個地區都有不同的地方性法規規定,給你個上海市的規定你可以參考:上海市整治違章搭建和違章建築的若干規定 上海市整治違章搭建和違章建築的若干規定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3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2001年1月9日發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號將本文廢止) 第一條 為了有利於對本市違章搭建和違章建築進行整治,改善本市的市容市貌,根據《上海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規劃條例》)和《上海市城鎮公有房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房條例》)等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下列未經公房產權所有人同意的搭建,屬違反《公房條例》的搭建(以下簡稱違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門處理:(一)在陽台上搭設的封閉性或局部封閉性的建築物、構築物;(二)在天井中搭設的封閉性或局部封閉性的建築物、構築物。第三條 下列未經規劃管理部門許可的建築物、構築物,屬《規劃條例》所稱的違章建築,由規劃管理部門處理:(一)房屋加層、屋面升高的建築物;(二)庭園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內的建築物、構築物;(三)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區建造的依附於房屋外牆的建築物、構築物;(四)逾期未拆除的未佔用道路的施工臨時建築物、構築物。第四條 佔用道路(包括人行道),未經公安部門、規劃管理部門批准或雖經批准但逾期未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等違章建築,由公安部門處理或由公安部門會同規劃管理部門處理。第五條 未經公房產權所有人同意及規劃管理部門許可,在曬台上搭建的局部封閉性的建築物、構築物,屬違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門處理;在曬台上建造的封閉性的建築物、構築物,屬違章建築,由房屋管理部門查實後移送規劃管理部門處理。第六條 未經公房產權所有人同意,未取得《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房屋加層,屬嚴重妨礙城市規劃的違章建築。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章建築,屬妨礙公共安全和交通的違章建築:(一)在道路(包括人行道)上和街坊、里弄、新村通道內建造的;(二)利用建築物之間的間隙或突出建築物之外懸空建造的;(三)建築物、構築物超過原建築承重結構負荷的;(四)在市政、公用設施(包括地下管線)上建造的;(五)其它已經妨礙或可能妨礙公共安全和交通的。第八條 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外的違章搭建、違章建築,按《公房條例》和《規劃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第九條 報經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區(縣)房屋管理部門、規劃管理部門可以委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行使處理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部分職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委託許可權內以主管部門名義行使職權。第十條 在整治違章搭建、違章建築中,區(縣)兩個以上主管部門發生職責許可權爭議時,由區(縣)人民政府指定有關部門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決定。第十一條 屬嚴重妨礙城市規劃的違章建築,應限期拆除或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沒收。第十二條 對於違章搭建、違章建築,依法必須限期改正、拆除或沒收的,不得僅用罰款代替。第十三條 公私同幢的房屋中的違章搭建,參照《公房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第十四條 對正在施工的違章建築,有關主管部門一經發現,應責令其立即停工;不聽勸阻,繼續施工的,可予以強制拆除。第十五條 對妨礙公共安全和交通的違章建築,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規劃管理部門、公安部門等按下列程序予以拆除:(一)規劃管理部門依職權調查取證,查清違章建築的事實;(二)規劃管理部門向當事人發出限期自行拆除違章建築的決定書。其中對成片違章建築,先由區(縣)人民政府發出統一整治的通告。當事人對決定書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三)當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違章建築的,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強制拆除。第十六條 證明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證據:(一)舉報或要求整治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信件或陳述筆錄;(二)對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查勘筆錄、照片或錄像等;(三)詢問相鄰人及其他人的調查筆錄;(四)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行為人的陳述筆錄;(五)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其他證據。第十七條 當事人及其他人妨礙、阻撓執法人員查處違章搭建、違章建築,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第七項處理;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查處違章搭建、違章建築,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八條 對強制拆除違章搭建、違章建築所支出的人工費、垃圾清運費等,主管部門應作出由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行為人承擔費用的行政決定書。當事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起訴,又不履行決定的,作出決定的主管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九條 建築施工單位承攬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其主管部門應對建築施工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第二十條 負責整治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1993年6月24日

C. 違章建築與違法建築的區別是什麼

違法建築與違章建築的區別:1.違法建築與違章建築的區別主要是范圍不同。2.違反法律法規不同。

說明:

范圍不同:

1.違法建築的范圍窄,僅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所建造的建築物。

2.違章建築的范圍較寬,指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所建造的建築物。《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使用了「違法建築」,顯然將違法建築認定為狹義的違章建築。

違反法律法規不同:

  1. 違章建築: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2. 違法建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待。

(3)管理違章建築擴展閱讀:

違法建築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違章建築是指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D. 國家對違章建築如何處理,有規定嗎

有規定。

E. 什麼叫違章建築

依據中國《民法通則》的財產所有權的取得需符合法律的明文規定的要求,違章專建築並不能認為是合法財產,屬也不存在權利。不可以要求該廠補償。

違章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違章建築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築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築許可證;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築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築物佔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築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築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築。

(5)管理違章建築擴展閱讀:

違建事件

2012年8月,湖北黃岡蘄春縣有人致電本報,有開發商在村裡佔用農田大搞違法建設,沒有資質的開發商竟然在村裡建起了29棟別墅對外出售。記者前往蘄春調查得知,這個鄂東小縣城,目前城區房價每平方米已達3000元以上。

伴隨著高房價的是,當地出現一些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現象。目前,該縣就此展開集中專項整治,當地公檢法機關,依法刑事拘留8人,轉捕5人,判刑1人,雷霆行動,在蘄春當地引起不小的震動。

F. 違章建築怎麼界定

違章建築是指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違章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築。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6)管理違章建築擴展閱讀:

當違章建築遭受他人侵害時,侵害人是否學要負停止侵害、賠償等責任,實務中有不同的意見。有一種意見認為國家(法院)保護的應當是合法權益,對違法的民事行為帶來的權益,法院不應當保護。

而違章建築沒有經過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違反了《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此產生的利益,國家不應該保護。這種觀點是片面的。

違章建築雖然在未得到相關部門批准之前不是合法建築,但違章建築不是人人皆可毀損,對違章建築只能通過法定程序由法律授權的相關部門處理。拆除、沒收違章建築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是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執法行為。

除此之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擅自拆除、侵佔或毀損違章建築的做法顯然是於法無據。從另外一個方面說,非法財產並不能因為其非法而可被他人任意剝奪,如果法律允許的話,則會造成私權的泛濫(比如搶奪他人佔有的毒品、非法槍支也可以被允許了)。

因此,擅自拆除、毀損或侵佔他人佔有的違章建築也是違法行為,構成了民事侵權,對由此違法行為而給他人造成的經濟損失,行為人當然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G. 違章建築的房子屬於哪個部門管理!

違章建復築的認定是由縣級制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現實情況中一般是由住建部門和市政管理部門負責的。

具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如下:

1、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

(7)管理違章建築擴展閱讀:

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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