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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違法行為是行為人在統計活動中違反

發布時間: 2021-01-08 15:16:48

A.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查處統計違法行為時享有什麼建議權

處分建議權。新修改的統計法新增了一條規定(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查處統計違法行為時,認為對有關國家工作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該國家工作人員的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並將結果書面通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該規定賦予政府統計機構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統計法的行為的處分建議權,從機制上保障對行政干預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

B.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規定,統計調查對象主要有哪幾類統計違法行為

統計違法行為是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公民在統計活動中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制度規定的行為。它是統計違法者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規定,統計違法行為歸納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行為;
(二)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行為;
(三)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行為;
(四)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強令、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行為;
(五)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者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數據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
(六)統計人員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行為;
(七)利用統計調查竊取國家秘密或者違反本法有關保密規定的行為;
(八)利用統計調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進行欺詐活動的行為;
(九)統計機構、統計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泄露私人、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或者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造成損害的行為;
(十)國家機關違反統計法律、法規規定,未報經審查或者備案,擅自製發統計調查表的行為;
(十一)其他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的行為。

由此看來,統計調查對象主要有前五類統計違法行為。

C. 統計違法行為的種類有哪些

《統計法》中有關企業事業單位的統計違法行為種類有:
1、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2、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3、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4、拒絕、推諉或者阻撓統計檢查的;
5、轉移、隱匿、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D. 從統計中可發現人的行為習慣嗎

這當然要去設定主題去做統計了
例如把人的各種習慣列表
再設定統計的人數和觀察的目標
記錄在習慣的列表上
就可以統計出哪一類人的行為習慣比較多或少

E. 哪種統計違法違紀行為可以對有關負責人給予開除處分

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統計工作,提高統計數據的准確性和及時性,懲處和預防統計違法違紀行為,促進統計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單位中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於下列人員的(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

(一)行政機關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三)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四)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的處分規章對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地方、部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領導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

(二)強令、授意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有關機構、人員拒報、虛報、瞞報或者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

(三)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者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數據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四)對揭發、檢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行為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四條 地方、部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領導人員,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嚴重失實的統計數據,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者發現後不予糾正,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統計調查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強令、授意統計調查對象虛報、瞞報或者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二)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統計調查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故意拖延或者拒報統計資料的;

(二)明知統計數據不實,不履行職責調查核實,造成不良後果的。

第七條 統計調查對象中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

(二)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三)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

(四)拒絕提供情況、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轉移、隱匿、毀棄原始統計記錄、統計台賬、統計報表以及與統計有關的其他資料的。

第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公布統計資料,造成不良後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第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後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泄露屬於國家秘密的統計資料的;

(二)未經本人同意,泄露統計調查對象個人、家庭資料的;

(三)泄露統計調查中知悉的統計調查對象商業秘密的。

第十條 包庇、縱容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一條 受到處分的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復核或者申訴。

第十二條 任免機關、監察機關和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查處統計違法違紀案件,認為應當由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任免機關、監察機關。

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查處統計行政違法案件,認為應當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處分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第十三條 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F. 有決定權的機關對有統計違法行為的責任人作出什麼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第三十七條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
(一)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統計數據的;
(二)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三)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的;
(四)對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失察的。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在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准擅自組織實施統計調查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變更統計調查制度的內容的;
(三)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四)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的;
(五)未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
統計人員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法公布統計資料的;
(二)泄露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統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統計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泄露國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遲報統計資料,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台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遲報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查處統計違法行為時,認為對有關國家工作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該國家工作人員的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並將結果書面通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第四十四條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個人在重大國情國力普查活動中拒絕、阻礙統計調查,或者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批評教育。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的,除對其編造虛假統計資料或者要求他人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的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由作出有關決定的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監察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追繳獲得的物質利益,撤銷晉升的職務。

G. 55、對哪些統計違法行為人可以給予統計行政處分

統計行政處分,是指主管行政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對實施統計違法行為的有關行政領導或者責任人員給予的行政制裁措施。統計行政處分是統計法律責任中一種主要的行政制裁方式,在整個統計法律責任體系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根據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統計行政處分可以適用於:①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強令、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②參與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統計人員;③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尚未構成犯罪的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④對情節較重的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統計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⑤對泄露私人、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或者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負有直接責任的統計機構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⑥不依法使用國家統計調查證的統計調查人員;⑦在履行職責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非法泄露有關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的涉外社會調查活動主管機關的工作人員。

H. 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行為有哪些

企業事業組織有《統計法》第二十七條所列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違法版行為的,由縣權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並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體工商戶有《統計法》第二十七條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予以警告,並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統計調查對象有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可以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有前款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警告,並可以處以罰款。但對同一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已按照其他法律處以罰款的,不再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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