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A. 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有什麼影響
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1)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擴展閱讀:
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影響期的確定
1、如果被審查人的違紀行為全部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因對相關違紀行為的認定是依據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則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應適用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第12條的規定,即影響期為一年。
2、因部分違紀行為發生在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實施後,為體現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應適用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9條的規定,確定該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影響期為一年半。
B. 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可以解除嗎
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後是可以撤銷的,撤銷方法:在受處分的一年期間回沒有出現其他問題,可以思想匯答報形式向黨支部申請解除處分。
「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是比「黨內警告」處分稍重的一種處分。一般說來,在確定給予犯錯誤黨員以警告還是嚴重警告處分時,一方面要根據黨員所犯錯誤的性質、程度;
另一方面還要考慮本人對所犯錯誤的認識和態度。嚴重警告處分的審批程序與警告處分一樣,一般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並按照處分黨員的批准許可權,逐級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在黨內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因為犯了錯誤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般也不影響其擔任原來的職務,如果由於某種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原來的職務而被黨組織免職或被調動工作,這是正常的幹部任免或調動,不含有對受嚴重警告處分黨員附_懲處的意思,不能視為紀律處分。
但是,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C. 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是個什麼樣級別的處分
1、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是高於警告,低於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的處分。
2、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具體規定如下:
1、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2、第十條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3)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擴展閱讀
考慮到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施行後,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影響期的問題因違紀行為的情況較為復雜,實踐中應區分不同情況辦理。
1、如果被審查人的違紀行為全部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因對相關違紀行為的認定是依據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則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應適用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即影響期為一年。
2、如果被審查人的違紀行為,有的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有的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後,經合並處理後確定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的,因部分違紀行為發生在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實施後,為體現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應適用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確定該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影響期為一年半。
3、如果被審查人的違紀行為全部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後,因對相關違紀行為的認定依據的是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則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應適用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即影響期為一年半。
參考資料來源:共產黨員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D. 公務員黨內嚴重警告的處分是什麼
受到警告處分的黨員,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職務的黨外職務。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黨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不得被評優秀;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不稱職或不確定等次;受留黨察看處分的:當年:不稱職;受開除黨籍處分的:
當年:不稱職; 第二、第三年: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公務員法>>給予行政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公務員違紀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E. 黨內嚴重警告是什麼處分
"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是對於中國共產黨黨員比"黨內警告"處分稍重的一種處分。
一般說來,在確定給予犯錯誤黨員以警告還是嚴重警告處分時,一方面要根據黨員所犯錯誤的性質、程度。另一方面還要考慮本人對所犯錯誤的認識和態度。
拓展資料:
受到警告處分的黨員,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職務的黨外職務。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黨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不得被評優秀;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不稱職或不確定等次;受留黨察看處分的:當年:不稱職;受開除黨籍處分的:當年:不稱職; 第二、第三年: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公務員法>>給予行政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而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第12條規定,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對嚴重警告處分的影響期作出上述修訂後,實踐中對嚴重警告處分的影響期應如何准確確定,存在不同認識和看法。
如果被審查人的違紀行為全部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因對相關違紀行為的認定是依據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則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應適用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第12條的規定,即影響期為一年。
F. 黨紀處分有沒有規定期限比如黨內嚴重警告期限多長
黨紀處分沒有規定期限,只規定了影響期。而行政處分是有明確期限的,比如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等。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條: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三條: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四條: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五條: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以上條文都是黨紀處分中關於影響期的規定。
G. 什麼是黨內嚴重警告和記大過處分
黨內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2007年4月22日,國務院總理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5號),正式公布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該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所謂行政處分,是指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給予的政紀處分。《條例》規定:行政處分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類型。受處分的期限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記大過,18個月;降級、撤職,24個月。違紀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H. 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會有什麼影響
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十條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一條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8)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規定:
第三十二條 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I. 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期限有多長
2018年8月26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布,從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一般說來,在確定給予犯錯誤黨員以警告還是嚴重警告處分時,一方面要根據黨員所犯錯誤的性質、程度。另一方面還要考慮本人對所犯錯誤的認識和態度。嚴重警告處分的審批程序與警告處分一樣,一般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並按照處分黨員的批准許可權,逐級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在黨內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因為犯了錯誤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般也不影響其擔任原來的職務,如果由於某種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原來的職務而被黨組織免職或被調動工作,這是正常的幹部任免或調動,不含有對受嚴重警告處分黨員附加懲處的意思,不能視為紀律處分。
(9)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擴展閱讀:
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十九條對於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