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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條例

發布時間: 2021-01-07 23:55:48

❶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制定。

第二條 本條例的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第三條 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應當遵守和維護黨的紀律。對於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處理。

第四條 堅持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凡是違犯黨紀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必須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五條 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地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地予以處理。

第六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第七條 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八條 本條例適用於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❷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哪十大類違反黨的紀律行為

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貪污賄賂行為;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行為;

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失職、瀆職行為;侵犯黨員權利、公民權利的行為;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

(2)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規定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❸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哪六大紀律

黨的十九大黨章修正案第四十條明確黨的紀律主要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使全面從嚴治黨的尺子越來越清晰。

黨紀處分有輕重之別,黨的六大紀律無軟硬之分,黨紀就是鐵規戒律。基層黨組織和黨員幹部在處理黨群關系時,必須遵守群眾紀律,做好黨的各項具體工作必須遵守工作紀律,黨員幹部在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中必須遵守生活紀律。如若違反了黨的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說到底都是破壞了黨的政治紀律。

(3)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堅持干在實處強化實績帶動。「六大紀律」執行得好不好,最終還要實績來檢驗。這就需要黨員幹部立足崗位拼實干、比實力、出實績,努力用自身「辛苦指數」和「實干指數」換取群眾「幸福指數」。

中心穩、方向明,大局清、諸事寧。黨員幹部要胸懷大局、把握大勢、著眼大事,站在全局角度,以自身超常態應對工作新常態,助推中心工作發展。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就是黨員幹部的奮斗目標。

黨員幹部要把民生放在更加突出位置,以此為謀事幹事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努力讓群眾收獲實實在在的利益。實績體現在服務常態長效上。要堅持繼承和發展,抓好制度的建立、完善、執行和評估,對服務薄弱環節立新規、補漏洞,努力向制度建設要長效,讓聯系變成常態,讓服務成為習慣。

❹ 中國共產黨員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哪幾種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章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七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

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4)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其程序要根據處分輕重及受處分黨員職務的情況確定:

給黨員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的處分,一般應由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

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❺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什麼原則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5)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組;

(二)解散。

❻ 黨的紀律處分有哪些

一、黨的紀律處分有: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具體處分的內容有:

1、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准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2、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系和交往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3、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脫離組織出走時間不滿六個月又自動回歸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脫離組織出走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按照自行脫黨處理,黨內予以除名。

4、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5、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6、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黨員幹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7、黨員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或者雖實際工作但領取明顯超出同職級標准薪酬,黨員幹部知情未予糾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8、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9、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10、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1、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12、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13、違反有關規定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14、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二、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等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形勢發展,該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黨中央決定予以修訂。

(6)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1、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並呈報中央紀委批准,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2、對於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3、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黨組織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4、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❼ 黨的紀律處分原則是什麼

黨的紀律處分原則是:

1、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黨的各級組織和全專體黨員應當遵守和維護屬黨的紀律。對於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處理。

2、堅持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凡是違犯黨紀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必須給予相應的處分。

3、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地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地予以處理。

4、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5、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上述依據,來源於《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

❽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哪幾種

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一、警告

警告是一種警戒性的紀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輕微的一種制裁方式,是指公務員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違紀,應當予以及時糾正和警示。

二、撤銷黨內職務

撤銷黨內職務是重於警告和嚴重警告的處分,是一種比較重的黨紀處分。這一處分適用於那些所犯錯誤性質、情節嚴重,不宜再擔任黨內職務的違紀黨員。

三、留黨察看

留黨察看,是黨的紀律處分中僅輕於開除黨籍的一種重處分。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兩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高於原任的職務。

四、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最嚴重的一種黨的紀律處分。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五、嚴重警告處分

嚴重警告處分的審批程序與警告處分一樣,一般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並按照處分黨員的批准許可權,逐級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在黨內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因為犯了錯誤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般也不影響其擔任原來的職務,

如果由於某種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原來的職務而被黨組織免職或被調動工作,這是正常的幹部任免或調動,不含有對受嚴重警告處分黨員附加懲處的意思,不能視為紀律處分。

(8)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章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七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

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九條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組;

(二)解散。

❾ 黨的紀律處分有哪五種

黨的紀律處分有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五種。

1.警告

這是黨內最輕的紀律處分。適用於那些犯了一般性的錯誤或所犯錯誤情節比較輕的,但必須予以黨紀處分的黨員。警告處分的目的在於給予違紀黨員以警示,使其認真反省自己的錯誤,以便改正。黨內通報也有警示、告誡的作用,但它只是對黨員進行教育的形式,不是紀律處分。因此,不能用黨內通報代替警告處分。

2.嚴重警告

嚴重警告是黨內五種處分中的輕處分,但比警告處分要重。一般指黨員所犯錯誤性質和程度比警告處分嚴重,但構不成撤銷黨內職務(或無黨內職務又構不成留黨察看)處分,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仍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2.撤銷黨內職務

撤銷黨內職務是指撤銷黨員在黨內經過選舉或由黨組織任命而擔任的黨的各級組織及其工作部門中的領導職務。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適用於錯誤的性質、程度、後果和影響已不適宜繼續擔任黨的領導職務,但又不構成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

3.留黨察看

留黨察看是黨的紀律處分中僅低於開除黨籍的一種。這一黨紀處分適用於嚴重違犯黨紀,但尚未完全喪失共產黨員條件,需要給其改正錯誤的機會,以便黨組織繼續考察的黨員。

4.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黨內最重的紀律處分。主要是對那些犯了嚴重錯誤,造成很壞影響,給黨的工作帶來重大損失,嚴重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黨員,或者對犯了錯誤拒不改正,拒絕黨組織的批評教育,已喪失了黨性和黨的立場,背離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黨員的處分。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9)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

(二)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三)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❿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六項紀律是哪些

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

第四十條:黨的紀律主要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

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執紀必嚴、違紀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處分、組織調整成為管黨治黨的重要手段,嚴重違紀、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

黨內嚴格禁止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嚴格禁止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違反這些規定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受到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的追究。

第四十一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第四十二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報黨中央批准。對地方各級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應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批准,並報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備案。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由這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准。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


(10)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條(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

(三)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

(四)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

第八十五條(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 :黨員幹部必須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清正廉潔,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二條 (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標准、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

(三)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的;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扶貧領域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一條 (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於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不力,對職責范圍內的問題失察失責,造成較大損失或者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三十四條 (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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