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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與被處分

發布時間: 2021-01-07 19:17:12

Ⅰ 故意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什麼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條 故意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黨員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受到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1)處分與被處分擴展閱讀: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Ⅱ 公務員受行政降級處分後,級別和職務問題如何處理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2)處分與被處分擴展閱讀

公務員處分的種類:

1、警告。警告適用於輕微違紀行為,違紀後果影響較小的情形。時間為6個月。

2、記過。記過是一種將公務員過錯記錄在案,使其承擔一定的不利後果的處分形式。時間為12個月。

3、記大過。記大過是一種比記過更嚴重的行政處分。時間為18個月。

4、降級。降級是降低公務員現任職務級別,使其遭受一定的物質利益損失和精神壓力的處分形式。時間為24個月。

5、撤職。撤職即解除公務員現任職務的一種處分形式,適用於違紀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造成了嚴重後果的公務員。時間也是24個月。

6、開除。開除即對現職公務員開除公職、予以除名,不再擁有公務員身份。

Ⅲ 受處分後的表現和認識

本人受處分期間的思想,認識和工作

情況匯報

本人受處分期間的思想,認識和工作情況匯報(一):撤銷處分思想匯報

思想匯報 1

這次的處分給了我極大的震撼。自受處分以來,我不斷地反省自已。對照一個成年人的標准,對照學校、家庭、社會對我的期望,我感到非常慚愧。

處分對我來說是歷史上的一個污點,但同時也是一次很好的教育。人犯錯誤是難免的,關鍵是如何從錯誤中吸取教訓,舉一反三,防微杜漸,糾正和克服自身存在的不良思想和習慣,把壞事變好事。於是,在此後的時期內,我更加註重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法律法規。更加努力地學習,積極參加學習活動。當時的我,由於沒有意思到這是一種安全隱患。這是一種沒有紀律觀念的無知行為,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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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認識未到位的表現,一時的錯誤,它令我懊悔無己~我沒有深刻認識到這一點的重要性,多虧受的的處分給我敲響了警鍾,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犯了錯誤就要受到處罰,所以處分到達以後,我沒有怨天尤人,而是潛心從自身上找錯誤,查不足。經過一段時間深刻的反省,我對自己犯的錯誤感到後悔莫及。 所以這一年多來,我處處嚴格要求自己,在遵守紀律和生活中都比以前更加努力,以一種樂觀積極的態度踏著悔過後的每一步。思想上,我重新反省自己,堅持從認識上,從觀念上轉變,要求關愛他人,多向優秀的人學習與交流~在紀律上,現在我較之以前已經有很大的改變,現在我對自己的言行,始終如一的保持著嚴格的約束,有較強的紀律觀念,更加深刻的理解到:身為一個成年人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在艱辛努力下,學好了法律知識的同時,本人還根據本學科的特點大力拓展課外知識,從而使自己的素質全面得到提

Ⅳ 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的區別

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的區別有:

(1)針對的對象不同。行政處分針對行政機關內部工作人員;行政處罰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

(2)作出決定的機關不同。行政處分一般由與被處分人有從屬關系的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由特定的和法定組織作出。

(3)針對的違法行為不同。行政處分針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及失職行為;行政處罰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

(4)制裁的種類不同。行政處分的種類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罰的主要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或暫扣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等。

(5)執行的程序不同。行政處分由作出處分的行政機關執行。處分決定歸入被處分人的人事檔案,被處分人對行政處分不服,不能向法院起訴,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訴;行政處罰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自己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拓展資料: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特徵是: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范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

Ⅳ 記過和處分哪個嚴重....有什麼區別....後果怎樣

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等,記過是處分的一種,處分是統稱,沒法比的。分析如下:

一、處分的常見種類:

1、警告:是一種警戒性的紀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輕微的一種制裁方式,是指公務員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違紀,應當予以及時糾正和警示。

2、嚴重警告:介於警告和記過之間的一種處分方式,比警告更嚴重。

3、記過:指記錄過失,給予過失者的一種處分。也指對於違法違紀行為的過錯予以記載,也是警戒性的紀律制裁方式。

4、記大過:前款規定的處分項目,依次以警告為最低處分,開除軍籍為最高處分。 降職不適用於副班長;降銜不適用於列兵和各級士官;降銜級工資檔次不適用於最低銜級工資檔次的各級士官;降職或者降銜(銜級工資檔次)通常只降一職或者一銜(一檔)。

5、撤職:是指撤銷公務員所擔任的職務的紀律制裁方式。受撤職處分的,應當降低級別。

(5)處分與被處分擴展閱讀:

一般的管理機構分為以下幾種處分:

1、通報批評——通報給全單位的人知道;

2、警告處分——比通報批評高,記入個人檔案;

3、嚴重警告處分——同上;

4、留校(院、所、廠)查看——處於審查半隔離狀態,在此期間不得再犯錯誤,如果犯錯誤,勒令退學(開除)

5、勸退——做最後的工作,基本上代表著該被處分人被開除了。

6、開除——直接斷絕與被處分人的關系。

Ⅵ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區別

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是兩種處罰方式,他們之間的不同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六個不同點是兩者的救濟途徑不同。對行政處罰不服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相對方可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通過復議與行政訴訟獲得救濟;而對行政處分不服的,被處分的公務員只能向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行政監察部門申訴。

總而言之,以上就是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的不同點。

Ⅶ 請問行政警告處分的處分期限是多少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七條規定,行政警告的處分期限為6個月,6個月後會解除處分,如果單位沒有發通知,可以選擇自己申請。

在警告處分期間有突出貢獻的,可以提出申請,然後解除行政警告處分。國家人事部、監察部《關於解除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國家公務員受到行政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其中的「特殊貢獻」指的是國家公務員受行政處分期間,表現突出,有重大貢獻,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

(7)處分與被處分擴展閱讀: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系給予有違法失職行為的國家機關公務人員的一種懲罰措施,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依照有關法律和有關規章,給所工作中違法失職的公務員實行的懲處和制裁,是對國家公務員的過錯行為的一種否定和懲戒,使之受到抑制和消除,對未受到懲戒的國家公務員,也有著規范和警戒作用。同時又是被處分人的行政責任的體現形式之一。

參考資料: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網路

Ⅷ 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的區別是什麼

屬於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給予的制裁。行政處分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依據行政管理法規、規章、紀律等對其所屬人員違規、違紀行為所作的處罰。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主要區別在於:
第一,針對的違法行為不同。行政處罰是針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所採取的;行政處分是針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所採取的。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的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處分則是行政機關的內部行政行為。
第二,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關系不同。行政處罰的決定者和實施者是具有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特定的行政機關,它與受處罰人之間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系,而只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普通行政關系;行政處分的決定者和實施者並不一定是特定的行政機關,它與被處分人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基於行政組織關系所產生的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
第三,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行政處罰依據國家有關行政管理的普通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行政行為法和行政程序法;行政處分則依據行政組織法。
第四,形式不同。行政處罰的形式主要有警告、罰款、拘留、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勞動教養等,始終與被處罰人的人身自由權、財產所有權等基本權利相關;行政處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大多與被處分人職務上的權利有關。
第五,兩者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不同,由此產生爭議後的救濟手段也不一致。對行政處罰不服,相對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處分不服,相對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Ⅸ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處分期如何計算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

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並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

(9)處分與被處分擴展閱讀: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

(三)檢舉他人重大違法違紀行為,情況屬實的。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並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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