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先處分
1. 、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的領導幹部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先_____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三十七條
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的領導幹部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再移送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處理。
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立案查處涉及黨的領導幹部案件,應當向同級黨委、紀委通報;該幹部所在黨組織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中止其相關黨員權利;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或者雖不構成犯罪但涉嫌違紀的,應當移送紀委依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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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保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人民政協依章程進行民主監督,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有關國家機關發現黨的領導幹部違反黨規黨紀、需要黨組織處理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黨組織報告。審計機關發現黨的領導幹部涉嫌違紀的問題線索,應當向同級黨組織報告,必要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按照規定將問題線索移送相關紀律檢查機關處理。
2. 對違法犯罪的黨員的黨紀處分的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規定: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第三十一條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2、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3、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2)黨紀先處分擴展閱讀:
2003年和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總則部分第四章均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作了專門規定,對於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黨紀處分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
關於條規適用方面,應根據司法機關判決、裁定、決定的生效時間來確定如何適用相應條規,而不是根據被處分人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時間確定條規的適用。具體到適用條款,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的結果,可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黨員犯罪不被起訴,免予刑事處罰,或被單處罰金的情況。根據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黨組織在處理時,可直接引用該條款,根據司法機關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研究提出具體的黨紀處分意見。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公務員以及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單處罰金等刑罰的,應給予開除處分。在執紀實踐中,上述人員中具有黨員身份的,應一並給予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
二是黨員犯罪被判處主刑,或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情況。根據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條或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
黨組織在處理時,可直接引用該條款作出開除黨籍的處分決定。結合本案,考慮到司法機關的判決書生效時間為2016年以後,張某因故意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可直接依據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3. 黨紀未婚先孕怎麼處理
未婚先孕的有六個月的補救期,請及時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如果辦不了,先由計生部門處理,再交紀委處理。
4. 黨員犯錯誤,是先黨紀處分,再犯才按國家法律制裁嗎
黨紀處分,政紀處分和法律制裁是三個不同的概念. 如果黨員只是犯錯誤,就不專存在法律制裁的屬問題, 要根據錯誤的嚴重程度給予黨紀處分(如黨內警告,留黨查看等),在黨紀處分的同時,也要給予政紀處分(如記過,免職等).如果觸犯了國家法律,就屬於犯罪,要接受法律制裁了,往往是在黨紀處分和政紀處分的同時追究刑事責任(如:開除黨籍,開除公職,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不是黨員,就不存在黨紀處分的問題,
5. 行政與黨內處分,應當先執行哪一種
前兩個屬於行政處分,應當執行較重的並適當延長處分期限。撤銷黨內職務應當單獨執行,屬於黨內處分。
6. 紀委在移交村幹部案件給司法機關時,是不是先給予其黨紀政紀作出處分處理,然後司法機關再介入
可以同步,沒有先後順序
7. 受到黨紀處分的,可以參加村委會主任的選舉嗎(註:原先是村委會委員)
受到黨紀處分警告條款者,一般一年內不得參加領導職務競選。所以,你能否參選主要看你受到什麼樣的處分,以及處分的時間。村委會組織法中,沒有這方面的規定。也就是說是能夠的。
8. 黨紀處分優先於政紀處分決定適用嗎
兩者針對的對象不同,一個是黨員,一個是公務人員,不存在優先的問題,應當分別適用!
請及時採納!
9. 黨員犯錯誤,是先黨紀處分,再犯才按國家法律制裁嗎
一般違反刑法就開除黨籍了
因為黨紀處分審批程序交法律程序快,你比如,版法院搞什麼,都需要15天左右的權程序,而黨紀是當天就可以批
其次,象徵意義,要是收審判時還是黨員身份,不符合為人民服務的形象
最後,基層黨員犯錯誤是會嚴懲的
但是大一點的,要看貢獻的。所以不平衡的地方在於黨內處理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