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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亂紀行為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1-01-07 02:16:07

違法亂紀的行為包括哪些

違法亂紀,意思為違犯法令,破壞綱紀。
違法亂紀的行為包括以權謀私、貪贓枉法、刑訊逼供,辦"金錢案、關系案、人情案",吃請受禮等違法亂紀行為,以及對待群眾冷漠生硬,辦事拖拉、敷衍塞責等現象。
隨著時代的發展,經濟和社會結構的變化,利益格局和人們道德觀念的多樣化,西方國家生活方式、文化觀念、政治觀念的沖擊,誘發腐敗的因素增多,表現出的特點也與以往不同。主要表現在:
1、領導幹部違法亂紀涉及領域廣泛、涉及層面更多,案件數量大增。領導幹部違法亂紀已經由過去單一的特定領域的違法亂紀逐步發展為復雜的多領域違法亂紀,多層次、跨行業、跨領域的違法亂紀行為已逐漸增多,其侵犯的客體也日趨錯綜復雜,對違法亂紀案件的查處也愈加困難。他們在政治上拉幫結派,經濟上相互牽連,結成了廣泛的利益同盟,呈現出明顯的群體性特徵。往往查出一個帶出一幫,抓住一個牽出一夥,案件牽涉面廣,串案窩案較多。涉案領域也從金融、行政執法、司法領域向一般領域蔓延,從掌握錢、財、物等關鍵崗位向一般領導崗位滲透,從鄉科級、縣處級、省部級甚至更高級別的領導人,各個層級都有。
目前,腐敗案件發案率比較高的熱點部位,大多分布在國有企業改制、股票上市、房地產開發、建築、國有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財政撥款項目等領域里。
2、違紀金額大增,對社會危害巨大。一些領導幹部涉案數額之巨、犯罪危害之大、情節之嚴重,令人觸目驚心。如成克傑涉案金額4000多萬元,余振東涉案金額20億元,湛江走私案涉案總金額為114億元,廈門走私案涉案總金額超過800億元,陳良宇案涉案金額37億元。「廣西第一貪」的李乘龍,總共貪賂1600餘萬元.重慶的文強利用其先後擔任市公安局、市司法局領導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職務晉升、工作調動、就業安置、承攬工程等謀取利益,先後多次單獨或夥同其妻周曉亞收受包括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在內的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211萬余元,並對1044萬余元財物不能說明來源,二審被處死刑。就江西而言,貴溪市委李長華因收受賄賂98.9萬余元,另有205萬余元財產不能說明來源,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省國土資源廳李江華因收受他人賄賂財物共計人民幣574萬余元,被判處無期徒刑。等等。
3、單位一把手違紀案增加,窩案、串案呈高發態勢。「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這已成為世人公認的定理。這些年來,「一把手」頻頻出問題就證明了這一點。由於「一把手」處於核心地位,其權力空間大得無邊,可以凌駕於制度之上,而且由於現行體制的弊端,在一些地方和部門,制度對「第一把手」來說,都是「牛欄關鼠」,導致「一把手」在腐敗問題上比其他領導幹部機會更多、成本更低。如,在慕綏新、馬向東等違紀違法案件涉案的23名主要領導幹部中有17人是黨政「一把手」,占涉案人員的74%;在廣西,就有這樣四個人,他們都先後擔任了寧明縣的黨政「第一把手」,後因腐敗行為而先後受到嚴肅查處。
4、違紀者作案手段更專業、更隱蔽,規避查處能力更。他們有的利用法律法規和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和不健全不完善之處鑽空子,借機獲取好處;有的利用法律政策的便利,借著集體研究的晃子,直接制定合乎自己需要的規章制度,為自己的腐敗行為披上合法的外衣;有的在幹部提拔或工程招投標等方面,表面上嚴格按照程序進行,合理合法,看不出任何破綻,實際上卻暗箱操作,行權錢交易之實。還有的利用高科技手段作案,有的訂立攻守同盟,有的在作案之前就想好了應對之策,反調查能力極強,給今後的查處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難度。等等。
5、案件性質更惡劣,外向型案件增加,對外負面影響更大。一是資本積累型腐敗特徵顯露。腐敗分子從對生活資料的佔有發展到對生產資料的佔有,從享樂型的財富積累發展到資本的積累,從經濟腐敗向政治腐敗和司法腐敗發展,危害甚大。二是案件性質惡劣。一些黨員幹部喪失黨性原則,拉幫結派,循私枉法,膽大妄為。有的充當黑惡勢力的保護傘,有的甚至雇兇殺人,直接淪為罪犯。三是權錢交易嚴重。近些年來,幾乎每個被查處的高官背後,都有大款和商人的影子,都有權錢交易的勾當。四是生活作風腐化墮落。大多數貪官往往集政治蛻變、經濟貪婪、生活腐化、作風專橫於一身,惡劣行徑令人發指。

② 什麼是嚴重違紀違法

違紀違法就是違反有關紀律和法律。這些行為分為一般行為,嚴重行為和特別嚴重的行為,並在相關法律和紀律中有明確規定。

1.首先,「違紀」是指違反黨紀和黨政機關和企業的規章制度,不能等同於違法行為。

2.嚴重違紀違規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明確禁止的行為,對社會或公司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對公司管理層造成的全面損害。 經濟或聲譽。對於官員來說,嚴重違紀行為是指違反黨紀規定的原則性事項,或者違反法律規定,做的事情嚴重超出了規定范圍。

3.嚴重違規經過調查和取證後,通常涉及違法行為。一般來說,違規行為通常不涉及違法行為。

4,犯罪是合法的,違反紀律不等於犯罪,因此違反紀律和判刑之間沒有內在聯系,因為黨紀嚴格違反國家法律,所以大多數案件都涉嫌嚴重違法行為不會被起訴,不會被判刑。

(2)違法亂紀行為有哪些擴展閱讀:

違法違紀行為必須具備幾個基本條件,不具備這些條件,就談不上違法違紀行為,更談不上追究紀律責任。

這些條件包括四個方面,即違法違紀行為的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 違法違紀行為的主體,是指違法違紀行為的實施者或稱行為人。

違法違紀行為的主觀方面也稱主體主觀上的過錯,是指違法違紀行為人對其實施的違法違紀行為及造成的後果所持的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 違法違紀行為的客體,是指受我國法律保護的,為違法違紀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

違法違紀行為的客觀方面,是指法律規定的違法違紀行為在什麼樣的條件下實施,實施了什麼樣的行為,產生了什麼樣的結果。違法違紀行為的客觀方面必須以法律規定的條件為依據,否則不構成違法違紀行為。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首先是必須在公司的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其次規章制度的規定依據勞動法律的相關規定和公司的實際情況作出,工會討論通過,員工公示和培訓、簽收後有效。

《懲罰條例》中列明違紀的大小類別,「一般違反」、「較重違反」及「嚴重違反」的界定要符合法律規定和情理。如一個月內遲到累計達30分鍾為「一般違反」,連續一個月每天遲到早退、不按公司考勤制度出勤的算「較重違反」,連續曠工達3天的算「嚴重違反」。

③ 員工嚴重違紀的行為有哪些

員工嚴重違紀的行為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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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嚴重違紀行為的判斷方法

一般來說,可以從三個角度對員工嚴重違紀的行為進行界定:

1.首先,要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是否明確約定什麼是「嚴重違紀行為」;

2.其次,要看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是否事先向勞動者明確什麼是「嚴重違紀行為;

3.最後,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規章制度中規定什麼是「嚴重違紀行為」,發生爭議時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法院進行認定。

④ 什麼是違規違紀行為

所謂違規違紀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行為。

違法違紀行為必須具備幾個基本條件,不具備這些條件,就談不上違法違紀行為,更談不上追究紀律責任。這些條件包括四個方面,即違法違紀行為的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

違法違紀行為的主體,是指違法違紀行為的實施者或稱行為人。 違法違紀行為的主觀方面也稱主體主觀上的過錯,是指違法違紀行為人對其實施的違法違紀行為及造成的後果。

(4)違法亂紀行為有哪些擴展閱讀

違規違紀處理堅持以下四項原則:

1、堅持失職問責,盡職免責的原則。當發生員工違規違紀的行為之後,對事件的責任人仔細調查,對負責人和事件相關人存在失職的情況,一律問責,絕不姑息;對負責人和相關人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的,可免除責任。

2、堅持以責定罰,過罰相當的原則。當違規違紀行為發生後,對負責人和相關人職不履責,本職工作不到位的,要根據其責任大小和事件所造成的後果程度來定罰,犯的過失要與懲罰相當,絕不大過小罰,也不小過大罰。

3、堅持懲教結合,寬嚴相濟的原則。事件發生後,對責任人和相關人的懲罰和教育要結合起來,只罰不教,起不到懲罰的目的,難保事件不會再次發生;只教不罰,無法體現從嚴治黨的精神,也起不到警示群眾的目的。

4、堅持嚴格程序,依法合規的原則。在處理責任人和相關人的方法和原則上,要嚴格按照程序走,並合法合理合規的對事件進行處理。

⑤ 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有哪些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稱《條例》)第八章「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主要對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以權謀私的違紀行為作出處分規定。將原《廉政准則》規定的「8個禁止」「52個不準」相關內容納入條例。

增加了權權交易,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失管,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違規取得、持有和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離職或退(離)休後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規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違反規定超標准、超范圍接待或借機大吃大喝;

搞權色交易和錢色交易等違紀條款,充分體現出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該章依次對「以權謀私行為、違規接受禮品禮金和服務等行為、違規從事營利活動行為、違反工作生活待遇規定等行為、違規佔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為、違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定行為、權色交易等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處分規定。

(5)違法亂紀行為有哪些擴展閱讀:

廉政紀律是黨組織和黨員在從事公務活動或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的活動中,應當遵守的廉潔用權的行為規則,是實現幹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

廉政紀律,是指以法律法規形式規定的指導、調整、約束、規范公務員廉潔從政行為的准則,是公務員的行為規范,目的是保證公務員按其職責履行公務,廉潔從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必須清正廉潔,公道正派,不得有貪污、行賭、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行為。

不得組織、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盈利性的經營活動。

⑥ 事業單位中違規違紀行為具體包括哪些呢

事業單位通過公開招聘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的,都適用該規定。這些違規違紀行為具體包括:未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序核准(備案)招聘方案,擅自組織公開招聘的;設置與崗位無關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條件的;未按規定發布招聘公告的;招聘公告發布後,擅自變更招聘程序、崗位條件、招聘人數、考試考察方式等的;未按招聘條件進行資格審查的;未按規定組織體檢的;未按規定公示擬聘用人員名單的;其他應當責令改正的違紀違規行為。

對招聘單位違紀違規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直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於參與公開招聘的工作人員違紀違規的,視情節輕重,由相關部門給予處分,並停止繼續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招聘工作,或調離招聘工作崗位,不得再從事招聘工作。

⑦ 哪些行為屬於違紀違法行為

(一)截留、擠占、挪用、貪污社會保險基金;
(二)擅自增提、減免社會內保險費; (三)不按時、按規定標准支付社會保險待遇;(容四)未按時將基金收入存入財政專戶;(五)未按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違紀違法行為,如何糾正、處理?(一)追回基金;(二)退還多提、補足減免的基金;(三)足額補發或追回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四)繳存財政專戶;(五)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六)國家法律、法規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處理辦法。

⑧ 什麼叫違法違紀行為

違規違紀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行為。 違規違紀行為必須具備幾個基本條件,不具備這些條件,就談不上違規違紀行為,更談不上追究紀律責任。這些條件包括四個方面,即違規違紀行為的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違規違紀行為的主體,是指違法違紀行為的實施者或稱行為人。 違規違紀行為的主觀方面也稱主體主觀上的過錯,是指違規違紀行為人對其實施的違法違紀行為及造成的後果所持的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 違規違紀行為的客體,是指受我國法律保護的,為違規違紀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 違規違紀行為的客觀方面,是指法律規定的違規違紀行為在什麼樣的條件下實施,實施了什麼樣的行為,產生了什麼樣的結果。違規違紀行為的客觀方面必須以法律規定的條件為依據,否則不構成違規違紀行為。(《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學習問答》人民出版社

⑨ 違紀違法行為要承擔哪些責任

違紀違法行為主要包括違反疫情報告和處理制度,違反經費、物資保障和使用制度,違反市場管理規定、擾亂社會秩序3個方面,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違紀違法單位通報批評、警告的處分,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撤職、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⑩ 機關公務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哪些

廉政准則上寫得有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章程:
第一章 廉潔從政行為規范
第一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佔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二)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三)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四)以交易、委託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六)違反規定多佔住房,或者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條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第三條 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二)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
(五)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六)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
(七)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資金或者其他財政資金。
第四條 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二)不按照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幹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幹部等有關情況;
(四)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五)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六)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
(八)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第五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遊等費用,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向個人或者機構索取資助;
(三)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
(四)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
(五)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
(六)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黨員領導幹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七)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八)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注冊登記後,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第六條 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者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或者超過規定標准報銷招待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二)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准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佔用客房供個人使用;
(四)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
(五)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過攤派方式舉辦各類慶典活動。
第七條 禁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
(二)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並、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
(三)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
(四)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五)干預和插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第八條 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干群關系。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
(二)虛報工作業績;
(三)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
(四)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顯失公平;
(五)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歷學位等利益;
(六)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
第二章 實施與監督
第九條 各級黨委(黨組)負責本准則的貫徹實施。主要負責同志要以身作則,模範遵守本准則,同時抓好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貫徹實施。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協助同級黨委(黨組)抓好本准則的落實,並負責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各級黨委(黨組)要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方面的教育,將本准則列為黨員領導幹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 各級黨委(黨組)要認真落實黨內監督的各項制度,通過貫徹實施民主生活會、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巡視、談話和誡勉、述職述廉、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以及考察考核等監督制度,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執行本准則情況的監督檢查。黨員領導幹部參加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要對照本准則進行檢查,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二條 黨員領導幹部組織實施和執行本准則的情況,應列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作為對其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本准則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貫徹實施本准則,要堅持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發揮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人民群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准則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縣(市、區、旗)直屬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科級黨員負責人,鄉鎮(街道)黨員負責人,基層站所的黨員負責人參照執行本准則。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可以依據本准則,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備案。中央軍委可以根據本准則,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
第十七條 本准則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准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發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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