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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行政處分

發布時間: 2021-01-06 18:36:37

行政處分有哪幾種形式

根據《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行政處分分為六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1、警告。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使之認識應負的行政責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並改正錯誤,不再犯此類錯誤。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

2、記過。記載或者登記過錯,以示懲處之意。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輕微的人員。

3、記大過。記載或登記較大或較嚴重的過錯,以示嚴重懲處的意思。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嚴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損失的人員。

4、降級。降低其工資等級。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損失,但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5、撤職。撤銷現任職務。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嚴重,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6、開除。取消其公職。這種處分適用於犯有嚴重錯誤已喪失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員。

(1)處分行政處分擴展閱讀:

引咎辭職或受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領導幹部的重新任職,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1、提出初步意見。幹部應當就個人思想、工作等情況,向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和所在單位黨組織遞交書面匯報材料。組織人事部門研究提出是否安排其重新任職的意見,並徵求紀檢監察機關的意見。

2、深入了解情況。重點了解幹部的現實表現和工作業績等。在幹部原工作單位或者現工作崗位所在單位聽取幹部群眾的意見;視情況在部分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群眾代表中進行民意調查,聽取意見。對幹部群眾意見較大或者爭議較大的,暫緩任職。

3、向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對擬重新任職的幹部,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前應當書面徵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

4、集體討論決定。對被問責黨政領導幹部重新任職,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堅持集體研究決定。

5、任職信息公開。重新任職決定做出後,組織人事部門應根據實際,採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被問責黨政領導幹部重新任職的情況,包括幹部被問責處理後改正錯誤的態度、工作表現、重新任職的理由和程序等情況。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行政處分

Ⅱ 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的區別

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的區別有:

(1)針對的對象不同。行政處分針對行政機關內部工作人員;行政處罰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

(2)作出決定的機關不同。行政處分一般由與被處分人有從屬關系的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由特定的和法定組織作出。

(3)針對的違法行為不同。行政處分針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及失職行為;行政處罰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

(4)制裁的種類不同。行政處分的種類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罰的主要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或暫扣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等。

(5)執行的程序不同。行政處分由作出處分的行政機關執行。處分決定歸入被處分人的人事檔案,被處分人對行政處分不服,不能向法院起訴,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訴;行政處罰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自己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拓展資料: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特徵是: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范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

Ⅲ 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的區別是什麼

  • 區別:

    1、針對的違法行為不同:

    行政處分是針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所採取的。

    行政處罰是針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所採取的。

    2、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關系不同:

    行政處分的決定者和實施者並不一定是特定的行政機關,它與被處分人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基於行政組織關系所產生的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

    行政處罰的決定者和實施者是具有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特定的行政機關,它與受處罰人之間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系,而只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普通行政關系。

    3、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

    行政處分則依據行政組織法。

    行政處罰依據國家有關行政管理的普通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行政行為法和行政程序法。

    4、形式不同:

    行政處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大多與被處分人職務上的權利有關。

    行政處罰的形式主要有警告、罰款、拘留、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勞動教養等,始終與被處罰人的人身自由權、財產所有權等基本權利相關。

Ⅳ 行政處分和黨紀處分有什麼區別

行政處分和黨紀處分的區別如下:

一、處分對象不同

黨紀處分的對象是專黨員,政務處分的對象是行使公權力的屬公職人員;

二、處分行為類型不同

黨紀處分對應的是違紀行為,政務處分對應的是違法行為;

三、處分的依據不同

黨紀處分的依據,主要是黨章、黨紀處分條例、黨內監督條例等黨內法規,政務處分的依據主要是政務處分法、監察法、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

Ⅳ 事業單位的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具體是怎樣的

事業單位的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具體如下:

1、行政處分

(一)行政處分屬於內部行政行為,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系給予有違法失職行為的國家機關公務人員的一種懲罰措施。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它具有強烈的約束力,管理相對人不服,行政主體可以強制執行。

(二)處分的種類及適用人員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七種。

警告: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是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

記過: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輕微的人員。對記載或者登記過錯,以示懲處之意。

記大過: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嚴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損失的人員。對記載或登記較大或較嚴重的過錯,以示嚴重懲處的意思。

降級: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損失,但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降低其工資等級。

撤職: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嚴重,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撤銷現任職務。

開除:適用於犯有嚴重錯誤已喪失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員。取消其公職。

2、紀律處分

(一)是黨的紀律處分。黨的組織對於違犯黨紀的黨員,根據其錯誤性質和情節的輕重,按照黨章的有關規定作出的處罰。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的。

(二)處分分類及適用人員

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五種。

警告:適用於犯錯程度輕人員。是黨內處分最輕的處分。

嚴重警告:是黨內五種處分中的輕處分,但比警告處分要重。一般指黨員所犯錯誤性質和程度比警告處分嚴重,但構不成撤銷黨內職務(或無黨內職務又構不成留黨察看)處分,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撤銷黨內職務:適用於錯誤的性質、程度、後果和影響已不適宜繼續擔任黨的領導職務,但又不構成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具體是指撤銷黨員在黨內經過選舉或由黨組織任命而擔任的黨的各級組織及其工作部門中的領導職務。

留黨察看:僅低於開除黨籍的一種。

開除黨籍:適用於那些犯了嚴重錯誤,造成很壞影響,給黨的工作帶來重大損失,嚴重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黨員,或對犯錯拒不改正,拒絕黨組織的批評教育,已喪失了黨性及黨的立場,背離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黨員。這是黨內最重的紀律處分。

(5)處分行政處分擴展閱讀:

行政處分及紀律處分實行的意義

1、行政處分:體現了過罰相當的原則,追究違法行為不枉不縱。;規定一個不同種類行政處分的梯度,對於執法標準的統一,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嚴肅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對於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設,對於反腐敗也著重大意義。

2、紀律處分:對於維護黨紀處分的權威性、嚴肅性和統一性,教育黨員自覺遵守和維護黨章和黨的紀律,保障黨員民主權利,純潔黨的組織,維護黨的團結,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具有重大意義。

Ⅵ 公務員最嚴重的行政處分是什麼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1)警告。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使之認識應負的行政責任回,以便加以答警惕,使其注意並改正錯誤,不再犯此類錯誤。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
(2)記過。記載或者登記過錯,以示懲處之意。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輕微的人員。
(3)記大過。記載或登記較大或較嚴重的過錯,以示嚴重懲處的意思。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嚴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損失的人員。
(4)降級。降低其工資等級。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損失,但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5)撤職。撤銷現任職務。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嚴重,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6)開除。取消其公職。這種處分適用於犯有嚴重錯誤已喪失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員。
公務員受行政處分,有處分期限的規定:(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公務員受處分期間不得晉職、晉級;受警告以外行政處分的,並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開除處分的,不得被行政機關重新錄用或聘用。

Ⅶ 請問組織處理,黨紀政紀處分、行政處分處罰它們之間的區別

組織處理,黨紀政紀處分、行政處分處罰之間最主要的區別是適用范圍不同:
1、組織處理是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機關事業單位涉嫌違規違紀的公職人員,進行必要的崗位、職務調整等處理,包括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誡勉談話、停職、調整、責令辭職、引咎辭職、免職等。
2、紀律處分分為黨紀處分和政紀處分。黨紀處分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紀律的行為依照規定給予的處分。對黨組織的黨紀處分為改組、解散;對黨員的黨紀處分種類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3、政紀處分是指對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和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依照規定給予的處分。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的政紀處分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Ⅷ 請問行政警告處分的處分期限是多少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七條規定,行政警告的處分期限為6個月,6個月後會解除處分,如果單位沒有發通知,可以選擇自己申請。

在警告處分期間有突出貢獻的,可以提出申請,然後解除行政警告處分。國家人事部、監察部《關於解除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國家公務員受到行政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其中的「特殊貢獻」指的是國家公務員受行政處分期間,表現突出,有重大貢獻,獲得一等功以上獎勵的。

(8)處分行政處分擴展閱讀: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系給予有違法失職行為的國家機關公務人員的一種懲罰措施,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依照有關法律和有關規章,給所工作中違法失職的公務員實行的懲處和制裁,是對國家公務員的過錯行為的一種否定和懲戒,使之受到抑制和消除,對未受到懲戒的國家公務員,也有著規范和警戒作用。同時又是被處分人的行政責任的體現形式之一。

參考資料: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網路

Ⅸ 公務員的行政處分種類有哪些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來員處分條例源》第二章第六條 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第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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