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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鹽違法嗎

發布時間: 2021-01-06 18:20:54

A. 為什麼自古以來不讓私人販鹽

在不同的歷史時期,販賣私鹽都是違法行為。 在古時私鹽違法主要目的是控制鹽業的稅收;而當前私鹽違法是因為它還關繫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問題。 現代的私鹽即通常所說的粗鹽、平鍋鹽,是未經加工處理的礦井鹽,其特點是含碘量大大低於國家規定的標准,且有害雜質多。外表多表現出顆粒較粗,色質黑(含碘鹽晶瑩透白)。 私鹽中往往含有過量的礦物元素,長期攝入對健康極為有害。如未經精製的井鹽中可能氯化鋇含量較高,食用會引起四肢麻木,導致肌肉和關節疾病;私鹽如有苦味,多半是含鎂和鈣元素量過高,食後可致人胃腸不適、腹痛、腹瀉等。 由於我國部分地區飲食中攝入碘元素較低,食用鹽中加入碘酸鉀是改變這種狀況的最佳方法。如果該地區經常食用私鹽可能導致地方性甲狀腺腫,母親缺碘,可致嬰兒智力低下,生長緩慢、痴呆,成年女性缺碘,可影響生長發育。

中國古代私鹽問題的產生很大程度上是政府不合理的食鹽專賣制度的直接產物,有鹽業專賣就必然有私鹽,鹽業專賣越嚴,私鹽越好賣,利潤越高。這是一個客觀規律。私鹽泛濫首先是利潤奇高,據私鹽研究專家估算,鹽的零售價格要高於產地價格十幾倍乃至幾十倍。鹽價奇高的原因之一是沉重的鹽稅負擔。以兩淮鹽課而言,鹽課清單包括奏銷正課共二十五項、考核正課共九項、不入奏考正課四項、不入奏考雜項三十項、不入奏考雜費二十五項。以兩淮到漢口的鹽為例,一引鹽的正課是一兩一錢七分零,但即使在道光年間經過清理整頓後,陸續加上各種雜課後已達十二兩。除了這種正規或非正規苛捐雜稅外,還有各種養活龐大鹽政人員的支出要鹽商交納。康熙年間,曹雪芹的祖父江寧織造曹寅曾向康熙匯報,兩淮鹽政的浮費包括各衙門所取共計每年20多萬兩銀子。

鹽商除了以上支出外,還要用捐贈、捐官等形式向官府行賄。盡管這樣,鹽商仍然是天下最富有的。讀讀清人李斗的《揚州畫舫錄》中所記載的鹽商們花天酒地的奢侈生活,就知道他們多有錢了。乾隆七次下江南主要由鹽商出資接待。

當然,私鹽得以盛行的原因還在於供求關系。以清代為例,一方面,人口激增,乾隆二十五年,人口達2億,30年以後,人口突破3億。鹽為生活必需品,人口增加,食鹽的需求也大增。另一方面,鹽的生產能力也提高了。據《清鹽法志》記載,這時沿海已將煎鹽改為曬鹽,工本減少,產量大增,鹽的產區擴大了。但由於鹽業專賣,政府控制了鹽的運銷,人為地造成了鹽的供求失衡,價格上升,本來供求可以平衡的鹽業由於受政府控制而失衡。既有需求,又有供給,這樣私鹽就有了發展的條件。官府無法控制的鹽經走私渠道進入市場。有許多官鹽沒有進入或不願進入的偏僻地區成為私鹽的目標市場,即使有官鹽的地區,私鹽仍可以憑借價格優勢進入。私鹽的動機與條件都具備,當然就越禁越活躍了。

私鹽的危害:

  1. 重金屬超標;

  2. 逃避稅收;

    參考鏈接:私鹽_網路http://ke..com/view/477730.htm#8

B. 為啥古代賣私鹽犯法

我認為古代的食鹽比較難生產,所以一般是官方買賣的,所以別人賣只屬於犯法的

C. 販鹽為什麼犯罪

鹽是國家管制的,實行了專營管理制度;販鹽是典型的和國家搶生意

D. 私自販鹽算是違法嗎會不會被罰款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5號

《西藏自治區食鹽專營辦法》,已經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三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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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主席 江村羅布
一九九七年七月七日 未經許可不得轉載(工布江達網)

西藏自治區食鹽專營辦法 本內容為工布江達網原創

第一章 總 則
本文出自http://www.gbjd.gov.cn

第一條 為加強對食鹽的管理,保障食鹽加碘工作的有效實施,保護公民的身體健康,依據《食鹽專營辦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對食鹽實行專營管理。
本辦法所稱食鹽,是指直接食用和製作食品所用的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內的食鹽生產、儲運和銷售活動:
第四條 自治區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是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鹽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自治區鹽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區食鹽專營工作。
地(市)、縣(市、區)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行署)鹽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食鹽專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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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食鹽的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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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自治區對食鹽實行定點生產制度,非食鹽定點企業,不得生產食鹽。
第六條 食鹽的定點生產企業由自治區鹽業主管部門,根據自治區食鹽資源狀況和自治區核定的食鹽產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證質量的要球,在取得自治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許可後;提出設立意見,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審批
第七條 自治區對食鹽的生產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食鹽的年度生產計劃由自治區計劃行政主管部門下達,自治區鹽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八條 嚴禁利用礦鹽鹵水曬制、熬制食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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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食鹽的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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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自治區對食鹽的分配調撥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
食鹽的年度分配調撥計劃,由自治區計劃行政主管部門下達,自治區鹽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條 自治區對食鹽批發和零售實行許可證制度。
食鹽的批發、零售許可證由自治區鹽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統一規定的式樣制發。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
第十一條 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具備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倉儲設施;
(四)符合自治區食鹽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二條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企業,必須具備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並取得地(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許可,向自治區鹽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可證,自治區鹽業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發給食鹽批發許可證,同時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備案。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鹽批發業務。
第十三條 食鹽批發企業應當按照自治區的計劃和規定的渠道購進食鹽,並按規定的銷售范圍銷售食鹽。
第十四條 經營食鹽零售業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依法向當地鹽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食鹽零售許可證,取得食鹽零售許可證後方可憑證到當地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食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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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也必須從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食鹽。
食鹽批發企業應當對批發的食鹽逐筆登記蓋章,以備檢查。
第十五條 享有食鹽批發經營權的企業,經營食鹽邊境貿易的,須經自治區鹽業主管部門審核批准,並到自治區邊境貿易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食鹽零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執行自治區規定的食鹽價格。
第十七條 在自治區內銷售的食鹽必須是在有效期內的加碘鹽。
嚴禁將下列產品作為食鹽銷售:
(一)液體鹽(含天然鹵水);
(二)工業用鹽、農業用鹽;
(三)利用井礦鹽鹵水曬制、熬制的鹽產品;
(四)不符合國家食鹽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產品;
(五)其它非食用鹽產品和非碘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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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食鹽的儲存和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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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自治區鹽業主管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合理的庫存量,並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備案。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應當按照自治區鹽業主管部門的要求,保持食鹽的合理庫存。
第十九條 托運或自運食鹽的單位和個人,應持有自治區鹽業主管部門核發的食鹽准運證。
食鹽是國家重點運輸物資,自治區各運輸企業應當優先安排,保障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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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處 罰 如經網站同意轉載的文章請註明出自工布江達網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食鹽的,由鹽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食鹽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利用井礦鹽鹵水曬制、熬制食鹽的,由鹽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鹽產品、違法所得和生產工具,並處違法生產的鹽產品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由鹽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批發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經營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食鹽零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從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單位或個人購進食鹽的,由鹽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食鹽,並處違法購進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食鹽批發企業未辦理邊境貿易手續而從事食鹽邊境貿易業務的,由邊境貿易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西藏自治區實施〈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辦法》的規定處罰。 請勿惡意採集工布江達網內容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一)、(三)、(三)、(五)項的規定,將非食用鹽作為食鹽銷售的,由鹽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將不符合食鹽標準的鹽產品當作食鹽銷售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無食鹽准運證明托運或者自運食鹽的,由鹽業主管部門沒收違法運輸的食鹽,對貨主處以違法運輸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對承運人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鹽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構不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本文出自http://www.gbjd.gov.cn

第六章 附 則 未經工布江達網許可不得轉載

第二十九條 漁業、畜牧用鹽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自治區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n本篇文章來源於 工布江達網|www.gbjd.gov.cn 原文鏈接:http://www.gbjd.gov.cn/200811/133724.html

E. 販鹽,怎麼樣就是觸犯法律怎麼樣是合法

國家對食鹽實行了專營管理制度,如果違反了《食鹽專營辦法》的販鹽行為則屬於違法行為。

《食鹽專營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5號)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批發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經營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託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以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從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食鹽,可以並處違法購進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無食鹽准運證托運或者自運食鹽的,由鹽業主管機構沒收違法運輸的食鹽,對貨主處以違法運輸的食鹽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對承運人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國家對食鹽的分配調撥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

食鹽年度分配調撥計劃,由國務院計劃行政主管部門下達,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條 國家對食鹽批發實行批發許可證制度。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必須依法申請領取食鹽批發許可證。未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不得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第十一條 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審查批准,頒發食鹽批發許可證,並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備案。
食鹽批發許可證由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統一製作。
第十二條 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倉儲設施;
(四)符合本地區食鹽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三條 食鹽批發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計劃購進食鹽,並按照規定的銷售范圍銷售食鹽。
第十四條 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託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以及食品加工用鹽的單位,應當從當地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企業購進食鹽。
第十五條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食鹽零售單位和受委託代銷食鹽的個體工商戶、代購代銷店,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食鹽價格。

F. 古代為什麼走私食鹽犯法

因為在古代鹽是由官府生產經銷或向官府納稅後才可以銷售的。

春秋名相管仲在齊國實行的「官山海」,是中國歷史上最早實施的鹽鐵專賣政策,它使齊國迅速致富,成就為春秋時期的第一個霸主。

到漢武帝時期,朝廷因連年征討匈奴,中央財政日漸空虛,這才發現鑄錢和煮鹽對國家賦稅的極端重要性,由此催生了在中國歷史上時斷時續實施了長達2000餘年的「鹽鐵官營」政策。

(6)販鹽違法嗎擴展閱讀:

鹽的利潤在一切行列之首,以身試法的私鹽販子屢禁不止,膽有多大利就有多高,很是殷實了一些不怕死的。而這些最不怕死的人並不是普通的老百姓,而是封建統治機器中的權貴、宗室和宦官。

朝中顯貴世家通常會向掌管「鹽引」的官員行賄,他們無需向邊境運糧就能輕而易舉地拿到「鹽引」。「鹽引」在手,幾乎等於大把的銀兩唾手可得。官方渠道不能到達淮河以南的天津鹽,卻通過走私源源不斷佔領了南方廣大的市場,走私的顯貴也因此肥得流油。

「官私不可緝也」即私鹽難禁的根本原因,是「緝私之人即販私之人」,當然緝私收效不大。至乾隆朝後,問題就更嚴重了。官逼民反,明朝時尚不成氣候的多煮鹽,私賣余鹽的形式在清朝日益盛行,備受苛捐雜稅盤剝的窮苦百姓也加入了販私鹽的行列。

另外,私鹽販子為了對抗朝廷關口的勒索,乾脆以武力闖關,「造遮洋大船列械販鹽」。有時候,一旦行賄滿足不了關口官員的胃口,或者受到百般刁難,鹽販便拿起大刀長矛,和官兵對抗,揚帆沖關。

G. 倒賣食用鹽違法嗎能判多少年

違法,不僅違法還犯罪。是刑事犯罪。非法經營食鹽和煙草的定罪量刑可以分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的法定基準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單位犯罪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和升格量刑特別規定這些來判斷。非法經營罪是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買賣非法文件,以非法謀取利潤為目的,從而導致市場秩序混亂的行為。

H. 在貴州販鹽多少可以定罪

非法經營罪量刑標准: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
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經營罪量刑標准:(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
專場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 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 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非法經營罪量刑標准:本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限制經營、買賣的物品、
許可證或批文,以及其他如電信業、證券、期貨業等的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經營罪量刑標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1、個人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或者單位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
2、個人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或者單位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500份以上不滿1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以上不滿15000本,或者圖書2000冊以上不滿5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500張(盒)以上不滿1500張(盒);
4、單位非法經營報紙15000份以上不滿5萬份,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不滿5萬本,圖書5000冊以上不滿15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不滿5000張(盒);
5、達到前四項各起點標准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年內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
非法經營罪量刑標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1、個人非法經營額30萬元以上,或者單位非法經營額100萬元以上;

2、個人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或者單位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
4、單位非法經營報紙5萬份,或者期刊5萬本、圖書15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5000張(盒)以上;
5、達到前四項各起點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二年內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

非法經營罪量刑標准及大量的司法解釋均可在智豪刑事網官網上查詢

I. 為什麼販鹽違法

鹽關系著國計民生,屬於公共產品,為防止價格上漲過快,哄抬價格,同時國家也為了保障稅收,因此,禁止食鹽非法經營。

J. 為什麼古代販鹽犯法,販魚不犯法

鹽?魚?能一樣嗎?一年不吃魚都行,一天不吃鹽能行嗎?鹽說重一點,就是一個國家的生存命脈,從古到今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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