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違規
㈠ 如何解決違規招標行為(上)
法律缺位 違規招標花樣多 在招投標活動監管方面,規范招標人的招標行為要比規范投標人的投標行為難得多,這是由於以往比較注重對投標人投標行為的規范管理,且已經制訂了一系列規定、辦法的結果。比如對有不良行為的投標人可以通過「限制准入」的辦法加以排除。而招標人分別隸屬於不同部門,有些部門的行政級別比當地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操作部門都高, 面對招標人的不規范行為, 僅靠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或操作部門單方力量實難規范,而且招標人違規的情形多種多樣,更是加大了監管、規范的難度。因此,想要很好地規范招標人的招標行為,首先要找准招標人存在的不規范行為,以期對症下葯。 不具備自行招標資格仍為之 招投標工作是一項專業性和技術性都很強的工作,為了招投標活動的順利開展,必須由熟悉招標業務,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的人員搭建招標工作班子,負責整個招投標活動。如招標人不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可是,一些不具備自行組織招標能力的招標人卻不願委託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原因是多方面的:一、一些招標人認為委託給采購代理機構會削弱招標人的權力;二、認為即使在招標過程中發生了一些違法違規的情形,可以堂而皇之地推託責任,如「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又沒強調,不知道這樣做是不對的」,認為不知者無罪;三、一些招標人把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看作采購代理機構,大事小事一律由政府采購監管部門代勞。這些認識都是不對的,與《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等相關規定相悖。 法律規定了招標人自行招標必須具備的條件,不具備條件的采購人必須委託招標代理機構。過去,為盡量減少招標人組織招標的成本,一些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積極對招標人進行招標業務指導,從寬把握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的條件,其實這樣做,既有利又有弊。有利的一面,節省了招標人的招標成本,但也有不小的弊端,即讓不了解招標的招標人自行組織采購,很容易在招標過程中出現違法違規的現象,從而大大增加了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實施監管的難度。 招標公告中資質要求不合法 一些招標人在招標公告中對投標人的資質要求過高,或是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使得投標局限在少數幾家「意中人」范圍之間競爭,致使政府采購項目不能充分競爭,增大了采購人與供應商、供應商之間串通投標的可能性。 招標文件制訂欠科學 一些招標人在制訂招標文件時,故意在招標文件中設置無效標陷阱,導致一些投標供應商在非實質性條款上被判為無效標。如在招標文件中經常會有這樣的提法,如投標人不能實質性地響應招標文件的相關條款將作為無效標處理。到底哪些條款為實質性條款,招標文件中並未明確,這就帶來了在評標時的隨意性。招標人想不讓某家中標,就刻意地去尋找投標文件的漏洞,哪怕一個小小的疏漏,只要與招標文件中的某些並不重要的條款進行對照,認為不符,就可以草率地判之未實質性響應,成為無效標。 擾亂評標現場秩序 一些招標人非法干預正常的評標活動,這主要反映在對評標委員會中評審專家的評標活動施加影響,引導評審專家向自己的「意中人」傾斜,如招標人達不到目的,則故意拖延評標時間,遲遲不決標。 合同簽訂不夠規范 這反映在,若招標人覺得不是自己中意的單位中標的供應商,則會在簽訂合同時額外增加一些招標文件中並未規定的內容,增加中標人無法接受的條款,有意為難中標人;若是招標人自己中意的供應商中標,則在簽訂合同時給予更多優惠。 因此, 有些招標人在草擬招標文件時故意對部分關鍵條款含糊其詞,留下餘地。一些招標人甚至事先與意中的投標人達成默契,中標後招標人再設法補償。 以上僅列舉了一些目前在招投標活動中發現的比較典型的不規范情形,實際情況遠遠不止這些,比如:一些招標人事先內定中標人,把招標看成是走過場,搞虛假招標。還有一些招標人以時間緊為借口,要求縮短招標時間讓知曉的人少一點,即便能夠獲知,也讓投標人來不及充分准備,以此排擠潛在投標人。 一、加強宣傳 輔以法律手段 招標人招標行為的不規范,一方面是由於不了解相關的招投標法律法規、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等;另一方面是由於法律意識淡薄。後一種情況畢竟是少數,大多數招標人因對政府采購、招投標相關法律規定不熟悉,無意中產生了某些與法律規定相悖的行為,所以作為招投標監管部門,不能只是為了監督而監督,要將服務貫穿到招標監管的全過程中。做好服務,就要做好法規的宣傳服務,有必要提醒招標人,在招標投標的各個環節中,招標人有哪些方面是需要注意的,有哪些情況是法律不允許出現的,且最好能以書面形式將招標活動中需要注意的事項一一告知。 對待後一種情況,即法律意識淡薄,知法犯法,就只好採取相應的法律手段加以防範了,如對規模較大的工程項目,申請紀檢監督部門參與行政監察,對國家公務人員在招投標活動中出現的營私舞弊行為堅決予以糾正與嚴懲。申請紀檢監察部門監督應成為一項制度固定下來,只要是使用國有資金或國有投資占控股的項目,達到一定規模的一律申請監督。 合理設定資質等級要求 招標人應根據項目特徵,依據資質管理方面的規定,合理確定投標企業應當具備的資質等級及項目經理資質等級要求,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因工程特殊,確需提高一個資質等級的,必須徵得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的同意。招標人不得在招標公告或是招標文件中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 制訂統一的招標文件範本 招標文件是指導招投標活動的法律文書,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無論是投標人的投標、招標人的評標定標和最後雙方合同的簽訂,都要以招標文件為依據,招投標過程中引起的爭議,也要對照招標文件的規定進行處理。因此,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方面的規定,制訂公正合理的招標文件顯得尤為重要。 首先,招標文件的內容要力求完整。按照《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准、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准等所有實質性內容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都應在招標文件中一一列明;其次,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實質性條款要以醒目方式標明。在一系列招投標部門規章中,對於實質性要求的條款,都有以醒目方式標明的要求,這樣做是為了引起投標人的足夠重視,盡量減少不必要的無效標情況出現;再次,招標文件中必須明確評標定標辦法,評標定標辦法必須合情合理、合法合規。法律規定:「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工程建設、貨物采購項目,應當採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凡招標文件中沒有明確的評標辦法,不得作為評標定標的依據。 此外,招標文件中的條款要符合法律規定,不得帶有歧視性條款或是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總之,只有招標文件內容的客觀與公正才能保證整個招投標活動的客觀與公正。(上)
㈡ 違反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怎麼處理
好好讀讀條例,違規的結果---也就是處罰在條例中頭都有體現
㈢ 邀請招標中有哪些違規行為
在對違法違規招標投標行為及其處理規則進行分析之前,我們有必要對招標投標行為的法律性質作一個簡要解析。
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同樣要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招標人發布招標公告的行為屬於要約邀請。據此規定,投標人投標的行為應屬於要約,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的行為應屬於承諾。
招標投標行為不僅具有要約邀請、要約、承諾的一般法律特徵,同時,因其是一種競爭機制的合同訂立方式,故其還具有許多的特殊性,所以說招標投標行為是要約邀請、要約、承諾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
(3)招投標違規擴展閱讀:
招投標制度是為合理分配招標、投標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建立的管理制度,加強招投標制度的建設是市場經濟的要求。招標投標制度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通過招標投標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特點是要充分發揮競爭機製作用,使市場主體在平等條 件下公平競爭,優勝劣汰,從而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招標投標是市場競爭的一種重要方式,最大優點就是能夠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原則。
通過招標采購, 讓眾多投標人進行公平競爭,以最低或較低的價格獲得最優的貨物、工程或服務,從而達到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提高招標項目的質量、提高國有資金使用效率、推動投融資管理體制和各行業管理體制的改革的目的。
(2) 通過招標投標提升企業競爭力
促進企業轉變經營機制,提高企業的創新活力,積極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提高企業生產、服務的質量和效率,不斷提升企業市場信譽和競爭力。
㈣ 投標人在招投標領域的典型違法違規行為有哪些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
①「第六十七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一)以行賄謀取中標;(二)3年內2次以上串通投標;(三)串通投標行為損害招標人、其他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②「第六十八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罰。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3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一)偽造、變造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件騙取中標;(二)3年內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義投標;(三)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給招標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四)其他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③「第六十九條出讓或者出租資格、資質證書供他人投標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④「第七十六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七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⑤「第七十四條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
以上均為投標人在招投標領域的典型違法違規行為。
參考資料:中國招標公共服務平台「招標采購大講堂」和「政策法規」
㈤ 如何處罰招投標違規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違法所得;
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兩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招投標違規擴展閱讀
《招標投標法》
第66條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12條的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2)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術採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4)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㈥ 招投標中投標人違法行為有哪些
(1)投標人掛靠在其他單位投標;
(2)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來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
(3)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不是本單位人員,投標人不能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項目負責人、主要技術人員的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等勞動關系證明材料;
(4)由其他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文件上加蓋印章和簽字等行為。
招投標中投標人違法行為2.串通投標
(1)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內容;
(2)投標人之間約定好中標人;
(3)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4)屬於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5)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採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招投標中投標人違法行為3.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
招投標中投標人違法行為4.虛假投標
(1)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2)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3)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4)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5)提供虛假的資格證明文件等;
(6)隱瞞真實情況提供其他虛假信息。
招投標中投標人的違法行為會影響招投標的公正性、平等性,要堅決抵制這種行為的發生。
㈦ 招投標活動違法一般到哪幾個部門舉報
1、對於政府采購中招標投活梗的,由於政府采購規定其主要監管部門為財政部門,因此,如果是政府采購招標投活動監管部門為財政部門;
2、對於非政府采購的招標投標投活動,《關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規定由主管部門監管;
3、最新的發改委三定方案規定,發改委為招標投標工作的協調部門,因此發改委也有權監管全國招標投標工作;
4、根據采購人的性質不同,有權監管部門可能還會包括審計部門、監察部門、國資委等。
(7)招投標違規擴展閱讀:
招投標活動違法可向建委相關部門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
投標人少於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並製作記錄。
第五十四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十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
投標人少於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並製作記錄。)、
第五十四條 規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七十七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招標人不按照規定對異議作出答復,繼續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並影響中標結果的,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六十五條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㈧ 如何處罰招投標違規行為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兩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㈨ 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環節的幾種違規手法及改進建議
自2000年招標投標法實施以來,政府投資項目工程建設招投標已經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程序。但現行招投標制度的設計仍存在一些薄弱環節,以致工程項目招投標成為當前工程建設領域商業賄賂的重「災區」。從政府投資審計情況看, 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環節 常見的違規手法有以下幾種: 一是瞞天過海,規避招標。如將工程項目化整為零,拆分到法定公開招標限額以下,以避開招標;或者僅對主體結構等進行招標,附屬工程則實行議標發包;違法變公開招標為邀請招標等。 二是明招暗定,虛假招標。有的建設單位早已內定了施工單位或者供貨商,但迫於招標的規定還得走走過場,其中的「障眼法」首先是從招標條件上為關系人「量身定做」,通過對既往業績、產品品牌等方面的特殊限制,將潛在競爭者拒之門外,;接下來是暗中泄露標底信息,使關系人編制的標書可以「照葫蘆畫瓢」,與標底最為接近;然後在評標過程中暗做手腳,搞「定向評標」,確保關系人能最終能夠中標。 三是串標圍標,非法競爭。承建商為了承攬工程,以串標、圍標等非法手段參與競標的現象,已成為目前業內公認的「潛規則」。有些施工企業之間甚至達成了輪流中標,並向「陪標」者支付「利潤分成」的「君子協定」。還有的乾脆由一家企業以數家企業的名義做幾份不同的標書去圍標,甚至出現了專門掛靠多家有資質的施工企業四處競標,中標後再轉手牟利的圍標「專業戶」,加劇了工程招投標領域中的不正當競爭。 四是偷梁換柱,低中高結。由於公開招標壓縮了承建方的不正當「利潤」空間,一些施工企業遂先壓低報價中標後,再設法變更合同,追加投資。合同變更的主要方式是「設計變更」,即通過賄賂甲方管理層,隨意變更設計施工方案,提高工程價款。還有的事先就簽訂了「陰陽合同」,按中標價簽訂的「明」合同僅提交管理部門登記,實際履行的「暗」協議則高於中標價,甚至包括好處、回扣等內容,以致工程最後投資遠遠超出預算。 針對上述幾種違規手段,審計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進一步改革現行招投標管理制度,強化對工程建設市場的統一有效監管。強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監管職能,積極創造條件,逐步組建統一的遊行建築市場,對各類建設工程實行統一招投標。 二是進一步完善招投標運行機制,確保招投標各環節「陽光操作」。規范招標文件商務、技術範本,研究科學合理的資格預審辦法,改進招投標方式方法,通過實行「資格預審公示」、「無底價或者公開低價招標」、「技術標、商務標分段評定」等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少招投標運作中的人為因素。 三是進一步健全相關配套制度,切實優化招投標制度運行環境。健全責任約束和追究制度,從建設單位負責人、主管人員、招標機構工作人員到評委,哪個環節出現問題都能嚴格落實責任;推行合同履約擔保、有形建築市場和施工現場「兩場」聯動等制度,加強對招投標活動的事後監督和約束;深化建設市場准入制度改革,合理確定市場准入控制的對象、標准和評價方法,依法限制有不良行為記錄的企業及人員進入工程建設市場,促進整個行業的自律和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