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紀律處分條例
❶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財政紀律,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給予什麼處分
警告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二十三條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四條規定 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揮霍浪費罪,是由人大代表趙林中提出的一個新罪名,全國人大代表趙林中最近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關於遏制過度應酬、公款吃喝的建議》,認為「公款吃喝者侵佔和浪費了社會財產,應當對此通過立法定罪」,建議修改刑法,設立「揮霍浪費罪」,以遏制屢禁不止的公款吃喝之風。
(1)財經紀律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案例:
2013年9月,馬尾區某國企副總經理張某組織員工赴琅岐參觀,由公司財務部吳某具體負責與琅岐某接待公司聯系對接事宜。
公司共13人到琅岐農場參觀、遊玩、吃飯、採摘水果等,費用共計9313元,由琅岐某接待公司開具的住宿費2700元、餐費3813元發票及其他發票2800元作為憑證,經張某簽字同意後以招待客戶名義用公款予以報銷。
同年12月,張某組織員工去閩侯旗山開年會,由公司辦公室主任朱某負責與旗山某接待公司聯系對接事宜。公司共17人到旗山泡溫泉、吃自助餐、參加篝火晚會,第二天參觀萬國寺,回到福州後到台江某KTV唱歌,之後又到福州地礦大廈附近某土菜館吃飯。
此次遊玩費用共計11426元,由會務費發票7305元、餐費發票371元、其他發票3750元作為憑證,經張某簽字同意後用公款予以報銷。
2014年8年14日,馬尾區監察局給予張某行政警告處分。
❷ 紀律處分條例中違規使用財政資金的紀律處分是什麼
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❸ 什麼是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如何處分
違反財經紀律行為,是指違反財經管理法規、破壞國家財經管理秩序,按照黨紀處分條例規定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行為。一般行為批評教育,嚴重的依法處理。
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違反財經紀律行為主要有:
一、隱瞞、截留、坐支應當上交國家的財政收入的。
二、將隱瞞、截留款合夥私分的。
三、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國家財政撥款、退稅款或補貼的。
四、將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的錢款合夥私分的。
五、不按預算或用款計劃核撥國家財政經費、資金的。
六、擅自動用國庫款項或財政專戶資金的。
七、個人借用公款超過6個月不還的。
八、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
九、在對內對外活動中接受禮品應當上交而不上交的。
十、將接受的禮品集體私分的。
(3)財經紀律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第一條為了糾正財政違法行為,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在規定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應當根據審計機關的授權,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根據需要,國務院可以依法調整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審計機關)的職權范圍。
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個人,屬於國家公務員的,由監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照人事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
(二)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范圍、標准、對象和期限;
(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准徵收或者變換名稱徵收;
(四)緩收、不收財政收入;
(五)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三)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四)不依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
(五)違反規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條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延解、占壓應當上解的財政收入;
(二)不依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財政資金;
(三)違反規定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四)將應當納入國庫核算的財政收入放在財政專戶核算;
(五)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准;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❹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哪六大紀律
黨的十九大黨章修正案第四十條明確黨的紀律主要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使全面從嚴治黨的尺子越來越清晰。
黨紀處分有輕重之別,黨的六大紀律無軟硬之分,黨紀就是鐵規戒律。基層黨組織和黨員幹部在處理黨群關系時,必須遵守群眾紀律,做好黨的各項具體工作必須遵守工作紀律,黨員幹部在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中必須遵守生活紀律。如若違反了黨的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說到底都是破壞了黨的政治紀律。
(4)財經紀律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堅持干在實處強化實績帶動。「六大紀律」執行得好不好,最終還要實績來檢驗。這就需要黨員幹部立足崗位拼實干、比實力、出實績,努力用自身「辛苦指數」和「實干指數」換取群眾「幸福指數」。
中心穩、方向明,大局清、諸事寧。黨員幹部要胸懷大局、把握大勢、著眼大事,站在全局角度,以自身超常態應對工作新常態,助推中心工作發展。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就是黨員幹部的奮斗目標。
黨員幹部要把民生放在更加突出位置,以此為謀事幹事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努力讓群眾收獲實實在在的利益。實績體現在服務常態長效上。要堅持繼承和發展,抓好制度的建立、完善、執行和評估,對服務薄弱環節立新規、補漏洞,努力向制度建設要長效,讓聯系變成常態,讓服務成為習慣。
❺ 新頒布的黨員處分條例為什麼沒有違反財經紀律錯誤
《黨紀處分條例》是對違反黨的紀律進行處罰,不對違反行政、業務規定進行處分。違反財經紀律屬行政處分的范圍,按《公務員法》或《財務管理規定》,由行政組織或行政領導對其處分。
黨內黨外有別,黨紀政紀有別,黨紀政紀國法有別。
❻ 紀律處分條例實施細則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主動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退出違紀違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
(二)串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
(三)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五)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http://www.lawxp.com/statute/s973421.html#div12415144
❼ 財務人員受領導指使違反財經紀律行為依據什麼處分
國家機關,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由國家撥給經費的團體,其財務人員受領導指使違反財經制度,違反財政法規截留、挪用、侵佔、浪費國家資金的款項,除有關法規另有處罰規定者外,依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國發[1987])58號)予以處罰、處理。
《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
第四條 對有違反財政法規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行政領導人(以下簡稱責任人員),應當根據事實和情節,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二)罰款:最高不超過相當於本人三個月的基本工資。
第五條 對違反財政法規款額,無論數字大小,都應當區別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沒收非法所得;
(二)收繳應當上交的收入;
(三)追還被侵佔、挪用的資金;
(四)沖轉有關的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