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處分影響
A. 開除軍籍或除名有什麼後果
除名,部隊承認其當兵的經歷。
開除軍籍則是部隊不承認其當兵的經歷。
《紀律條例》第一百四十三條 對義務兵實施除名處分,由其所在營級單位提出書面處分建議,團、旅司令機關調查核實,旅、師正職首長審核後,報軍級單位批准。
《紀律條例》第一百四十四條 對被除名的義務兵,取消其軍銜,原有職務自然撤銷,不得享受國家對退出現役軍人的優待。離隊時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批准機關出具證明,並派專人將其檔案材料送回原徵集地縣(市、區)人民武裝部。
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對被除名的義務兵,應當及時接收,協助辦理落戶、檔案材料移交等有關手續,並在本縣(市、區)范圍內予以通報。
《紀律條例》第一百四十五條 對被開除軍籍的人員,取消其軍銜和在服役期間獲得的獎勵,原有職務、級別自然撤銷,不得享受國家對退出現役軍人的優待。離隊時不予辦理退伍手續,由批准機關出具證明並派專人遣送。
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對被開除軍籍的人員,應當在本縣(市、區)范圍內予以通報。
拓展資料:
開除軍籍是取消現役軍人身份以及與此相適應的軍人權利和義務的一種行政處分形式。
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中,開除軍籍是軍紀處分中的最高懲戒方式。開除軍籍是軍人處分中最嚴厲的一種處分方式。
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規定,應予開除軍籍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1)被判刑的反革命犯罪分子一律開除軍籍;
(2)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犯罪分子一般應開除軍籍;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一般不開除軍籍;
(3)對於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確已喪失革命軍人基本條件的,必要時也可開除軍籍。以上需要開除軍籍的人員,戰士須經軍級單位批准,營以下幹部須經大軍區或軍兵種一級單位批准,團職以上幹部須經中央軍委批准。
網路—紀律條令
網路—開除軍籍
B. 受到開除處分的公務員,有什麼法律後果
受到開除處分的公務員,承擔的法律後果是根據其犯罪行為來確定的,如果是利用職務進行貪污的,則根據貪污金額來進行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三條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公務員違紀違法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違法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以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處分決定機關不得因公務員申辯而加重處分。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2)除名處分影響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C. 請問被部隊除名處分的後果是什麼只要說後果,請具體點。別的話就不要說了
記載島你的檔案里,你的人生都有了污點,以後不管你去哪裡只要一看到你的檔案都會對你產生不利影響
D. 單位除名有什麼影響
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它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被判刑並入獄服刑的;(2)二次勞教被注銷城市戶口的;(3)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仍不好的;(4)嚴重犯有《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第11條所列七項錯誤行為之一的。 開除處分的處理時限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 除名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一種行政處理方式。它不屬於行政處分,是指職工無正當理由曠工超過一定期間,單位依法從職工名冊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條件是:(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2)經批評教育無效;(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在計算連續曠工時間時,可以把曠工期間的節假日、休息日的天數扣除後計算。在累計曠工時間時,應按自然年度進行計算。除名沒有處理時限規定。 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違紀辭退在我國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夠開除、除名條件,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決定解除其工作從而終止勞動關系的制度。辭退不是行政處分,是一種行政處理,沒有處理時限的規定。違紀辭退的條件是:(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 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富餘職工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與職工結束勞動關系的一種行為。例如按照《勞動法》第26條、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就屬於正常辭退職工的情況。(手機網路『網路現金貸』,隨時滿足您的消費需求!)
E. 開除黨籍處分有何影響
開除黨籍處分的影響有:
1、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2、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專務相當屬;
3、也不得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4、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5、受開除黨籍處分的,當年工資降低一個級別工資標准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後的級別,再降低二個級別工資檔次。
6、另外開除黨籍也會影響子女入徵兵伍政審。
相關法律規定:
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F. 開除和除名的性質是一樣的嗎
除名與開除有何區別
除名是企業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國發
[1982]59
號)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
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
1
)職工經常曠工沒
有正當理由;(
2
)經批評教育無效;(
3
)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
15
天,或者
1
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
30
天。
而開除是根據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對犯錯誤職工做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
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
)對判刑並入獄服刑的;(
2
)二次勞教被注銷城市戶口
的;
(
3
)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仍不好的;
(
4
)嚴重犯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
11
條所列
七項錯誤行為之一的。企業對開除決定的處理必須依照程序嚴格執行。
在此要特別強調的是,企業對違紀、違法職工享有的
「
除名
」
和
「
開除
」
權,均是依照《企
業職工獎懲條例》
的規定,
而該條例已於
2008
年
1
月
15
日廢止。
如企業現行規章制度中
仍規定
「
除名
」
或
「
開除
」
的名義對職工做出處理決定,
一旦職工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往往因企
業的規章制度陳舊於法無據,而由企業承擔敗訴的風險。因此,企業應將《勞動法》第
25
條、《勞動合同法》第
39
條、第
40
條作為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就
本案而言,
如公司欲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也應在完善本公司規章制度的前提下,
依法對員
工下達
「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
,而不是
「
開除決定
」
。
辭職是勞動者主動提出,
辭職須提前一個月,
除名通常是因為長期不上班或因為什麼理由違
反公司的規定,
公司通知後仍然無法改正的,
公司一般採用除名的辦法。
開除通常是嚴重違
反公司的規定,
可以立即生效。
三者的性質大不一樣。解除勞動合同與開除、除名都是終止
勞動關系的手段,
但解除勞動合同,
是終止勞動合同當事人之間勞動關系的手段,
屬於勞動
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合法行為,
開除是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內部勞動規章制度的職工進
行的行政處分。除名是行政處理的一種方式但不屬於行政處分。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
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
只要符合國家法律、
法規和勞動合同的規定,
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均
可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開除、
除名則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權利,
職工一方無權行使。
解除勞動合同,
是勞動合同當事人意願一致的表現。
開除與除名則是用人單位對違反勞動紀
律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職工做出的強制性處理。
相關依據:
1992
年
9
月
29
日勞動部勞辦字
(
1992
)
45
號《關於職工擅自離職按自動離職處
理發生爭議屬勞動爭議處理范圍的復函》
指出:因為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
滿後
1
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礦工行為,
況且曠工時間已夠除名規定的期限,
所以可按除名處理。
因此,
職工擅自離職按自動離職處
理而發生的勞動爭議也屬於勞動爭議處理范圍。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
1982
)
59
號第十二條規定:對職工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
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經由第
516
號令廢止(
2008
年
1
月
15
日頒布)。現在用人單位對
職工不再適用開除。
根據《勞動法》和《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相關規定,單位對勞動者的記大過處分決定是
用人單位內部管理行為,勞動者對處理結果有爭議不能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與職工之
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一)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
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三)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處理的其他
勞動爭議。
G. 求教:在部隊被除名的後果
中國人民解復放軍紀律條令
處分制項目;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記大過。5,降職或降銜。6,撤職。7,除名。8,開除軍籍。
條件;擅離部隊或者逾假不歸,情節嚴重的給予除名處分。
處分的許可權;除名由集團軍批准。
回到地方戶口和身分證都會有。派出所也會有記錄。再回部隊是不行了。
H. 黨員除名和開除的區別
黨員除名和開除的區別主要是概念不同、性質不同,適用情形不同。
一、二者的概念不同,
黨內除名是黨組織對不符合黨員條件的黨員的黨籍作出組織處理的一種方式。除名包括對自行脫黨者除名、對要求退黨者除名和對被勸告退黨而堅持不退者除名。
黨員開除即開除黨籍,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二、二者的性質不同,
黨員除名是取消黨員資格和黨籍,是黨內的一種組織措施,不是紀律處分。除名不是黨的紀律處分,也不能代替黨紀處分。對違犯黨紀的黨員應執行黨的紀律,給予黨紀處分,不能用除名或其他組織處理手段來代替。對於應宣布除名的,也不能用某種黨紀處分來代替。
開除黨籍是對黨員作出的一種紀律處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三、二者的適用情形不同,
黨員除名的情形:
1、對要求退黨的黨員,經支部大會討論後宣布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備案;
2、如被勸告退黨的黨員堅持不退,應當提交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把他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3、對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的黨員,應作為自行脫黨處理。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開除黨籍的情形:
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2、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3、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開除黨籍
參考資料來源:共產黨網-開除黨籍和除名有什麼區別?
I. 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對今後的工作和職務有那些影響
看一下挪用的數額與挪用時間的長短,一般挪用的話只要做了就不應該,不管你是否是出於善意,你可能並沒有給企業帶來損失,但是你的做法很可能使企業面臨潛在的風險,而且違反企業的內部規定,這種處分是必然的。黨員要為人民服務,但是也不能通過這種違規的行為來做善事,規則就是規則,不要超越規則去辦事,盡管它的出發點是好的。
J. 黨員被除名後是否還能重新恢復黨員權利除名算何種處分
除名是指黨組織按照黨章規定,注銷黨員在黨內的名籍,即取消黨員資格。除名不是一種紀律處分,是黨組織處置不合格黨員的組織處理措施,對退黨、勸告退黨以及自行脫黨的黨員都可以進行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