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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物

發布時間: 2021-01-06 03:26:43

① 哪些建築物屬於違章搭建和違章建築

依照《上海市整治違章搭建和違章建築的若干規定》,違章搭建主要是指:(1)在陽台上搭設的封閉性或局部封閉性的建築物、構築物;(2)在天井中搭設的封閉性或局部封閉性的建築物、構築物。

② 違章建築應該由哪個部門來認定

違章建築的認定部門是規劃部門。違章建築審查的兩個考量標准:是否依法申辦了申辦建築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許可手續以及否違反城鄉整體規劃,均是規劃部門的職權,也是規劃部門的專業,而且規劃部門在拆遷安置補償中身份超然,只有這樣才能做出合法的、專業的、具備可信度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

(2)違章建築物擴展閱讀

可以實施房屋強拆的部門:

(一)對於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二)對於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經人民法院裁定準予組織強拆;

(三)依據《行政強製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四)對於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已作出徵收補償決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經過司法訴訟,已產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除以上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實施房屋強拆。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③ 違章建築有什麼批件和手續算合法

一、什麼是違章建築物的合法化追認?

法律一般不賦予當事人對違章建築物的房版屋所有權。但作為權該原則的例外,對於部分設計正規、結構合理的違章建築,只要不影響整體規劃,在責令當事人辦理有關手續後,可以確認當事人的房屋所有權。對於歷史遺留的違章建築,按照法律的規定,也可以確認其房屋所有權,從而轉化為合法的房地產。

二、補辦手續違章建築可轉為合法?

從行政管理法規來看,違章建築只要補辦相關合法手續的,違章建築即可為合法建築物,也就是說,違章建築雖然本身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但不是絕對的。只要違章建築物的佔有人補辦了建設工程用地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違章建築物也就從違法轉為合法。

④ 違章建築,是指哪些建築物

什麼是違章建築

一、違章建築的概念

建築物,是指運用各種材料生產出來的具有各種使用價值的建築物、構築物,是人可以在其中進行生活或生產活動的、固定於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場所,如住宅、辦公樓、廠房、庫房等。

違章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違章建築,主要包括:(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4)擅自將臨時建築設成為永久性建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39條和40條)

二、違章建築的特徵

違章建築,是指違反法律和政策的規定,由公民或法人擅自建造的建築物及構築物,通常表現為擅自搭建的棚房、攤位、簡易樓宇等。

違章建築最主要的特徵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違章建築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由於其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所以原則上不賦予當事人所有權,不能依法進行產權登記(《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5條和第23條)。但是,違章建築物本身仍然是物的一種,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未依法認定要求拆除之前,違章建築建造者仍然對物享有某些物權法上的權利。這些權利主要包括:

1、有權處分建築材料。雖然建造人對該建築物不享有所有權,因此亦不享有處分權,但違章建築物建造人對違章建築物的構築材料享有所有權,對構築材料當然享有處分權。

2、有權佔有建築物。佔有是一種事實而非一種權利,是一種人對物的控制與支配狀態。佔有可因享有所有權、他物權或者其他權利而發生,也可因某種缺乏權利依據的行為以及單純的自然事實而發生。違章建築物盡管不能取得所有權,但因為建造人對該違章建築物具有事實上的管領力,可以成立佔有。這種佔有的事實狀態受法律保護。

3、有權使用建築物。佔有的目的並不僅僅是據為己有,而是按照物的物理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違章建築之上的使用權是一種臨時性使用權。一旦建築物被拆除,使用權隨即消滅;或者違章建築取得合法性之後,該種違章建築之上的使用權也就消滅,轉化為合法建築的使用權(《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理》第32條和第35條)。

4、有權對違章建築收益。違章建築的所有人對違章建築的佔有是有權佔有,所以其當然有權收益,只是這種收益權應當受到法律的限制,佔有人只能因本人使用建築物而取得收益,而不能以出租等方式收益。

⑤ 違章建築怎麼界定

違章建築是指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違章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築。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5)違章建築物擴展閱讀:

當違章建築遭受他人侵害時,侵害人是否學要負停止侵害、賠償等責任,實務中有不同的意見。有一種意見認為國家(法院)保護的應當是合法權益,對違法的民事行為帶來的權益,法院不應當保護。

而違章建築沒有經過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違反了《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此產生的利益,國家不應該保護。這種觀點是片面的。

違章建築雖然在未得到相關部門批准之前不是合法建築,但違章建築不是人人皆可毀損,對違章建築只能通過法定程序由法律授權的相關部門處理。拆除、沒收違章建築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是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執法行為。

除此之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擅自拆除、侵佔或毀損違章建築的做法顯然是於法無據。從另外一個方面說,非法財產並不能因為其非法而可被他人任意剝奪,如果法律允許的話,則會造成私權的泛濫(比如搶奪他人佔有的毒品、非法槍支也可以被允許了)。

因此,擅自拆除、毀損或侵佔他人佔有的違章建築也是違法行為,構成了民事侵權,對由此違法行為而給他人造成的經濟損失,行為人當然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⑥ 違章建築物法律法規是怎樣規定的

關於違章建築的規定很多,要看具體違章建築的類型。
城鄉規劃法(1)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准、核准、備案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第二款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准、核准、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3)第三十九條規定:「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准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准文件;佔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4)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三款規定:「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三款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水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在河床、河灘內修建建築物」;
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築控制區內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
鐵路法第四十六條、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條、文物保護法第十一條、環境保護法第十八條、港口法第四十五條、防洪法第二十七條等實體法條款,分別從不同角度對相關建築物、構築物的建設作出了限制性規定,

⑦ 什麼樣的房子算是違章建築

違章建築即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建造的房屋。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築。

違章建築主要包括:(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

(4)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

有一種觀點認為,所謂違章建築,是指未經主管部門的許可而擅自動工興建的各種建築物和構築物。然而這種觀點雖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並不盡科學,其並沒有指明「違章建築」中所謂「違章」的本質,只是一個籠統表面的定義,容易在指導實務中出現差錯。這個將在後面論及,這里暫不做具體討論!

違章建築依其「違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種不同的情況。從表面上看違章建築建築人有無土地使用權上說,違章建築大體上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建築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因而也無法取得建築許可證;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築物,即雖有利用該建築物佔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築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築許可證而擅自建設的建築。

⑧ 違章建築如何處置

國家規定,違章建築不僅要被拆除,違建當事人還要承擔拆除違建所花費的全部費用。

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8)違章建築物擴展閱讀

違章建築拆除途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了「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由國土部門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⑨ 違法用地上的建築物屬於違法建築還是違章建築

違法使用土地上任何建築物都屬於違法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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