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三違處分 » 人民法院人員處分條例

人民法院人員處分條例

發布時間: 2021-01-06 01:45:35

A. 人民法院紀律處分條例制定的時間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是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專。文號是法發[2009]61號。屬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共分3章111條,從政治紀律、辦案紀律、廉政紀律、組織人事紀律、財經紀律、失職行為、違反管理秩序和社會道德行為等方面,對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和日常生活行為進行了全面規范。

B.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的印發通知

法發[2009]61號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法院:
現將《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院報告。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C. 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廢止了嗎

《人民抄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因《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 (法發(2009)61號)的頒布,已經廢止。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目的、依據、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二節 處分的種類和適用
第三節 處分的解除、變更和撤銷
第二章 分 則
第一節 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第二節 違反辦案紀律的行為
第三節 違反廉政紀律的行為
第四節 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
第五節 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六節 失職行為
第七節 違反管理秩序和社會道德的行為
第三章 附 則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頒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紀律處分的若干規定(試行)》、《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紀律處分辦法(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有關懲戒制度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D. 個人如何貫徹落實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

首先要恪守法官職業道德,牢記為人民服務的宗旨,
其次嚴格依法辦事,在適用法律上專一律平屬等;
三是要廉潔奉公,不貪不佔,做個勤官、廉官、清官;
四是敢於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大膽檢舉揭發控告違法違紀的行為人和 事;
五經常對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查自己,給自己敲警鍾,做貫徹落實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模範和先鋒。

E. 法官違法違紀處分條例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
法發(2009)6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目的、依據、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行為,促進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確保公正、高效、廉潔司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條例規定,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給予處分。
第三條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處分。
第四條 給予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二)紀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處分與違紀行為相適應;
(四)懲處與教育相結合。
第五條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違紀違法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節 處分的種類和適用
第六條 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七條 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六個月;
(二)記過,十二個月;
(三)記大過,十八個月;
(四)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第八條 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九條 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與人民法院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第十條 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種類。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並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應當執行的處分期。
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
處分期最長不超過四十八個月。
第十一條 二人以上共同違紀違法,需要給予處分的,根據各自應當承擔的紀律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人民法院領導班子、有關機構或者審判組織集體作出違紀違法決定或者實施違紀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本條例分則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內從重處分:
(一)在共同違紀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的;
(五)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本條例分則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內從輕處分:
(一)主動交待違紀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
(三)檢舉他人重大違紀違法行為,情況屬實的;
(四)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其他從輕情節。
第十四條 主動交待違紀違法行為,並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在本條例分則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降低一個檔次給予減輕處分。
應當給予警告處分,又有減輕處分情形的,免予處分。
第十五條 違紀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十六條 在人民法院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被依法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照本條例需要給予處分的,應當根據其違紀違法事實給予處分。
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退休之後違紀違法,或者在任職期間違紀違法、在處分決定作出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紀律處分;但是,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八條 對違紀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紀違法的財物,應當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沒收、追繳的財物,一律上繳國庫。
對違紀違法獲得的職務、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應當建議有關單位、部門按規定予以糾正或者撤銷。
第三節 處分的解除、變更和撤銷
第十九條 受開除以外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
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變更或者撤銷處分決定:
(一)適用法律、法規或者本條例規定錯誤的;
(二)對違紀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認定有誤的;
(三)處分所依據的違紀違法事實證據不足的;
(四)調查處理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五)作出處分決定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
(六)有其他處分不當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 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被處分人員的職務、級別或者工資檔次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調整;處分決定被撤銷的,應當恢復其級別、工資檔次,按照原職務安排相應的職務,並在適當范圍內為其恢復名譽。因變更而減輕處分或者被撤銷處分人員的工資福利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
第二章 分 則
第一節 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因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上述活動,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 參加非法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因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上述活動,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 違反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因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上述活動,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六條 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未經批准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有其他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節 違反辦案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違反規定,擅自對應當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對不應當受理的案件違法受理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條 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明知訴訟代理人、辯護人不符合擔任代理人、辯護人的規定,仍准許其擔任代理人、辯護人,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規定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辯護人、代理人、請託人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三十二條 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推薦、介紹律師或者代理人,或者為律師或者其他人員介紹案件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三十三條 違反規定插手、干預、過問案件,或者為案件當事人通風報信、說情打招呼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四條 依照規定應當調查收集相關證據而故意不予收集,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五條 依照規定應當採取鑒定、勘驗、證據保全等措施而故意不採取,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六條 依照規定應當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或者執行措施而故意不採取,或者依法應當委託有關機構審計、鑒定、評估、拍賣而故意不委託,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規定採取或者解除財產保全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八條 故意違反規定選定審計、鑒定、評估、拍賣等中介機構,或者串通、指使相關中介機構在審計、鑒定、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九條 故意違反規定採取強制措施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十條 故意毀棄、篡改、隱匿、偽造、偷換證據或者其他訴訟材料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指使、幫助他人作偽證或者阻止他人作證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十一條 故意向合議庭、審判委員會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節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十二條 故意泄露合議庭、審判委員會評議、討論案件的具體情況或者其他審判執行工作秘密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十三條 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十四條 因徇私而違反規定迫使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撤訴、接受調解、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損害其利益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十五條 故意違反規定採取執行措施,造成案件當事人、案外人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十六條 故意違反規定對具備執行條件的案件暫緩執行、中止執行、終結執行或者不依法恢復執行,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十七條 故意違反規定拖延辦案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十八條 故意拖延或者拒不執行合議庭決議、審判委員會決定以及上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決定、命令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十九條 私放被羈押人員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五十條 違反規定私自辦理案件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內外勾結製造假案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五十一條 偽造訴訟、執行文書,或者故意違背合議庭決議、審判委員會決定製作訴訟、執行文書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送達訴訟、執行文書故意不依照規定,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五十二條 違反規定將案卷或者其他訴訟材料借給他人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五十三條 對外地人民法院依法委託的事項拒不辦理或者故意拖延辦理,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阻撓、干擾外地人民法院依法在本地調查取證或者採取相關財產保全措施、執行措施、強制措施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五十四條 有其他違反辦案紀律行為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F.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的解讀

最高法院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說,條例共有五大特點:一是特色鮮明,把審判執行工作中的違紀行為作為紀律約束的重點來規定;二是系統全面,包容了散見於過去頒布的多個紀律條規中的內容;三是簡潔明了,避免了條文與條文之間的重復與沖突;四是與時俱進,針對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增添了新的約束性規定;五是針對性強,加重了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枉法裁判」「違法執行」「違法調解」以及「司法不作為」等違紀行為的處罰力度。
為做好貫徹落實工作,最高法院專門發出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紀檢監察部門和廉政監察員認真履行職責,不斷增強發現違紀線索和突破違紀案件的能力。上級法院紀檢監察部門要對下級法院執行條例的情況加強監督檢查,糾正個別地方法院在查處違紀案件時存在的「失之於寬」「失之於軟」現象,確保條例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

G. 事業單位工勤人員交通肇事致使一人死亡,法院判判三緩四。在處理這件事情上是根據《事業單位處分條例規定

因交通肇事罪判刑,是按照刑法判罰,和你說的條例沒有任何關系。

H.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的重要意義是什麼結合自己的工作經驗回答下

為了抓好人民法院黨風廉政建設,打造過硬的法院幹警隊伍,最高人民法院於2010年初發布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我們要結合學習、貫徹《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狠抓幹警隊伍廉政建設,確保公正廉潔執法。其一,要保持警鍾長鳴,做到廉政教育不放鬆。我們要堅持對幹警進行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教育,引導他們正確地對待金錢、地位,講政治原則,守法律紀律,崇道德風尚,自覺抵制各種誘惑,經受各種考驗。要在教育中善於運用網路等新興載體,在教育方式上善於創新,善於用幹警喜聞樂見的形式來實現教育的目的。其二,要加強監督管理,建立起確保公正廉潔執法的制度體系。在堅持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基礎上,要進一步明確院領導、中層領導的管理職責,切實擔負起監督管理下屬的職責,對失職者予以懲處。在內部管理上要不斷完善規章制度,根據最高法院和上級法院的部署,結合本院的實際,堵塞漏洞,打好「提前量」,防止發生不公正、不廉潔的問題。同時,要增大工作透明度,通過各種途徑向社會各界公開法院工作,靠「陽光工程」來防腐。其三,要嚴肅查處「害群之馬」,純潔幹警隊伍。查處是最好的教育。毋庸諱言,當前在幹警查處上還有很多制度方面的障礙,例如在績效考評中普遍把不發生違法違紀現象作為考核內容,本來這樣規定是為了強化對幹警的教育和管理以避免違法違紀現象發生,結果卻影響到了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個別領導幹部出於怕「影響績效考評成績」的考慮而竭力消化違法違紀案件。對此,我們要改進績效考評工作,把堅決查處違法違紀現象作為「政績」來對待,以提高各級法院領導幹部硬起手腕查處「害群之馬」的主動性、積極性。

I. 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最低應給予什麼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一條,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2、如果檢察院認為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3、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9)人民法院人員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黨員的犯罪與黨紀處分問題有具體規定,摘錄如下: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第三十一條 依法被勞動教養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紀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第三十三條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後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J. 結合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的規定,簡述作為一名人民法官應從哪些方面嚴格遵守

1、根據來《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自條例 》的規定,法官應嚴格遵守政治紀律、辦案紀律、廉政紀律、組織人事紀律、財經紀律、嚴禁失職瀆職行為、嚴格遵守管理秩序和社會道德等產。

2、違反以上規定,應根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 》分則第22-106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