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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法規處分

發布時間: 2021-01-05 23:52:21

❶ 一人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怎樣

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並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❷ 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什麼討論決定

一、《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

二、具體流程:

調查組將形成的調查報告轉交被調查人所在基層黨委、黨支部;黨支部召開支部大會,經表決形成支部大會決議;調查報告和支部大會決議報被調查人所在的基層黨委;基層黨委經集體討論形成書面處分意見;調查報告、支部大會決議和基層黨委的處分意見報紀委辦公室。

三、處分違紀黨員的原則:

1)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以所犯錯誤事實為依據,以黨規、黨法和黨的政策為准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2)貫徹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達到既維護黨紀的嚴肅性,又教育本人和廣大黨員的目的。

3)堅持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切實保障黨員,包括被處分黨員行使黨章所賦予的各項權利。討論違紀黨員處分的支部大會,無特殊情況,應通知本人出席,會上允許本人申辯和他人辯護,合理的應採納;支部決議和基層黨委的處分決定應和本人見面,並讓本人簽字;支部決議和基層黨委的處分決定,必須經過充分討論表決後形成,不能由少數人甚至個人擅自決定;支部或黨委成員意見有分岐,應如實上報;處分決定批准後,本人不服可以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認真處理並傳遞,不得扣壓。

4)紀檢辦公室依照黨章和中紀委《案件檢查條例》行使案件檢查權,不受其它組織、單位和個人的干涉,堅決反對說情風。發現檢舉人確屬誣告或證人出示偽證等妨礙案件檢查的行為,應予追究。

❸ 「通報批評」是否算受黨紀政紀處分

一、「通報批評」不算受黨紀政紀處分。

二、根據《黨紀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通報批評不屬於黨紀政紀處分,一般來說,通報批評屬於責任追究的一種形式。

三、通報批評屬於行政處罰范疇。相關法律將通報批評與警告等行政處罰種類同時設置在法律責任一章。

四、《行政處罰法》第八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種類:

1、包括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6、行政拘留六種。

四、雖然沒有通報批評,但該條第(七)款以兜底的形式明確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還可以將通報批評作為行政處罰措施設置在罰則中。

(3)黨紀法規處分擴展閱讀

黨紀政紀處分

1、第六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2、第七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3、第八條: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

(二)解散。

❹ 黨員被依法判處刑法後,不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該怎麼處理

2016年《黨員處分條例》規定「黨員被依法判處刑罰後,黨組織不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或者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而不處分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❺ 本條例總則適用於所有黨紀處分規定的所有其他黨內法規是對的嗎

錯的。中共中央發布或者批准發布的其他黨內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❻ 對違法犯罪的黨員的黨紀處分的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規定: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黨員被依法留置、逮捕的,黨組織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黨員權利。根據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處理結果,可以恢復其黨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復。

第三十一條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黨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2、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3、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政務處分、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6)黨紀法規處分擴展閱讀:

2003年和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總則部分第四章均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作了專門規定,對於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黨紀處分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

關於條規適用方面,應根據司法機關判決、裁定、決定的生效時間來確定如何適用相應條規,而不是根據被處分人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時間確定條規的適用。具體到適用條款,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的結果,可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黨員犯罪不被起訴,免予刑事處罰,或被單處罰金的情況。根據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黨組織在處理時,可直接引用該條款,根據司法機關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研究提出具體的黨紀處分意見。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公務員以及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單處罰金等刑罰的,應給予開除處分。在執紀實踐中,上述人員中具有黨員身份的,應一並給予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

二是黨員犯罪被判處主刑,或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情況。根據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條或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

黨組織在處理時,可直接引用該條款作出開除黨籍的處分決定。結合本案,考慮到司法機關的判決書生效時間為2016年以後,張某因故意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可直接依據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❼ 黨員違反哪些生活紀律行為將受到黨紀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條規定,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給予黨紀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根據這一規定,黨員的以下行為要受到黨的紀律處分: 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黨章是黨內大法,其他黨內法規是黨章有關規定的具體化。黨的政策是黨對國家和社會實行領導的主要手段,是全黨進行各項工作的重要依據和行為准則。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黨的政策,都是違反·黨紀的行為。我們黨是執政黨,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都是在黨的領導下制定出來的,是黨的意志的體現。因此,黨員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同時也就違反了黨的紀律。此外,黨員理應成為遵守社會主義道德的典範。因此,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也是黨的紀律所不能允許的。 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這是違反·黨紀的本質特徵。違反·黨紀,必然會在不同程度上危害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一個黨員的行為之所以被認定為違反了黨的紀律,是因為他的行為給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我們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因此,一切危害黨的利益的行為,必然也危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反之一切危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也都危害了黨的利益。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三者是統一的。 依照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應當受到追究的行為。黨員的錯誤行為有多種,並不是所有的錯誤行為都能構成違反·黨組性質的錯誤,也不是所有違反·黨紀性質的錯誤都要受到黨的紀律處分。認定黨員有違反·黨紀的錯誤,認定黨員是否應受到黨紀處分以及應受到何種紀律處分,其基本標准只能是黨章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紀處分條例中規定的行為,都是應當受到紀律追究和紀律處分的行為,它既是黨的各級組織處理違紀行為的依據,也是全體黨員的行為規范。 在黨紀處分條例中,還進一步將應當受到黨紀追究和黨紀處分的黨內錯誤依其性質的不同,劃分為政治、組織人事、廉潔自律、貪污賄賂、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財經、失職、瀆職、侵犯黨員和公民權利、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等十個類別。並對這些違紀錯誤的構成要素即違犯錯誤的主體、客體、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作了明確的規定,是黨組織對黨員進行紀律追究和紀律處分的具體認定錯誤和量紀標准。 黨的紀律是鐵的紀律。每個黨員都必須不斷加強自己的黨性鍛煉和修養,認真學習黨規黨法,逐條對照自己,並嚴格遵照執行,提高遵守黨的紀律的自覺性。黨員違反了哪一項黨的紀律都是錯誤的行為。對其中錯誤達到一定程度的,黨組織都將依據其所犯錯誤的事實,准確地認定其錯誤的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依照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恰當地給予黨的紀律處分。

❽ 新頒布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分則中具體規定了對哪6種違反紀律行為的處分

新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堅持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結合,圍繞黨紀戒尺要求,明確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六類違紀行為。

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將黨的十八大以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落實八項規定、反對「四風」等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制度化、常態化,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規定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8)黨紀法規處分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

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九條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組;

(二)解散。

第十條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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