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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不停止原則

發布時間: 2021-01-05 18:46:13

① 當事人的處分原則在何種條件下受到何種限制

處分權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項訴訟權利。
學習處分原則,應當掌握以下幾個問題:
1.當事人行使處分權處置的權利,既可以是實體權利,也可以是訴訟權利。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對實體權利的處分,是通過對訴訟權利的處分來實現的。
2.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享有處分權,法院享有審判權。處分權和審判權的關系是:處分權制約審判權,審判權監督處分權。
3.處分原則貫穿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具體體現是:
(1)民事糾紛發生後,是否起訴,以及在什麼范圍內起訴,由當事人自行決定;(2訴訟程序開始後,原告可以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也可以對原告提出反訴;(3)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法院調解;(4)一審判決後,可以提起上訴;(5)裁判生效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6)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可以撤回起訴、撤回上訴、撤回執行申請。

②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的原則是什麼

根據《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五條原則:

一、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2)處分不停止原則擴展閱讀:

民主集中制「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落實民主集中制原則,必須「把好四關」:

1、把好「紀律審查關」。紀律審查的質量是黨紀處分工作的基礎。從信訪受理、線索處置到執紀審查的各個環節,都要落實民主集中制的要求。

2、把好「執紀審理關」。做好執紀審理,是黨紀處分工作十分重要的一環。審理階段要集體審議,由審理部門集體對案件的錯誤事實、證據、錯誤定性、處理意見和程序是否合法、完備等嚴格審核,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以確保紀律審查工作的質量。

3、把好「處分決定關」、新《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對「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要嚴肅追究。

4、把好「紀律執行關」。處分決定一旦做出,必須堅決執行。黨章第十五條要求:「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組織的決定。」要堅持下級服從上級的原則,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③ 「不告不理」的原則的法律依據

在中國的訴訟法中,並沒有明確不告不理的原則。這是因為不告不理原則是一種民間說法,但是,不告不理也是訴訟原則中處分原則的一部分體現。民事訴訟中公民或法人不去起訴,則是對訴權的一種處分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對這種處分方式予以尊重,所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以起訴作為審判的前提。刑事案件必須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或自訴人進行自訴(見自訴案件),民事案件必須有原告人提出訴訟請求,法院才能開始進行審判活動。

但是,人民法院依職權原則,在審判中可以發揮積極主動作用,不消極地受起訴范圍的限制,以便使案件能夠得到正確、合法、及時的解決。

(3)處分不停止原則擴展閱讀:

不告不理早在奴隸制羅馬訴訟中就已出現,當時採取控告式訴訟形式,每個公民在得到最高裁判官的許可後,即可作為告訴人提起控訴,法院則根據其控訴在指定的日期進行審理,如果告訴人不到,則撤銷控訴。

近代資產階級在反對封建專制訴訟的過程中,繼承了古代羅馬的不告不理原則並加以發展。在刑事方面,提出了對任何人未經法定程序起訴,不得判刑。在民事方面,須當事人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要求時,才予受理。

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各國相繼確認了這個原則。英國雖無系統的成文法,但在習慣法中,採用了不告不理原則:如果沒有個人、團體和政權機關直接的、罪名肯定的並附有誓言的控訴書,法院不能進行審理。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不告不理

④ 「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的原則」是什麼意思

這是指在行政訴訟中,原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並不因原告的起訴而停止執行。內
這是因為:容第一,行政機關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是行使國家行政管理的職責,而行使管理具有連續性;第二,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在法律上具有執行力。行政訴訟是要解決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但究竟是否合法要由人民法院審理結束後才能清楚。因此,在訴訟期間不能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但是,《行政訴訟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3)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⑤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規定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堅持的原則是

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黨的領導是政務處分工作的綱和魂。黨領導一切工作,黨管幹部是堅持黨的領導的重要內容。公職人員在我國國家治理體系中處於特殊重要位置,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嚴格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履行批准手續。

民主集中制既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也是我國國家機構應當遵循的憲法原則。政務處分工作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作出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同時也必須實行正確的集中,保證政務處分的決定、批准等決策得到有效的執行。

(5)處分不停止原則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政務處分法》第六條明確規定這一要求,是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維在政務處分工作中的具體體現。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對公職人員的政務處分必須依法實施。這一規定符合法治精神,有利於保護公職人員履職的積極性,主動性,也有利於防止不擔當、不作為。

這一要求包含兩個方面:一方面,據以作出政務處分的違法情形應當法定,無法定事由不受政務處分。對違法行為的處分幅度,也應當以法定幅度為准,不得在法外任意加以改變、突破。

另一方面,對法律責任的追究應當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違反程序規定的政務處分活動不僅違法,而且可能導致政務處分決定無效。只有符合正當程序要求,才能防止政務處分決定機關可能出現的武斷、偏見和擅權,才能促進依法開展政務處分,保護被處分人的合法權益。

⑥ 行政復議不停止原行政行為執行指什麼

行政復議不停止原行政行為執行,是指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題目中這句話是錯的,因為特殊情況下,是可以停止執行的,如: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6)處分不停止原則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復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⑦ 在對公職人員的政務處分決定復審復核期間不停止原政務處分決定的執行

在對公職人員的抄政務處分襲決定復審復核期間,復審、復核期間,不停止原政務處分決定的執行。

職人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務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公職人員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

監察機關發現本機關或者下級監察機關作出的政務處分決定確有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或者責令下級監察機關及時予以糾正。


(7)處分不停止原則擴展閱讀:

公職人員受到政務處分的,應當將政務處分決定書存入其本人檔案。對於受到降級以上政務處分的,應當由人事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在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後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的變更手續;特殊情況下,經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是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監察機關在調查中發現公職人員受到不實檢舉、控告或者誣告陷害,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澄清事實,恢復名譽,消除不良影響。

⑧ 簡述行政訴訟期間的不停止執行原則

通常來是說,在行政訴訟期間自,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除非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或者在原告提出申請的情況下,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裁定停止執行。
此外,在行政訴訟期間,若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可申請復議,但在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僅供參考。

⑨ 行政法上的不停止執行是什麼意思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回事人應當在答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又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⑩ 處分原則的不當限制

承認訴訟請求(認諾)和放棄訴訟請求(舍棄)上處分權問題
現行民事訴訟法第52條雖然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但對當事人承認或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效果卻緘口不提,使其成為只給予權利,不給以保障的一個口號,因而在司法使實踐中必然造成弱化當事人處分權和法院審判權的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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