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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分包法院

發布時間: 2021-01-05 17:53:25

『壹』 評標委員會能不能根據法院判決認定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行為

法院都判了怎麼不能認定呢?

『貳』 勞動仲裁不服,起訴到法院,仲裁時我提出未訂立勞動合同,但因違法分包,不以支持,到法院後,法官問我有

要與訴訟單位確定建立勞動關系,才能把對方作為被告,否則對方作為被告的主體身份就不明確,必須先確立。
當事人之前的仲裁也是缺乏構成勞動關系的證據。因此當事人應該提供構成勞動關系的證據,譬如工資條,打卡記錄,同事證明等等。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注意以下內容:
1、申請仲裁前要有證據
對於自己提出來的主張,當事人有責任提出證據。如申請償還拖欠的工資,就要有你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如勞動合同、與單位有關人員的聯系記錄、同事的證人證言等。有一些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自己拿不到的,應該由用人單位提供,若該由用人單位提供卻拒絕提供,用人單位將承擔不利後果。
2、注意申請的時效
因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為1年,因此維權要及時,不能一拖再拖。仲裁時效期間一般是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這里有一個例外:拖欠勞動報酬的爭議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不受1年的時間限制,即只要還在職,不管多久都可以申請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3、提交書面勞動仲裁申請書
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的是書面仲裁申請書(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記入筆錄、告知被申請人),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如有2個被申請人,就提交2份申請書副本,總共提交3份申請書,申請人留存一份。
申請書內容應該包含這些內容:(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需要提交的材料:(1)申請書;(2)本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3)被訴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企業工商注冊登記信息資料;(4)證據材料清單及證據說明。5、仲裁委逾期可直接起訴。
提交之後5日可以知道仲裁委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當事人會得到通知,不受理的,仲裁委也應該發書面通知並說明不受理的理由。逾期不受理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法院起訴。
勞動仲裁案件應在45日內結束,從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計算。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逾期不裁決的,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6、以下情況可申請勞動仲裁:(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案件;(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案件;(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爭議的案件;(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爭議的案件;(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爭議的案件;(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叄』 如何理解最高院關於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有較多條款,其中受人關注的是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司法實踐過程中,原、被告雙方關於「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存在較大爭議,如工程質量保證金是否應當包含其中,原告多主張發包人欠付工程價款應當包括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本就是剩餘工程價款在工程竣工後的另一名稱,二者沒有實際區別,不應隔離開區別對待;而被告多抗辯認為,發包人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了自身付款義務,質量保證金的用途是保證承包人能夠及時修復存有質量問題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支付條件是質量保證期滿工程無質量問題,不應將質量保證金納入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

應綜合看待質量保證金的性質,質量保證金是否包含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應當充分考慮質量保證期,一分為二予以對待。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與承包人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屆已履行完畢,工程價款絕大部分業已支付完畢,留有一定比例質量保證金是為了防止工程在質量保證期內出現質量問題,此時質量保證金的數額雖是確定的,但質量保證金能否全額支付給承包人是不確定的,這取決於質量保證期內工程是否出現質量問題、承包人是否及時維修、質量問題能否徹底解決等,因此,在質量保證期內的質量保證金本質上數額是不確定,當然不能將其納入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如果將其納入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予以支付,一旦工程出現質量問題,需要賠償經濟損失,發包人無疑需另行向承包人主張權利,增加了發包人訴累,也勢必浪費司法資源。而工程質量保證期滿,質量保證金需支付給承包人,此時應當支付質量保證金的數額是確定的,其完全演變為欠付工程價款,理所應當包含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

綜上,質量保證金是否應當包含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取決於訴訟時工程質量保證期是否屆滿,如果質量保證期未屆滿,質量保證金就不能包含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如果質量保證期屆滿,質量保證金就應當包含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肆』 工程欠款,拖欠工程款怎麼處理

工程欠款可以到法院訴訟解決,判決生效後申請強制執行。

到法院立案的版步驟:

1、寫起訴權狀,份數為被告人數+1份。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被告如果是公司法人等單位,要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個各一份;

2、到被告地人民法院立案,交納訴訟費。

3、證據材料復印件,份數為被告人數+1份。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4)違法分包法院擴展閱讀:

追討工程欠款的法律途徑

如果欠款人是有資質的企業,有一定的經濟風險承受能力,會選擇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追討欠款。一些欠款人在為了將欠款及時追回,又不想通過的訴訟方式時,則會選擇非訴的方式來追討欠款。

從規避法律風險的角度而言,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追討欠款,仍然是工程欠款追討的最佳方式。即便在訴訟的過程中,也可以通過由法官作為中間人,做欠款人的工作,同時被欠款人也作出一定程度的讓步;

在這種情況下,欠款雙方很容易達成和解,然後簽署和解協議。在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時,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協議即可。

『伍』 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合同確認無效後,管理費如何處理的最高院裁判觀點匯總

如果問題中所謂「管理費」是指承包人非法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向受轉包人或者分包人回收取提成、掛靠等費用答,這屬於非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陸』 工地施工完成後沒有合同,發生總款糾紛怎麼辦

自2010年以來,南京建鄴區法院受理了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63件,建築工程領域的買賣合同糾紛46件、租賃合同糾紛78件。在這些建設工程領域的案件中,各地各級法院存在很大差異,造成裁判尺度不一,影響司法的權威性。
當前,隨著各地城市化建設的加速,建築工程領域的涉訴矛盾糾紛處於高位運行狀態,自2010年以來,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受理了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63件,建築工程領域的買賣合同糾紛46件、租賃合同糾紛78件。在這些建設工程領域的案件中,存在大量違法分包、轉包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情形,當發生建築材料、設備等買賣、租賃欠款糾紛時,對承擔付款義務的主體、責任分擔,以及表見代理如何認定等問題的處理,各地各級法院存在很大差異,造成裁判尺度不一,嚴重影響司法的權威性,亦不利於構建健康、穩定的建設市場交易秩序。
一、存在的問題及特點
1、違法分包、轉包現象嚴重。在法院受理的此類案件中,普遍存在建設工程總承包方承包工程後,進行違法分包、轉包甚至層層分包、轉包的情況,導致市場秩序混亂、法律關系復雜,也是導致偷工減料、工程質量低劣的重要因素。在我院受理的涉及建設工程的187件糾紛中,存在違法分包、轉包的有123件,約占所有建設工程類案件的2/3。為了規避法律、法規,有的當事方在簽訂合同時對合同名稱進行規避處理,如《某項目勞務施工合同》、《某工程合作協議》等,還有的實際施工方與總承包人、合法分包人未簽訂書面合同或借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或者合同僅加蓋公司的項目專用章、資料專用章,甚至加蓋虛假印章等情形,但是實質上均是對工程進行違法分包、轉包。
2、權利人索要欠款困難。實際施工方(其中很大一部分是沒有施工資質的包工頭)以轉(分)包人、承包人或者個人名義,對外簽訂建築材料、設備的買賣、租賃合同,而出賣方、出租方又怠於或疏於對合同主體的審查,當建設工程施工結束後,實際施工方採用躲避、惡意拖欠等方式拒付貨款或租賃款,而總包方以及上一級違法分包、轉包單位以合同上印章虛假、未加該單位印章等為由,以合同相對性進行抗辯拒絕付款,給債權人維護權益造成困難。
3、不同法院處理結果不一。對於賣方、出租方起訴要求給付欠款的案件,有的法院只判決簽訂或履行合同的包工頭承擔付款責任;有的適用表見代理的規定,判決在工地的實際施工方承擔付款責任;有的判決實際施工方承擔付款責任,並以違法分包、轉包方對工地未盡管理義務為由,判決其他違法分包、轉包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還有的判決違法分包、轉包方承擔清償責任,發包方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承擔連帶或補充責任。另外,對於權利人只起訴實際施工方,應否追加所有的違法分包、轉包方及發包方為被告,各地法院也意見不一。
二、原因分析
1、利益驅使、監督不到位。在建築領域,建設單位通過合法途徑將工程總承包給有資質的建築公司,可這些建築公司出於經營成本以及利益最大化等因素的考慮,在公司本身並沒有充足建築隊伍和機器設備的情況下,分包、轉包,甚至層層轉包、分包應運而生,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高價引進、低價轉出,從中賺取所謂的管理費,由於在實踐中缺乏有力的監督、懲罰措施不到位,使得這種亂象屢禁不止。
2、法律法規不完善、指引性文件或判例缺乏。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明確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並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情形及結算方式進行了規定,但是這些規定主要針對建設工程內部結算,對於施工方對外從事買賣、租賃等行為的責任承擔問題,尚無完善的權威性規範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上級法院也缺乏處理類似糾紛的案例指引。
3、各級法院不同業務條線審判思維、裁判尺度不一。建設工程領域相關的材料買賣和設備租賃合同糾紛在一審中一般被作為傳統民事案件,如屬於自然人主體之訴,大多由基層法院民一庭或人民法庭審理,單位之間的訴訟,則作為商事案件由民二庭審理。但在二審階段,此類案件一般由受理建設工程案件或商事案件的專門庭室審理。對基層法院民一、法庭進行日常業務指導的主要由上級法院的民一庭負責,而民事和商事審判在審理思維、裁判尺度把握上有一定的差異,對法律規定和原則的理解與認識也不盡一致,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業務溝通和指導的質量。例如,部分基層法院以違法分包、轉包方對工地未盡管理義務為由,判令所有違法分包、轉包方對材料、設備等欠款承擔連帶或補充清償責任,但二審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對一審判決予以改判,僅要求實際施工方承擔付款責任。
三、應對措施與立法建議
1、加強行政執法和法制宣傳。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切實履行行政監督職責,對建設工程領域的違法分包、轉包現象依法予以嚴厲處罰,對於發生過違法分包、轉包的企業和個人,應記入企業或個人的信用檔案並進行公示,加大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成本。對於違法分包、轉包行為的危害性和法律後果,行政執法單位和司法機構應加大宣傳力度,並結合法院案件審理情況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企業發出司法建議,增強全社會的法律意識,規范建築市場秩序。
2、提高專業化審判水平。對於所有涉及建設工程的所有相關案件,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均可設立專門的業務庭進行專業化審理,二審法院對於此類上訴案件歸口管理,達到有效溝通、及時指導的效果。對於暫時無法設立專門業務庭室的法院,可先行成立審理此類糾紛的專業合議庭,上級法院也可定期對審理該類糾紛的法官進行業務培訓,從而增強對妥善處理此類糾紛的裁判能力。
3、完善立法,統一建設工程領域各類案件的法律適用,明確違法行為人的責任承擔。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或省高院制定相關實施意見,規范對該類糾紛的處理方式,統一法律適用和司法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現象發生。以規范整個建築市場秩序、打擊違法分包和轉包現象為出發點,適當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當欠款糾紛發生時,各違法分包、轉包人應為其違法行為產生的一系列後果承擔相應責任,參照工程款結算的原則和規范,由法院判令買賣、租賃合同以外的總承包人、違法分包人、轉包人對欠款承擔連帶或補充清償責任,發包方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否則,合法承包人或具有相應建築管理資質、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將工程進行違法分包、轉包,卻不履行相應的工地、工程上的管理義務,也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只是坐收漁利,這樣不利於保護正常的買賣、租賃市場交易秩序,也等於變相地鼓勵了非法的轉包行為。課題組成員:汪敏 張革聯 張士珍 高福罡 宋毅剛 謝洪玲

『柒』 建築施工違法分包簽訂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由何部門認定

合同是否無效,應當由人民法院來認定。行政機關作出的認定,當事人不服的,仍然可以向內人民法院起容訴。

一、〈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 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捌』 消防工程因變更施工方案增加施工量導致合同款發工資都不夠,無資質屬於違法分包合同可以通過法院否定么

消防工程因變更施工方案增加施工量導致合同款發工資都不夠,無資質屬於違法分包合同可以通過法院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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