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宏江處分
發布時間: 2021-01-05 11:53:35
1. 留黨察看一年行政職務是否要降級
黨員紀律處分與行政處分並沒有對應關系,是否行政降級,由違法情節和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通常情況下,在處理意見中都會直接說明是否行政降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十一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一個或者幾個職務。
如果決定撤銷其一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1)王宏江處分擴展閱讀:
案例:
天津市委原常委、統戰部部長王宏江因嚴重違紀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處分
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2017年7月10日發布消息:日前,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天津市委原常委、統戰部部長王宏江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王宏江同志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紀律意識淡薄,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工作紀律和廉潔紀律,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違規決策使用財政資金,送給他人禮品。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王宏江同志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處分,降為正廳級非領導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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