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處分條例明確了違反
Ⅰ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哪些行為為是違反政治紀律的
1、言詞論調與中央不一致,行為活動危害黨的領導。
2、搞非組織政治活動,團團火火,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私人勢力,破壞黨的團結統一。
3、損害中央權威,妨礙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實施,不與黨中央保持一致。
4、對黨不忠誠、不老實。
5、在全面從嚴治黨管黨方面不作為,搞無原則一團和氣。
6、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及宗教政策的行為。
7、在涉外活動中造成惡劣政治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行為。
(1)紀律處分條例明確了違反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章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四十四條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五條通過網路、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Ⅱ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屬於違反群眾紀律的行為有哪些
1、超標准、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
2、違反有關規專定扣留、收繳群屬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
3、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的。
4、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5、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
6、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在扶貧領域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2)紀律處分條例明確了違反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注意事項:
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Ⅲ 《紀律處分條例》中規定的違反生活紀律的行為有哪些
1、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
當前我們黨面臨「四大危險」「四種考驗」。黨面臨的形勢越復雜、肩負的任務越艱巨,就越要弘揚艱苦奮斗的精神,越要反對貪圖享樂、驕奢淫逸的思想,堅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後」。
《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明確了「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屬於違反生活紀律的行為,並對處分情形作了明確規定。
2、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
黨章規定,黨員有義務發揚社會主義新風尚,帶頭實踐社會主義榮辱觀,提倡共產主義道德。《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明確了「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屬於違反生活紀律的行為,並對處分情形作了明確規定。
3、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
《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 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
《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5、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
《條例》第一百二十九條 有其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行為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3)紀律處分條例明確了違反擴展閱讀:
對於違法《條例》的處罰如下:
1、黨組織負責人在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於管理,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2、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3、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叛逃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4、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出走,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5、在上級單位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單位匯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Ⅳ 新頒布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分則中具體規定了對哪6種違反紀律行為的處分
新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堅持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結合,圍繞黨紀戒尺要求,明確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六類違紀行為。
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將黨的十八大以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落實八項規定、反對「四風」等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制度化、常態化,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規定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4)紀律處分條例明確了違反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
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九條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組;
(二)解散。
第十條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Ⅳ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違反紀律的行為有哪幾類
共有十類:1
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2
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3
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4
貪污賄賂行為;5
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行為;6
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7
失職、瀆職行為;8
侵犯黨員權利、公民權利的行為;9
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10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
Ⅵ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哪6類違紀行為作出處分
六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中國共產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作出處分。
2015年8月,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明確規定對巡視對象執行黨章黨紀黨規、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進行監督,緊扣黨的政治、組織、廉潔、群眾、工作和生活「六大紀律」,進一步延伸了巡視監督「四個著力」內涵。
(6)紀律處分條例明確了違反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三條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必須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自覺遵守黨章,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Ⅶ 《條例》中對違反哪些六大紀律的行為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條例》中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違反群眾紀律、違反工作紀律和違反生活紀律這六大紀律的行為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1、違反政治紀律行為
發表危害黨的言論等行為、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等行為、損害中央權威、妨礙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實施行為、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組織和參加迷信活動行為、叛逃及在涉外活動中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行為、違反政治規矩等行為。
2、違反組織紀律行為
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等行為、侵犯黨員權利行為、違反組織工作原則等行為、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和在國(境)外擅自脫離組織等行為。
3、違反廉潔紀律行為
以權謀私行為、違規接受禮品禮金和服務等行為、違規從事營利活動行為、違反工作生活待遇規定等行為、違反佔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為、違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定行為、權色交易等行為。
4、違反群眾紀律行為
侵害群眾利益行為、漠視群眾利益行為、侵佔群眾知情權等行為。
5、違反工作紀律行為
黨組織失職行為、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行為、失泄密行為、違反外事工作紀律等行為。
6、違反生活紀律行為
生活奢靡行為、違反家庭倫理和社會公德等行為。
(7)紀律處分條例明確了違反擴展閱讀
1、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2、黨的紀律處分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參考資料來源:共產黨員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Ⅷ 紀律處分條例中規定的違反生活紀律的行為有哪些
紀律處分條例中規定的違反生活紀律的行為有:
1.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佔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佔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徵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佔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3.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4.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5.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准、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6.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8)紀律處分條例明確了違反擴展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1.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2.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
3.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4.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5.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6.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1.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2.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3.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4.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5.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Ⅸ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了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情形不包括
你好,黨紀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其他均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