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活動違法
Ⅰ 學校強制要求加入社團,違法嗎
這個沒什麼違法吧,若是不花錢就隨便加唄,就當學習了,鍛煉自己也好
Ⅱ 李教師在指導學生社團活動中有損黨中央權威的言行違法什麼教師行為准則
你將是在指導學生宣傳活動中有怎樣的中央權威的言行。
Ⅲ 對於大學社團退出有懲罰這件事犯法嗎
在大學裡面如果你參加了社團的話,隨時都可以退出來,完全沒有懲罰,如果有的話可以向學校舉報。
Ⅳ 學校要求各個社團上交社費集中管理這屬於違法行為嗎 我們社團社費較多將近3,4千。頭一次聽說學校插
社團可以學生自治,學生沒有能力或者沒有精力學校才會管,而且學校管就是讓更高級的學生會管理或者專門的老師打理
Ⅳ 社團不注冊違法嗎(回答好有意外賞賜)
對的,不非法.
公民結社自由,但任何自由都不是無限的,任何團體如果不登回記就得不到法律承認,不能成答為社會團體法人,當然也就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了,但並不違法,因為沒有一個法律規定結社不登記是違法犯罪的.得不到法律保護和違法可是兩個概念.
而且,你們雖然沒有產生一個具有獨立人格的社會團體法人,但你們個人仍具有人身自由,可以按自己的意志去和別人一起活動,你們的自由仍是得到法律的保護的.
至於你們老師的說法,是不是違紀我不知道,也不想管,但他認為你們違法,只是一種習慣了過去死板拘束生活的想當然,這種思想,倒和過去中國封建社會的一些嚴酷法律有異曲同工之妙,過去,有規定三人以上無故集會或群飲酒的是犯罪,不是世交而結拜的也是犯罪,因為怕人多了聚在一起會造反,所以先加以預防,這是封建社會實行嚴密法網監控,高壓統治的體現.現代當然不可能這樣,但要求登記,你難道不覺得隱隱的意思不也是一樣嗎?登記不就是好有個備案便於監管嗎?團體的力量,當然比個人難對付多了.你們老師潛意識里肯定有著與立法者相同的初衷,才會這樣想.
Ⅵ 非法組織佛事活動是不是犯法的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會員加入社會團體。
第三條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社會團體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下列團體不屬於本條例規定登記的范圍:
(一)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
(二)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並經國務院批准免於登記的團體;
(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經本單位批准成立、在本單位內部活動的團體。
第四條
社會團體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社會團體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五條
國家保護社會團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學科或者業務范圍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法律、行政法規對社會團體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准確反映其特徵。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Ⅶ 公辦學校報社團收費的違規
違法不是違規。義務教育本來就是費用全免,學校強制學生加入社團,並以學習社團內容為名強制收費本身就是違法行為。
Ⅷ 強制要求學生參加社團活動違法嗎要錢的那種社團
如果他們要你強制參加社團活動的話,那麼是違法的,這個是不可以強制要求的,這是你自己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