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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槍支案

發布時間: 2021-01-04 14:39:23

『壹』 什麼案件屬於刑事案件 什麼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版社會關系權,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的案件。刑事案件有以下特點:1、外在表現為直接侵害形態;2、多數案件存在明顯的犯罪現場;3、案件因果聯系復雜多樣;4、案件形成具有階段性與突發性。

『貳』 丟失槍支不報罪的立案標准

依法配備公抄務用槍的人員,丟襲失槍支不及時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丟失的槍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員輕傷以上傷亡事故的;
(二)丟失的槍支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叄』 非法儲存槍支達不到刑事立案處罰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內葯的,處三年以容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一次持槍所受的處罰性質為行政治安違法;後為刑事強制措施,並不是治安或者刑事處罰,需要經過公安機關調查後,由檢察機關申請起訴,最後由法院審理進行刑事處罰。

『肆』 瀆職嗎比如正式民警帶領協警處理打架現場並佩戴了槍支案發當時人提刀追砍協警,人民警察轉身逃跑這屬於

現在中國警察執法權威下降,按照你說的情況,是瀆職,但是自從王文軍案件版發生後,全國公安機關權的警察已經不在敢大力打擊違法犯罪了,不開槍,是瀆職,開槍擊中嫌疑人,嫌疑人死亡是濫用職權罪,受傷是故意傷害罪,現在不管怎麼做,檢察院都會抓公安,所以,逃跑執法才是正確的選擇。

『伍』 被定為刑事案件的標準是什麼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版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權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訴人起訴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後,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起訴或者審判所依賴的標准。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對立案標准進行了明確。

『陸』 王國其非法買賣槍支案



1、案情介紹

2010年5月13日,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對王國其非法買賣槍支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王國其非法買賣槍支18支,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當時正值廣州市打擊槍支違法犯罪的行動高潮,越秀區法院遂組織廣州市內各大媒體前往報道。當王國其聽到判處十年有期徒刑時當場號啕大哭,說自己所賣只是玩具槍打在身上只有一個紅點穿透不了皮膚,喊冤要求上訴。可是根據法律規定,銷售10支以上最低量刑為10年,判處10年有期徒刑已是法律范圍內的「最低消費」?!

「十年有期徒刑」對於王國其一家不啻是五雷轟頂,他是家裡的頂樑柱,上有八十多歲的母親,還有兩個小孩需要撫養,妻子也沒有固定收入,家庭經濟條件十分困難。若其服刑十年,則無疑等於毀了整個家。在拿到一審判決書後的幾天里,家屬們飛奔於不同律師所咨詢,但所咨詢的十幾個律師都只是說可上訴要求從輕處罰。在上訴期將滿的前兩天,王國其的家屬找到了本人。

我詢問了涉案槍形物的致傷力到底如何,他們肯定地告訴我打到腿上只有一個紅點,不會穿透皮膚,與真正的槍支相差很遠。我很疑問,許多人玩的游戲槍不都這樣嗎?為何會被鑒定為槍支,這中間到底有什麼問題?如果是這也按真槍論處,不如販賣真槍更賺錢,反正後果都一樣?

一審判決中提到的鑒定依據《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GA/T718-2007](後查實是由全國刑事技術標准化技術委員會提出並歸口,公安部於2007年10月29日發布,國家標准委備案的行業標准,於2008年3月1日實施)中規定「: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葯的非制式槍支,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J/cm2時,一律認定為槍支。」原來,這個行業標准就是將自以為販賣無致傷力玩具槍的王國其弄成十年有期徒刑的「罪魁禍首」。當天,我留下了一審判決,告訴她們如有可能推翻槍支認定就代理上訴。否則,上訴意義就不大。



2、法律分析

接下來,除了查找相關科學文獻和法律法規,最重要的是我必須將《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 「抓獲歸案」。可惜的是,這份文件無論是圖書館還是購書中心或網上都是無影無蹤。一個公眾無法查獲的行業標准居然成為判定公民有罪的依據,這本身就是反法治的,這就退回到數千年前「罪不可知,刑不可測」的恐怖狀態。無奈之下,本人只得通過一個專門賣國家標準的網上書店花了10元購得此物。經過慎重仔細研究,我們辯護團隊確定了要求重新鑒定並改判無罪的上訴策略。

就此,我們撰寫了十分詳盡的上訴狀,主要內容包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葯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以火葯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是槍支的物理特徵,「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是槍支的法定本質特徵,這才是是法律對槍支設定極其嚴格管制的根本理由所在。解釋法律的權力在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安部無權解釋《槍支管理法》。行業標准與立法文件分屬於不同領域,行業標准不具有解釋法律的任何效力。《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作為行業標准只能適用於生產領域。2、經查大量文獻,16J/cm2的斷面比動能是彈丸穿透皮膚的最小值,因此當彈丸斷面比動能達到16J/cm2時,可以致人輕傷害。」也只有這樣,才符合立法所規定的 「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致傷力標准。《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擅自規定「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葯的非制式槍支,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J/cm2時,一律認定為槍支」沒有科學依據。若任期實施,則等於由公安部獲得立法大權任意解釋槍支范圍,無數喜歡槍具的公民自由生命不免危殆,這將是十分危險的。3、王國其可能有違法故意,但絕無銷售槍支故意,哪有開店光明正大賣真槍的,他作為一個老百姓,他怎麼知道什麼槍口比動能以及大於等於1.8J/cm2時就一律認定為槍支呢?4、《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葯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公通字【2001】68號2001年8月17日)第三條明確規定:「(三)對於不能發射制式(含軍用、民用)槍支子彈的非制式槍支,按下列標准鑒定:將槍口置於距厚度為25.4mm的乾燥松木板1米處射擊,彈頭穿透該松木板時,即可認為足以致人死亡;彈頭或彈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認為足以致人傷害。具有以上兩種情形之一的,即可認定為槍支。」此文件在案發時與行業標准同時存在尚未廢止,其木板測試做法符合立法要求,也沿用多年,公眾也可感知,王國其就是通過射擊感受其所賣玩具槍的威力的。

2010年5月下旬,我們信心十足地將上訴狀遞交給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的同時,我們要求開庭審理、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並要求重新按木板測試法鑒定涉案槍形物的致傷力,也申請了取保候審。承辦法官收到上訴狀即多次表示高度重視,更堅定我們必勝的信心。但誰也沒有料到之後三年事情發展竟然如此悲壯。

在經過漫長的等待後,2010年12月20日,廣州中院突然通知領取二審裁定書。不祥之感頓然來襲。當我們翻閱維持原判決的二審裁定時發現:1、二審裁定嚴重違法採信未經被告人辯護人質證的重新由刑事技術中心作出的(2010)09001號《痕跡檢驗報告》作為定案依據;其次,二審裁定赫然寫著重新鑒定的新依據 「公通字[2010]67號」文,該文明確規定「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葯的非制式槍支,按照《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的規定,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二審裁定只是將一審認定的18支槍減少為16支;第三,2010年12月19日廣東省公安廳刑事技術中心才作出(2010)09001號《痕跡檢驗報告》,二審法院急忙於第二天就發了裁定書,不僅未質證就採信證據,有無合議也值得懷疑?這到底是幹嘛呢?

蹊蹺的二審裁定幾乎澆滅了我們的所有希望。在經過兩個星期的「化悲痛為力量」後,我們還是決定申訴到底。王國其也堅定地表示可以以自己的肚皮來測試涉案槍形物的致傷力。我們復制了《痕跡檢驗報告》,並於幾天後向公安部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2011年1月24日公安部信息公開辦公室才將「公通字[2010]67號」公布於公安部網站。原來,公安部以「公通字[2010]67號」文件對公通字【2001】68號《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葯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原定的木板測試法進行了修訂,該文件的簽發日期為「2010年12月7日」。「公通字[2010]67號」《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葯性能鑒定工作規定》第三條第(三)項:「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葯的非制式槍支,按照《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GA/T 718—2007)的規定,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2010年12月7日公安部修改文件。2010年12月19日,廣東省公安廳刑事技術中心作出(2010)09001號《痕跡檢驗報告》。次日廣州中院作出二審裁定。這時間,這效率,二審不開庭,不質證,被告人、辯護人竟然成為二審的旁觀者!?!


根據法律規定,我們於2011年3月1日分別向二審法院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提出了申訴。除了原來的上訴理由外,我們增加了二審法院未經質證就采《痕跡檢驗報告》這一必須再審的理由。

向兩院提交申訴狀後很長一段時間,家屬即來回奔波於省市法院、檢察院之間查詢、反映、投訴,除廣州中院答復非常重視耐心等待外,其他幾乎無迴音。

2012年8月,廣州中院決定再審此案。也就是在這前後,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才說案件又回到他們這里了,但還是說由廣州中院自己搞吧。再審立案後,他們卻趕緊通知我們過去辦撤銷申訴手續。

五、2013年4月16日,廣州中院經審委會決定作出減刑六年但荒唐依然的再審判決!

2012年12月13日,期待了20個月的再審開庭在韶關監獄內進行。鑒於監獄嚴格的管理制度,家屬不能旁聽。應當肯定,此次開庭充分尊重了王國其的辯護權,除了闡述其他理由外,我們重點對(2010)09001號《痕跡檢驗報告》提出了不予採信的質證意見。

等待再審宣判的日子是漫長的。在批准延長的三個月到期的當頭,2013年3月19日,法院通知將於3月21日宣判,但20日又說程序未完結還要等待。2013年4月16日,廣州中院在韶關監獄宣讀了再審判決,仍然認定非法買賣槍支罪成立,但認為應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四年,依法需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再審判決的兩個新說法更讓人越發糊塗:

1、「公通字[2010]67號」 《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葯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僅為公安部規范性文件,而《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GA/T718-2007]則為公安部所頒布的行業標准。再審法院竟然將規范性文件和行業標准稱為部門規章,不符合基本事實,違反法理常識。當然我們認為,即使是部門規章也因為是創設性規定超越立法許可權和未經過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的法定程序亦應無效。

2、就在王國其被抓的前一個月即2009年9月18日,王國其的「上線」左英、陳麗莉、陳歡被警方抓獲,經核算,三人買賣槍形物的經營額達511萬余元。2011年10月20日,就在王國其已經在廣州中院申訴達八個月時,廣州中院對左英、陳麗莉、陳歡販賣模擬槍一案作出判決【(2010)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74號】,認定涉案槍形物為模擬槍,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兩年兩個月至六年不等的刑罰。王國其供述涉案玩具槍均從左英處購買而來,其涉案金額不足2000元,即使確定其屬於非法經營行為也根本不構成犯罪。左英被起訴罪名同樣是非法買賣槍支罪,由於可能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所以在廣州中院審理,而王國其案情簡單偵查結束較早則由越秀區人民法院審理之故。

左英經營額達511萬余元,數萬支同類槍形物,非法經營罪六年;王國其經營額不足2000元,16支同類槍形物,非法買賣槍支罪四年。同一法院同一法官對同類槍形物作出截然不同認定,並錯誤堅持以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王國其有期徒刑四年,顛覆司法倫理和人類常識,極大地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公信力。廣州中院公然違反生效裁判文書所確認的本案槍形物為模擬槍的事實悍然作出截然相反的判決,破壞了生效判決的既判力。如果廣州中院堅持再審判決所確立的「槍口比動能大於或等於 l.8J/c m2,時,一律認定為槍支」成立,則意味著 (2010)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74號刑事判決書已成確屬錯誤的生效裁判,廣州中院及上級法院應當啟動再審程序,以非法買賣槍支罪改判左英案重刑,甚至為死刑,這顯然是極其荒唐和危險的。

3、廣州中院2012年1月審理的同類案件中,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變更起訴時同樣按照木板測試方法認定槍支。

據《廣州日報》報道,2010年6月,公安人員在越秀區起義路同安里的某處倉庫,繳獲張某存放在此的槍形物品234支、槍彈形物品一批。2012年2月13日,張某被控涉嫌非法買賣槍支、彈葯罪,在廣州中院一審第二次開庭。此前張某被控販賣槍支共計124支。「但鑒於本案中張某犯案的時間,早於最新修訂的槍支鑒定規定時間」,但審理此案的黃法官指出,「依據從舊兼從輕原則,本案鑒定適用修改前的木板射擊試驗」。經廣東省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重新鑒定,認定涉案的槍形物品中有37支槍形物品屬於自製氣槍。昨日庭審期間,檢察機關根據最新的鑒定報告,將這一數字變更為37支,「鑒於本案認定的槍支數大幅減少」,建議法院酌情從輕處理。

張某犯案時間在2010年6月,左英的被抓時間在2009年9月18日,王國其的案發時間在2009年10月19日正處於兩者的中間。現廣州中院對左英案採用木板測試方法,對王國其案採用「槍口比動能大於或等於 l.8J/c m2 即一律認定為槍支已是自相矛盾。張某案發於王國其之後,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在起訴張某一案的過程中,主動改用木板測試將原認定的124支槍大幅減少至37支,說明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也認為,對於「公通字[2010]67號」《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葯性能鑒定工作規定》於2010年12月7日【准確地說應為公布日:2011年1月24日將「公通字[2010]67號」公布於公安部網站】之前的犯罪行為不具有追溯力的。廣州司法機關對於《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實施日2008年3月1日之後「公通字[2010]67號」《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葯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公布實施之前的三個案件將採用不同的槍支測試方法,特別是對於一前一後的左英案、張某案適用木板測試,而對於中間的王國其案採用「槍口比動能大於或等於 l.8J/c m2 即一律認定為槍支」,不免太過荒唐。

是因為王國其案件的持續申訴使得左英案件及隨後案件的審理回到了正軌,還是擔心類似王國其的案件太多,沒有糾錯的勇氣,沒有人知道?



3、判決結果


2013年3月26日,服刑近10載張輝張高平被浙江高院再審宣告無罪。我們還一度以為廣州中院推遲宣判是為了向浙江高院學習再審改判王國其無罪。王國其已坐牢三年半,核准亦需時日,判處四年刑期難免不給人有「實報實銷」感覺。再審判決將公安部所謂規范性文件和行業標准認定為部門規章並稱之合法,有損司法權威。廣州中院自相矛盾同案不同判更是極大地損害了司法公信。

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核准過程中,負有審查全案證據、事實和法律的法定職責。我們應當也可以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抱有信心。

許霆案只是一個偶然事件。而王國其案相較於許霆案更具有普遍關注價值:遇上ATM傻傻吐錢的可能性極低,而槍支愛好者難以計數,每個家庭都會有遇上本案類似情形的可能;如果公安部可以用內部文件通知或行業標准解釋槍支定義則法檢兩家則淪為數槍者,審判權、檢察權流於形式不可避免,公民自由生命安全將處於危險狀態。

一個簡單槍支案,從最低院將打到最高院,耗時三年半。小人物的命運因為販賣玩具槍而改變這恐怕不是偶然事件。是槍還不是槍,有無致傷力?是公安部文件說了應不算。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立法解釋,或者至少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司法解釋。當然,在界定刑法意義上的槍支的同時,也應當對致傷力的類似本案的槍形物制定更為妥當的處置方法。


2013年國慶前夕,正在復核再審判決已經超期四個月的省高院指示廣州中院決定中止原二審裁定的執行,對王國其取保候審。2013年10月18日,王國其恢復自由。



4、律師建議


正義不能「打折」!公平不能「甩賣」!我們希望再審判決的核准過程不僅能夠還王國其無罪最終解決什麼是槍這個億萬民眾關心的懸念,還能為我國槍支管理立法開辟一條理想道路。

有鑒於此,我們也已向分別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寄送《律師意見書》、《關於請求對〈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進行解釋的公民建議書》、《關於請求撤銷〈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葯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公通字[2010]67號)、〈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GA/T 718-2007],並懇請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進行解釋的公民建議書》。

雖然省高院指示廣州中院決定中止了原二審裁定的執行,對王國其取保候審,2013年10月18日王國其也恢復自由。但是再審判決仍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核准過程中。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該院應在兩個月復核完畢。但至今已近六個月,案件仍然沒有最終的結果。

我們堅信,本案依法必定最終宣判無罪,全國所有類似案件也應全部平反,公安部的違法文件也會被撤銷,但只是希望這一切都不要來得太遲,就象王國其一樣不要付出四年的牢獄代價。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在復核此案過程中依法需發回重新審判的,鑒於廣州中院參與二審、申訴立案、再審等審判人員依法均應當迴避。且審判委員會全體成員已經參與決定了立案再審及再審判決的作出,該院已經顯然十分不適合重新審理此案。為此,我們建議此案的重新審理應由廣東省高院或最高法院進行。





『柒』 違規製造槍支罪立案標准

依法被指定、確定的槍支製造企業、銷售企業,違反槍支管理規定,以非法銷售回為目的,超過限額或者不答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配售槍支,或者以非法銷售為目的,製造無號、重號、假號的槍支,或者非法銷售槍支或者在境內銷售為出口製造的槍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規製造槍支五支以上的;
(二)違規銷售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准,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本條和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規定的「槍支」,包括槍支散件。成套槍支散件,以相應數量的槍支計;非成套槍支散件,以每三十件為一成套槍支散件計。

『捌』 青州市玩具店李秀蘭販賣槍支一案,該案件的原委是什麼

該案件其實是比較復雜的,原委也是撲朔迷離,涉及到的人員也是比較多。接下來我們對這個案件進行一個闡述。李秀蘭是專做玩具行業的,當初他從景安朋那裡以290元的高價進回一批玩具槍,賣出去也沒有出現任何問題。顧客董冰冰也說當初買回去打了幾天鳥就壞了,而且那種BB彈是用塑料做成的,按理來說是沒有什麼問題的。但是沒有想到的是,在2013年的一次執法行動中,警方發現了20支這樣的玩具槍,其中15支被鑒定為真實的槍支。因為在法律中規定玩具槍支不能超過16焦耳,但是這種玩具槍已經達到18焦耳,是超標的。因此,景安朋、李秀蘭等人走上了被告席。在審理的這起案件時,青州市人民法院以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他們不同程度的有期徒刑。但是李秀蘭、景安朋這些年一直在申訴,因為對於他們來說這個罪名背的糊里糊塗的。為什麼這樣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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