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違規兼職的處罰
① 對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不能兼職的規定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專
(一)屬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拓展資料: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各國勞動法的表現形式不同,但大都包括以下基本內容:勞動就業法,勞動合同法。
② 在職公務員被查出在外干兼職乍么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來公務員法源》第五十三條第(十四)項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進一步規定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因此公務員既不得從事或參與傳統業態的經商辦企業等營利性活動,也不得利用互聯網等平台從事或參與商事活動,否則即要被追究紀律責任。
③ 在職公務員兼職有什麼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十四)項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進一步規定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所以:公務員既不得從事或參與傳統業態的經商辦企業等營利性活動,也不得利用互聯網等平台從事或參與商事活動,否則即要被追究紀律責任。
(3)公務員違規兼職的處罰擴展閱讀:
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④ 公務員社會兼職有什麼限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抄國公務員法》
第四十四條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公務員兼職需要符合兩個條件:
1、得到有關機關批准。這里的有關機關主要是指公務員的主管部門和任免機關。實踐中,有的公務員兼職是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有的公務員兼職是由任免機關批准。
2、不得領取兼職報酬。這里對兼職報酬可以作廣義的理解。
(4)公務員違規兼職的處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六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⑤ 公務員因生活困難一個工資養4人8小時之外兼職如何處罰規定
確有經濟困難依法可以申請救助,
違法違規違紀行為依法嚴肅查處。
⑥ 公務員以前在外兼職現在已經辭職怎麼處罰
一般是按照從舊兼從輕。以前在外兼職就按以前的辦法處理,看單位怎麼操作了
⑦ 公務員違規領取勞務費怎麼辦。
公務員違規兼職來的收入會被全源部沒收,上繳國庫。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根據《廉政准則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應當辭去本職或兼任的職務,所收取的報酬(包括各種經濟利益)應當收繳。
(7)公務員違規兼職的處罰擴展閱讀
公務員禁忌
1、下屬事業單位或者企業兼職並領取報酬,這一點一定不能違背,即便是工作上的需要,一定得在下級事業單位或者企業掛職,也需經上級批准,並且只能領取一份薪酬。
2、公務人員不得從事個體經營,不得辦小作坊、小商鋪,成為工商個體戶,或者私營小商販。總之,名字不得出現在工商營業執照上面,堅決不允許,給親戚朋友幫忙掛個虛名不領工作也不行。
3、公務員不得以合夥人或者入股的方式開公司,也不能從事人事生產經營,比如承包、承租等,一經發現同樣會嚴肅處理,甚至開除公職。
⑧ 對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不能兼職的規定
勞動法沒有限制勞動者不能兼職,但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如果企業有規定,明確禁止員工在外兼職,員工有責任遵守這一規定。此外,如果員工到競爭性同類企業兼職,則有泄露企業商業機密的可能,企業有權處罰這種觸犯企業利益的行為。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因此,國家公務員原則上不應從事兼職。公司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擔負的工作涉及國家機密,從事兼職活動可能泄露國家機密的;承擔國家科技攻關或者本單位重要任務,在此期間兼職可能影響完成國家計劃和本單位任務的;因與兼職單位存在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辦事的情形,都應當盡量迴避兼職。
(8)公務員違規兼職的處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八條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第五十九條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六十二條董事、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六十三條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