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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違法心理

發布時間: 2021-01-04 06:28:40

『壹』 患了多年抑鬱強迫焦慮症不服法院傳票判決書控制不住自己罵了法官怎麼辦

朋友,你好,心理精神問題的患者千萬千萬不要一直去關注自己的症狀,每次去關注它,就相當於一直在向它注入能量,就是在強化它一次,導致心理和身體的痛苦越來越大,最後從輕度轉化成重度,就像吸煙一樣,越吸越上癮。有些人可能不相信或者不理解,我舉個例子,我們在生活中應該有被小刀割過或撞傷的經歷,在被小刀割過或撞傷的那一瞬間,我們是感受不到疼痛的,我們會感受到疼痛是因為我們發現後把注意力轉移過去關注它了,給它注入了能量。心理問題的人一開始都是比較輕微的,很多人都是從懷疑自己是不是心理有問題開始,然後不斷去查找心理疾病的症狀,不斷的對號入座,甚至閑著沒事干跑去找心理咨詢師或精神科醫生,最後被扣上了心理疾病的帽子,脫也脫不下來了,天天關注,天天強化,最後讓自己苦不堪言,心理問題痛苦的人靜下心來好好想想,自己是不是這樣一路走過來的,這不是自找苦吃嗎?

傳統心理學和精神病學都無法徹底解決心理問題,甚至越治越嚴重,這是很多人的真實經歷。 找心理咨詢師咨詢,把內心的負面情緒和痛苦一股腦吐給心理咨詢師,當時可能感覺心裡好受點,但是內心產生痛苦的根源沒去除,時間一過,還是會源源不斷的產生負面情緒和痛苦,而且每次跟心理咨詢師訴說自己的症狀,相當於又在內心強化一次,讓自己的痛苦不斷放大,所以找心理咨詢師咨詢就像吃止痛葯一樣,葯勁一過,症狀又來了,繼續痛苦,甚至有些人一輩子需要咨詢師陪伴,花費巨大,也無法根本解決問題,渾渾噩噩度過此生。如果找精神病科醫生吃葯調理,效果甚微,葯物只是控制腦神經不那麼興奮,它的副作用是非常大的,吃過的人都能體會到越吃身體越差,腦子像壞掉了一樣,反應遲鈍、記憶力下降,語言能力下降。我們靜下心來好好想想心理精神問題是心病了,心是一顆看不見摸不著的東西,怎麼可能通過葯物能治癒?也難怪西醫說控制不好復發了更嚴重,更難以治療,其實壓根就沒治好,所以這兩種方式都不可能徹底解決問題。如果你相信我所說的就繼續看以下非常重要的一段話。

當今世界上最先進的超心理學—量子力學+能量狀態理論可以徹底解決一切心理問題,其中就包括抑鬱症、焦慮症、強迫症、恐懼症、躁狂症、雙相情感障礙、神經衰弱症等等心理精神問題。只要通過網上聽課,跟著李嘉琪老師學習,真心相信照做都可以徹底治癒。在短短的2年多時間里已經徹底治癒了幾百人,不管症狀有多麼嚴重,多麼難以忍受的痛苦,學歷高低、時間有多長,男女老少都可以徹底治癒,而且不用吃任何葯物,沒有任何副作用,好了以後不會再復發,並且生活得比以前更加健康快樂幸福,徹底打破了「心理癌症、需終生服葯、不可治癒、容易復發」等等這些讓人陷入絕望的錯誤觀念,真正能幫助心裡精神苦海的人獲得重生。目前世界上有很多很多心理精神問題的人到處尋醫問葯,花費了大量的精力和金錢,都沒找到正確的方法,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每天過著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生活,看著真的是不忍心。我是經歷過抑鬱症、焦慮症、強迫症痛苦的人,能理解心理精神問題患者內心的痛苦,所分享的方向絕對是正確,也是唯一正確的道路,就看你們肯不肯相信了,無論如何都不要放棄正確的道路,否則可能繼續跟心理精神問題糾纏一輩子,痛苦一輩子。祝所有處在心理精神問題困苦中的人們早日擺脫痛苦。願全世界所有心理精神問題的人都能早日找到正確的方向,早日擺脫困苦,獲得健康快樂幸福的人生!

『貳』 律師、法官、心理醫生分別屬於文科還是理科

我認為律師、法官、心理醫生都應該屬於文科,這些專業都需要有超強的記憶力。理科生就差一些,心理醫生屬於心理咨詢師,和化學物理沒有太大的關系。在高考中,這些專業文理兼收,進了大學就靠你自己學了。

『叄』 在刑事訴訟中,法官、原告和辯護人都集中到一個人身上這種集中是和心理學的全部規律相矛盾的,如何理解

刑事訴訟中沒來有「原告」這自一概念。 你的這句話應該是對控審分離原理的概括。 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這是審判者與辯護人的分離; 控申分離,法院居中裁判,這是控訴方和審判者的分離。

行為人一般指事件或案件的當事人,法律上某案件的當事人(如原告人、被告人、嫌疑人)可以稱為行為人,心理學上某事件的經歷者可以稱行為人(不多見),一般稱研究對象、個體、測試對象。測謊的對象就是被測試人,被測試人可能是案件的當事人,也可能不是(比如證人)。

(3)法官違法心理擴展閱讀:

有人在法院內部網站發了個帖子,調查:如果自己能夠選擇,你想到哪個庭室。跟帖者眾多,卻沒有一個人願意到執行局的。

執行難、難於上青天。執行局常年在外奔波、工作繁雜、壓力大、待遇低。有時面對無理取鬧的當事人,你做了大量的工作卻得不到理解,反而說你吃了原告吃被告。到最後,上對不起黨和人民,領導不滿意;

中間對不起當事人,法律文書得不到兌現申請執行人上訪,強制執行了被執行人上訪;下對不起老婆孩子,一天到晚顧不上家、就跟旅館似的,遇到蠻橫無理的當事人,甚至於吵到你家裡去,揚言要殺人放火;安全問題經常發生,全國每年都有執行中法官傷亡的報道。

『肆』 執行法官在執行過程中造成被執行的未成年人造成嚴重的心理問題,要找什麼部門

執行法官在執行過程中造成被執行的未成年人造成嚴重的心理問題,不好辦

『伍』 如何緩解法官心理壓力

法官,一個偉大而神聖的職業,令多少人羨慕不已。然而,在這耀眼的光環之下,法官需要承受難以忍受的壓力,是旁觀者無法體會到的。
如今,人們的法制意識不斷增強,大量矛盾糾紛走進法院,進入訴訟程序。如離婚糾紛、相鄰糾紛、新型疑難案件等反映的社會矛盾大量湧入法院,案多人少,法官辦案壓力倍增。法官不單純地只是辦好案,同時還要參加各類會議、政治學習、業務學習等活動,繁重的工作量使得法官的心理和身體都不堪負重。涉訴信訪形勢嚴峻,當事人動輒赴京上訪,給承辦法官增加無形壓力。為化解社會矛盾、提高辦案質量、避免錯案發生,法院也不斷出台嚴格的管理制度和績效考核制度,法官的工作如走鋼絲,稍不留神就有被扣上「錯案」、「上訴」、「上訪」的頭盔,並直接與經濟掛鉤。
第一,准確定性何為「錯案」。案件出現信訪苗頭不能與錯案劃上等號。在現行法律框架下,上訪、上訴也是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承辦法官在案件審理中做好當事人息訴罷訪的工作是無可厚非的,但不應對個人追究錯案的責任。
第二,司法活動要權責一致,不能只追究案件具體承辦人的責任。因為對一個具體案件來講,承辦法官只是案件的具體承辦人,不一定是案件的決定人。特別是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是合議庭在審理案件,相應的應由合議庭對案件結果負責,而非案件承辦個人來擔責。如果法官的工作得不到組織內部的理解與支持,其承受的壓力可想而知。
第三,鼓勵法官加強學習,不斷提高業務素質水平,並提高自身修養。
第四,定期做心理和身體方面的檢查。因法官長期從事伏案的腦力工作,有可能患上憂鬱症、頸椎病等不同程度的慢性疾病,以防老來終生遺憾。
第五,開展豐富多彩的文娛活動,組織外出旅遊,轉移工作上帶來的不良情緒,不僅陶冶了情操,也為繁重的審判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總之,組織應多給法官分憂,盡可能提供優越的工作和生活環境,讓他們能安心無憂地投入工作。

『陸』 論心理學在基層法律服務中的應用

論文提要:

心理學戰術在民事審判實踐中廣泛運用,但是無論司法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均對其重視不夠。本文對心理學戰術在民事審判中廣泛運用原因進行深入的分析,根據對象不同將心理學戰術的運用分為針對當事人的運用形態和針對訴訟代理人的運用形態,通過案例分析入手,描述心理學戰術兩種運用形態,並提出對心理學戰術在民事審判中進行規制的一些建議。

以下正文:

心理學戰術[1]在民事審判實踐當中廣泛應用,但是由於制度規范的缺位,該戰術的應用在現實中導致法官權利不合理膨脹、當事人訴訟權利得不到保障。當然,心理學戰術的廣泛應用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糾紛的和解,從根本上解決了矛盾,對於當前構建和諧社會有巨大的推動作用。為了能夠充分發揮心理學戰術的優勢,最大可能的減少其負面影響,確保公正、廉潔、高效的行使司法權,我們必須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一、心理學戰術在民事審判中廣泛應用的原因

當前,我國法院系統司法指導思想從「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轉向「調解優先,調判結合」,衡量法官辦案水平的重要指標之一就是調解率。調解率直接與法官職級晉升、獎金津貼掛鉤,導致法官們在審判實踐中更傾向於調解。

我國不合理的信訪制度也是導致法官們選擇調解結案的重要原因。由於司法的不獨立,黨委、人大、政府等國家機構的個別領導通過各種方式向法院及案件承辦法官施壓,影響案件的裁判結果。裁判結果的不公正導致社會公眾對法官的不信任,從而要求國家對法院、法官進一步加大監督力度,而這所謂的監督就給了其他國家機構一些領導進一步干涉法院獨立審判的權力。其中對法院審判干涉最為常見的方式就是信訪。當事人不滿法院判決不是通過正常的司法途徑上訴、申訴,而是選擇通過信訪、上訪向黨委政府人大反映情況,這些接受信訪上訪的機構便通過函件等方式反饋給法院。一旦當事人信訪上訪,某些上級領導一般不去考慮案件審理本身是否正確,而且很多領導本就不是法律專業出身,僅僅看到當事人煽情的信訪上訪便直接認為法院審理有問題、沒有最終解決矛盾、給黨委政府添亂。法院的領導雖然知道案件的審理絕大部分情況下沒有錯誤,但是迫於上級壓力不得不給案件承辦法官懲戒。而調解結案便消除了當事人信訪上訪的可能性。

為了提高調解的成功率,法官們在調解過程中通過各種心理學戰術向雙方當事人引導甚至施壓,雖然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當事人的處分權,但是由於調解過程並不記錄在案,法官們運用心理學戰術的方式一般比較隱晦,在經過技術處理的調解筆錄中不會反映出來,當事人也由於案件最終解決,自己也沒有吃太大的虧,最終服從調解。即使法官通過運用各種心理學戰術後,當事人並未接受調解,雙方當事人也更傾向於服從判決。

二、心理學戰術在民事審判中運用的形態

(一)針對當事人的心理學戰術運用形態

1.直接提出調解意見。法官在主持雙方當事人調解的過程中,強勢的提出自己對糾紛發生原因及雙方責任劃分的認識,並暗示當事人如果一方不接受調解意見,將會承擔更大的責任[2]。例如,王某某訴李某某父子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王某某與李某某是同村村民,在一次幫同村一村民修房子的過程中發生口角,王某某激動之下沖上前去打了李某某一巴掌,李某某不甘受辱動手反擊。剛好路過的李某某的兒子看到父親被王某某打,順手拿起一塊磚頭沖上前拍在王某某頭上,王某某應聲倒下。王某某被送去醫院住院一個月,花費2000餘元,經鑒定王某某頭部創傷構成輕傷。後王某某訴至法院請求李某某父子賠償共24000元。

本案在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直接向雙方當事人提出,兩被告共賠償原告王某某16000元,雙方糾紛就此了結。由於雙方當事人均表示難以接受法官意見,承辦法官分別和雙方當事人單獨協商調解意見。承辦法官對原告王某某說,「這次糾紛是你先動手打人,你對糾紛的後果富有更大的責任。況且從現在的證據來看,到底是李某某的兒子用板磚打傷你頭部,還是你自己不慎摔倒碰傷頭部並不明確,雖然兩被告在調解中承認是李某某的兒子將你打傷,但是調解中雙方的自認不得作為判決的依據,一旦調解不成,被告在審理過程中指認是你自己不慎跌倒碰上頭部,那我也只能依據法律規定來判決了。[3]」同時,承辦法官對被告李某某父子說,「你們既然承認是李某某的兒子將王某某打傷,事情已經很明確了,責任完全在你們一方,如果你們不接受調解,我依法判決可就不是現在這個賠償數額了。另外,王某某的傷勢已經構成輕傷,如果你們不接受調解,我也只有向領導匯報,考慮是否移送公安機關按犯罪來處理此案。」最終原被告雙方接受承辦法官調解意見。

在本案的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通過直接提出自己的調解意見,讓雙方當事人感受到法官對此糾紛的態度。給雙方當事人如果不接受調解意見便會得罪法官的感覺。承辦法官在進一步和雙方當事人的單獨接觸中,通過言辭暗示原告如果不接受調解意見,他將會損失更大的利益;對被告則有意誇大法律制裁的嚴厲程度或其行為的嚴重法律後果(當然這種方式必須以當事人對制定法的具體規定不了解為前提),而法官卻表現出一副通情達理的樣子,為以後裁決留下一定的空間。最終雙方迫於法官的壓力接受調解意見。

2.設身處地為當事人分析案情。法官真心的去關懷當事人,了解他的世界及感受,設身處地的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利益,得到當事人充分的信任,從而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例如,郭某某訴中國電信綿陽分公司侵權糾紛一案。

被告中國電信綿陽分公司因架設通信光纜在原告郭某某所有的房屋上安置支架,事前,被告通知原告將在其房屋上安置光纜支架,但原告並未明確表示同意。被告安裝光纜支架後的15年中,原告沒有提出過異議。「5.12」地震後,原告的房屋在被告安裝光纜支架的側牆產生裂痕,必須進行加固維修,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拆除光纜支架,賠償經濟損失並支付15年來佔用房屋側牆的費用。

本案在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和郭某某聊天一般拉起家常,先講到地震造成的巨大損失,再聊起郭某某經營小商鋪的成功之處,不知不覺回到本案。承辦法官指出,「電信光纜屬於涉及社會重大利益的范疇,我們根本不可能要求被告立刻拆除光纜支架,而且根據90年代的《電信條例》電信公司使用你的房屋側牆安裝光纜支架只需通知你,並不需要經過你同意,而且你要求的十五年側牆使用費用法律中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啊。即使,我們判決被告賠償你損失,可是你要知道被告可是中國電信,如果被告拒絕履行判決,法院強制執行的難度可想而知,以後你還不知道跑多少次冤枉路呢,還不如少要點錢把事情了結,回去好好經營你的商鋪,有這些跑法院的功夫早把錢掙回來了。」承辦法官和被告交換意見則側重從中國電信央企的身份入手,強調案子久拖下決,損害的必然是中國電信的形象,為了維護企業的形象即使損失些金錢也是值得的。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

在本案的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直接站在當事人的立場考慮問題,針對當事人最關心、最重視的方面提出建議,令當事人感覺法官其實是在為自己的利益才提出調解的建議,從而自覺地接受調解。

3.適當的恭維當事人。很多矛盾糾紛發生之後,雙方當事人其實已經感受到到底誰對誰錯,只是礙於面子不願意承認自己錯了罷了。在這種情況下,承辦法官適當的恭維當事人,讓他(或他們)感覺到法官都認為自己的的行為有一定合理性,面子上已經有了,從而接受調解。例如,在李某某訴楊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明明是原告優柔寡斷,甚至婚姻問題都聽從母親個人安排,這才訴至法院請求與被告離婚,承辦法官卻恭維原告做事有主見,自己的婚姻問題一定會由自己來做主,結果李某某男兒血性在承辦法官的恭維聲中被激起,當庭撤回起訴,向被告道歉並表示以後會好好待被告,盡一個丈夫應盡的所有義務;在賈某某訴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明明是楊某某惡意拖欠,到期不歸還賈某某的借款,承辦法官卻恭維被告講義氣,即使在家庭經濟非常困難的情況下,仍然積極承認欠原告的債務,並盡力先歸還利息,同時,承辦法官通過和原告商談,原告表示理解被告的拖欠行為,只要被告盡快歸還欠款,雙方仍是朋友,結果案件調解後僅僅3日被告就將欠款歸還原告。

4.邀請對當事人擁有一定影響力的人參加調解。處於糾紛中的當事人也許因為情緒過於激動,對法官等人的意見特別排斥,但是對一些在他們眼中地位尊崇的人的意見,他們還是能夠聽進去的[4]。因此,在調解的過程中法官們可以通過邀請這些對當事人有一定影響力的人參與調解(有些時候甚至不需要這些人真正參加庭審,只需要抬出他們的名號就能起到震懾的作用),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這些對當事人有一定影響力的人包括雙方當事人共同的長輩、親人朋友、所在社區的居委會工作人員(或村社幹部)、所在單位的領導等等。如在調解一起打架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中,承辦法官邀請原、被告所在村一位德高望重的老人參加調解。老人在村裡輩分、威望均極高,做過幾十年村小學老師,村裡絕大多數人祖孫三代都是他的學生。老人來到法庭,當著法官的面,用拐杖分別敲原、被告幾下,嚴厲地說,「你們兩個小娃怎麼這么不懂事,多大點事還到法院來麻煩法官同志,你們徹底把我們村的臉丟光了,回去我一定把你們爸爸爺爺都叫一起,好好讓他們管教好自己的子孫。還嫌臉丟的不夠啊!都跟我回去!」結果,原告當庭撤訴,被告自願賠償了原告的相關損失並賠禮道歉。

5.權力符號的廣泛應用。無論是法院恢弘的羅馬建築風格、門口怒目而視的獨角獸、多達十幾甚至幾十級的台階,還是法官們莊重的制服、警車、不為一般人熟知的法律語言,抑或是肅穆的庭審現場,等等,均是一種權力符號。這種權力符號彰顯的是國家強制力,是一種讓普通老百姓順從的權力,並且使法律、司法活動及法官獲得一種神聖、不可侵犯的地位和權威。當案件的雙方當事人置身於這樣的權力符號包圍圈之中,他們總會油然而生一種戰栗感,面對著這樣一個龐大的國家機器,個人的力量似乎完全可以忽略不計,讓人失去與之抗爭的勇氣,從而自覺接受國家法律的統治,服從法院的裁判。這種權力符號運用最典型的實例體現在基層法院的巡迴審理中[5],例如,朱某某訴虞某某離婚糾紛一案。

原告朱某某起訴虞某某要求法院准予雙方離婚,由於被告虞某某下肢殘疾,承辦法官為了方便被告參加訴訟,決定到原、被告所在的村村委會辦公室巡迴審理。開庭當天,承辦法官身著法官制服帶領一名書記員、一名法院辦公室幹事駕駛一輛警車赴庭審地點。到達目的地後,承辦法官讓司機將警車停在村委會辦公室門前最顯眼的地方,通知該村村支書一起到辦公室旁聽庭審。雙方當事人及村支書均到庭後,承辦法官安排他們按順序坐下(村支書坐在法官的右手邊),然後掏出專門帶來的法槌敲三聲,才宣布正式開庭。隨車來的辦公室幹事則在一旁負責照相,記錄庭審現場秩序情況。該案在審理過程中,由於被告親屬情緒過於激動,與原告親屬發生肢體碰撞,在村支書制止未果後,承辦法官電話通知當地派出所派來兩名民警維持法庭秩序。在承辦法官、民警及村支書的共同努力下,當事人雙方終於停止無謂的糾纏,庭審得以順利進行。雖然最終雙方當事人沒有達成調解協議,但是均表示服從法院判決,雙方矛盾得以化解。

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運用了多種權力符號向當事人施加影響。庭審場所所在地村委會辦公室及村支書的在場均向雙方當事人暗示,這次法庭庭審得到村社內的「官員」的全力支持;法官身著的制服、專門攜帶的法槌均明確顯示,此次庭審中法官代表的是國家權力機構的意志;村委會辦公室門口停放的警車、維持法庭秩序的民警更是直接向當事人及旁聽的群眾表明,法官背後依靠的是國家暴力機器的強制力;隨車而來負責信息宣傳的辦公室幹事拿著專業的照相機拍攝庭審現場,並將庭審秩序狀況記錄下來的情形,在當事人及村裡的群眾看來,更像是記者在采訪,一旦想到自己的「醜事」會傳播到盡人皆知,當事人心裡便會忐忑不安,希望盡可能無聲無息的解決糾紛。

(二)針對訴訟代理人的心理學戰術運用形態

在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經常代理案件的代理人一般都是本轄區內律師事務所或法律服務所的律師(以及法律工作者),法官與代理人之間的關系並不是通過單單一個案子,而是通過長期的工作、生活接觸形成的,這也導致法官針對代理人運用心理學戰術的形態與針對當事人運用心理學戰術的形態迥然不同[6]。某些法官針對訴訟代理人的心理學戰術運用形態主要包括如下兩大方面:

1.針對律師(或法律工作者)本人的心理學戰術運用形態。這種心理學戰術運用的目的主要是讓律師(或法律工作者)明白,如果在自己代理的案件中不配合法官更好的處理糾紛,自己在以後的工作中將會遭受很大的打壓:相反,如果他們能夠在自己代理的案件中主動配合法官處理糾紛,法官們也會在工作中給予這些律師(或法律工作者)適度的方便。這種心理學戰術的運用並沒有解決具體案件,但是為法官們在以後長期的工作中持續得到律師(或法律工作者)的配合奠定了基礎。

a.立案過程中的抵制。對一些在自己代理的案件中拒絕積極配合法官促成案件調解的律師,法官們會通過內部網路傳遞到法院的各位工作人員耳中。因此,負責立案的法官一般會採取各種方式打壓該律師(或法律工作者),例如,在立案審查中刁難該律師(或法律工作者),訴狀即使出現很小的錯誤也要求其全面修改,提高立案證據的標准,要求提供被告准確的身份證明,甚至利用七天審查期拖延完全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

b.審理過程中的抵制。法院負責送達的法官們對一些律師(或法律工作者)代理的全部案件消極送達,以至於立案一兩個月後,案件還沒有送達被告,原告往往會多次催促代理人,但是代理人對此卻沒有任何辦法,這也導致委託人對代理人的不信任。法官們可以合理的利用「案情復雜」的標准將本應該很簡單的案件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甚至在符合公告送達的條件時採取中止審理的手段。

c.日常生活中的抵制。如果生活中律師(或法律工作者)能夠與法官單獨接觸,甚至建立起一種較為緊密的關系,那麼他們的地位在委託人的眼中也會大幅上升,這對他們擴大案源,提高收入具有不可忽略的影響。因此,律師(或法律工作者)很樂意生活中接觸法官,能夠約到法官一起吃飯、喝茶甚至娛樂會讓他們在以後的律師生涯中感到更踏實。這也是法官們能夠在日常生活中抵制一些律師的基礎。法官們通過拒絕與這些律師的任何接觸令其產生這樣一種念頭,「既然你在代理的案子中拒絕配合我將糾紛盡快解決,那在以後我和你之間只能公事公辦,如果有適當的機會我也會很樂意修整一下你。」[7]

d.對配合法官的律師(或法律工作者)給予一定好處。對於那些一直以來配合法官們積極解決糾紛的律師(或法律工作者),法官們會在職權范圍內盡可能的給予其便利。例如,在立案的時候如果這些律師(或法律工作者)的材料不全允許其稍後補充而現在直接立案;立案後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如果副本還未送達被告,法官們會允許這些律師(或法律工作者)直接用新的訴狀更換立案時提交的訴狀,而不用申請變更訴訟請求;在當事人面前,法官們會選擇對這些律師(或法律工作者)和顏悅色,一般不會打斷他們發言,適當聽取他們的意見,給當事人一種這些律師(或法律工作者)在法官面前能說的上話的感覺;允許這些律師(或法律工作者)使用法院的復印機等設備;等等。

2.針對具體案件中的訴訟代理人的心理學戰術運用形態。

a.貶低訴訟代理人在委託人心目中的地位。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法官當眾不給代理人面子,令其在委託人心目中形成一種在法官面前說不上話的形象,從而達到打壓一些律師(或法律工作者)的目的。例如,在庭審過程中法官頻繁打斷訴訟代理人的發言,或者因為某些莫須有的原因當庭訓誡訴訟代理人,或者對另一方訴訟代理人和顏悅色,而對這一方訴訟代理人疾言厲色。

b.動搖訴訟代理人與委託人之間的委託關系。在案件訴至人民法院後,法官們單獨和當事人一方接觸,通過言行向當事人表明其委託的律師(或法律工作者)能力不高或者不能為其爭取最大的利益,從而動搖訴訟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的委託關系,甚至導致當事人單方接觸與其訴訟代理人之間的委託關系。例如,王某某、陳某某訴楊某某、劉某某及B縣某運輸公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

原告王某某及陳某某的兒子在A區某地路邊玩耍時被被告楊某某駕駛陳某某所有的汽車撞倒,當場死亡。據查,王某某、陳某某系A區居民,楊某某、劉某某系B縣居民。王某某、陳某某委託C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C選擇A區法院立案。A區法院立案人員向C解釋,其可以選擇被告所在地B縣法院立案,這樣能夠方便通知被告到庭應訴及處理此案。但C態度強硬,聲稱,「選擇在你們A區法院立案是當事人的權利,你們法院沒有任何權力剝奪我們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立案法官迫於無奈接受本案立案。

立案後,承辦法官單獨將原告王某某和陳某某約至辦公室,向其進一步解釋為什麼立案的時候,本院立案法官建議其訴訟代理人去B縣法院立案,「一方面,三個被告均是B縣居民,在B縣法院立案有利於迅速通知被告到庭應訴;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一方面,三被告所有的財產均在B縣,一旦本案進入執行程序,我院作為外地法院進入B縣強制執行三被告財產,難度可想而知,但是如果你們在B縣法院立案訴訟,執行程序中B縣法院將更容易查找被告財產線索及開展強制執行。你們的訴訟代理人之所以強烈要求在我院立案,其實只是為了方便他參加訴訟罷了,根本就不是為了你們的利益考慮。這樣的代理人,哎,還不如沒有。」接著承辦法官就開始向原告建議,這種情況二原告應該申請法律援助,這樣不但不用花費律師費,而且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師更負責任。最後,二原告聽從了承辦法官建議,解除與C的委託關系,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一位律師代其出庭。

其實,針對具體案件中的訴訟代理人的心理學戰術運用的目的歸根結底還是為了消磨一些律師(或法律工作者)的銳氣,令其在以後代理的案件中主動配合法官們解決糾紛。由於律師(或法律工作者)是當事人請來幫其處理法律事務的人員,出於「拿人錢財,替人消災」的傳統心理,當事人更加信任其訴訟代理人。一旦在訴訟中這些訴訟代理人自願配合法官們解決糾紛,當事人很容易會接受法官們的裁判或調解。

三、心理學戰術在民事審判中運用的規則構建

心理學戰術在民事審判中的運用極大的提高了案件的調解率,降低了當事人信訪纏訪的可能性,提高了當事人的服判率;但由於我國並沒有針對心理學戰術的運用出台任何規則,法官們在實際運用中很容易喪失中立性、公開性,破壞當事人調解自願的原則,導致當事人喪失程序利益及對訴訟的處分權,存在偏袒一方當事人之嫌。針對心理學戰術在民事審判中運用存在的諸多不足,筆者認為應該構建以下規則,予以引導、規制。

(一)提高法官素質。心理學戰術的運用更多的是一種精神方面的影響,很難通過外部觀察到它運用的時候是否有違法律,因此,只有切實提高法官的道德水平及業務素質,才能保證心理學戰術的運用成為提升法院公信力、推動和諧社會構建的重要因素,而不是成為個別法官濫用審判權的避風港。

(二)法官運用心理學戰術應當保證其公開性,避免與當事人一方單獨接觸,並注意心理學戰術運用的場合和時機。法官若與一方當事人單獨接觸,無論接觸的內容如何,都會引起另一方當事人對法官公正性的合理懷疑,損害法院裁判的公信力。

(三)法院應當將調解程序與審判程序分離,不同的程序由不同的法官承辦。調解程序在審判程序之前。調解程序中有一名調解法官主持雙方調解,如果雙方未達成調解,則案件進入審判程序。審判程序中審判法官不再主持雙方調解而是徑直開庭做出裁判,當然如果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法院仍然可以出具調解書。這樣能夠最大限度減少當事人因害怕如果不接受調解會得罪法官在裁判中吃虧而不得已接受調解的現象。

(四)法官會見當事人,調解案件及審判案件均應在特定場所,並對其進行錄像。如果法官在會見當事人、調解案件或審判案件中不合理運用心理學戰術影響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決策,並且情況相當嚴重,上級法院就應該把這種因素作為撤銷調解文書、裁判文書的理由。

(五)法官運用心理學戰術應當符合現行法律的規定及其規范精神。一旦法官運用心理學戰術違反現行法律的規定及其規范精神,很可能導致最終的裁判因違反法律而被上級法院推翻或被本院提起再審而改判。即使有些情況下,法官運用心理學戰術時的方式比較隱晦,並沒有直接違反法律規定,只是有違有關法律的規范精神,所以該法官的裁判得以維持,但是這種裁判最終損害的將是法院的公信力,不利於群眾形成對法律的信仰。例如,法官針對律師(及法律工作的)的心理學戰術運用形態,均是以違反法律規定或有關法律的規范精神為前提的,極大的損害了法院中立、公正、廉潔的形象,損害了律師(或法律工作者)合法開展訴訟代理業務的權利。因此,對這類明顯有違法律規定及其規范精神的心理學戰術運用形態應予以取締或通過出台具體條例予以規范。

結語

實現社會和諧,建設美好家園,始終是人類孜孜以求的社會理想。法院作為社會的「安全閥」和社會矛盾的「調解器」,在和諧社會的構建中,具有重大的作用。如果法官們能夠在司法審判過程中自覺地合法運用心理學戰術,那麼司法的過程抑或是結果都將充滿親和力。這樣的司法過程及結果也將提高群眾對司法的信心,提升司法的公信力,進一步推動群眾法律信仰的形成。但是,司法實務界對心理學戰術在民事審判中的運用仍然不夠重視,只是少數法官在自覺或不自覺的運用心理學戰術而已。筆者對心理學戰術在民事審判中運用形態的總結也只是其各種形態中很少的一部分罷了,而且其中仍有一些有違法律規定或其規范精神。對心理學戰術在民事審判中如何合法運用,筆者提出了一些規則構建的建議,但是仍顯不夠深入和具體,不過筆者仍期望拋磚引玉,引起司法實務界對心理學戰術在民事審判中運用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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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將「心理學戰術」界定為,法官通過行動、言語、表情、周圍環境等因素影響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決策的行為。

[2] 其實更多的情況是,當事人自己在不斷地給自己灌輸「如果不接受調解會得罪法官」的思想,有些法官則通過外界因素加強當事人的這種自我威嚇。

[3] 法官一般不會直接向一方當事人明確如果雙方當事人不接受調解自己將作出何種具體裁判,只是暗示作出的裁判將對其更加不利。

[4] 越是在傳統風俗保持完整的地方,這種方式也越能夠取得良好的效果。費孝通的《鄉土中國》中描述的地方鄉紳對於當地群眾的影響其實比作為外來的國家法律更加大,但是地方鄉紳在現代社會的沖擊下正逐步在消失,這也將是我國構建和諧社會必須關注的一個事實。

[5] 朱蘇力在《送法下鄉》中強調,作為一種外來力量的國家法律在進入相對封閉的鄉土社會時,必須通過戰術的合理運用,在局部構建一種國家法律占優勢的情勢,其中最大的倚仗其實也就是權力符號。

[6] 雖然司法實務中,採用下面列舉的方式影響訴訟代理人的法官只是極個別,但是,為了本文的完整性以及為最高院或其他部門以後針對心理學戰術出台更完善的規則,筆者特將其列出。

[7] 這種情況類似於當事人的自我威嚇,代理人更多的情況是自己在向自己施壓。當然也不排除,代理人遇到的個別法官真會採取代理人聯想到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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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本婚姻律師常年處理離婚案件的經驗,當事人選擇訴訟離婚不僅要注意正確運用有關婚姻法律的專業知識,往往還要具備良好的心理素質。這是因為,在離婚過程中,法官審理案件一方面要按照法律認定案件事實,另一方面還要對離婚雙方進行調解。而調解制度在訴訟離婚案件中是必經程序,不僅在一方不同意離婚時要做和好的調解工作,還要在雙方都同意離婚的時候做有關離婚財產和離婚子女撫養問題的調解。 雖然法律規定法官要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做離婚雙方的調解工作。但在實際離婚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官為了盡快完成審判工作,提高效率而更加註重運用心理手段而非完全地依法調解。由此就產生了一個現象,即凡是由法官調解結案的離婚案件中,其調解結果千差萬別,即便比較類似的案情,其調解的最終結果也會相差很遠。這其中的原因比較復雜,本律師認為主要有以下兩個原因:1、離婚案件當事人在達成調解協議時需要做綜合考慮,需要考慮的因素不同,進而影響調解結果;2、法律規定調解是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的,即便日後發現自己吃了比較大的虧,法院也會說是你自願的,與法院無關,故法院在調解時不會告知你類似案件的結果讓你做參關注考,而是運用施加心理壓力的手段(法官在做調解工作時的常用手段之一)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而當事人畢竟沒有相關經驗或離婚經歷,當然不知道其它類似離婚案件的調解結果,比如夫妻共同財產最後是怎樣分割的。 對於上述第一個原因,作為當事人無法改變,畢竟每個人在離婚時所需要面對的問題或考慮因素不同,自己需要經過權衡作出對自己來說最優化的選擇;而對於調解時來自法官的壓力就需要你有過硬的心理素質,有時甚至不要拿法官在調解時所說的話當回事。比如有的當事人在面對調解時總是在想:法官剛才為什麼這么對我說話啊?是不是訴訟局面對自己不利,法官要判我敗訴啊?想得越多心理壓力越大,最終會變得沒了主意而對法官產生了依賴心理。殊不知這正是法官要的局面,其實法官在給你施加心理壓力的同時也會給對方施壓。當雙方都沒了主意並對法官產生某種依賴後,法官就會適時技巧性或者說暗示性地拋出一個調解方案。之所以不會明說,是為了避免日後一方後悔而找法官算賬。 本律師在此談論的這個問題在起訴離婚案件的審判過程中十分微妙,其實無所謂結果的差異,只要是自己經過慎重考慮作出的決定就好,不要日後再後悔。當然,在調解過程中有一位專業離婚律師幫你指點當然最好,畢竟專業婚姻律師基本都是久經沙場的,對法官在審判婚姻案件時的技巧或手段都了如指掌,不會被法官牽著鼻子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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