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頂拆違章
㈠ 樓頂的搭建的違章建築,怎麼處罰
屬於違章建築,私搭亂建不但沒有經過審批,而且還有安全隱患。一般會給予自行拆除的處罰,拒不拆除者,強制拆除,阻礙執行公務,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
㈡ 把自家的屋頂拆了做陽台算違章嗎
是違章抄的 一般物業是不讓建襲的 但是也有的人還是做了,業主完全有權封閉自家的陽台,首先陽台是自家的,業主有權決定陽台是否封閉。自家陽台也不是公攤部位,而是套內部分,封閉與否與他人無關。所謂的業主公約,絕大多數是物業公司在業主進駐前就寫好的,業主不簽字就拿不到新房鑰匙,既不是業主的真實意思表示,更不是業主集體協商共識,純粹是霸王條約,完全不具備合法性。另外法律法規並沒有明文規定不許安裝封閉陽台的條文,無明示禁止,即可行之。違章搭建有其明確的含義,封閉陽台根本就不屬於違章搭建的范圍。封閉陽台也不會對公共利益造成損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封閉自家陽台不能對鄰居有破壞和影響,不能侵佔公共部位,盡可能的與大樓整體相和諧,物業公司和業主委員會應該提供可行方案供業主封閉陽台時便於參考。物業公司應該明確自己的地位和作用,是對業主的服務,不是動不動上保安的強行管理;是業主的管家,不是業主的領導。只能引導業主怎樣封閉陽台,不能禁止。
㈢ 如何拆除我樓頂違章建築
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判決生效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㈣ 樓頂上的違章建築什麼時間拆除
你可以去問一下綜合執法部門。問一下他們具體執行的時間。
㈤ 什麼是樓頂違章建築
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版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權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築。
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㈥ 別人在我家樓頂違章搭建。我想把它拆了會怎麼樣
你可以找對方理論說明,不行找物業公司,再不行找地方建委建設局,總有人會管的,難道還找不到理了不成?
㈦ 樓頂違章建築自行拆好還是讓他們拆好
准你自行拆除是對你的恩賜,不然,又是罰款、又是辦拆除工程許可證、又是拆除工程費、辦理垃圾准運證、垃圾運輸費、垃圾埋填費...名堂多,預算都不知道要多少?你就成了唐僧肉!
㈧ 拆除樓頂的違章建築有哪些好處
張建中如果拆除對城市的一個市容市貌是有好處的,嗯這樣會統一規劃,不會版出現樓頂上找綠權這樣的情況,違章建築本身是沒有經過審批的,當然也有一定的安全隱患,所謂的安全隱患就是指的是沒有張建中如果拆除對城市的一個市容市貌是有好處的。
這樣會統一規劃,不會出現樓頂上找綠這樣的情況,違章建築本身是沒有經過審批的,當然也有一定的安全隱患,所謂的安全隱患就是指的是沒有經過相關部門的這個規劃審批,這樣的建築,對於這個樓下的住戶或者說樓下周圍的商圈住戶行人都有一定的安全危險。
認真回答,希望能夠幫到你,望採納,謝謝。
㈨ 屋頂花園涉嫌違章,求違章建築拆除法律程序
在違章建築的拆除過程中,行政機關應當查明事實,分門別類依法予以處理,其步驟如下:
一、查明事實階段
即查清違章建築形成的時間、原因、結構、面積、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糾紛,是否存在同時違反兩個以上的行政法律規范的情形,是否已經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等。對已經查處的按查處的結論辦理,對未經查處的,進入下階段。
二、處理和處罰階段
1、處理和處罰的程序
(1)按時間分類分流。
根據本地城市規劃的具體時間合情合理地確定違章建築的時間界限。劃定兩個時間點,在第一個時間點前的一律補辦手續,不予處罰,作合法建築處置:在第一個時間點之後,第二個時間點之前的,從寬處理,能不拆除或沒收,一律不處以拆除或沒收;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一律不予行政處罰:在第三個時間點之後的要從嚴處理。
(2)按是否存在違章建築的行為同時違反了兩個以上的行政法律規范的情形為標准分類分流。若不存在這一情形,則一般是只違反建設規劃的,則交由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處理;若存在這一情形的,則由一個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處理。
(3)作出處理或處罰決定。
然後根據處理或處罰決定分別處置,對補辦手續的,進入補辦手續階段;對處以沒收或限期拆除的,進入執行階段。
2、處理或處罰時應當掌握的幾個原則
(1)從舊兼從輕的原則。
(2)優先從重處罰的原則。
(3)正確適用沒收和拆除的原則。
(4)正確認定違章建築面積的原則。
三、補辦手續階段
對依法應當直接補辦手續或經過處罰後要求補辦手續的,由違章建築的當事人到相關行政部門補辦手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無論當事人是否補辦了手續,其對建築物的相應權利已得到有權行政機關的認可,故當事人享有相應的物權,從而成為拆遷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其享有被拆遷人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當事人在補辦手續後進入簽定安置補償協議階段;當事人不補辦手續的,可經拆遷人申請,進入行政裁決階段。
在此階段,相關行政部門應將當事人補辦手續的情況及時通報給稅務部門,由稅務部門根據當事人建築物的實際用途、時間等決定是否追繳營業稅、所得稅。
四、簽定安置補償協議階段
在此階段,由拆遷雙方自行確定安置補償方案。對協商不成的,經一方當事人申請可進入行政裁決階段;對達成協議後,被拆遷人拒不履行的,經拆遷人申請,可進入強制拆遷階段,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五、行政裁決階段
對拆遷當事人經協商未能達協議,經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行政裁決的,行政機關應予受理。行政機關在受理後,應及時將申請人的申請書及證據發送給對方當事人,並告知其權利與義務。行政機關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在法定期限內就安置補償作出行政裁決決定,並明確當事人搬遷的期限。
六、強制執行階段
對於被拆遷人(即違章建築的當事人)不履行安置補償協議或安置補償裁決的,經申請,可由人民法院依民事司法強制執行程序或行政司法強制執行程序強制執行,亦可由人民政府責成相關行政部門組織行政強制拆遷,強制被拆遷人搬遷,並拆除其建築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