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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違法

發布時間: 2021-01-02 22:58:08

『壹』 爺爺奶奶的探視權是否受法律保護

一、爺爺奶奶的探視權是否受法律保護?
法律並不保護爺爺奶奶的探視權,《婚姻法》里規定,在離婚之後,沒有直接撫養照顧和教育子女的父親或母親,有看望孩子的權利,另一方有義務盡力協助。父親或者母親對孩子的探視權是基於父母子女之間的親屬關系這種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權利,只可以由父親或母親本人行使實施,其他人是不享有這項權利的,也不能夠代替行使。所以探視權是不歸於孩子的爺爺奶奶等近親屬的,爺爺奶奶是沒有直接的探視權的。
雖然爺爺奶奶沒有探視權,但爺爺奶奶探望孫子孫女是人之常情,是可以看望孫子孫女的,但還是需要被直接撫養照顧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允許。如果在不允許的情況下,還要堅持探望孫子孫女,那就是侵犯了監護人的監護權。在現實中,說法律上爺爺奶奶或其他近親屬沒有對孩子的探視權,就認為爺爺奶奶沒有看望孫子孫女的權利,是不符合人性和情理的。
二、探視權的相關規定
所謂探視權,是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對子女盡撫養義務的一種體現,那麼,如果離婚夫妻未就此達成協議,法院對離婚後的探視權一般會怎樣判?下面,隨小編一起來了解下吧。
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周或雙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周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願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婚後又再婚並不影響子女父母的身份,因此還享有探望權,具體來說:
第一,這一規定明確了沒有直接撫養孩子的父親或母親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夫妻離婚後,關於孩子撫養方式一般採取固定一方直接撫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的方式,沒有撫養孩子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當然,如果離婚時雙方當事人關於孩子撫養約定為輪流直接撫養,那麼這種規定也會隨著輪流撫養孩子發生變化。
第二,這一規定將對於孩子的探視是作為權利規定的,不是作為義務規定的。對於孩子的成長,沒有直接撫養的一方的探望,能夠在孩子心理上給與一定的心理、精神撫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長是一個極為復雜的過程,並不能一概而論探視是必須的。相比較而言,孩子成長所需要的物質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規定了離婚後沒有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這是一種義務,而沒有將探望權規定為義務。作為權利規定的後果,權利人可以對權利作出處分,也就是可以選擇探望,也可以選擇不探望;可以選擇探望的方式、時間、頻率等。
第三,法律將探視權規定為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的協助義務。這一規定一層是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是探望權的義務主體,有權利主體必有義務主體。二是這個義務內容是「協助」,並不是探望權的全部,協助義務是一個相對較軟的義務,不會給直接撫養孩子一方增加負擔。
在感情上,爺爺奶奶想要探視孩子的這種想法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在理論上,如果孩子的母親拒絕爺爺奶奶的這種請求也並不違法。有些時候,不用說是爺爺奶奶想要探視孩子,隨著婚姻生活分崩離析,有孩子撫養權的這一方自然就會將孩子帶在自己的身邊,如果父母親分屬兩地,父親可能探視孩子的機會也很少了。
延伸閱讀:
關於探視權在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關於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有哪些法律規定
探視權起訴狀範本

『貳』 撫養權跟探視權是怎麼規定的相關法律

一、婚姻法離婚探視權的規定
1.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2.婚姻法第38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3.婚姻法第38條第2 家庭離異帶來的單親子女教育問題成為一個社會問題。單親孩子心理成長期缺乏家庭親情與教育,很容易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探視可以對孩子的精神進行撫慰。那麼,婚姻法中離婚孩子探視權的相關規定是什麼?華律網網站的小編為您解答。款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婚姻法第38條第3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利。
5.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5條也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二、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
1.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
2.探視權屬於身份權的范疇,是基於父母子女關系而享有的身份權。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於夫妻離婚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它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
3.離婚後對不直接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來說,只是變更行使探視權的方式。
4.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是父母雙方應盡的法定義務,同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對子女的探視也是應有的法定權利,這種權利和義務不能因離婚而消除。
撫養權的歸屬
離婚後孩子的歸屬,哺乳期內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父親則需按月按法院的判決或雙方協議的數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2周歲以下的孩子,一般隨母親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4、2-10周歲的孩子,可協商解決,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考慮父母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10周歲以上的孩子,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5、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二)撫育費
1、子女生活、就學、就醫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額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計算,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較穩定的獎金;無固定收入或者收入過高或過低的,可依據當地的平均收入計算。
3、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三)撫育費數額
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或者收入過高或過低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地的平均收入計算。撫養費的給付辦法,可依父母的職業情況而定,原則上應定期給付。」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在下列條件出現時,可以和另一方協商減免撫養費,協商不成,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決。
1、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失去經濟來源,確有困難無力支付,且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確有撫養能力的;
2、收入明顯下降,暫時無力按原來的協議或者判決履行支付義務;
3、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確無撫養能力的;
4、確有困難無力支付,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4)其他正當理由如給付一方收入明顯增加等。
(四)關於撫養權變更的規定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離婚後,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叄』 不配合執行探視權行為屬不屬於違法行為

執行探視權有法律規定,阻撓破壞的行為都屬於違法

『肆』 法律是怎麼規定探視權的

關於探視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探視權是指法庭授予無生活監護權的父母一方的、對其子女進行經常性看望的權利。通常情況下,只有在法庭審理案件後認為進行探視會嚴重危害子女的身體、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時,才會拒絕授予無生活監護的父母一方探視權。

從性質上看,探望權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也可以說是親情的內容,親權是基於父母的身份而取得一種身份權,具有專屬性。

它是為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設定的權利,是基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及財產的照護權,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限制及剝奪。

探望權的行使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協商的內容可作為協議離婚的一部分內容,子女對行使探望權有選擇能力的應聽取子女的意見,法院有權對協商內容加以審查。

對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權的生效判決,當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單獨起訴,人民法院也應受理。

拓展資料:

探望權的實現除當事人協商外,主要的行使方式為強制執行。《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撫養、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協助執行的責任。法律通過這條規定,對探望權賦予了強制執行的效力。

『伍』 女方可以有探視權,但不讓女方接走違法嗎

探視權的復相關規定,並沒有特別限制制不允許對方接走孩子。

1、根據對探視方式的約定,可以暫時帶走。

2、可以帶出去玩,但一定要送回去的。

3、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4、 零至三周歲的幼兒,該階段的幼兒身體、智力等諸方面受環境的影響較大,無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適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會因環境經常變化而影響幼兒的身心健康,因此該年齡段適用探望性探望較為適宜。 三至十周歲的子女,該階段的兒童,對環境的變化適應能力增強,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適用。又因此階段的兒童尚無辨別能力與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問題上很難表達其真實意思,容易為他人的觀點所左右,所以對此階段的兒童實行何種探望方式,可不徵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見。

『陸』 婚姻法是如何規定探視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根據此規定,享有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後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也就是即使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有不利因素,也不能變更探望權主體。並且將子女規定為探望的對象,只能被動的接受探望。這在司法實際中出現了很多矛盾和沖突。

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6)探視權違法擴展閱讀:

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

1.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

2.探視權屬於身份權的范疇,是基於父母子女關系而享有的身份權。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於夫妻離婚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它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

3.離婚後對不直接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來說,只是變更行使探視權的方式。

4.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是父母雙方應盡的法定義務,同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對子女的探視也是應有的法定權利,這種權利和義務不能因離婚而消除。

參考資料:網路-《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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