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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組織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發布時間: 2021-01-02 22:05:40

① 引誘縱容容忍他人對自己實施犯罪行為怎樣處理

一、什麼是犯罪引誘

犯罪引誘指偵查機關引誘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掌握其犯罪證據,並對其起訴的行為。對於絕大多數一般刑事犯罪案件的偵破,必須遵循正當的法律程序及其證據規則,在這些案件的偵查中是不允許使用「警察圈套」的。但是針對一些危害嚴重的有組織的犯罪,毒品犯罪、行賄、組織賣淫、偽造貨幣等犯罪許多國家都允許採取不同於一般犯罪的偵查方法與手段,例如使用竊聽、誘惑偵查等密偵手段,使用這種手段獲得的證據不以非法證據予以排除考慮。

誘惑偵查歸納起來有兩種類型。第一種類型是誘惑者促使被誘惑者產生犯罪意圖並實施犯罪,學界稱之為「犯意誘發型」的誘惑偵查。這種誘惑偵查的主要特徵是,被誘惑者原本是沒有犯罪意圖,在強烈的誘惑下實施了犯罪為。在這類誘惑偵查中,偵查機關無異在誘使或者鼓勵無罪的人犯罪,所以應當屬於非
法的偵查行為。許多國家對「犯意誘發型」的誘惑偵查持否定態度。第二種類型是誘惑者已具備犯意,或已作手實施犯罪。誘惑者僅僅是提供了一種有利於其犯罪實施的特定條件和機會,學界稱之為「提供機會型」的誘惑偵查。相對來說,偵查機關的行為是被動的、消極的,往往是守株待兔地等待犯罪人現身或犯罪團伙暴露,所以並不存在誘發無罪者犯罪的問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包括歐洲人權法院均對「提供機會型」誘惑偵查持肯定態度。考慮到目前販毒、行賄、組織賣淫、偽造貨幣等犯罪極為猖獗,必須嚴厲打擊,應允許其使用。實踐中還有一種「數量引誘犯罪」。數量引誘是指嫌疑人有犯罪意圖,正在試圖買賣毒品,特情出於某種目的促成犯罪嫌疑人加大毒品買賣的數量,或者使本不夠判死刑的案件演變為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

什麼是犯罪引誘,引誘他人犯罪怎麼處罰

二、引誘他人犯罪怎麼處罰

1.教唆他人犯罪,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所謂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指教唆行為在共同犯罪中所佔的地位和它的實際危害,即教唆犯教唆的方法、手段、教唆的程度,對完成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及其在實施所教唆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於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其行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在處罰上也應有所不同,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應按照刑法關於主犯的處罰規定處罰。

2.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重處罰。這主要是因為未成年人的發育不夠成熟,辨別是非的能力較差,易受壞人教唆而陷入犯罪的歧途,所以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本身就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為了保護青少年的健康成長,打擊壞人對他們的腐蝕,法律作了特別規定。

3.如果被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所謂「被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教唆犯的教唆沒有起到使被教唆人產生犯罪意圖,實施犯罪的作用,被教唆人既沒有實施教唆犯教唆的犯罪,也沒有實施其他犯罪,其教唆行為沒有造成任何實際危害結果。

二是被教唆人沒有犯所教唆的罪,而犯了其他罪。不論哪一種情況,都是教唆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由於被教唆人沒有實施所教唆的罪,教唆犯的教唆行為尚未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或者雖造成危害結果,但與其教唆行為沒有因果關系,因而對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三、教唆罪的構成要件

教唆罪之成立,應具備下列四要件:

1、須有教唆之故意

即被教唆者因教唆而生特定犯罪之意或至於實行,為教唆者所能預見,倘不能預見者,則非故意,對於其犯罪行為,自不成立教唆罪。是以基於自己過失之行為,致惹起他人犯罪之原因者,不得謂為教唆罪。例如:(1)某甲與某乙閑談,無意中提及某丙家中藏有黃金,某乙因而前往丙宅行竊,某乙之行為,固由於某甲之談話所引起,但某甲並無教唆之故意,自難令負教唆罪責;(2)母親誤解孩子(已滿14歲)的情況下,孩子解釋時,由於母親不聽解釋,而造成孩子犯罪,法院也不能視為在"母親的教唆下犯罪",因為誤解孩子即便是在孩子解釋而不聽的情況下也不屬於故意。

2、須有教唆之行為

教唆罪在客觀上必須有教唆他人犯罪之行為,其方法如何,法律並無加以限制。在解釋上,認為須能達到教唆之目的為已足。舉凡以言語、文字或舉動,為明示或默示,要皆不失為教唆,惟不得以強暴或脅迫之方法出之,因為以強暴或脅迫便被教唆人喪失自由意志,而為犯罪之行為者,則應繩以間接正犯之罪。

3、須被教唆者為特定之人

在煽惑罪所煽惑者,為多數之不特定人。例如以文字或演說發布其犯罪行為之煽惑,其受煽惑者當非特定之人,而教唆罪系以對特定人為之,故被教唆者必為特定之人;此乃與煽惑罪主要區別之點。

4、須被教唆者為有責任能力

蓋被教唆者以有自行判斷之能力為限,教唆者僅予以犯意令其自為采擇而已,設被教唆者無責任能力,則必乏自由采擇之權,不過等於機械作用,其教唆者不啻自為其行為,而成為間接正犯矣。我現行刑法關於教唆罪,系采主觀主義,因其惡性重大,宜予獨立處罰,此觀乎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即足以顯示教唆罪之獨立性也。

② 受蒙蔽肋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的,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情節輕微的人。上追到多少年時間

受蒙蔽肋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的,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按照涉嫌罪名及其回犯罪情節定罪答量刑。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③ 什麼是黑社會,黑社會怎麼定性

您好,根據您的回答,這屬於《刑法》的相關內容。
一、根據《刑法》的第二百九十四條的規定,我國目前規定了三種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即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具體規定如下: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二、同時,該條款對黑社會的定性也做了相關規定,即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綜上所述,符合上述規定的,即構成黑社會性質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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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被告人實施暴力恐怖活動屬於什麼性質違法行為

屬於抄犯罪行為!
恐怖活動是指以制襲造社會恐慌、脅迫國家機關或者國際組織為目的,採取暴力、破壞、恐嚇或者其他手段,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公共設施損壞、社會秩序混亂等嚴重社會危害的行為。煽動、資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協助實施上述活動的,也屬於恐怖活動。恐怖活動組織是指為實施恐怖活動而組成的犯罪集團。恐怖活動人員是指組織、策劃、實施恐怖活動的人和恐怖活動組織的成員。
刑法中涉及 組織 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罪

⑤ 涉黑涉惡九類案件內容

涉惡案件共「九類」 :1、聚眾斗毆罪;2、強迫交易罪;3、尋釁滋事罪;4、敲詐勒索罪;5、非法拘禁罪;6、組織賣淫罪;7、強迫賣淫罪;8、開設賭場罪;9、故意毀壞財物罪。

涉黑案件共「三類」:1、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2、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3、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其他惡性案件:1、插手基層選舉,侵蝕鎮、村基層政權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宗族惡勢力和「行霸」、「村霸」、「地霸」;2、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壟斷娛樂服務、交通運輸、建築、采砂采礦、專業市場等行業經營或強收「保護費」、「地下出警隊」等涉黑惡勢力團伙犯罪;3、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惡性案件。

拓展資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處罰

294條第1款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第4款規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非罪處理事由 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3條第2款規定:「對於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或者受蒙蔽、脅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情節輕微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罰。」這是本罪的非罪處理事由。

從重處罰事由 前引司法解釋第4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從重處罰。」這是本罪的從重處罰事由。

網路_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⑥ 公安機關實行現場管制的必備條件是什麼有哪些

現場管制的必要條件是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事件,可以根據情況實行現場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八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6)有組織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六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⑦ 刑法規定,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並實施殺人,人親,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

侵犯法益不同,所以應該數罪並罰。

⑧ 2018年打黑實際內容是什麼

一、凡是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以及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人員,必須立即停止一切違法犯罪活動。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1日,主動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此規定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繼續為非作惡的,將依法從嚴懲處。對於為黑惡勢力違法犯罪人員充當「保護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將堅決依法依紀查處,不管涉及誰,都要一查到底、絕不姑息。

二、黑惡勢力犯罪人員的親友應當積極規勸其盡快投案自首,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人員送去投案的,視為自動投案。窩藏、包庇黑惡勢力犯罪人員或者幫助洗錢、毀滅、偽造證據以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黑惡勢力犯罪人員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並經查證屬實,以及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並經查證屬實,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黑惡勢力犯罪人員積極配合偵查、起訴、審判工作,在查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結構和組織者、領導者的地位作用,組織實施的重大犯罪事實,追繳、沒收贓款贓物,打擊「保護傘」等方面提供重要線索和證據,經查證屬實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四、全國政法戰線要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在各級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優勢,推動各部門各司其職、齊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要以「零容忍」態度,堅決依法從嚴懲治,對黑惡勢力違法犯罪重拳出擊,偵辦一批群眾深惡痛絕的涉黑涉惡案件,整治一批涉黑涉惡重點地區,懲治一批涉黑涉惡違法犯罪分子,確保在春節前後取得積極成效,為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奠定堅實基礎,不斷增強人民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五、掃黑除惡是一場人民戰爭,必須依靠人民群眾的積極參與。歡迎廣大群眾積極舉報涉黑涉惡犯罪和「村霸」等突出問題,對在打擊黑惡勢力違法犯罪、鏟除黑惡勢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惡勢力「保護傘」中發揮重要作用的,予以獎勵。政法機關將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及安全。

(8)有組織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擴展閱讀:

1,取得成果。

全國截至2018年7月底,全國公安機關打掉涉黑組織514個,打掉惡勢力犯罪集團2993個。 截止2018年8月11日,全國公安紀檢監察機構共掌握民警涉黑涉惡問題線索503件,涉及557人。 2018年1至7月,全國公安機關共打掉涉黑組織514個,惡勢力犯罪集團2993個,破獲刑事犯罪案件3.4萬起,全國刑事治安警情同比下降6.1%。

2,工作動態。

2018年8月,9個督導組分赴山西、遼寧、福建、山東、河南、湖北、廣東、重慶、四川9省(市),開展為期一個月的督導工作。

⑨ 怎麼區別:犯罪集團、犯罪團伙、共同犯罪三者的區別與聯系

犯罪集團指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
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三人內以上為了容實施一種或幾種犯罪而組織起來的共同犯罪組織。它是共同犯罪的一種特殊形式。
犯罪團伙」是介於犯罪集團和一般共同犯罪之間的形式,不如犯罪集團結合得緊密,成員也不大固定,但又比一般的共同犯罪結合得緊密些,作案次數多一些。通常所說的「團伙犯罪」是個比較廣義的概念,它既包括犯罪集團這種有組織的犯罪,也包括結合比較鬆散,尚未達到犯罪集團的組織程度的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分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
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⑩ 犯組織、領導和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並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應當依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一、 概念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刑法第120條),是指組織、領導、積極參加和參加恐怖組織活動的行為。本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行為對象可以是本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人。恐怖活動組織,是指以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恐怖活動為目的的犯罪組織。近年來,受西方暴力、兇殺影片和封建行幫、江湖義氣思潮的影響,恐怖犯罪活動在我國有所抬頭。一些犯罪分子拉幫給伙、歃血為盟,稱霸一方,製造殺人、爆炸、綁架事件,便當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嚴重威脅,人們經常處於一種沒有安全感的心理狀態,嚴重影響了社會治安。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領導、積極參加和參加恐怖組織活動。

組織,是指行為人首倡、鼓動、發起、召集有實行恐怖活動目的的人結合成一個恐怖活動組織的行為。領導,是指恐怖組織成立以後,恐怖組織的領導者所實施的策劃、指揮、布置、協調恐怖組織活動的行為。積極參加,是指自願加入恐怖組織,並且積極參加謀劃、實施恐怖活動。其他參加,是指行為人雖然不是恐怖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或積極參加者,卻經過一定方式,加入了恐怖組織,成為了恐怖組織的一名成員。恐怖組織由於其規模大小、組織嚴密程度不同,故而參加這些恐怖組織的方式也不同,有的是口頭方式,有的是書面方式,有的要通過一定的手續,甚至還要舉行一定的儀式。但無論採取何種方式參加的,只要實際加入,就是參加。

恐怖組織,是指三人以上為了長期、有計劃地實施恐怖活動而建立起來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的一種。構成恐怖組織必須具備以下特徵:(1)主體必須是三人以上,這是恐怖組織在人數上的最低限度。實踐中,恐怖組織的人員少則幾十人,多則幾百人、上千人,規模大小不等。(2)恐怖組織必須以實施恐怖活動為目的。恐怖組織成立以後,以實施各種各樣的恐怖活動為目的,極大危害公共安全。(3)恐怖組織具有嚴密的組織性。其成員固定且內部存在著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有組織者、領導者,有骨幹分子,還有一般成員,各司其職。等級森嚴、紀律嚴密,有一套成文或不成文的律規,組織性非常強。(4)恐怖組織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即恐怖組織自建立以後,在較長時間內反復多次進行恐怖活動,其實施完一次恐怖活動後,恐怖組織不是被解散了,而是繼續存在,繼續實施新的恐怖活動。(5)恐怖組織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和危險性。它既不同於盜竊、走私、販毒等犯罪集團,也不同於某些間諜、特務組織,它是犯罪集團中危害最大的犯罪組織之一。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組織、領導、積極參加或者參加恐怖組織行為之一者,便成立本罪。行為人實施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比如既組織又領導恐怖組織的,也只成立本罪一罪,不實行數罪並罰。並且,該組織事實上是否開始實施恐怖活動如殺人、爆炸、綁架等,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是,行為人如果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後又實施了殺人、爆炸、綁架等恐怖活動犯罪的,則應將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與其他相關的犯罪實行數罪並罰。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進行恐怖活動的目的,即行為人以長期實行某種或某幾種恐怖犯罪活動為目的,明知組織、領導恐怖組織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卻仍然故意組織、領導;或者明知是恐怖組織而積極參加或參加。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犯罪行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報復社會,有的是出於某種政治目的,有的是為了圖財貪利,還有的是人格變態等。無論犯罪行為人出於何種動機,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三、認定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是一個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本罪。司法實踐中,對於參加恐怖組織罪而言,行為人必須明知是恐怖組織而自願參加,方可構成本罪。也就是說,對於那些不明真相、受騙上當而參加恐怖組織,一經發覺就表示並實際上與其脫離關系的人,則不能認定其構成參加恐怖組織罪。但是,如果行為人最初因受騙而參加恐怖組織,後來明知恐怖組織的性質後仍然不退出,甚至積極進行恐怖活動的,則當然構成本罪。

(二)本罪與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界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參加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兩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方式非常相近,恐怖組織與黑社會性質組織都是犯罪組織,並且在人員構成、犯罪方式、活動形式等方面也非常相似。但兩者有著顯著區別:(1)類罪名不同。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破壞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2)組織、領導、參加的犯罪組織不同。恐怖組織一般政治色彩較濃,具有一定的政治目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更多是為了追求非法的經濟利益,主要構成對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嚴重破壞。

四、處罰
犯本罪的,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條所稱積極參加的,是指在建立、謀劃、實施犯罪活動中態度比較積極或者參加的活動較多,但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五、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一百二十條 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積極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犯前款罪並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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