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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過紀處分

發布時間: 2021-01-02 13:30:41

『壹』 企業黨員幹部受到黨紀處分為警告,一般政紀處分是什麼

小問題,政紀可以不給予處分。看你關系硬朗不硬朗了!

前者是紀律處分,是紀律檢查委員會對黨員的處罰;
後者是行政處分,是監察部門對公務員的處罰;

比如,一個公務員,其又是黨員,犯了錯誤可能要受到兩個部門的處罰;如果其不是黨員,只會受到監察部門的處罰,而不會受到紀檢部門的處罰;

『貳』 對違法違紀幹部的處理程序

處理違紀違法黨員幹部工作制度

一、為進一步規范我村處理違紀黨員幹部工作程序,根據《中國共產黨黨章》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結合我村處理違紀黨員的工作實踐,特製定我村處理違紀黨員的工作制度。

二、對違紀違法黨員幹部所犯錯誤的事實應進行認真的調查核實。調查時,必須由2人或2人以上組成調查組。調查結束後,整理調查材料,寫出調查情況報告和事實見面材料。要切實保障檢舉人、證明人的權利,對檢舉材料和證人的證言不得向無關人員泄漏。

二、切實掌握案情,聽取調查匯報,審閱調查報告、相關材料、主要證據,報告鎮紀委,並由鎮紀委與違紀黨員幹部進行談話,進一步熟悉和掌握案情,同時,要求違紀黨員幹部寫出書面檢查。

三、組織召開黨支部會議,根據違紀黨員的錯誤事實,對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條款,召開黨支部會議討論研究,提出處分意見。處分意見要寫明違紀黨員幹部的基本情況,所犯錯誤的時間、事實、後果,本人應負的責任,錯誤性質。召開支部黨員大會時,到會黨員需達到應到會正式黨員的半數以上。同時,一般應通知違紀黨員參加。會議首先由黨支部通報對違紀黨員幹部的調查結論及處分意見,聽取本人的檢查或申辯,然後全體黨員充分討論、發表意見,允許到會黨員為其申辯;最後由到會正式黨員進行表決,作出處分決定。黨支部決議必須經應到會正式黨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四、根據處分許可權及有關規定,由基層黨組織寫出呈送審批的請示,連同處分決定、調查報告、主要證據材料、事實見面材料、本人檢查、本人對處分的意見以及黨組織對其意見的說明,一並報鎮紀委。鎮紀委審理並提出基本意見後,報鎮黨委研究審議,根據鎮黨委最後審議意見,由鎮紀委下達批復。根據有關規定,情況嚴重的,鎮黨委沒有處分許可權的,交上一級黨委、紀委審議決定。違反國家法律的黨員幹部,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五、黨支部應將鎮紀委的批復交違紀黨員幹部一份,同時將處理結果在適當范圍宣布。如違紀黨員幹部對處分不服,提出申訴的,應及時轉遞,不得扣壓。

六、本《工作制度》如有與上級黨組織規定不一致之處,以上級黨組織的規定為准。

『叄』 幹部違法違紀怎麼辦

幹部違紀違法來,違紀的按照紀律處源分,違法的,按照法律處理,該移送公安機關的,移送公安機關,該送檢察院的,移送檢察院,如果只是違紀行為,可以給予降職,降薪,或者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等處分,嚴重的,可以開除。

『肆』 什麼是紀過處分。

記過,指記錄過失,給予過失者的一種處分。也指對於違法違紀行為的過錯予以記載,也是警戒性的紀律制裁方式。

『伍』 黨員領導幹部違紀紀委作出處分決定後組織部門再處理有什麼依據

《黨章》第42條規定,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後組織部門再處理。

1、犯錯誤的黨員,由於工作機密程度較大,不宜由支部大會討論;

2、黨的基層組織癱瘓,或該組織領導人同犯錯誤的人有直接牽連;

3、撤銷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的職務,或給他們以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2/3以上的多數決定;

4、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直接檢查處理的案件中的特殊案件等。

(5)幹部過紀處分擴展閱讀:

黨章第四十條中規定:「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這里所說的「特殊情況」,主要是指以下幾種情況:

( 1 )違紀黨員的工作機密程度較高,或者其違紀問題涉及的秘密程度較高,不宜由黨支部大會討論的;

( 2 )違紀黨員所在的黨的基層組織癱瘓,或該組織主要領導成員犯有錯誤,或因該組織領導人同違紀黨員有直接牽連,難以由該組織執行紀律的;

( 3 )撤銷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的職務,或給他們以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處分,不經過他們所在黨支部大會討論,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

( 4 )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直接處理的案件中的特殊案件;

( 5 )跨地區、跨單位的集團性違紀案件中確實需要由這些地區、單位共同的上級黨組織一並處理的;

( 6 )遇到各種緊急情況,需要迅速作出處理的;

( 7 )其他省級或省級以上黨組織認為必須直接作出處分決定的。

參考資料:共產黨員網-中國共產黨黨章

『陸』 「政務處分」跟「政紀處分」有什麼不同

政務處分與政紀處分的有七個不同之處:

一是監察對象。過去的監察對象主要是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新的監察法出台後,政務處分的監督對象范圍更廣,除了原有的監察對象,還涵蓋了其他依法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如基層群眾性組織中從事管理職能的人員、人大機關工作人員、政協機關工作人員等,從而體現了權責對等、失責必究的基本精神。

二是處分依據。過去的政紀處分與黨的紀律界限分明,政紀處分的依據都是以行政法律法規規定為主,而新的政務處分依據中增加了黨紀的相關規定和條款,如《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對公職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管理責任的領導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據或參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問責。這一規定實現了紀律與法律的無縫對接,體現了黨的紀律檢查與國家監察的有機統一。

三是對涉嫌犯罪的公職人員的處理。對於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幹部涉嫌犯罪的,現在有了硬性規定,即「先處後移」。《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應當」先予以黨紀政務處分,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此公職人員涉嫌犯罪須「先處後移」有了法律支撐。

四是處分解除。過去受到政紀處分的對象,處分期滿後符合解除條件的,需提出申請並經處分機關批准後方可解除,而政務處分明確公職人員在政務處分期滿後符合解除條件,其政務處分自動解除,特別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立功等表現的經履行相關手續後還可提前解除。

五是指定管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上級監察機關可以指定下級監察機關立案調查非本轄區內的監察對象,這在過去的政紀處分中是沒有的。但是同時規定指定管轄只有立案調查權,沒有處分權。

六是復審復核的要求。一是在表述上,過去的政紀處分中,監察對象不服處分決定的,可以申請復核和申訴、再申訴,而政務處分的表述是「復審、復核」,不再有「申訴、再申訴」的說法;二是在程序上,政務處分的申請復核必須是在經過復審程序的基礎上。

七是對應給予政務處分的退休、辭職、死亡的公職人員的處理。新的政務處分明確雖然不再給予處分,但監察機關可以立案調查,依法處置涉案款物,而過去的政紀處分沒有規定立案調查的許可權。

(6)幹部過紀處分擴展閱讀:

政務處分與政紀處分的有七個相同之處:

一是公職人員違紀行為的處分依據對應原相關規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公職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在國家有關公職人員政務處分的法律出台前,監察機關可以根據被調查的公職人員的具體身份,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和規章對違法行為及其適用處分的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如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的政務處分依據為《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政務處分依據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

二是政務處分要與黨紀重處分配套。《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中的中共黨員給予政務處分,一般應當與黨紀處分的輕重程度相匹配。其中,受到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處分的,如果擔任公職,應當依法給予其撤職等政務處分」。

三是解除政務處分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受到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的,處分解除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四是處分決定的送達及執紀到位。《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均對該事項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如「將政務處分決定送達受處分人和所在單位,並在一定范圍內宣布」;「對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給予政務處分,應當向其所在的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常委會通報」。

五是公職人員的違法行為可由任免機關、單位予以處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對有違法行為的公職人員,可以由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也可以由任免機關、單位履行主體責任,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分。該條款還規定對公職人員的同一違法行為,監察機關和任免機關、單位不得重復給予處分。

六是對有違法行為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已退休公職人員的處理。《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與《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不再給予處分;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七是對涉案款物的處理。不論是現行的政務處分,還是過去的政紀處分,對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的財物的處理上都明文規定,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監察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柒』 請問組織處理,黨紀政紀處分、行政處分處罰它們之間的區別

組織處理,黨紀政紀處分、行政處分處罰之間最主要的區別是適用范圍不同:
1、組織處理是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機關事業單位涉嫌違規違紀的公職人員,進行必要的崗位、職務調整等處理,包括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誡勉談話、停職、調整、責令辭職、引咎辭職、免職等。
2、紀律處分分為黨紀處分和政紀處分。黨紀處分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紀律的行為依照規定給予的處分。對黨組織的黨紀處分為改組、解散;對黨員的黨紀處分種類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3、政紀處分是指對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和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依照規定給予的處分。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的政紀處分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捌』 領導幹部嚴重違紀違規會怎樣處理

領導幹部嚴重違紀違規,會依據實際情況,做出以下處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三)違反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以暴力、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破壞選舉的;

(五)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七)未經批准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六)項規定行為的,給予開除處分;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屬於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的;

(三)拒不執行機關的交流決定的;

(四)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決定的;

(五)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離任、辭職或者被辭退時,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者拒不接受審計的;

(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其他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污染、嚴重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體性事件發生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規定報告、處理的;

(三)對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社會保險、征地補償等專項款物疏於管理,致使款物被貪污、挪用,或者毀損、滅失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在行政許可工作中違反法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序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行政委託的;

(五)對需要政府、政府部門決定的招標投標、徵收徵用、城市房屋拆遷、拍賣等事項違反規定辦理的。

第二十二條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三條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四條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毆打、體罰、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

(二)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扣壓、銷毀舉報信件,或者向被舉報人透露舉報情況的;

(三)違反規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攤派或者收取財物的;

(四)妨礙執行公務或者違反規定干預執行公務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七條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八條嚴重違反公務員職業道德,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包養情人的;

(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三十條參與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一條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三十二條參與賭博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在工作時間賭博的,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屢教不改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挪用公款賭博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利用賭博索賄、受賄或者行賄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8)幹部過紀處分擴展閱讀: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五條對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國務院組成人員給予處分,由國務院決定。其中,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由國務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建議,或者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免職建議。罷免或者免職前,國務院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第三十六條對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給予處分,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十七條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人員給予處分,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其中,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免職建議。免去職務前,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第三十八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任免機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被調查的公務員在違法違紀案件立案調查期間,不得交流、出境、辭去公職或者辦理退休手續。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網路

『玖』 領導幹部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而被免職的時間是多長

《中 國 共 產 黨 紀 律 處 分 條 例》第十二條規定: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一般說來,在確定給予犯錯誤黨員以警告還是嚴重警告處分時,一方面要根據黨員所犯錯誤的性質、程度。另一方面還要考慮本人對所犯錯誤的認識和態度。嚴重警告處分的審批程序與警告處分一樣,一般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並按照處分黨員的批准許可權,逐級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在黨內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因為犯了錯誤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般也不影響其擔任原來的職務,如果由於某種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原來的職務而被黨組織免職或被調動工作,這是正常的幹部任免或調動,不含有對受嚴重警告處分黨員附加懲處的意思,不能視為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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