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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1-02 12:45:04

1. 國家公務員考試現場發現的違紀違規行為怎樣處理

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嚴肅考試紀律,確保考試錄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報考者和工作人員在公務員考試錄用中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認定與處理違紀違規行為,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

第四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和考試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按照公務員考試錄用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對報考者和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報考者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信息不實的,由負責資格審查工作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的處理。

報考者有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材料騙取考試資格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的處理,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六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信息的;

(四)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五)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七)其他應給予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抄襲的;

(二)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應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報考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中央一級招錄機關作出處理。報考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處理。

第八條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方法和標准。

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有串通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體檢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並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十一條 報考者在考察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其他妨礙考察工作正常進行行為的,由負責組織考察的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第十二條 報考者的違紀違規行為被當場發現的,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制止或者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並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如實記錄違紀違規事實和現場處理情況,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簽字,報送負責組織考試錄用的部門。

第十三條 對報考者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報考者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及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報考者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或者考試機構對報考者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

第十四條 對報考者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製作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依法送達報考者。

第十五條 試用期間查明報考者有本辦法所列違紀違規行為的,由中央一級招錄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錄用並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理。

任職定級後查明有本辦法所列違紀違規行為的,給予其辭退處理或者開除處分

第十六條 報考者應當自覺維護考試錄用工作秩序,服從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錄用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報考者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錄用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七條 錄用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有《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其中,公務員組織、策劃有組織作弊或者在有組織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報考者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錄用工作人員因違紀違規行為受到處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錄用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 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的管理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9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布的《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號)同時廢止。

2. 公務員違紀違規行為,有哪幾種處理方式

根據《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分別給予取消報考(考試)資格、考試成績無效、不予(取消)錄用等相應處理。其中,違紀違規情節嚴重和特別嚴重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和處理。被認定為嚴重或特別嚴重違紀違規的考生,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選。公務員主管部門或公務員考試機構將視情況向考生所在單位(學校)進行通報。

3. 2018baoshan 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有哪些

在本次招考中,考生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根據《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內違規行為處理辦容法》(人社部發〔2016〕85號),按照有關規定分別給予取消報考(考試)資格、考試成績無效、不予(取消)錄用等相應處理。
其中,違紀違規情節嚴重和特別嚴重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和處理。被認定為嚴重或特別嚴重違紀違規的考生,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選。公務員主管部門或公務員考試機構將視情況向考生所在單位(學校)進行通報。

4. 公務員考試違紀違規行為有哪幾種處理方式

報考人員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內(試行容)》分別給予取消報考資格、考試成績無效、取消(不予)錄用、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等相應處理。違紀情節嚴重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公務員考試機構向報考人員所在單位(學校)通報,追究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在此希望廣大考生珍惜機會,不輕易放棄、不輕易爽約考前承諾,珍惜信譽,認真對待每一個招考環節,認真踐行每一項招考要求。特別是進入面試環節的考生,不要臨時隨意放棄面試資格和錄取資格,以免錯失實現職業理想的機會,影響其他考生權益和招錄機關的正常補員需求。

5. 參加公務員考試出現了違紀行為,會有哪幾種處理方式

在招考中,考生有復違紀違規制行為的,根據《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分別給予取消報考(考試)資格、考試成績無效、不予(取消)錄用等相應處理。其中,違紀違規情節嚴重和特別嚴重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和處理。被認定為嚴重或特別嚴重違紀違規的考生,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選。公務員主管部門或公務員考試機構將視情況向考生所在單位(學校)進行通報。

6. 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中違紀違規行為如何處理

《辦法》加大了對考試作弊行為的處罰力度。對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和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報考者取消當次報考資格、不予錄用,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視情形記錄5年或者長期記錄;對抄襲、協助抄襲的或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5年;而如果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經查實認定為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的,則將長期記錄,永遠不允許進入公務員隊伍。
對於錄用工作人員組織、策劃有組織作弊或者在有組織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則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增加了雷同答卷的處理條款。規定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同時,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5年內直至終生不得報考公務員。
據悉,如果作弊者對處理決定不服,可自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7. 公務員違規違紀有哪幾種處理方式

公務員考試報考人員來有違自紀違規行為的,按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分別給予:(1)取消報考資格、(2)考試成績無效、(3)取消(不予)錄用、(4)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5)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等相應處理。
違紀情節嚴重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公務員考試機構向報考人員所在單位(學校)通報,追究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8. 公務員考試的違紀行為有幾種處理方式

報考人員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分別給予取消報考資格、考試成績無效、取消(不予)錄用、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等相應處理。違紀情節嚴重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公務員考試機構向報考人員所在單位(學校)通報,追究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在此希望廣大考生珍惜機會,不輕易放棄、不輕易爽約考前承諾,珍惜信譽,認真對待每一個招考環節,認真踐行每一項招考要求。特別是進入面試環節的考生,不要臨時隨意放棄面試資格和錄取資格,以免錯失實現職業理想的機會,影響其他考生權益和招錄機關的正常補員需求。

9. 國家公務員考試關於違紀違規考生如何處理

1. 哪些行為記入公務員錄用考試誠信檔案?
考生有違紀違規和其他不誠信行為的,記入公務員錄用考試誠信檔案庫,作為公務員錄用考察的一項重要參考。
2. 對違紀違規行為,有哪幾種處理方式?
在本次招考中,考生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根據《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0號,人社部發〔2016〕85號),按照有關規定分別給予取消報考(考試)資格、考試成績無效、不予(取消)錄用等相應處理。其中,違紀違規情節嚴重和特別嚴重的,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和處理。被認定為嚴重或特別嚴重違紀違規的考生,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選。公務員主管部門或公務員考試機構將視情況向考生所在單位(學校)進行通報。
3. 《刑法》對於考試作弊有哪些新規定?
《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考生和其他人員違反《刑法修正案(九)》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對雷同答卷如何處理?
在閱卷過程中發現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具體組織實施考試的考試機構給予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報考者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況按照《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10. 2016國家公務員考試對違紀違規行為,有哪幾種處理方式

為依法依規做好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17年度公務員招考筆試實施期間發生的違紀違規行為認定和處理工作,特製定本操作規范。
一、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基本規則
(一)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1.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3.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信息的;
4.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5.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其他特殊標記的;
6.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7.其他應給予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二)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1.抄襲、協助抄襲的;
2.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3.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4.其他應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三)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1.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2.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四)在閱卷過程中發現考生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以下簡稱「人社部考試中心」)確定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方法和標准。
考生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嚴重或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常見違紀違規行為信息記錄或處理
兩名以上工作人員記錄並簽字的書面材料(如考場記錄單)、各地考試機構出具的情況說明材料、異常試卷(包括雷同試卷)甄別情況等記錄信息,是認定和處理違紀違規行為的最主要依據。考試工作人員(如監考人員等)應如實填寫考場記錄單和考場異常情況說明,描述內容應符合客觀、准確、完整等基本要求。
(一)關於「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記錄
考試期間,考生攜帶通訊設備(如手機)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且未放在考場指定位置時,考生藉助設備進行聯絡(接打電話)、閱讀、接收、處理或發送信息等操作或設備內存有考試相關信息的,按「使用」記錄;設備鈴音響、振動等其他情形,一般按「未使用」記錄。
(二)關於「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的記錄
由監考人員或閱卷人員發現考生坐錯座位等情形,原則上按違紀違規行為對待。只有兩種「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的情形可不按違紀違規行為對待:①考試開始前,工作人員發現或考生主動提出的坐錯座位,經主考同意繼續考試的;②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後30分鍾內,考生主動提出坐錯了座位,且經主考同意繼續考試的。
工作人員在記錄考生「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時,應特別註明何時發現、由誰發現、考生繼續考試是否經過主考同意等關鍵信息。
(三)關於「經提醒」的理解和相應記錄要求
考試期間的提醒方式包括:考場中醒目位置(如黑板上)的特別提示、工作人員宣讀考場規則和相關規定內容、工作人員向特定考生提出口頭警告等。
對於考場中「經提醒已改正」的考生行為,工作人員須明確記錄「經提醒已改正」。
(四)關於考生證件不齊或不符的記錄與處理
在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未攜帶有效居民身份證(須與報名時一致)的,或攜帶了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但證件信息與准考證上身份信息(姓名或身份證號)明顯不一的,工作人員均應如實予以記錄。
(五)關於「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記錄
《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0號)(以下簡稱《辦法》)中所列示的其他違紀違規行為,主要是指考生違反《公務員考試錄用筆試考務組織辦法(試行)》(人社部發〔2011〕134號)、招考公告、考場規則、試卷明示的答題要求及其他相關規定的行為。這些違紀違規行為一經發現,工作人員也應如實記錄。
1.《辦法》中所列示的其他應給予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一般包括考生未攜帶有效證件或持無效證件參加考試且在規定時限內沒有重新提供有效證件的、沒有使用規定用筆作答、不按答題要求作答、在考場內喧嘩等違反考試規則但未造成嚴重影響的違紀違規行為。
2.《辦法》中所列示的其他應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一般包括將他人的試卷、答題紙或答題卡帶出考場,辱罵監考人員等違反考試規則且造成嚴重影響的違紀違規行為。
3.《辦法》中所列示的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一般包括搶奪他人答卷進行抄襲,毆打、報復監考人員或其他考生,造謠、詆毀考試錄用工作,發表反對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言論等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其他違紀違規行為。
三、異常試卷處理
(一)閱卷專家小組負責對異常試卷進行甄別。閱卷專家小組成員由人社部考試中心和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考務管理人員、閱卷核心專家和技術甄別人員等組成。
(二)需要甄別的異常試卷包括:1.未按規定用筆作答的;2.筆跡前後不一的;3.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其他特殊標記的;4.客觀題雷同程度超出合理范圍,或主觀題答案及文字表述高度一致的;5.其他認為有必要甄別的試卷。
(三)閱卷過程中,工作人員發現異常試卷時,應及時報告閱卷專家小組負責人,由閱卷專家小組進行甄別。
(四)有可能涉及「成績無效」或其他違紀處理的異常試卷甄別結果,需形成正式的文字材料,准確說明異常現象以及甄別的方法、標准和結果,經閱卷專家小組組長確認後報閱卷工作領導小組進行認定和處理。
(五)評卷過程中,發現同一考場內雷同試卷超過60%或同一考點考場合格率高於80%等異常現象時,由人社部考試中心提出處理意見,並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
四、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在中央機關公務員錄用筆試中,對考生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決定應由人社部考試中心或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考生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及相關事實、理由、依據,以及考生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對考生提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應當進行復核。對考生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製作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依法送達考生。
考生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此期間,省級考試機構應積極配合人社部考試中心和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做好相關考生的復核和解釋說明工作。
五、考試犯罪行為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對於組織考試作弊,為他人組織考試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幫助,非法出售或提供試題、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等犯罪行為的處理,均有明確規定。在統一組織的中央機關公務員錄用筆試中,經認定屬於考試犯罪行為的,應及時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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