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職檢查是什麼處分
一、停職檢查,即暫時停止履行職務,檢查反省問題。是對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一種形式。詳見《
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
二、行政撤職,指撤銷公務員所擔任的行政職務,如主任科員、局長、部長等職務。詳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三、責令辭職,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根據黨政領導幹部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可以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詳見《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
區別:
1、從適用范圍來說,停職檢查和責令辭職適用於黨政領導幹部;行政撤職適用於國家公務員。
2、從三者的性質來說,停職檢查和責令辭職屬於組織處理措施的范疇,行政撤職屬於對公務員的行政紀律處分的范疇。
B. 在什麼情況下,黨組織可以對犯錯誤的黨員採取停職檢查的措施
《黨章》第四十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第四十一條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如果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對於確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以批評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