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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自考違規處理

發布時間: 2021-01-02 06:35:24

Ⅰ 如果自考生在考試中出現違規行為,會怎樣處理呢

據北京新思路學校老師介紹說,自考生在考試中會通常會出現五種違規現像,依據情節輕重程度採取不同的方式處理:
第一類違規: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違紀,取消考生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等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二類違規:自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作弊,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同時停考一年: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其他作弊行為。
第三類違規:自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作弊,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同時停考兩年:
1、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2、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3、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案、草稿紙的;
4、評卷過程中被發現答卷答案雷同的。
5.其他應認定為考試作弊的行為。
第四類違規: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作弊,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同時停考三年:
1、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2、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3、故意銷毀試卷、答案或者考試材料的。
4.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5.其他作弊行為。
第五類違規: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4.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Ⅱ 關於自學考試違紀的處理問題

本科違紀和抄你的專科考試襲沒有關系
所以對你的專科畢業不會有影響
既然你是考法律的建議你本科到別的省重新報考
不要轉考 轉的話檔案同時轉
對你以後職業生涯會有影響
即便你是考了司法考試 以後檔案里還是有這個處分的!

Ⅲ 自考違規

關於違規處理
我只能告訴你的重點,具體怎麼處理你的情況,由於比較特殊,還得咨詢下省考試院的老師
第一章自考處罰規定

一、在什麼情況下所答題目作零分處理?

應考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所答題目作零分處理:

1、在開考前信號發出或終了信號發出後答題的;

2、在試卷上非要求說明而自行另加附頁或另貼紙答題的。

二、在什麼情況下取消考試成績?

應考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當堂考試課程成績:

1、在答卷上規定以外的地方寫姓名、考號或作其他不是答案的任何標記的;

2、攜帶規定動作以外的文具、工具書等進入考室且不按規定統一放置的;

3、用規定的藍、黑兩色鋼筆和圓珠筆以外的筆(墨)答卷或修改塗抹答案的;

4、有意在考場內交談、喧嘩,不聽監考人員勸阻的;

5、在考室內吸煙不聽勸阻的;

6、不按考務細則規定填寫姓名、考號和座位號或書寫太亂無法辨認的。

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為了讓大家及時了解此次國家下決心嚴整考風考績,考試大自考站特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全文登錄如下:

教育部日前發布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處理辦法提高了可操作性,加大了處理力度,將考生可能發生的違規行為具體分成違紀9種和作弊
14 種,將監考等考試工作人員可能發生的違規行具體為分成違紀9種和作弊10種。處理辦法規定,考生違紀取消其該科成績;考生作弊其當次報名參加的各科
成績無 效,自考考生作弊視情節輕重可同時停考或延遲畢業1-3年。《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統一了各項國家教育考試的違規處理辦法,成為新形勢下從
嚴治考、 依法治考的有效依據。

Ⅳ 自考違紀怎麼辦

作弊違規會被記錄,影響學位申請,但對公務員無影響,
而有的考研需要學位證,所以對考研稍有影響,你可以找不需要學位的考研院校即可。
作弊被抓是非常多見的,如果被抓什麼的就影響各種後期深造,那豈不是太多人要完蛋了。
誠信檔案對於小作弊不受重視,重大錯誤的才會被拒絕,作弊不用怕,怕的是屢次作弊不改的。
所以,頂多是不能申請學位,其他不影響,作弊盡量不要被抓,抓到後不要再次作弊,這樣就不算嚴重。沒事,我每次去參加大自考,還沒見過不被抓到作弊的的哪一場考試呢,可以說回回都見到有人作弊被抓。

Ⅳ 小自考的違規處理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作弊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視情節輕重可同時給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遲畢業時間一至三年的處理,停考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條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並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教育考試機構按照作弊行為記錄並向有關單位公開其個人基本信息。

Ⅵ 自考違紀處理

廣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場考務工作手冊(2011年版)會記錄學生檔案。
監考過程中,監考員若發現有考生違反考場規則的,要立即指出並制止,然後將其准考證號、姓名、違規事實等准確填寫在考場記錄表及違規事實登記表有關欄目上,同時向違規考生簽發《廣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違規事實認定告知書》(以下簡稱違規事實認定告知書),且要違規考生分別在上述的違規事實登記表和違規事實認定告知書上簽名確認,考生拒不簽名的應註明。
將試卷袋、點名卡、違規事實登記表、違規事實認定告知書、問卷、多餘卷和草稿紙交考場辦公室。違規事實登記表和違規事實認定告知書須交主考核對、簽名(在違規事實登記表上)並裝訂。點名卡按試室順序匯總,並由考場統一裝在省教育考試院印製的點名卡袋中,經主考檢查驗收後在點名卡袋上簽名並密封。每節考試的點名卡裝一袋。問卷和多餘卷由考場統一交縣(區)、市考辦,再由市考辦封存,封存的試卷半年後才可銷毀。
評卷規范:
廣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違規處理辦法
(一)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考試成績。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試室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
4、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5、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6、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7、未經考試管理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試室的;
8、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試室的;
9、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的;
10、在試卷、答題卡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准考證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試卷、答題卡上標記信息的;
11、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行為的。
(二)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考試成績。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在試卷、答題卡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准考證號等信息的;
3、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4、其他應認定作弊的行為。
(三)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考試成績,延遲畢業時間一年。
1、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2、故意銷毀試卷、答題卡或者考試材料的;
3、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的;
4、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試室有兩份以上(含兩份)試卷或答題卡答案雷同的;
5、其他應認定作弊的行為。
(四)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考試成績,延遲畢業時間兩年。
1、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題卡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2、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3、考場紀律混亂、考場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4、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5、其他應認定作弊的行為。
(五)考生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取消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考試成績,延遲畢業時間三年。
(六)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考試成績無效;考生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4、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七)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並由此取得相應的畢業證書,由省自學考試委員會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
(八)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教育考試機構按照作弊行為記錄並向有關單位公開其個人基本信息。

Ⅶ 自考違紀咋辦

你好,對照下自考違紀規定,你只是想把試題內容帶出考場,最終也沒有成功。因此,不會有事對你處罰。如果要處罰必須當面告知的。

Ⅷ 自考違紀問題

根據《國家教來育考試違規處理辦自法》,在自學考試中違紀後,單科會判處零分,或當次考試成績無效,按照規定會停考一年至三年,嚴重的會紀錄到誠信檔案的。
第一種:違紀, 取消當科成績;
第二種:作弊與擾亂考場秩序, 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第三種:嚴重作弊, 停考一至三年。
《違規處理辦法》規定,違紀行為包括: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Ⅸ 自考違規怎麼處理

沒事的,不要擔心,一切順其自然,這不算違反考試規則,你如果還不放心可以問一下監考老師或者查一下考試作弊處罰條例,最後祝你考得好成績

Ⅹ 自考違規怎麼處理

(一)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考試成績。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試室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
4.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5.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6.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7.未經考試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試室的;
8.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試室的;
9.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的;
10.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11.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行為的。
(二)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考試成績。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3.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4.其他應認定作弊的行為。
(三)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考試成績,延遲畢業時間一年。
1.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2.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3.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4.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試室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5.其他應認定作弊的行為。
(四)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考試成績,延遲畢業時間兩年。
1.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2.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3.考場紀律混亂、考場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4.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5.其他應認定作弊的行為。
(五)考生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取消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考試成績,延遲畢業時間三年。
(六)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考試成績無效;考生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並由此取得相應的畢業證書,由省自學考試委員會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
(八)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教育考試機構按照作弊行為記錄並向有關單位公開其個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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