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房拆除
A. 違章建築就可以隨意拆除而不用賠償嗎
首先明確,違章建築即不具有合法性的建築,所以違章建築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損失肯定是要由自己來承擔的。換句話說,對於違章建築遇到拆除的情況,不罰款就是最大的寬限和「人情」的體現了。
但是,違章建築不受法律保護,並不等於允許公民、法人可以故意毀損、拆除違章建築,要分清兩種情況的差別。
根據法律規定,對違章建築的確認和處理,只能由土地、城市建設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人民法院進行。
如果公民、法人以違章建築不合法為由,故意毀損、拆除違章建築,實質上是濫用了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管理權,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由於違章建築被毀損後受法律保護的程度與合法建築相比是有所區別的,因此,毀損違章建築的索賠,只能是對建築材料被毀損所造成的損失,而不能要求賠償整個建築物的完全損失,更不能適用恢復原狀的方法。
B. 違章房拆除之前多少天公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進行查處,對逾期拒不改正的違建有專權依法強拆。屬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政府也要嚴格遵循《行政強製法》的程序性規定,拆除之前應當先通知相對人自行拆除,在未張貼公告或者送達文書,不按行政執行程序進行的,不得進行強行拆除。
C. 違章房拆遷需要什麼證才能獲得一定的賠償
目前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違章(法)建築」的含義,在學術界目前比較認可的一種說法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建造的建築物和其他工作物。這個詞之所以在拆遷過程中會頻繁出現,主要是涉及到拆遷的補償利益問題。徵收實踐當中確實有一部分被拆遷戶抱著僥幸心理,在拆遷之前快速地新建、擴建部分房屋,在拆遷過程中想以此來要價獲得更多的拆遷補償款,殊不知,這是自欺欺人的小聰明,最後的結果必然是竹籃子打水一場空。因為現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然而,還有一種情況是,拆遷方為了達到一個低成本徵收的目的,不管三七二十一上來先給你定個違章(法)建築,將被拆遷人打懵,然後再用破例「適當補償」讓被拆遷人感覺是佔了大便宜而順利搬遷。此外,實踐中還存在「小產權房」的提法,所謂小產權房,是指違反法律規定,通過租賃、佔用等方式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小產權房並非法律術語,它實際上就屬於違章(法)建築的類型,即沒有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而建設的房子,面對這樣的房子拆遷,拆遷方自然不願意補償,但如果站在被拆遷方的角度,對房子進行了較大投入後一分補償沒有必定是接受不了的。面對拆遷方的種種說法,廣大的被拆遷人法律意識強的還知道咨詢咨詢律師,核實一下拆遷方的說法是否正確,但是更多的被拆遷人因為自身法律意識淺薄,也就稀里糊塗地被「拆」了,事後發現事情不對,再來咨詢律師尋求法律幫助的時候,已然是十分被動了。那麼,被拆遷人就要注意了,遇到拆遷方主張你的房屋是違章(法)建築的時候,首先你要看看先以下幾個關鍵點,判斷一下你的房子到底是不是違章(法)建築。
第一:時間節點。《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是2008年才開始實施的,然而目前拆遷方對2008年以前的違章(法)建築的認定基本都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作出的,這顯然就是有問題的。我國法律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對一部法律實施前的行為,是不能適用這部法律認定其違法的。因此,被徵收人首先要想想自己的房子是哪一年建的,如果是在08年之前就修建好的,那麼拆遷方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為由認定你的房子是違章(法)建築就不能成立,至於拆遷方依據其他的法律法規認定違章(法)建築的情況,就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由專業律師來幫你抗辯了。其次,08年以後建設的房子,即使是違章(法)建築,也不代表在拆遷中就一定拿不到補償,但這就要藉助律師的專業技能去幫助你爭取!總之,2008年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來認定違章(法)建築的一個重要的時間節點。
第二:認定主體及依據。違章(法)建築的認定不是隨便哪個部門都可以的,例如在實踐中,很多拆遷公司或者拆遷辦就直接說人家的房子是違章(法)建築不予補償,這是不對的,認定一棟房子是違章(法)建築,必須是法律授權即有權的執法機關才可以作出,一般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建築物所在地的相關部門來認定。那麼違章(法)建築的認定也必須有法律依據,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就作出認定肯定是不行的,目前實踐中一般是以違返《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作出認定的居多,08年之前也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作出違法認定的。
第三:行政強製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這個法律條文就說明了,違章(法)建築在相關部門認定為違章(法)建築後,首先要公告,限期自行拆除,自己不拆除的,作出強制拆除的決定書,催告履行,最後才是相關部門進行強制拆除,針對這些環節,當事人都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當然,前提是你要正視這些文件,及時地請律師介入,如果一直盲目自信,對相關部門的法律文件無動於衷的話,肯定是要付出代價的。
D. 違建多久後不能拆除,拆除怎麼補償
不論多長時間違章建築都不能成為合法的,所以違章建築物是可以隨時拆除的。首先要搞清楚什麼是違章建築。目前,我國對於違章建築尚沒有十分統一的法律意見,一般來說,違章建築是指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拆除違章建築,當然是不用給補償的,不但不補償,嚴格來說還可以對違法行為進行罰款。
但關鍵的問題是,很多地方以「違建」的名義拆除的往往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違章建築。比如,符合建房條件農民未經審批而建設的家庭唯一住房,因為地方政府實施的一些臨時政策而產生的違法建築等等,這些情況下,違章建築的存在有其正當性,就不能輕易認定為違章建築,遇到拆遷或者拆除,不但應當補償,而且還應當按照法定標准足額補償。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處理》第4條違章建築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築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築機關處理,並執行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主管建築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築情事而在施工中者,應立即勒令停工。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佩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識別證;拆除人員並應攜帶拆除文件。
第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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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章建築的內容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
(4)擅自將臨時建築設成為永久性建築。
二、相關法律法規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屬於違章建築的
(二)屬於臨時建築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准、核准、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違章建築是沒有時間規定的,只要是具有違章建築行為所建造的在發現後都應該進行撤除,不管違章建築的建築是多久
E. 違章建築拆除程序
拆除違建合法程序如下:
第一步,立案
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於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後,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這個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機關有權立案查處違章建築:
一是規劃局或者規劃委員會。這是法定部門,城市裡的違章建築由它來管。
二是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也就是大名鼎鼎的城管,城管有沒有權利來管違章建築,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級政府的授權,比如北京,城管部門是得到北京市政府的授權的,所以那個有名的人濟山莊的違章建築就是城管要求限期自行拆除的。
三是鄉、鎮人民政府。它的執法范圍是鄉、村莊規劃區范圍內,簡單講就是在農村的違章建築由它來管。
除了上述部門,其他部門都沒有權利查處違章建築。實踐中有國土局或者國土所、住房和城鄉局、房管局等來查處違章建築的,這是錯誤的。
第二步,調查程序
在調查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個人。
2、調查人員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有兩個作用:一是調查人員必須具備執法資格;二是防止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冒充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活動。
3,在被詢問以及在簽署筆錄時要謹慎。在行政執法中,常見的筆錄有《現場檢查筆錄》、《現場勘驗筆錄》《調查筆錄》,執法人員讓你簽字時,你一定要看清筆錄上的內容,如果發現內容與你說的或者與事實不符時,一定要求他們修改,執法人員嫌麻煩不願意修改的話,建議你就不要簽字。
第三步,決定程序
1、告知,聽取陳述、申辯
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2,聽證
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
對於聽證程序,建議被處罰人還是要重視一下不要錯過這個程序。錯過這個程序,雖然可以在這之後的比如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中得到救濟。但我建議你還是不要錯過聽證。
第四步,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
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並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第三十八條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第四十四 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5)違章房拆除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F. 違章房子強拆了怎麼辦
既然是違章房子,如果當地管理部門需要用地,必須要騰退出來,如果抗據房子強拆也是有道理的,你最好是見好就收順其自然吧。
G. 違章建築就可以隨意拆除而不用賠償嗎
違章建築理應拆除,不需要補償。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此,在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對拆除違章建築不予補償。
(7)違章房拆除擴展閱讀:
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1、不動產說。即認為違章建築為不動產,建築人享有產權。
2、動產所有權說。即認為作為違章建築整體,因其違法性,所有權及其他派生的權利不得承認,但構成違章建築的建築材料本身作為動產是合法的,因受法律的保護。
3、佔有說。即認為建築人對違章建築的佔有,作為一種事實狀態受法律保護,除執法機關依法處理外,建築人可以對建築物可以自己佔有與一定的使用,禁止他人侵犯建築人對違章建築的佔有。依前面的分析,不動產說是不可取的,這里不再做贅述。
4、而動產所有權說雖然有一定的合理性,卻也有一定的缺憾。這個將在後面的侵權索賠問題中具體討論。而筆者更贊同的是第三種觀點,佔有說符合物權法原理,是可取的。依通說認為,佔有是一種事實狀態,而非權利。
5、「佔有是主體對於物基於佔有的意思進行控制的事實,佔有首先是對物的一種事實上的控制。……不管佔有人對物的控制是否具有據為己有的意思,只要客觀上的控制狀態形成就可以構成佔有。」
6、佔有可以是有本權的佔有,也可以是無本權的佔有。而在建築人對違章建築物,雖不享有所有權(本權),但由於其實際的管理與控制,也形成了一種佔有,並受法律的保護,他人不得隨意侵犯。
H. 20年的小區違章房拆除有賠償嗎
20年的小區違章房拆除不可能給你賠償,因為既然是違章房,那麼,你就是違反了法律法規而建造的,這么多年讓你住就不錯了,拆除,不會給你任何賠償,不給你罰款就不錯了
I. 拆除違建需要哪些合法程序
第一步,立案
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於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後,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這個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機關有權立案查處違章建築:
第二步,調查程序
第三步,決定程序
第一、告知,聽取陳述、申辯
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第二,聽證
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四步,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
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並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9)違章房拆除擴展閱讀:
關於這個程序,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簽收。很多人認為自己不簽收,這個處罰決定書對自己就不發生法律效力,這是錯誤的,現行法律規定,如果你拒絕接收處法律文書,執法人員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
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法律文書留在你的住所即視為送達;也可以把法律文書留在受你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看到沒有,沒有簽收照樣可以對你發生法律效力。
二是積極應對處罰決定書。如果你錯過了聽證程序,也不要緊。對違章建築的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律規定,自送達之日的第二日起,你可以在2個月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者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三是建議聘請律師維權。因為這是一個法律程序,非專業人士駕馭不了。在此,我再次提醒各位拆遷戶兩點:第一,隔行如隔山。法律不是你在網上或者書店中看到的法律條文,也不是某個權威學者對法律的解讀,更不是法律課堂上的理論講解。
四是只有在處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時,才可以依法拆除違章建築。處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有兩種情形:一種就是你不進行行政復議也不進行行政訴訟,過了三個月,處罰決定書就發生法律效力了;
另一種是你在兩個月內提起行政復議,接著又提起了行政訴訟經過一審二審後就發生法律效力了。只有在這兩種發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可以拆除違章建築,言下之意就是說發現了沒有經過審批或者無證的房屋後,不是說拆就拆的,而是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後才可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