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三違處分 » 論保安處分制度

論保安處分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1-02 02:28:50

A. 美國的刑罰裁量制度,即量刑制度 急!謝謝!

量刑制度 ( sentencing system )直接影響刑罰效能,所以它在刑法中始
終占著至關重要的位置,理所當然地受到國家的重視。
一、量刑模式
量刑模式指刑罰裁量的類型。美國的量刑模式有四種:
1 .立法模式。即法律上對犯罪行為規定了絕對確定的刑種和刑度,法律
沒有給法官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權。例如,在廢除了死刑的一些州里,法典規
定 「一級謀殺罪判處終身監禁」,在司法實踐中凡遇一級謀殺罪都應當判處
終身監禁。可見,量刑上的立法模式,就是量刑權掌握在立法機關手裡。實
際上,立法模式只存在於個別罪。絕對確定刑的法理基礎是罪刑報應原則,
沒有考慮刑罰個別化。
2 .司法模式。即法律上對犯罪行為規定的是相對確定的幅度刑,法官對
具體案件宣告的是確定刑 (稱 「定期刑」)。例如,某州法典規定: 「武裝
搶劫初犯,判處 1 年至 10 年監禁。」法官根據案情, 自由裁量後決定對該案
犯人判處 5 年監禁。根據這種模式,法官在量刑上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3 .行政模式。即法官對具體案件宣告的也和法律規定的一樣,是相對確
定的幅度刑,稱為 「不定期刑」。法官可以: ( 1 )按照法律規定宣告刑罰,
如法律上規定某罪處刑為 1 年至 10 年監禁,法官對具體案犯的判刑也宣告為
1 年至 10 年監禁; ( 2 )也可以宣告法律上對該罪規定的上限刑期或者下限
刑期; ( 3 )也可以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再宣告一個幅度刑,假定法律對某
罪規定的刑罰為 1 年至 10 年監禁,法官對本案被告人可以宣告判處 3 至 7
年監禁。
由於法官宣告的是不定期刑 ( indeterminate sentence ),犯人實際執
行的刑期是由行政系統――假釋委員會 (通過監獄當局)來確定。可見,這
種量刑模式不僅法官有自由裁量權,而且行政系統更有自由裁量權,所以稱
這種量刑制度為行政模式。
4 .混合模式,也稱司法、行政混合模式。在許多州,對輕罪的量刑採用
司法模式,法官宣告定期刑;對重罪的量刑採用行政模式,法官宣告不定期
刑。
就目前美國現狀而言,主要量刑模式是行政模式――不定期刑。現代刑
法理論認為,刑罰的目的是威懾、改造犯人,預防重新犯罪,以便收到維護
法律秩序的功效。人是可變的,改變人的行為的主觀和客觀因素是很復雜的,
因此法官在判刑時很難預先規定一個犯人改惡從善的確切時間。所以,法官
不必宣告確切的定期刑,只需規定一段矯正心理和行為的可以伸縮的期限,
早更新早出獄,晚更新晚出獄,服刑期限長短的主動權操在犯人自己手裡。
從理論上說,不定期刑是符合現代刑罰個別化原理的,有利於調動犯人改造
更新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不定期刑是現代刑法理論的產物。
不定期刑思想首先在十八世紀德國提出 (將不定期刑作為保安處分的基
本方法),但全面討諸實踐的卻是美國。 1870 年,在辛辛那提城召開全國監
獄會議,加拿大和南美洲也派代表出席了這個會議。會上高唱不定期刑調子。
底特律監獄長布羅克韋 ① 提出的 《真正的監獄制度的理想》這篇論文引起了與
會者的極大興趣,對推動美國量刑制度向不定期刑模式發展起了重要促進作
用。 1876 年紐約州通過的 《愛爾密拉教養院法令》規定對青少年犯 ( 16 至
30 歲)實行不定期刑,這被認為是第一個不定期刑的立法。此後不定期刑擴
大適用到普通成年犯人。紐約州的做法很快被其他州仿效。到本世紀四十年
代,美國多數州都採用了這種量刑模式,到六十年代末所有的州都廣泛地實
行了不定期刑量刑制度。

B. 中國法制史的主要內容

第一講 中國歷代立法制度

一、中國法制的起源

二、中國法制的類型中國法制史的發展,經歷了奴隸制時期,封建制時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時期和社會主義時期。每一時期,出現代表不同階級利益的不同類型的法制。

三、中國歷代法制的思想法制思想指導了某一個時代的法制,也就指導了某一個時代的立法和司法,所以應對其有一個清楚的認識。

(一)夏、商、西周的法制思想如果用一句話來概括,就是天命神權的思想。夏朝,「奉天罰罪」,商朝,除此還有「君權神授」,在西周,出現新的天命觀,就是「敬天保民,明德慎罰」,同時還加上了宗法思想「親親、尊尊」。

(二)春秋春秋時期是過渡時期,這時期的法制思想特點用夫子的話來講,就是「禮崩樂壞」,從禮制思想向法制思想過渡。

(三)戰國及其戰國以後的秦朝這個時期的法制思想主要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代表人物有商鞅,韓非等人,主要觀點為「重刑輕罪」,「刑無等級」,「事斷於法」,等等。這一時期,列國爭雄,由於法家思想是積極進取的思想,講耕戰,依法治國,刑無等級,所以被採用。

(四)西漢及以後(重點)

1.西漢初期不再採用法家的法制思想,改用黃老思想(黃帝,老聃),也就是道家思想,其核心是清靜無為。這時期的法制思想為「輕徭薄賦,約法省刑,安定百姓,與民休息」。因為用法家思想取天下,是可以的,而無法用以守天下。而且,經過秦末戰亂,土地荒蕪,百姓不堪重負,所以要用黃老思想安定百姓,鞏固統治。這一時期,經歷了高祖,文帝,惠帝,景帝幾代帝王。

2.西漢中期漢武帝當政的時候,漢武帝希望建立大一統的局面,需要大一統的思想。董仲舒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思想,這時的儒家思想不同於孔孟之儒。按照宋朝的儒生的觀點,稱此為雜儒。這時的儒家思想,融合了儒家的德、禮、教和法家的政、刑、罰等思想,還攙雜了陰陽家等其他的思想。所以這時的法制思想可以概括為「德主刑輔,禮法並用」。這一思想對以後的中國古代社會乃至近代社會影響深遠。

四、中國歷史上的各類法律形式(主要介紹1840年以前的法律形式)

(一)習慣法

(二)刑、辟、法、律、條畫、條例(可以歸到法一類)

夏、商、周三代用「刑」,有時用「辟」,還有時「刑辟」連用;春秋時期用「法」;戰國商鞅時,改「法」為「律」,對後世影響深遠;元朝稱為「條畫」;明清時期把單行的法稱為「條例」。

(三)誓、誥、命、遺訓、令、制、詔、敕、條格、諭(屬於令的一類)

(四)課、科、格(指具體的法律形式)

如牛羊課,講如何養牛羊的具體規定。秦有課,漢有科條,南北朝時期有麟趾格。

(五)程、式戰國時秦國和秦朝時開始有,如《工人程》、《封診式》,也是官府的具體法規

(六)典、會典、則例(屬於行政法一類)

(七)故事、廷行事、比、例、斷例、判例(指的是各個時期對判例的不同稱謂)

西周稱故事,秦稱廷行事,漢朝稱比或決事比,例是泛稱,宋朝稱為斷例,近代稱判例。

(八)法律解釋秦有法律答問;漢朝的大杜律,小杜律,鄭氏章句;晉朝的張杜律;唐朝稱為律疏。這個作為知識,一般掌握。

掌握幾個朝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如漢朝的律、令、科、比;唐朝的律、令、格、式;宋朝的敕、令、格、式。

五、中國歷史上的立法機關

(一)古代法自君出

(二)近代南京臨時政府的參議院

第二講 中國歷代主要法律

一、奴隸制社會的主要法律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呂命穆王,訓夏贖刑,作呂刑。此外,注意鄭國鑄刑書;竹刑。

二、封建社會的主要法律

(一)戰國時期——《法經》掌握其作者、篇目、意義,它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最系統的封建法典。

(二)秦朝——《睡虎地秦墓竹簡》

(三)漢朝——約法三章的原始意義;九章律;其餘作一般性了解。

(四)三國、兩晉、南北朝主要是分裂割據的時期,但法制建樹較大1.魏律注意改具律為刑名2.晉律又稱泰始律,分刑名為刑名和法例兩篇。

3.南朝法律沿用晉律

4.北朝律

5.麟趾格改科為格

6.大統式提高式的地位

7.北齊律定律12篇,影響深遠;合刑名、法例為名例律;規定重罪十條;規范刑罰。

注意從戰國法經的具法;戰國秦以及秦漢的具律;到曹魏時改為刑名;到晉律中分為刑名和法例兩篇;北齊律又合為名例律的發展過程。

8.北周律建樹不大(五)隋

1.開皇律定十惡;定五刑(笞、杖、徒、流、死)

2.大業律(六)唐(七)五代(略)

(八)宋掌握宋刑統,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刊版印刷的法典;編敕;編例(九)元

1.《至元新格》元朝第一部法律2.《風憲宏綱》有關綱紀、吏治3.《大元通制》元朝比較完備的法律4.《元典章》地方官府所匯的法律5.《至正條格》最後一部(十)明1.《大明律》改篇目為7篇,被後世沿用。

2.明大誥重典治民,重典治吏的體現3.大明會典(十一)清1.《大清律例》共7篇,436條2.《大清會典》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一)太平天國1.《天朝田畝制度》體現平等、平均的思想。

2.《太平刑律》主要規定太平天國所定的一些罪名和一些刑罰。

3.《資政新篇》超前的成分很大,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尤其是戰亂的環境下,無法實現。

(二)清末(1840——1912年)

1.憲法性法律欽定憲法大綱;十九信條

2.刑法大清現行刑律的特點:根據大清律例刪改而成;對民事條款予以分出,不再科刑;解除同姓相婚的禁令。它是過渡性的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新型刑律。分總則和分則兩編;規定了新式的刑法原則;規定新刑罰,區分主刑,從刑;規定了一些新罪名。這些內容要重點掌握。

3.民律草案共五編,1911年完成,未及公布實行。

4.商律(略)

5.《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

6.《法院編製法》規定各級審判廳的設置,實行四級三審制。

(三)南京臨時政府

1.憲法性法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1)重點掌握:背景,公布時間,五點內容,三個特點,意義;

(2)不要認為是孫中山親自製定的第一部正式憲法——孫中山沒有親自製定;也不是第一部正式憲法(盡管革命派說相當於憲法,但畢竟不是憲法)。

2.其他法令:保護人權,保護私產,廢除陋習,保護華僑,廢除刑訊逼供,廢除體罰,反對株連等。(大體上看一下)

(四)北洋政府(1912-1928)

1.憲法性法律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天壇憲草)

中華民國約法(袁記約法)

中華民國憲法(賄選憲法)(1923年10月10號):它是中國近代第一部正式憲法——雖然在程序上是賄賂的結果,但在形式上和名稱上,並非一無是處。

2.刑事法律暫行新刑律:基礎是《大清新刑律》,其刑法原則,刑罰制度都一樣,僅僅把一些帝制下的用語,改成民國下的用語。

(五)國民政府1.憲法性法律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黨治下的產物,其基本精神是維護國民黨的一黨專政。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五五憲草):雖於1936年5月5號公布了,但沒有實施,理由是日本侵華使得沒有條件實施。

中華民國憲法:了解基本內容及條文。

2.民法五編。注意與清朝的五編(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不一樣,而是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採取國家本位主義和民商合一制,大量抄襲外國的。

3.刑法1928年和1935年兩部。新的內容主要是規定了保安處分。

4.民事訴訟法注意其當事人進行主義。

5.刑事訴訟法注意自由心證原則。

其他如行政法和法院組織法,一般性了解。

(六)人民民主政權

1.工農民主政權時期中華蘇維埃憲法大綱: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制定的第一部憲法性法律文件,其特點是由勞動人民當家作主;規定的政治制度是工農兵代表大會制。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主要掌握它反映了一些左傾的影響,即地主不分田,富農分壞田。

2.抗日民主政權時期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為代表規定的參議會制。

3.人民民主政權時期陝甘寧邊區憲法原則:最大的建樹是規定了人民代表會議制度,奠定了以後共和國政治制度的基礎。

第三講 中國歷代刑事法制一、罪名

1.昏、墨、賊、殺(夏)

2.寇攘姦宄(西周)

3.五過之疵:審判官在五等過失免人之罪時所出現的五種弊病:惟官(舊僚屬)

惟反(恩人)

惟內(親屬)

惟貨(行賄)

惟來(故交),從而把不該開脫的人開脫了,這要以開脫之罪治之。(西周)

4.漏泄省中語:泄密(漢)

5.重罪十條(北齊)

6.十惡(隋開皇律)

二、刑罰舊五刑;新五刑(笞、杖、徒、流、死);清末過渡刑罰(現行刑律規定的:罰金、徒、 流、遣、死);近代刑罰(主刑: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從刑)

三、刑法原則

1.區分過失和故意:惟眚和非眚(眚即過失)(西周)

2.區分偶犯和慣犯:惟終和非終(西周)

3.區分主犯和從犯:造意和非造意(漢)

4.罪疑惟輕(呂刑)

5.株連:緣坐(株連親屬);連坐(株連非親屬)

6.贖:也可以認為是刑罰,區別罰金

7.寬嚴適中

8.訴訟時效和法律時效

9.因時因地制宜:「刑罰世輕世重」(因時);「三國三典」(因地):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

10.老幼殘疾犯罪減免刑罰

11.據實定罪和論心(動機)定罪:漢武帝獨尊儒術後至唐朝之前的春秋決獄,特別強調當事人的動機。

12.考慮犯罪的情節和認罪的態度

13.類推:呂刑中的「上下比罪」,一直沿用到新刑法的頒布前。

14.正當防衛原則:最早可以推到西周

15.誣告反坐:最早起碼可追溯到戰國的秦國

16.更犯(累犯)加重

17.數罪並罰

18.自首減刑或免刑

19.上請(請):某些人的犯罪和某些情況下的犯罪必須報請皇帝裁決的原則,起源於西漢漢高祖劉邦,一直到清朝。

20.議(八議):周禮中有「八辟」,三國《曹魏律》始入律;八種貴族官僚犯罪可免死,一般犯罪可減等;親故賢能功勤貴賓。重點

21.親親得相首匿(漢)和同居有罪相為隱(唐朝及以後):後者的范圍更大,甚至包括部曲和奴婢。其共同的理論源頭:孔子的父子相隱的思想。反映了中國古代法律重視倫理的特點

22.五服治罪:晉律首先將服製作為定罪量刑的規定。

23.區分公罪和私罪(唐律):前者是官吏因公事而犯,可以從輕處罰,保障官吏積極履行公務;後者是官吏因私事或因假公濟私而犯,要從嚴懲處,打擊官吏徇私枉法和貪贓枉法。

24.官當:用官品抵銷刑罰。最早由南朝的陳律規定下來,在後來唐律和宋律中也有反映,但在明清律中就沒有了。因為當徒刑的比較多,故又稱「以官當徒」,但不僅僅是這樣。

25.外國人在中國犯罪的處理原則:唐律: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表現了既尊重外國習俗和法律的友好態度,又堅決維護主權的精神。原因在於唐的強大。)明朝:化外人犯罪以律擬斷。清末:《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攫取領事裁判權;大清新刑律第八條承認了領事裁判權;1943年才真正廢除。

26.同罪異罰:在我國存在了很久,從奴隸社會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甚至民主政權時期,都有此類規定。

27.罪刑法定:最先由大清新刑律規定

第四講中國歷代民事法制

一、所有權制度(主要是土地所有權問題)

(一)奴隸制時期土地王有制,土地不可以買賣。

(二)封建制時期私田可以買賣,國家保有一部分官田。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時期在民法的物權編里具體規定。

二、契約

(一)奴隸制時期西周時期買賣契約:質,劑;借貸契約:傅別

(二)封建社會(略)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略)

三、婚姻制度歷史上變化不大掌握內容:六禮的內容和影響。在這部分,教材上的第七到第十二部分屬於誤印,應刪去。同姓不婚的內容和目的。目的:生育健康的後代;附遠,擴大本家族的勢力;厚別,嚴格區別同宗,防止紊亂綱常。這一規定影響深遠,到大清現行刑律才開禁。七去和三不去的具體內容。

四、家庭制度:父權制、夫權制五、繼承製度:嫡長子繼承製度(始於西周成王後),與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有關。

第五講 中國歷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關

(一)奴隸制社會傳說的成分較重。西周的內容較肯定,西周的大司寇,小司寇,士師。

(二)封建制社會戰國時期:秦的廷尉;齊的大理;楚國的廷理。

秦朝至南北朝的北齊前:基本上是廷尉。

北齊改為大理寺。在隋、唐、宋時期,主要是三法司,大理寺負責審判,刑部負責復核,御史台負責監察。元朝較特殊。在明清時期,大理寺負責復核,刑部負責審判,都察院負責監察。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時期主要類型:清末,中央刑部改為法部,負責司法行政;大理寺改為大理院,負責審判。地方省設高等審判廳,府設地方審判廳,縣設初級審判廳。審級制度為四級三審。與此相對應,設立了四級檢察機關,分別是總檢察廳,高等檢察廳,地方檢察廳,初級檢察廳。北洋政府普通法院的設置與清末相同,北洋政府實行審檢合一制,在各級審判廳設立各級檢察廳。在中華民國的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審判機關中央設最高法院,省設高等法院,縣市設地方法院,實行三級三審制。人民民主政權時期設置較復雜。

注意隋唐和明清三法司的區別;廷尉到大理寺的變化;清末,北洋政府,南京國民政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變化。

第六講中國歷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關

二、訴訟制度

(一)奴隸制社會重點掌握五聽

(二)封建制社會重點掌握:秦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漢朝的秋冬行刑,春秋決獄。登聞鼓制度確立於西晉。北魏開始實行死刑奏報制度。明清時期的三司會審,九卿圓審,熱審,秋審,朝審及廠衛制度。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重點掌握領事裁判權、會審公廨。

此外掌握馬錫五審判方式。
中國古代主要立法思想概述
一、夏商時期

1、「天討」、「天罰」的神權政治法律觀

二、西周時期

1、「以德配天」說。(皇天無親,惟德是輔)
2、「明得慎罰」的法律主張。

三、秦朝
1、法自君出,君主獨斷。
2、以法為本,嚴刑峻罰。
3、統一法律法令,注重法律宣傳

三、漢朝

1、「與民休息」、「寬省刑罰」的指導思想。
2、「禮法並用」、「德主刑輔」的指導思想。

四、隋初的立法思想

1、 以德為主,德刑並用的正統法律思想。(以輕代重,化死為生。)
2、 嚴格執行法律,依法辦事,不徇私情,也是隋初君臣的法律思想之一。

五、唐朝
1、「德本刑用」的指導思想
「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
2、立法要求寬簡、穩定、劃一的思想。
3、嚴格守法與執法的思想。

六、宋代

1、 重懲「賊盜」的法制指導思想。主張採用重法,使用酷刑嚴厲鎮壓「賊盜」犯罪。「太祖、太宗頗用重典,以繩奸慝」。
2、 強干弱枝,集權中央。

七、元代

1、 參照唐宋之制,附會漢法。
2、 沿用本民族習慣法。

八、明代

1、 朱元璋重典治亂的思想。
2、 「重典治吏」與「重典治民」的思想。
3、 禮法並用的指導思想。

九、清代
1、清初「詳譯明律,參與國制」的立法思想。
2、「參漢酎金」的立法思想。

C. 資本主義國家的刑罰體制是什麼

資本主義國家都在刑法或憲法中,明文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

當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階段步入壟斷階段,由於政治、經濟和文化條件發生了重大變化,使得旨在保障公民個人自由權利和限制國家刑罰權的罪刑法定原則,越來越不合乎資產階級的胃口並束縛了他們的手腳,其獨步西方社會的地位受到責難和動搖。
在十九世紀末一片責難聲中,最響亮的就是要求從罪刑法定主義禁止類推的死框框中解放出來的觀點。
德國在納粹法西斯政權垮台後,便廢除了類推制度並於1949年重新恢復了罪刑法定原則的規定。前民主德國,前捷克斯洛伐克和前波蘭等社會主義國家從來就沒有規定過類推制度而否定罪刑法定原則;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如前蘇聯、前羅馬尼亞和前保加利亞等,也分別在五、六十年代先後取消了類推制度而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

不僅如此,罪刑法定原則在二戰後,順應世界刑事立法潮流發展,成為一項國際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則。1948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任何人的任何行為,其發生時依國家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為犯有刑事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適用的法律規定。1954年《國際人權公約》草案第十五條第一項以及1966年聯合國《關於公民與政治權利的國際公約》,都一再重復了同樣的規定。
不可否認,現代社會的罪刑法定原則,已經克服了刑事古典學派絕對主義弊端,成為相對的罪刑法定原則,呈現出一系列顯著變化:不僅容忍了保安處分、緩刑、假釋以及刑事政策的存在和發展,而且在刑法溯及力問題上確立了從舊兼從輕的原則,習慣可以成為刑法的間接法源,刑罰相對確定化,在有利於被告的條件下允許類推解釋等。不過,類推解釋屬於法律解釋的一種,與作為法律適用制度的類推制度是大不相同的。盡管如此,這種主張有條件允許類推解釋的觀點,仍受到了批評:「蓋以刑法為人類行為的准則,在有利時可作類推解釋,可啟行為人僥幸心理,亦違立法明信之原則,殊無作不同適用之理論依據。此項原則,應無變更之必要」 。值得注意的是,對刑法明文確立類推制度的做法,卻遭到一致反對,這是因為「十八、十九世紀的罪刑法定主義,固已功成引退,十六、十七世紀的擅斷主義尤為現代所不取,這是我們於論述罪刑法定主義之發生與發展之後,所願與執法論法者共同警惕的」 。
也就是說,現代相對的罪刑法定原則只是近代絕對的罪刑法定原則的發展和完善,它使刑法在繼續關注保障機能的同時,也對保護機能給予了應有的尊重,避免了歷史上曾經出現過的將刑法某一機能絕對化的傾向。自近代以來,刑法的保護機能與保障機能已成為刑法內部不可克服的矛盾,二者不可偏廢。因而在現代刑法中,問題已經不再是讓哪種機能取代另一種,而是如何協調二者的關系,掌握一個「度」——在刑法的兩種機能之間尋找一個合理的「中庸」。這是西方刑法理論已經取得的認識成果,這就使人們在堅持罪刑法定原則的前提下,對刑法機能的認識更趨於全面和合理。
保障機能自從和罪刑法定原則共生以來,畢竟只有不足二百年的生命歷程,與具有長達數千年歷史的保護機能不可同日而語,仍需要精心呵護和照料。由於「刑罰實際上是雙刃器,它通過損害法益來保護法益」 ,公民個人自由權利與國家刑罰權相比,明顯處於劣勢:國家刑罰權所保護的社會秩序既然往往被視為大多數社會成員自由權利的象徵,那麼,國家在保護大多數社會成員自由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的名義下,將刑罰的利刃很容易地指向公民個人自由權利。因此,罪刑法定原則所倡導的保障機能,在現代社會里不僅有繼續存在的必要,而且理應受到更多的關注和強調,而這恰恰是罪刑法定原則歷史價值之所在。罪刑法定原則的價值不容否定,在我們今天中國強調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時代背景下,尤為顯得緊迫和必要。

D. 簡述中國古代特別行政區制度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

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和行政地位

(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

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可以根據基本法規定、按既定程序制定法律,但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別行政區不能行使國家主權。特別行政區的外交事務,由中央政府統一管理;防務由中央政府負責。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宣布戰爭狀態或香港、澳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政府可以發布命令在特別行政區實施有關全國性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如認為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有關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系。

(二)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

特別行政區可實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不同的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制度。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除了有關國防、外交,以及其他有關體現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並且不屬於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內的法律外,其他均不在特別行政區實施。

中央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特別行政區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和政府機構由當地人組成。

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在不與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廢除和修改法律。

特別行政區享有司法終審權。

特別行政區的財政收入不上繳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別行政區征稅。

特別行政區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單獨同各國、各地區以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聯系,簽訂雙邊和多邊經濟、文化、科技等協定,參加各種民間國際組織,自行簽發出入本特別行政區的旅行證件。

二、特別行政區的政治制度

(一)行政長官

1、行政長官的地位和任職資格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特別行政區。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對中央政府和特別行政區負責。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須由年滿40周歲、在特別行政區居住連續20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擔任。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任期為5年,可連任一次。

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

(1)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

(2)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時;

(3)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時。

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各司司長依次臨時代理其職務。

2、行政長官的職權

(1)領導特別行政區政府;

(2)負責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執行;

(3)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布法律;

(4)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政府備案;

(5)決定政府政策,發布行政命令;

(6)提名並報請中央政府任命各司、局正副司、局長等主要官員;

(7)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和公職人員;

(8)執行中央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

(9)代表特別行政區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10)批准向立法會提出的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11)根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12)赦免或減輕刑事犯罪的刑罰;

(13)處理請願、申訴事項。

(二)行政機關

1、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

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是特別行政區政府。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

特別行政區政府設司、局、廳、處、署等機構。

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主要官員由在特別行政區通常連續居住滿15年的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2、行政機關的職權

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並執行政策;

(2)管理各項行政事務;

(3)辦理中央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

(4)編制並提出財政預算、決算;擬定並提出法案、議案、附屬法規;

(5)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並代錶行政機關發言。

行政機關對立法會負責:

(1)行政機關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

(2)定期向立法會會議作施政報告;

(3)答復立法會議員的質詢;

(4)征稅和公共開支必須經立法會批准。

(三)立法會

1、立法會的地位和職權

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

立法會行使立法權。

立法會除了行使立法權外,還根據行政機關的提案:

(1)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2)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

(3)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4)對行政機關的工作進行質詢;

(5)行政長官如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可按法定程序提出彈劾;

(6)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2、立法會的產生和任期

立法會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

非中國籍的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特別行政區的永久性居民也可以擔任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其所佔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

立法會由選舉產生。包括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兩種方式。由全體選民直接選舉和由功能團體、選舉委員會間接選舉,共同選舉產生立法會議員。

立法會除第一屆任期為2年外,每屆任期4年。

E. 保安處分制度確立於

D.1935年《中華民國刑法》
1935年刑法在第十二章專章規定了保安處分制度。保安處分是典型的現代刑法理念,它的刑事基礎理論主要是刑事實證學派的實證主義哲學觀。19世紀末20世紀初,西方各國為進一步防止犯罪,穩定社會秩序,以鞏固政權統治,不斷探討以刑罰以外的方法協助加強對社會的控制,保安處分制度應運而生。「保安處分制度,是國家刑事法律規定的,對實施了危害社會的不法行為的無責任能力人、限制責任能力人以及法律上特定的有相當社會危險性的有責任能力人所施以的刑罰以外的醫療措施、保護觀察等特定措施,以預防和控制犯罪,確保社會平安和矯治行為者本人的不良人格或病理身心的各類刑事制裁製度的總和。」保安處分制度重在對於某些具有特定情形的犯罪和罪犯給予特別處理,以彌補普通處罰所不能達到的保護社會、預防犯罪的功能,有其積極意義。保安處分以事前積極預防的保安措施與因人施教的刑事政策彌補了刑罰事後補救的,對社會安全和個人矯治的局限,在相當程度上被視為刑法現代化的標志。該法規定的保安處分種類有:感化教育處分、監護處分、禁戒處分、強制工作處分、強制治療處分、保護管束、驅逐出境處分。採納保安處分制度,加強了對於特定犯罪和犯罪人的特別預防,降低了刑罰的任意介入,符合刑法謙抑性理論。

F. 勞動教養的相關知識

一、勞動教養制度的異化
單用「初衷是好的」、「立法目的是好的,只是執行出了問題」之類的說辭,不足以證明現行勞動教養制度的正當性。關注實踐,注重實效,是考察這一制度正當性的重要方面。
實踐中,勞動教養制度在相當大程度上被扭曲與異化。具體表現在:
(1)歷史上,曾經有20萬以上的「右派」被勞動教養長達十餘年甚至二十餘年。
(2)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審批權實際上被公安機關內設法制部門的審批權取代。
(3)向單位或街道組織徵求意見的規定並未落實,流於形式。
(4)「由審批機關組織復查」,「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救濟渠道形同虛設。
(5)法出多門,勞動教養的適用范圍擴大,甚至不夠治安處罰的人也被適用勞動教養。
(6)通過勞教客觀上延長了偵查期限。即公安機關將羈押到期而犯罪事實仍未查清或主要證據難以獲取的犯罪嫌疑人先作勞動教養處理,並繼續查證未查清的犯罪事實,查清後如認為需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公安機關擔心因證據不足等原因而被檢察院退回,便處以勞動教養。
(8)公安機關對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人、法院判決無罪的人進行勞動教養。
(9)對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通過勞動教養「減輕」其責任。
(10)勞動教養制度成為一些官員濫用職權打擊報復的利器,近些年來行使檢舉權的公民、發牢騷的公民、上訪討說法的公民等被勞動教養的事情可謂屢見不鮮。
造成勞動教養制度異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程序設計不合理,可操作性不強,強勢的公安機關擅自擴權、自由裁量權過大等。勞動教養制度停用後何去何從,遂成為一個熱門話題。
徹底廢除勞動教養制度而不構建新制度將顧此失彼,會引發新的問題,現實可行性有待考量,而保留這一制度實屬抱殘守缺,徒增民怨,徒招詬病,故皆不可取。先前的相關研究,大多不夠重視適用勞動教養的起因(或曰勞動教養事由),以致部分意見和建議過於理想化,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如果一項制度存在諸多內生性缺陷,極易被異化並且已經大量異化,極易被濫用並造成非正義的後果,那麼對其進行根本性的改造是不可避免的,所以立足於現實的分析是必要的。
二、對勞動教養事由的類型化分析
勞動教養事由是連接適用對象與公共處罰的紐帶,是勞動教養制度的關鍵點,以此為切入點進行類型化分析,或許不無裨益。勞動教養事由,從應然看,是指法律規定的、由行為人實施的、將導致其被依法決定勞動教養的有一定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從實然看,是指致使行為人被勞動教養的原因。
前者的規范依據是法律;後者的規范依據可能是法律,也可能是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內部文件,甚至是非法干預。前者是法律預先規定的,有相對明確性和可預見性;後者大多不規定在法律之中,明確性和可預見性較弱。前者是法定的,具有當然合法性;後者不盡系法定,未必具有合法性,可能是違法的。
前者限於行為;後者未必限於行為。例如,某公民轉發諷刺當地領導的微博信息,該領導大怒,指示將其勞動教養,相關部門遂依指示將其勞動教養。在這一案例中,某公民轉發諷刺當地領導的微博信息,顯然算不上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不屬於勞動教養事由,但卻成為了該人被勞動教養的原因。
因此,將應然的勞動教養事由簡稱為「勞動教養事由」,而實然的「勞動教養事由」稱為「勞動教養原因」以示區分較妥。勞動教養事由必是勞動教養原因,而勞動教養原因未必是勞動教養事由。不屬於勞動教養事由的勞動教養原因,不具有合法性。
勞動教養制度具有「極強的生命力」,在不同歷史階段可以適用於迥然不同的對象。通俗地講,現階段勞動教養的適用對象是「大錯不犯、小錯不斷、危害治安、百姓憎恨、氣死公安、難倒法院」的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及現行有效的相關規范性文件,以損害後果施加對象的不同為標准,可以將勞動教養制度的適用對象(或者勞動教養事由)分為損人型、損己型和違反秩序型三大類型。嚴格地講,損人型和損己型也屬於違反秩序型,鑒於其特殊性,故單列出來。違反秩序型並非沒有受害者,不過受到損害的主要是公共秩序與公序良俗,當然有的行為中行為人本人也可能受害。
以危害結果是否由行為人單獨實施作為標准,勞動教養事由大體上可以分為互動型、單行型、主動攻擊型和外聯型。互動型,指行為人的危害行為需要相對人(不一定是被害人)配合,如果缺乏相對人的配合,其危害結果不會出現,相對人可以無視其存在。
如「多次賣淫嫖娼的人」、「多次倒賣車、船票,屢教不改,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人」等即屬於此類型。互動型多系違反秩序型,社會危害性較小,且影響相對不大。單行型,也叫自助型,指行為人出於滿足其享樂、好奇等需求,一般可以獨自實施危險、危害行為,一般沒有加害的具體對象,但可能具有較大危險性,並可能出現一定的損害結果,造成的危險和損害後果有時會作用於自身。如在鐵路線上行走或在鋼軌上坐卧的人、吸毒者等。
主動攻擊型,指行為人實施危害行為時往往有具體加害對象,或者已形成習慣性加害,能夠主動實施危害行為並導致一定危害結果的出現,他人和社會不能無視其存在。
主動攻擊型大多為損人型,即使歸於違反秩序型也不排除其含有損人的內容。例如,「有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狠褻兒童行為的人」,「農村地區廣大群眾痛恨的地痞、流氓、村霸」,「製造恐怖氣氛、造成公眾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的人」等便屬於主動攻擊型。主動攻擊型往往更易引起群眾恐慌和憤恨。外聯型,指行為人雖然可以單獨實施危害行為。
大體而言,互動型、單行型、主動攻擊型和外聯型的危害性依次遞增,社會影響逐漸擴大。互動型有的積習深厚,不易革除,有的則需要相應條件才可實施危害行為,剝奪其條件便可消除其再犯的可能性,故勞動教養期限仍稍顯過長;對於單行型,勞動教養期限往往也顯得過長;主動攻擊型和外聯型危害和影響均較大,雖未必全部保留,但應當成為勞動教養制度重構後規制的重點。
不難看出,勞動教養事由中不少屬已達犯罪質的規定而未達量的規定的情形,[4]相關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相關人員的人身危險性已經顯現,不容忽視,有必要採取措施,加大對其教育、預防、矯正和挽救的力度,對其處罰一般也應重於行政處罰。而適用勞動教養制度是否能夠實現這一目的,是否有助於實現這一目的,是否為實現這一目的所必需,大有商榷的餘地。
例如,對強制戒除後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大多是因為毒癮,在戒毒所強制戒毒的作用一般比勞動教養更好,這也許是2007年《禁毒法》和2011年《戒毒條例》未規定對「強制戒除後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原因。我國《森林法》和《森林法實施細則》規定了「沒收非法經營的木材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補種、代履行等後果,對相關法律責任已有明確規定,且寬嚴適宜。
故對於盜伐、濫伐森林的人,按《森林法》及相關規定處理即可,也許還可以加上行為罰,根本無需進行勞動教養。賣淫的女性,大多因為貧困,如果勞動教養後無正當謀生手段又無正當就業崗位,重操舊業恐難避免,故教以合法正當的謀生手段比懲罰更為重要。而嫖娼者並非因生存危機而為,其罪過重於賣淫者,其所受懲戒亦應較賣淫者嚴厲。2012年《重慶市查禁賣淫嫖娼條例》修訂時刪除了對賣淫嫖娼者實行勞動教養的規定,值得肯定。
就處罰種類而言,勞動教養畢竟屬於一種行政處罰,除限制人身自由外,還可以引入行為罰、財產罰、聲譽罰,以減少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比如,對借摘除節育環對婦女進行調戲和侮辱的人、多次嫖娼的人進行聲譽罰(不排除賠償、賠禮道歉、罰款等其他責任),對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騙取財物同時進行財產罰和聲譽罰,使人皆知其劣跡,其效果可能比勞動教養更好,且成本更低。
又如,對製作、復制、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穢物品的人採取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拘留等措施足矣,不必要再進行勞動教養。筆者認為,通過完善處罰種類和手段,對現有的勞動教養事由進行分流處理,減小適用對象的范圍,縮小打擊面,極具必要性。對主動攻擊型、外聯型的行為人,一般應當限制其人身自由,其他情形下限制人身自由應以必要為限。例如,對為賭博提供條件的人的人身自由的限制應與主動攻擊型和外聯型的人有所區別。
三、使強制性教育措施名實相符的幾點思考
勞動教養制度作為公共處罰體系的組成部分,無疑應當具有一定的懲罰性,但不可無必要地增大被勞動教養人的痛苦,更不能使這種痛苦高於刑罰。相比程序上的非正義,畸重的痛苦才是使勞動教養制度聲名狼藉的真正「元兇」。勞動教養場所在一些地方的實踐中淪為「以強制勞動為主、教育退居幕後」的「第二監獄」。從「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措詞來看,其側重點有二:一為「強制」,二為「教育」。
所謂「強制」,可以理解為應當執行處罰內容,其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只應限於必要,而不能擴大。所謂「教育」,一是法制教育,使其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和違法性;二是使其矯正不法行為,學習社會習慣規則,促進其社會化;三是授以合法正當的謀生技能,使其脫離「刑法邊緣族」。改革勞動教養制度,應當貫徹尊重和保護人權原則,錯責法定原則,謙抑原則,公開、公正、及時原則,比例原則,教育、感化、挽救和改造原則。這些原則的相關論述較多,茲不贅述。
如前所述,較為可行的辦法是:就適用范圍而言,應將現有勞動教養事由進行類型化研究,通過分流處理,使之各有所歸,縮小勞動教養的范圍,從而減少勞動教養的人數。應批判地吸收勞動教養制度並加以揚棄,加快制定和出台「違法行為教育矯正法」,同時廢止勞動教養方面的法規和規章,徹底改造現有的勞動教養制度。
理論共識認為,勞動教養制度發展的趨勢有三:
一是縮小化,即縮小適用對象的范圍;
二是輕緩化,即減輕勞動教養的懲罰力度和痛苦程度;
三是司法化,即由法院經司法程序裁判是否進行勞動教養,而不再由公安機關適用行政程序自行其是。除此之外,筆者認為法定化也是一種趨勢,即通過立法變革勞動教養制度。下文將主要就勞動教養制度的輕緩化、司法化和法定化展開論述。
(一)勞動教養制度的輕緩化
現行勞動教養制度過於嚴苛,對被勞動教養人施加的痛苦往往甚於其錯誤和責任,亟待輕緩化。筆者認為不妨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做起:
(1)縮短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期限。廢除勞動教養的期限為1~3年,必要時得延長1年的規定,將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期限分為7檔,設最短為2個月,最長為8個月,不得延長。這樣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長,不至於導致其脫離社會,無法適應環境。
(2)保證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人員的假期。被執行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前50%的期限中不能離開被強制性教育措施的場所,但家屬1~3人可以每天來探望,每次會見不超過1小時。執行50%的期限後,每周末可以回家1次,但應當按時返回強制性教育措施的場所。
有正當理由請假的,一般應當批准。回家休息的,應當做1小時以上的社區義工。為了保證其按期返回,可以要求其向法院交納一定數量的保證金,未違反規定的執行期限屆滿時由法院退還;脫逃的,不予退還;有其他違反行為的,退還的保證金不超過10%這樣對人身自由的限制較為寬松,行為人不會產生強烈的脫逃動機。
(3)為了使其順利社會化,應當充實教育內容,除傳播文化基礎知識外,還應進行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處罰法、刑法等方面的法律教育以及職業教育。對於表現良好、考試成績優異的人,可以轉為教員,以提前20日、30日解除強制性教育措施作為獎勵。期限屆滿考試仍未及格的,仍應解除措施,但需要按通知參加補考,至考試成績合格為止;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補考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補考5次仍未通過的,不再補考。
(4)對於主動攻擊型、外聯型的行為人,還可以規定其在解除強制性教育措施後2~4年內的行為報告義務,要求其在每個季度的前10日內向所在派出所如實口頭或者書面報告行動,以方便矯正。
(二)勞動教養制度的司法化
有學者指出,國外刑法上的保安處分與我國的勞教制度在適用前提和運作機制上基本沒有共同點,缺乏借鑒的客觀基礎。日本輕罪法的內容與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極為相似,而與勞動教養制度相去甚遠。我國勞動教養的對象范圍寬於美國的民事收容,其運作機制司法化可資借鑒。
假如取消我國刑法犯罪概念定量因素,勞動教養制度便沒有存在的必要。如果保留犯罪概念定量因素,對於屢教不改又不夠刑罰的刑法邊緣族而言,勞動教養是唯一可供選擇的制度設計,但對現行制度必須通過立法來改革其運作機制,實現勞動教養司法化。
「在當下條件下,在人民法院內部設立單獨的治安審判庭的方案最為可行,即在現行法院體制架構下,借鑒當前設立一些專門審判庭的成功經驗,在人民法院內部設立獨立的治安審判庭,專門負責審理勞動教養案件。其優點在於:能有效地將勞動教養納入司法體制和正當程序之中,解決並克服現行勞動教養決定權、適用程序、權利救濟等諸多問題和弊病,體現我國現代法治對公民人權保護與維護社會秩序並重的價值取向;體制轉換簡便、可行;符合現行立法框架下對勞動教養性質的定位。
」這些觀點甚可贊同。司法化的大體框架為,在基層法院設立治安審判庭,公安機關為原告,行為人為被告,採用類似刑事簡易程序的構架,法院通過庭審,原告起訴、舉證、質證,被告答辯、舉證、質證,在開庭後10個工作日內書面裁決是否採取以及採取何種強制性教育措施,實行一審終審制。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執行,檢察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權。
(三)勞動教養制度的法定化
現行勞動教養制度的多數規范法律位階偏低,與《行政處罰法》、《立法法》有沖突之處,謂之違法至少在邏輯上是成立的。因此,以法律規制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適用對象及其內容,極具必要性。
不少學者提出,將勞動教養制度改造為保安處分或保安處遇,並規定在刑法典中。因為勞動教養事由與域外違警罪、輕罪的某些共同點,借鑒域外保安處分制度以改造勞動教養制度是有必要的。鑒於「有罪」這一標簽帶來的非規范性評價及其後果的嚴重程度,基於社會公眾的法感情,筆者不贊同將應予勞動教養的行為作為違警罪或輕罪加以處罰,反對在刑法典中增設「保安處分」等類似規定。
當前將其作為較重的行政處罰是大體合適的,但保留勞動教養的名義是欠妥的。一般而言,「舊瓶裝新酒」是減少阻力和成本的方法,但實質內容近乎全部改變,繼續保留「勞動教養」這一令人畏懼的名義,似乎缺乏充分理由。與此同時,「兩勞人員」、「兩勞釋放人員」的稱謂也應當徹底摒棄。
其實,早在2005年3月第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違法行為矯治法」(現「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已被列人全國人大常委會2005年立法計劃,後因種種原因進展緩慢。2009年3月,該法列人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卻至今未能出台。不過,「矯治」一詞易使人聯想到「整治」,似乎過於側重過程之「治」;相對而言,「矯正」易使人理解為「使……正常、使……步人正軌」,更側重結果之「正」。故筆者認為,用「違法行為教育矯正法」的名稱較為妥當。該法應當就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適用對象和事由、原則、迴避、辯護和代理、證據、期間和送達、審判、期限、追究期限、具體情節的適用、執行、保證金和罰款、檢察監督等內容作出合理規定。借鑒量刑規范化的相關經驗出台相關裁決標准,亦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當然,前述縮小化、輕緩化、司法化和法定化的趨勢,並不是對立關系。縮小化、輕緩化可以獨立於其他趨勢而存在;法定化必須體現縮小化、輕緩化和司法化的要求;司法化必定蘊含在法定化之中,只是由於其重要性和相對獨立性而被單列出來。勞動教養制度的縮小化、輕緩化已現端倪,而法定化和司法化也呼之欲出。無論從長遠看,還是從短期看,加速制定「違法行為教育矯正法」將原有的勞教制度進行根本性變革,是應民意、順民心之舉,刻不容緩,勢在必行。

G. 計算機犯罪刑事有哪些規定

完善現有計算機犯罪刑事立法及相關制度,是目前刑事法對策研究的重要內容。基於以上觀點,應綜合考慮加以解決,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點,完善我國的刑事立法及相關制度:

(一)刑法管轄權和刑訴法管轄權的完善。

因為計算機網路的國際化,不僅是國內立法及制度的完善,更需要對國際司法相關規定及制度的完善。而當務之急,應該把重點放在國內刑事立法與制度上。在刑法與刑訴法上,其管轄權應適當地擴大到該「虛擬空間」。

(二)對計算機犯罪具體罪名、罪狀進行增設、修改與完善。

1、增設盜竊計算機及其網路的信息資源罪及竊用計算機及其網路系統罪。前者是指違反刑法規定,採用秘密竊取的手段將計算機及其網路的信息資源非法佔有的行為。後者是指違反刑法規定,秘密竊用他人計算機、網路終端設備及帳號或利用信息技術手段竊取、復制、破譯他人計算機帳號情節嚴重的行為。

2、對計算機犯罪現有罪名、罪狀的修改。如對「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修改。刑法第285條規定了「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將犯罪對象的范圍只限定在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和尖端科學技術。建議將這些領域擴充金融、保險、醫療、交通、航運等重要領域。

(三)罪未成年人所佔比重較大。

對於一些對社會危害的犯罪行為,可適當降低未成年人實施計算機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或者通過為未成年人的此類犯罪設置單獨的刑罰制度,使用禁止、限制使用計算機的保安處分制度,具有現實合理性;就單位犯罪而言,面對現實存在的單位計算機犯罪,應當在立法上予以及時的補足和跟進,對於單位所實施的製造、傳播破壞性計算機程序的犯罪行為,應當予以及時立法設置和司法懲治;對於在網路環境下的多次實施共同犯罪的犯罪集團,其成員可能素昧平生,因此,刑法典上的概念界定與刑法理論上解釋應當及時加以修正。

(四)刑罰體系中增設保安條款,增加計算機犯罪「資格刑」。

保安條款不僅適用於解決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筆者認為,在新形勢下,未解決計算機犯罪的巨大挑戰,保安條款可以納入我國的刑罰體系,作為第五大類刑罰。資格刑主要包括公職權、親權和職業權的剝奪。計算機犯罪作為高技術的職業犯罪,設置或規定一些剝奪其從事計算機行業的職業資格,將會對遏制和預防犯罪起到十分突出的作用。

具體設置原則和內容可以包括:

(1)明確規定剝奪其從事計算機職業資格的條件;

(2)相應規定撤銷資格刑或恢復資格刑的條件,如為鼓勵一些人悔過自新或為社會作貢獻,可規定有重大科技發明、重大立功表現的可撤銷對其資格刑的判處;

(3)具體規定資格刑的等級、期限,如可規定終身資格刑、10年資格刑、5年資格刑等,以區別不同情況和對象,也利於資格刑的具體操作與執行;

(4)建立資格刑執行的監督管理機制

(五)適當增加刑事證據類型,完善相應的證據制度。

計算機儲存的資料應當視為視聽資料,只是這些資料技術性強,尤其是非專業人員一時還難於鑒別,因此很難得到法庭的承認。正如某外國專家指出的那樣:「不僅在英國,而且在整個歐洲和美國,即使是起訴最小的詐騙案,與計算機相關的證據也很難得到承認。」(18)因此針對計算機犯罪對刑事證據制度的挑戰,需要擴大刑事證據的范圍,如電磁記錄、軟體信息、硬碟信息、計算機自動記錄信息等,均可作為計算機犯罪的證據使用。由於計算機犯罪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對證據的鑒別、認定需要很高的計算機專業知識和技能,建立「計算機犯罪」證據鑒別規則和專家認定製度變得越來越必要。

(六)針對計算機犯罪國際化特點,解決國際司法協助問題,應當做到以下三個方面:(1)簽訂共同對待計算機犯罪的國際公約,從國際刑法規范上確立各國懲治計算機犯罪的規范基礎。(2)加強打擊計算機犯罪的區域性合作。事實上歐美等發達國家在打擊計算機犯罪方面已經開展了有關雙邊或者多邊協作,並取得了初步成效。(3)建立打擊計算機犯罪的國際性協調組織,例如可以在國際刑警組織的框架內打擊計算機犯罪的國際協調小組,促進情報交流與技術合作,提高打擊計算機犯罪的能力。

H. 刑法修正案九關於"職業禁止制度是多少條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十七條之後增加了一條「從業禁止」,作為第三十七條之一,即「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從該法條所處的位置看,刑法第三十七條所規定的是「非刑罰處罰措施」,刑法修正案(九)將「從業禁止」作為第三十七條之一,也就明確了「從業禁止」措施既不是一個新的刑種,也不屬於刑罰之列,而是非刑罰的法律後果,其主要目的在於防止犯罪分子再次利用其職業和職務之便進行犯罪。這類措施早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就早已有所體現,如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管制禁制令」、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緩刑禁制令」就規定了人民法院可以對判處管制、緩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況,禁止其在管制執行期間或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特定的活動。因此,「從業禁止」在本質上是法院為了預防犯罪、保障社會公眾安全和維護社會公眾利益而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況,對其所採取的一項預防性的非刑罰處分措施,是刑法對法律後果的完善。據此,也有學者明確指出它就是保安處分措施。所謂保安處分指的就是著眼於行為人所具有的危險性格,為了保持社會治安,同時以改善行為人為目的,而實施的一種國家處分 。例如澳門刑法典中就規定了「業務禁止」的保安處分,即「行為人在嚴重濫用所從事的職業、商業或工業下,或在明顯違反其所從事的職業、商業或工業之固有義務下犯罪而被判刑,又或就該犯罪僅因不具可歸責性而被宣告無罪,而按照行為人所實施之行為及其人格有跡象表明其可能將要作出其他同類危害社會之行為時,須禁止其從事有關業務 」。

《刑法》(第九次修訂)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與執行機關】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I. 行刑制度的概念

行刑制度

以刑罰(主要是自由刑)的執行、行刑場所的組織和設施、受刑者的待遇、假釋、緩刑等行刑制度作為研究對象的專門科學。
行刑學的出現,是十九世紀以來的法制國思想和社會國家思想影響的結果。這一理論改變了作為刑罰權主體的國家與受刑者之間傳統的絕對關系,從而把二者的關系建立在一定情況下的相對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基礎上;並且主張在懲罰和預防犯罪問題上,要著眼於社會利益,進行社會改造,使其盡快適應社會生活,不致重新危害社會。
在刑法學說上,對行刑學的產生起直接作用的是新派刑法學者所倡導的教育刑主義。這種理論認為,行刑的目的是為了培養受刑人的責任心和責任感,尤其是社會責任心與對共同體的責任感,樹立個人與團體間的新的正常關系;要求對社會有良好的正常態度;發揮受刑者通力合作、互助互愛的積極性;建立國家與受刑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基於上述理論,在適用法律問題上,反對刑罰絕對論,主張刑罰與保安處分並用;在行刑設施上,反對殘酷的報復性的行刑設施,主張行刑設施的緩和化和人道化;在對犯人的處遇上,反對單純的懲罰,主張教育改造。
行刑法學在其產生發展過程中,不時受到來自報應刑論和罪刑法定主義的阻力,而且由於諸多原因,獨立的行刑法在各國尚未臻完備。因此,行刑學還是一門比較年輕的學科,有待於不斷地充實、發展和完善。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