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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招投標違規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1-02 01:24:46

1. 招投標案例分析

第一條:合同文抄件的組成和解釋的先後順序和內容不對,應是:
1、協議書(包括補充協議)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有關的標准、規范及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及預算書等

第二條:承包人有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進度改進是合理的要求,不應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第三條:施工組織設計是由施工單位在圖紙會審後7天報送工程師審查,並不是確認。
第六條: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予以順延。
工期不予以順延。
第九條::(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這一小項中的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不應由發包人承擔。

2. 結合視頻案例,談談招投標中有哪些禁止行為

視頻呢?視頻呢?視頻呢?視頻呢?

3. 招標投標過程中的錯誤行為的案例分析題

某水利工程施工監理招標項目。招標文件規定: ① 投標保證金金額為10萬元人民幣。招標人接受的投標保證金形式為:現金、銀行匯票或銀行保函。 ②投標函須知加蓋投標人印章,同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 ③投標文件分為投標函、商務標文件。 技術標文件三部分,均須單獨密封,否則招標 人不予接收。 投標人共有6家,分別為A、B、C、D、E和F。投標文件的遞交情況如下: 一 投標人A提前一天遞交投標文件,其投標函、商務和技術文件被密封在同一個文件箱內,投標保證金為10萬元人民幣的銀行保函。 一 投標人B在投標截止時間前遞交投標文件,其投標函、商務文件、技術文件單獨密封,但起投標保證金10萬元人民幣現金在投標截止時間後10min送達招標人。 一 投標人C在開標當天投標截止時間前按時遞交投標文件。投標函、商務和技術文件單獨密封,其投標保證金為5萬元人民幣的銀行匯票。 一 投標人D的投標文件於投標截止時間前1天寄達招標人,但其參加開標會議的代表遲到10min抵達開標現場。 一 投標人E、F的投標文件均提前遞交,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招標人接收了投標人A、B、E和F遞交的4份投標文件。因投標人C的投標保證金金額不足、投標人D的投標人代表遲到,招標人拒絕接收其投標文件。 唱標過程中,投標人A的投標函上沒有其法定代表人受理代表人簽字,招標人唱標後,當場宣布A的投標為廢標;投標人B的投標函上有兩個大寫投標報價,招標人要求其確認了其中一個報價後進行唱標;投標人E的投標報價,大寫為壹佰捌拾捌萬元人民幣整,小寫為180萬元人民幣,招標人按照有利於招標人的原則按180萬元人民幣唱標。 唱標結束後,招標人要求每個投標人在開標會記錄上簽字。投標人F認為招標人組織的開標存在問題,拒絕在開標會記錄上簽字,招標人當場宣布其投標為廢標。 這樣僅剩B、E兩個有效投標人,評標委員會經評審後認為有效投標少於3家,明顯缺乏競爭性,於是否決了所有投標。 問題 招標人在唱標過程中對投標人A、B、E的投標文件的處理存在哪些不妥之處?簡要說明理由,並給出正確的做法。 【解析】一 對A的不妥之處:當場宣布A的投標為廢標。 理由:招標人和監督機構代表不應在開標現場對投標文件是否有效做出判斷和決定。 正確做法:應遞交評標委員會評定。 一 對B的不妥之處:招標人要求其確認了其中一個報價後進行唱標。 理由:投標人應該在投標文件中申明最終報價。 正確做法: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投標報價的,按廢標處理。 一 對E的不妥之處:招標人按照有利於招標人的原則按180萬元人民幣唱標。 理由:投標文件中的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應以大寫金額為准。 正確做法:按壹佰捌拾捌萬元人民幣唱標。 【法律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 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從條例五十一條可以看出,對於A和B的情形,在唱標過程中,存在不符合情形的情況應是評標委員會否決其投標,而不是招標人,招標在投標截止之前接收投標文件之後,關於廢標的情形應由評標委員會判斷。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辦法暫行規定(七部委12號令)第十九條規定: 投標文件中的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准;總價金額與單價金額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為准,但單價金額小數點有明顯錯誤的除外;對不同文字文本投標文件的解釋發生異議的,以中文文本為准。 從規定中可以看出,對於E的情形,在唱標過程應按大寫金額為准進行唱標。

4. 招投標案例分析

第一條:合同文件的組成和解釋的先後順序和內容不對,應是:
1、協議書(回包括補充協議)
2、中標通答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有關的標准、規范及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及預算書等

第二條:承包人有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進度改進是合理的要求,不應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第三條:施工組織設計是由施工單位在圖紙會審後7天報送工程師審查,並不是確認。
第六條: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予以順延。
工期不予以順延。
第九條::(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這一小項中的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不應由發包人承擔。

5. 工程招投標的違法案例,分析招投標中的違法行為主要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2年2月1日)部分

  1. 第六十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2. 第二十二條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3. 第五十四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

  4. 第六十六條招標人超過本條例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 第七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

    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選取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6. 招投標案例分析123

 <案例分析1 >

 1.業主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預審應包括哪些內容?
 答:業主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預審應包括以下內容:投標單位組織與機構和企業概況;近3年完成工程的情況;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況;資源方面,如財務、管理、技術、勞力、設備等方面的情況;其他資料(如各種獎勵或處罰等)。
 2.該項目施工招標在哪些方面存在問題或不當之處?請逐一說明。
 答:該項目施工招標存在以下方面問題,分述如下:
 ① 本項目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尚不具備施工招標的必要條件,因而尚不能進行施工招標。
 ② 不應編制兩個標底,因為根據規定,一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不能對不同的投標單位採用不同的標底進行評標。
 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若招標人需改變招標范圍或變更招標文件,應在投標截止日期至少15 天(而不是10 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若遲於這一時限發出變更招標文件的通知,則應將原定的投標截止日期適當延長,以便投標單位有足夠的時間充分考慮這種變更對報價的影響,並將其在投標文件中反映出來。本案例背景資料未說明投標截止日期已相應延長。
 ④ 現場踏勘應安排在書面答復投標單位提問之前,因為投標單位對施工現場條件也可能提出問題。

<案例分析2 >

1.該承包商運用了哪幾種投標策略?其運用是否得當?
 承包商運用了三種投標策略,即多方案報價法、增加建議方案法和突然降價法。
 其中,多方案報價法運用不當,因為運用該投標策略時,必須對原方案(本案例指業主的工期要求)報價,而該承包商在投標時僅說明了該工期要求難以實現,卻並未報出相應的投標價。
 增加建議方案法運用得當,通過對兩個結構體系方案的技術經濟分析和比較(這意味著對兩個方案均報了價),論證了建議方案(框架體系)的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對業主有很強的說服力。
 突然降價法也運用得當,原投標文件的遞交時間比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僅提前1天多,這既是符合常理的,起到了迷惑競爭對手的作用。若提前時間太多,會引起競爭對手的懷疑,又為競爭對手調整、確定最終報價留有一定的時間。在開標前1小時突然遞交一份補充文件,這時競爭對手已不可能再調整報價了。
 2.從所介紹的背景資料來看,在該項目招標程序中存在哪些問題?
 該項目招標程序中存在以下問題:
 (1)招標單位的有關工作人員不應拒收承包商的補充文件,因為承包商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所遞交的任何正式書面文件都是有效文件,都是投標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也就是說,補充文件與原投標文件共同構成一份投標文件,而不是兩份相互獨立的投標文件。
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開標會應由招標人(招標單位)主持,而不應由市招投標辦工作人員主持。
 (3)資格審查應在投標之前進行(背景資料說明了承包商已通過資格預審),公證處人員無權對承包商資格進行審查,其到場的作用在於確認開標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包括投標文件的合法性)。
 (4)公證處人員宣布所有投標文件均為有效標書是錯誤的,因為該承包商的投標文件僅有項目經理的簽字,而無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印鑒,應作為廢標處理。即使該承包商的法定代表人賦予該項目經理有合同簽字權,若沒有正式的委託書,該投標文件仍應作廢標處理。

 【案例3】:《開標後廢除所有投標》

 香港機場的招標當局廢除所有投標的做法是否合乎慣例?
 答:在大多數招標文件中均有這類規定,「招標人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任何時候均有接受或拒絕任何投標,宣布招標程序無效,或拒絕所有投標,並對由此引起的對投標人的影響不承擔任何責任,也無須將這樣做的理由通知受影響的投標人。」這樣的規定對承包商是非常不利的。
 一般認為,業主拒絕任何投標或拒絕所有投標的權力不是無限的。《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貸款和國際開發協會信貸采購指南》對招標人行使「拒絕所有投標」權利進行了界定。該指南中指出:
 「招標文件中通常規定借款人可拒絕所有投標。拒絕所有投標只有在缺乏有效的競爭,或所有投標文件都未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的情況下才是正當的。」
 「不允許單純為了獲得更低的價格而拒絕所有投標,並以同樣的招標和合同文件重新招標。如果具有響應性的最低評標價投標大大超過借款人的標前費用估算,借款人應調查費用過多的原因,並考慮按照前段所述重新招標。另一種方法是,借款人可與最低評標價的投標人進行談判,以嘗試通過減少合同范圍和(或)重新分配風險和責任來獲取滿意的合同,這些減少和重新分配能夠以合同價減少的形式反映出來。但是,對合同范圍的實質性消減或對合同文件的修改可能需要重新招標。」
 「在拒絕所有投標、重新招標或與最低評標價的投標人進行談判之前,應事先徵得銀行的同意」。
 由此可見,香港的機場招標當局廢除所有投標的做法是合乎慣例的。

 【案例4】

 1.請就此事發表你的看法?
 正如案例中律師所說,從法律的角度講,無投標保證金即為無效投標,無效投標企業已無資格入圍下一階段的評標,更談不上中標了。
 招標文件規定投標人隨同投標文件繳納投標保證金的目的是防止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任意撤回投標。案例中,招標文件規定「未按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將被視為投標無效」的規定符合法律規定,也符合招標慣例。在開標時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唱標,並當場宣布無投標保證金的單位為無效標也是正確的。投標人D出示銀行信譽卡的行為,不能證明其已提交投標保證金,開標之後的補救更是不能接受的。
 是什麼原因造成無效標反而中標,從案例資料實在難以直接判斷出。但根據法律規定的招標程序,出現如下情況均可能造成本案例中無效標反而中標的可能:
 1.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有串通;
 2.評標委員會未盡職或被買通;
 3.招標人與投標人有串通。

 2.招標人能否因投標文件未附投標保證金而拒絕開啟?
 不能。
 投標文件中未附投標保證金是應予拒絕的。但業主不應拒絕開啟投標文件。按照慣例和我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揮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因此,本案例中將投標文件中未附投標保證金的投標文件開啟宣讀,並說明無投標保證金的做法是正確的。

 【案例5】

 招標人的做法是否恰當?
 招標人的做法不妥。
 供應商的投標文件中已表示將完全按照招標文件要求供應設備,投標文件是評標的依據,產品目錄不過是一份參考資料,不能作為評標的依據。購貨人如對產品目錄和投標文件內容不一致有疑問,應要求澄清,以避免誤解,而不應據此拒絕他的投標文件。
 同時,供應商在投標文件之外隨附與招標規格不符的產品目錄,屬於一種畫蛇添足的做法。任何與招標文件要求不符的投標文字都會成為評標時的把柄而被人利用。

 【案例6】:

 1.投標人A、B、C的計算錯誤應如何改正?
 投標人A明顯屬於合價計算錯誤,根據數字錯誤改正原則,A的總價應改為4 00 000元。另外,投標人A的錯誤有可能是投標人有意所為,以求有利其中標。
 對照標底,投標人B的數字錯誤明顯屬於單價書寫錯誤,根據招標文件數字錯誤改正原則,應該將B的單價改為4000.00元。
 投標人C的數字錯誤比較特殊,依據招標文件數字錯誤改正原則,應以文字表示的單價為准,改正以數字表示的單價,這樣其總價應改為3 500 000元。但對照標底,投標人C用數字表示的單價合乎常理,且與數量相乘後其合價也沒有差錯,可以判斷投標人C的錯誤明顯屬於用文字表示的單價錯誤。但依據招標文件有關數字錯誤改正的規定,卻沒有充分理由將用文字表示的單價錯誤修正掉。
 面對投標文件中出現的計算性或書寫性錯誤,無法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規則直接判斷結果時,最好的辦法是要求投標人進行澄清,由投標人自己確定錯誤改正的結果,而後再判斷其修正是否違反招標文件確定的規則,以及可以推斷出的常規結果,最終確定是否接受其澄清。
 應該說,本案例中投標人C的錯誤十分明顯,比較了招標標底和其他投標人的報價之後,投標人的錯誤可以認定為是文字表示的單價的書寫錯誤,其真實報價意圖應該是單價3 500元。因此,應該允許投標人C用文字表示的單價按照數字表示的單價進行改正。
 但是,投標人C的錯誤,也不排除故意所為:先以數字單價中標,一旦工程量增加,投標人C也可能會引用招標文件數字錯誤改正原則①,而謀求額外的利益。
 <問題2> 如果投標人拒絕改正錯誤,該怎麼辦?
 如投標人拒絕改正諸如書寫性或算術性的細微偏差錯誤,招標人可以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採取拒絕其投標文件,沒收投標保證金,或按招標文件中規定的量化標准,在詳細評審時對細微偏差作不利於該投標人的量化。

 【案例7】
 :
 評標委員會對A公司、B公司的投標文件應如何處理?
 對A公司、B公司的投標文件評標委員會應認定為廢標。
 評標的目的之一是審查投標文件是否對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這是確認投標文件是否有效的最基本要求。
一般而言,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或多或少會存在一些偏差,這是正常情況。並不是所有偏差都會造成非實質性響應。只有那些重大偏差構成對實質性內容的改變。

 【案例8】

 你認為評標委員會的決定合理嗎?
 判斷評標委員會的決定是否合理,首先應判斷A、C、D三份投標文件的差距是否是重大的實質性偏差,如屬於技術性判斷問題,不應一概拒絕。
 A投標文件未簽字的頁面如不是在非簽字不可的重要頁面,而是一般性的忽略,則不應拒絕。
 C投標文件保修時間與招標文件規定有出入,不應視為重大偏差。對C可採取三種方法解決問題:①在澄清問題時要求投標人修改至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15個月;②如投標人不同意修改,可在評標時在其報價上按一定標准另加一定金額,計入評標價內(這種計算標准應在招標文件中規定);③若中標則增加履約保證金。
 D投標文件則可以通過澄清解決。
 F無投標保證金,應予拒絕。
 上述幾點已說明A、C、D三份投標文件不應被拒絕。

 【案例9】
 :
 <問題1> 本案例中所使用的評標方法屬於哪一種?
 本案例中所使用的評標方法屬於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這是一種以價格加其他因素評標的方法。
 以這種方法評標,一般做法是將報價以外的商務部分數量化,並以貨幣折算成價格,與報價一起計算,形成評標價,然後以此價格按高低排出次序。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評標價」最低的投標應當作為中選投標。
 2.根據案例提供素材,你認為投標人A、B哪一家應該中標?
 本案例中,僅從投標人A、B的投標報價看,A比B低6萬元,A似乎在價格評比上更占優勢。但根據本項目招標文件中確定的評標辦法,用於標價比較的評標價格組成如下:
 評標價格=投標報價+交貨期偏差折算價格十備品備件偏差折算價格
 投標人 A B
 投標報價 200萬元 206萬元
 交貨期偏差折算價格 2萬元 0
 備品備件偏差折算價格 8萬元 0
 評標價格 210萬元 206萬元
 評標價格排序 2 1
 因此,B為中標人。

 【案例10】:

 按此方法評標誰可以中標?
評標標准 分值 A得分 B得分 C得分
1.船體製造 25 20 20 20
2.動力—可靠性、性能、過去的經驗 25 19 23 13
3.冷凍設備—可靠性、性能、過去的經驗 25 21 22 17
4.售後服務及所有設備的零件供應 15 15 15 10
5.標准化合計 10 5 10 --
合計 100 80 90 60
 這是在國際競爭性招標中經常使用的一種評標方法。其特點是投標報價不列為評分的因素,而是使用投標報價與得分的比值進行比較,較好的解決了非價格因素的量化問題。按此方法評標,報價越低、得分越高,所得的比值越低,其投標越具有競爭性。
投標人 A B C
報價(美元) 424 000 560 900 400 000
得分合計 80 90 60
價分比 5 300 6232 6667
名次 1 2 3

 【案例11】
 :
 1.招標人自行招標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 1.招標人自行招標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 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 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 有組織編寫招標文件的能力;
 有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的能力;
 2.對於必須招標的項目,哪些情況下可以採用邀請招標?
 (1)項目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 (2)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的;
 (3)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 (4)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項目的價值相比,不值得的;
 (5)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 3.該建設單位在招標過程中有哪些不妥之處?
 (1)投標保證金數額不妥,按照《辦法》規定:投標保證金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
 (2)評標過程中改變評標辦法不妥當,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准和辦法進行評標;
 (3)中標結果通知中標人的時間不妥當,招標人應當在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的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 (4)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時間不妥當,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 (5)指定D公司作為A公司的分包單位不妥,按照規定:招標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 (6)向招標投標管理部門提交報告的時間不妥,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部門提交招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 4.如果評標委員會認為承包商C的報價可能低於其個別成本,應如何處理?
 答:承包商C應拿出合適的書面證明材料來證明自己的報價,如不能拿出合適的書面材料,評標委員會可以認為其作為廢標處理.

7. 誰能給個關於招標投標法的案例分析,不勝感激!

案例: 2004監理考題案例 一
某工程項目,建設單位通過招標選擇了一具有相應資質的造價事務所承擔施工招標代理和施工階段造價控制工作,並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第45天,與該事務所簽訂了委託合同。之後雙方又另行簽訂了一份酬金比中標價降低10%的協議。
在施工公開招標中,有A、B、C、D、E、F、C、H等施工單位報名投標,經事務所資格預審均符合要求,但建設單位以A施工單位是外地企業為由不同意其參加投標,而事務所堅持認為A施工單位有資格參加投標。
評標委員會由5人組成,其中當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主任1人、建設單位代表1人、政府提供的專家庫中抽取的技術經濟專家3人。
評標時發現,B施工單位投標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單位報價且未能合理說明理由;D施工單位投標報價大寫金額小於小寫金額;F施工單位投標文件提供的檢驗標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H施工單位投標文件中某分項工程的報價有個別漏項;其他施工單位的投標文件均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建設單位最終確定G施工單位中標,並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與該施工單位簽訂了施工合同。
工程按期進入安裝調試階段後,由於雷電引發了一場火災。火災結束後48小時內,G施工單位向項目監理機構通報了火災損失情況:工程本身損失150萬元;總價值100萬元的待安裝設備徹底報廢;G施工單位人員燒傷所需醫療費及補償費預計15萬元,租賃的施工設備損壞賠償10萬元;其他單位臨時停放在現場的一輛價值25萬元的汽車被燒毀。另外,大火撲滅過程中G施工單位停工5天,造成其它施工機械閑置損失2萬元以及按照工程師指示留在現場的管理保衛人員費用支出1萬元,並預計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200萬元。損失情況經項目造價工程師審核屬實。
問題:
1.指出建設單位在造價事務所招標和委託合同簽訂過程中的不妥之處,並說明理由。
2.在施工招標資格預審中,造價事務所認為A施工單位有資格參加投標是否正確?說明理由。
3.指出施工招標評標委員會組成的不妥之處,說明理由,並寫出正確作法。
4.判別B、D、F、H四家施工單位的投標是否為有效標?說明理由。
5.安裝調試階段發生的這場火災是否屬於不可抗力?指出建設單位和G施工單位應各自承擔哪些損失或費用(不考慮保險因素)?
答案
1.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第45天簽訂委託合同不妥,依照招投標法,應於30天內簽訂合同。
在簽訂委託合同後雙方又另行簽訂了一份酬金比中標價降低10%的協議不妥。依照招投標法,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2,造價事務所認為A施工單位有資格參加投標是正確的。以所處地區作為確定投標資格的依據是一種歧視性的依據;這是招投標法明確禁止的;
3.評標委員會組成不妥,不應包括當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主任.正確組成應為: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熟悉相關業務的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4.B、F兩家施工單位的投標不是有效標。D單位的情況可以認定為低於成本,F單位的情況可以認定為是明顯不符合技術規格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屬重大偏差。D、H兩家單位的投標是有效標,他們的情況不屬於重大偏差。
5.安裝調試階段發生的火災屬於不可抗力。
建設單位應承擔的費用包括工程本身損失150萬元,其他單位臨時停放在現場的汽車損失25萬元,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失100萬元,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200萬元,大火撲滅過程中G施工單位停工5天, 以及必要的管理保衛人員費用支出1萬元。
施工單位應承擔的費用包括C施工單位人員燒傷所需醫療費及補償費預計15萬元,租賃的施工設備損壞賠償10萬元,造成其他施工機械閑置損失2萬元。

8. 2010-2013建設項目的招投標環節中的違法犯罪案例

海南省東方八所中心漁港近日深陷「審計風暴」。作為農業部批復的省重點項目,從批版復到現在歷時權近10年,在政府投資3600多萬元後,「新漁港」尚未投入使用就已經成為「廢港」。海南省審計廳的審計顯示,該項目在招投標、施工、監理、驗收等環節暴露出的亂象觸目驚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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