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紀律處分條例
1.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將違紀類型劃分成了哪幾類
新版的《條例》則分為6大類:違反政治紀律、違反組織紀律、違反廉潔紀律、違反群眾紀律、違反工作紀律、違反生活紀律。
類別的變化,大致經過三類操作:
一是合並,如將原有條例中涉及經濟部分,基本都劃入廉潔紀律;
二是刪減,貪污賄賂、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等直接涉及違法、與刑法等法律條文重合的,一律刪掉;
三是新設,比如「群眾紀律」,則是舊版《條例》所未有,屬於完全的新設章節。
《條例》的頒布實施,細化了黨章對黨員、幹部的紀律要求,實現了黨內法規建設與時俱進,是加強黨的建設的重要舉措,對於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
切實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權威性、嚴肅性,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擴展材料: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唆使他人違紀的行為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對於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
(二)串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
(三)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五)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2.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將以什麼等內容納入條例
1、條例修訂: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紀嚴於法。修訂刪除了70餘條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重復的內容。修訂後,條例從原來的3編、15章、178條、24000餘字縮減為3編、11章、133條、17000餘字。例如,之前與刑法等重合的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內容,不再單獨規定於黨紀中。
2、條例修訂:強化「負面清單」作用,將原有條例規定的10類違紀行為梳理整合、科學修訂為六類: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把黨章關於紀律的要求具體化,並在分則各章中按照同類相近和從重到輕的原則進行排序。
3. 新修訂 紀律處分條例有哪些變化
您好! 您好! 十八屆五中全會前的最後一次政治局會議,定了三件大事。一件事關「十三五」規劃,其餘兩個都事關全面從嚴治黨——《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在會上被審議通過。
從目前透露的信息來看,新版《准則》《條例》相比過去有許多重大的修改,其中的4大變化尤其值得你關注。
1、《准則》覆蓋所有中共黨員,普通黨員納入管理不留死角
此前,《准則》的全名是《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很明顯,主要針對的是黨員領導幹部。此次修訂後,名稱變為《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所針對的對象覆蓋了全體黨員,也就是說,普通黨員也被納入到了《准則》的覆蓋范圍。
將普通黨員納入廉潔從政准則,太有必要。一直以來,總有些人以為我又不是大領導,只是8700多萬黨員中小小的一個,哪裡會管到我?這種僥幸心理和「小官巨腐」的產生不能說沒有關系:中紀委網站文章顯示,今年1-8月,北京市紀委共查處「小官貪腐」290人, 涉案金額共計3.23億元。「小官」身份與巨額貪污數字之間的強烈反差,為百姓痛恨。 另外,「准則」一詞是指行為或道德所遵循的標准、原則,有一定的示範和標桿意義。《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覆蓋全體黨員幹部,也是向全黨明確了是非榮辱,明確劃定了什麼能做什麼不能,有助於形成自覺自律、不想腐的氛圍。如果普通黨員有一天當上領導,其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也將更加牢固。
2、紀法分開, 與現行法律重合的70多條全部剔除
兩大法規重新修訂後的另一個明顯變化就是:紀法分開。
據統計,原《條例》的178條中,有70多條與現行法律有重復,有很多違紀的情形已經明顯觸犯了法律底線,新版修訂後將這些全部剔除。
此次的修訂可以說是為黨紀「減負」,去除掉重復內容,讓黨規更加明晰,舉例來說,像「貪污、受賄」等詞彙就很可能不再出現在黨紀中,因為這些在刑法上全部是有罪名的。如果一名黨員要等到違法了才受到紀律處分,明顯說明了黨紀失之於寬、失之於松、失之於軟。
另外,此次修訂也是為黨紀「加碼」,在法律底線之前更為黨員劃定了一條紀律底線,從小錯抓起,動輒則咎,這樣才能有效堵塞小錯釀大禍的漏洞,從源頭上阻斷不正之風和腐敗滋生的通道。
3、突出政治紀律,嚴懲拉幫結派等違反政治規矩行為
對於《條例》來說,突出政治規矩是又一亮點。12日的政治局會議指出,「嚴明黨的紀律,要把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排在首要位置。」
今年5月,王岐山在浙江省調研時也曾提出,修訂黨紀處分條例要突出兩個重點,一個是解決「紀」、「法」不分的問題;第二個就是把嚴肅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突出出來、具體化。
怎麼具體化?在一次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的在線訪談節目中,中央紀委研究室理論研究處處長蘇靜提到,「有些幹部聚在一起搞同鄉會、同學會,黃埔一二三期什麼的,看似漫無目的,其實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是要結交情誼,將來好相互提攜。這就不符合規矩了。」對這種現象,蘇靜明確指出,「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這是紀律所明令禁止的,搞了就是違反政治紀律。」
這次修訂將重點突出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的要求,並把沒有成文制度規定的政治規矩納入到處分條例裡面去。
4、樹「高線」劃「底線」, 對生活紀律等6大類開負面清單
對於「底線」,大家這兩年一定不陌生。不管是「老虎」還是「蒼蠅」,他們的落馬與被拍無不都是因為觸犯了底線。
要說原因,倒不是因為他們不怕查,而是在其看來,現行黨紀黨規還存在一些模糊地帶,因此即使犯了事兒也可以搪塞過去。
現在不一樣了。修訂後的《條例》將舊版中的各類紀律事項整合成了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6大類,紀律的重要性得到突出。更重要的是,此次修訂還開列了「負面清單」。也就是說,以後哪些事不能幹,會非常明確標示出來,非常具體。
4.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哪6類違紀行為作出處分
六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中國共產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作出處分。
2015年8月,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明確規定對巡視對象執行黨章黨紀黨規、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進行監督,緊扣黨的政治、組織、廉潔、群眾、工作和生活「六大紀律」,進一步延伸了巡視監督「四個著力」內涵。
(4)新修訂紀律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三條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必須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自覺遵守黨章,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5.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自什麼時候施行
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
修訂歷史
1、2003年12月31日,《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正式發布施行,摘掉了「試行」的帽子。這一版的《條例》共178條。
將違紀種類分為九大類: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貪污賄賂行為,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行為,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失職、瀆職行為,侵犯黨員權利、公民權利的行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等。
2、2015年版《條例》實現紀法分開,增加了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搞無原則一團和氣等違反政治紀律條款,把非組織活動、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不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不如實報告個人事項等列入違反組織紀律要求中,使違紀者不能再心存僥幸。
修訂後的《條例》發生了較大幅度的變化:從原來的3編、15章、178條、24000餘字縮減為3編、11章、133條、17000餘字。
圍繞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的先進性、純潔性建設,堅持紀嚴於法、紀在法前、紀法分開;把黨章、黨中央的紀律要求以及其他黨內法規的紀律規定,整合為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六項紀律。
突出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強調政治紀律在六項紀律中是管總的、打頭的,是最重要的紀律;把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要求轉化為紀律規范,體現作風建設最新成果,使黨的紀律成為管黨治黨的尺子和全體黨員的行為底線。
3、2018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分析研究當前經濟形勢,部署下半年經濟工作,審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8月26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布,從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
此次新修訂的《條例》共142條,與原《條例》相比新增11條,修改65條,整合了2條。修訂後政治性更強,內容更科學,邏輯更嚴謹,指導性和可操作性更強。
(5)新修訂紀律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條為了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必須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自覺遵守黨章,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6. 2018年8月26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與原《條例》相比新增11條,關於什麼紀律新增條數最多
為重大原則問題內容。
重大原則問題不同中央保持一致,嚴重者開除黨籍。《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嚴重者開除黨籍。《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通過網路等方式,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6)新修訂紀律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的相關要求規定:
1、泄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黨組織關於幹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2、私自留存涉及黨組織關於幹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方面資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3、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塗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7. 新修訂的共產黨員紀律處分條例 與舊版有何不同
從新修訂的條例上看,它和之前的條例比起來有三個區別:
區別一:紀法分開
70多項與法律重合內容刪除,黨紀嚴於法律。條例修訂: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紀嚴於法。修訂刪除了70餘條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重復的內容。修訂後,條例從原來的3編、15章、178條、24000餘字縮減為3編、11章、133條、17000餘字。
區別二:劃定紅線:強調追責,明確6類「負面清單」
條例修訂:強化「負面清單」作用,將原有條例規定的10類違紀行為梳理整合、科學修訂為六類: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把黨章關於紀律的要求具體化,並在分則各章中按照同類相近和從重到輕的原則進行排序。
區別三:十八大以來成果制度化:方向精準,體現從嚴治黨常態化
條例修訂:將十八大以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落實八項規定、反對「四風」等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制度化、常態化。
(7)新修訂紀律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稱:紀律處分條例,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制定,旨在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條例》共142條,與2015年《條例》相比,新增11條,修改65條,整合了2條,對黨員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為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條例。2015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該條例被不少黨建專家稱為「改革開放以來最全、最嚴黨紀」。
8.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哪6類違紀行為作出處分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以下6類違紀行為作出處分:
1、違反政治紀律
2、組織紀律
3、廉潔紀律
4、群眾紀律
5、工作紀律
6、生活紀律
9.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哪些特點和意義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特點:
1、堅持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紀嚴於法。
2、用紀律保障黨的性質、先進性和純潔性。
3、體現全面從嚴治黨、用紀律保障黨的宗旨。
4、用《條例》維護黨章權威。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意義:
新修訂的《條例》堅持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結合,圍繞黨紀戒尺要求,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是對黨章規定的具體化,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對於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切實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權威性、嚴肅性,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9)新修訂紀律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2018年8月26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下簡稱《條例》)全文公布,從今年10月1日起實施。
《條例》不僅為黨員幹部的政治紀律劃明諸多「紅線」,還對黨員的網路生活提出更嚴格的要求,嚴重違紀者甚至會被開除「黨籍」。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參考資料:
網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中紀委-《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修訂前後對照表
共產黨員網-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主任權威解讀新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