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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違法拆除

發布時間: 2021-01-01 17:00:11

① 拆除違法建築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呢

拆除違章建築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1)違建違法拆除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並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並組織核查、處理。

② 拆除違建需要哪些合法程序

第一步,立案

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於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後,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這個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機關有權立案查處違章建築:

第二步,調查程序

第三步,決定程序

第一、告知,聽取陳述、申辯

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第二,聽證

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四步,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

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並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2)違建違法拆除擴展閱讀:

關於這個程序,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簽收。很多人認為自己不簽收,這個處罰決定書對自己就不發生法律效力,這是錯誤的,現行法律規定,如果你拒絕接收處法律文書,執法人員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

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法律文書留在你的住所即視為送達;也可以把法律文書留在受你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看到沒有,沒有簽收照樣可以對你發生法律效力。

二是積極應對處罰決定書。如果你錯過了聽證程序,也不要緊。對違章建築的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律規定,自送達之日的第二日起,你可以在2個月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者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三是建議聘請律師維權。因為這是一個法律程序,非專業人士駕馭不了。在此,我再次提醒各位拆遷戶兩點:第一,隔行如隔山。法律不是你在網上或者書店中看到的法律條文,也不是某個權威學者對法律的解讀,更不是法律課堂上的理論講解。

四是只有在處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時,才可以依法拆除違章建築。處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有兩種情形:一種就是你不進行行政復議也不進行行政訴訟,過了三個月,處罰決定書就發生法律效力了;

另一種是你在兩個月內提起行政復議,接著又提起了行政訴訟經過一審二審後就發生法律效力了。只有在這兩種發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可以拆除違章建築,言下之意就是說發現了沒有經過審批或者無證的房屋後,不是說拆就拆的,而是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後才可以拆除。

③ 違法建築什麼部門有權拆除

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管理局

國土資源管理局有權代表國家行使土地管理權,對違法佔地建設行為享有查處權。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和第七十七條規定的違法佔地建設情形之一的,國土局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責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止施工或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但國土局沒有強拆權,不能自行強制拆除違法建築和設施。當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訴訟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應該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鄉規劃局

城鄉規劃局有權對城市規劃區內違反規劃建設行為和非法臨時建設(建築)進行查處。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和第六十六條規定,對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以及非法臨時建設(建築),可以結合具體情形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罰款、限期拆除及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等行政處罰。

但當事人不按照處罰決定要求停止建設或拆除的,城鄉規劃局不能徑行拆除,需要按照《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縣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三、鄉、鎮人民政府

系鄉、村莊規劃區內違反規劃建設的行為查處主體。按照《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四、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

對未依法辦理施工許可手續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有權按照《建築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責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罰款等處罰決定。

(3)違建違法拆除擴展閱讀:

違法建築包括:

1、佔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

2、不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

4、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

5、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築;

6、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

7、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

8、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築。

④ 違建拆除有賠償合理嗎

法律意義上的違章建築可作兩種理解:一是狹義上的違章建築,即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所建造的建築物。二是廣義上的違章建築,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所建造的建築物。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如果存在以下兩種情況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的標准補償違章建築人:

(一)不可抗力阻礙臨時建築在批准期限內拆除的;

(二)臨時建築不被拆除是為了保護另外一個更大的利益,致使超過批准期限仍未拆除的。

(4)違建違法拆除擴展閱讀:

違建拆除應注意的:

1、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違章建築和建築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違章建築按照有無土地適用權的標准基本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違章建築,一類是未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違章建築。如果違章建築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即使在拆遷時不就拆除違章建築本身補償違章建築人,也必須考慮土地使用權對違章建築人的財產利益。

如果土地使用權是通過劃撥方式得來的,拆遷人可以不補償使用該土地的違章建築人;但是如果土地使用權是通過出讓方式得來,違法建築人繳足了土地出讓金但出讓年限還未到期時,拆遷人應當就拆除違章建築給違章建築人造成的土地使用收益的損失予以適當補償。

2、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違章建築和建築內的財產。違章建築內的財產可以獨立於違章建築存在,系違章建築人的合法財產,依法應當受到保護。拆遷人在拆除違章建築的過程中,不得侵犯違章建築人的違章建築內的合法財產權益,否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3、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區分拆遷補償款和拆遷補助費。

雖然我國《城市拆遷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拆除違章建築不予補償,但是這只能說明違章建築人不能獲得拆遷補償款,拆遷人仍要依法向違章建築人支付拆遷補助費。拆遷補助費包括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等其它費用。拆遷人不得因違章建築拒絕向違章建築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等費拆遷補助費的請求。

4、在拆遷補償中,要注意轉化的違章建築的特殊情況。

所謂轉化的違章建築,主要是指因為超過批准期限,由臨時建築轉化成的違章建築。轉化的違章建築和批准期限內的臨時建築的區分點就是批准期末,批准期初至批准期末為合法建築,超過批准期末,仍未拆除的,為違章建築。並非所有的轉化的違章建築,在拆除時,都不予補償。

參考資料:網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⑤ 行政執法局有權拆除違法建築嗎程序是什麼

一、行政執法局有權拆除違法建築。依據《規劃法》的規定,拆除違法建築的執法部門應該是市政府規劃管理部門。

但各個城市為了便於統一執法,往往通過委託的方式將這一執法權交給城市行政執法局或城管局這些部門,具體要看政府各部門的行政職能。

二、拆除違法建築的一般執法程序是:

1、立案

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於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後,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這個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機關有權立案查處違章建築:

一是規劃局或者規劃委員會。這是法定部門,城市裡的違章建築由它來管。

二是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三是鄉、鎮人民政府。它的執法范圍是鄉、村莊規劃區范圍內,簡單講就是在農村的違章建築由它來管。

除了上述部門,其他部門都沒有權利查處違章建築。實踐中有國土局或者國土所、住房和城鄉局、房管局等來查處違章建築的,這是錯誤的。

2、調查程序

在調查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個人。

第二、調查人員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有兩個作用:一是調查人員必須具備執法資格;二是防止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冒充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活動。

在實踐中,很多地方得執法人員在調查時往往是不出示執法證件的。面對這種情形,建議被處罰的人可以主動要求他們出示證件,並記錄下他們證件上的相關信息(比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編號等),這樣方便日後維權。

第三,在被詢問以及在簽署筆錄時要謹慎。一是不要害怕,因為在恐懼和害怕中往往會出錯。二是不該說的不要說。三是在筆錄上簽字要小心謹慎。

3、決定程序

第一、告知,聽取陳述、申辯

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第二,聽證

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

對於聽證程序,要重視一下不要錯過這個程序。錯過這個程序,雖然可以在這之後的比如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中得到救濟。

4、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

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並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5)違建違法拆除擴展閱讀

違法建築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違法建築包括:

(1)佔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築;

(2)不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築;

(4)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築;

(5)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築;

(6)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

(7)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築;

(8)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築。

⑥ 拆除違法建築要走哪些程序

一、調查取證

1、對群眾舉報、日常巡查發現、領導批辦、媒體曝光的違法建築,必須要有影像資料以及與違建當事人的談話詢問筆錄,當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證人證言等證據。整個調查取證工作,城鎮規劃區的由縣(區)規劃部門承擔,鄉村規劃區的由鄉鎮政府承擔,鄉鎮政府不能獨立完成的,區規劃部門派員參與指導調查。

2、調查違建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家庭人口狀況(每個成員的基本情況)、主要經濟來源,除修建的違法建築外,是否還有房屋,住房面積多大、違法建築的用途(出租、自用、自住)等。

3、現場勘驗記錄。違法建築座落位置、面積、結構、修建時間。

4、調取城鎮建設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規劃區到房管部門查詢該建築的登記材料。

二、認定違法建築

規劃部門調查取證工作完成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屬於違法建築的認定

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1、依照《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對違法建築進行調查取證,不違反城鄉規劃但沒有辦理規劃建設審批的建築,屬於程序性違法建築,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罰款,補辦相關行政許可手續;違反城鄉規劃的建築,屬於實體性違法建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行政相對人逾期未自行拆除違法建築的,組織實施拆除行為。

2、擬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應當作出《告知書》,告知當事人相關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所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3、當事人在如果在《告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聽取其意見,並做好記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其證據,拆違實施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成立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予以採納;規劃部門不予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4、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或者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不成立的,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書面決定。

四、下達執法文書

1、縣(區)規劃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告知書》、《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等執法文書送達當事人。

2、到場下達執法文書的人員,必須兩名以上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

3、對當事人不配合、不簽收的,一是到場工作人員要在回執簽字,並註明當事人拒簽字樣;二是將執法文書張貼於違建當事人的門上或所修建的違法建築物明顯位置,並通過影像資料鎖定證據;三是邀請當地村組負責人到場見證送達情況。

五、強制拆除的審批

縣(區)規劃部門收集資料,按照案卷卷宗製作的相關要求,製作報批卷宗,然後按程序報批。由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後以縣(區)政府的名義責令城鄉規劃局或城市管理局組織強行拆除。

鄉鎮人民政府查處的違法建築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據《城鄉規劃法》第65條的規定,自行決定組織強拆。

六、製作拆除方案

市或者縣(區)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應當在強制拆除的七日前發布通告。

七、實施拆除

縣(區)政府責令城管執法部門實施強制拆除的,城管執法部門作為牽頭單位組織實施,涉及到的部門予以配合。

沒有建築資質的單位所構建的建築物以及其他違規的建築物都屬於違法建築。雖然是違法建築,但對於違法建築的拆除也不能隨便拆除,均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也要遵循相關法規規定的程序來拆除。

(6)違建違法拆除擴展閱讀

侵權索賠

當違章建築遭受他人侵害時,侵害人是否學要負停止侵害、賠償等責任,實務中有不同的意見。有一種意見認為國家(法院)保護的應當是合法權益,對違法的民事行為帶來的權益,法院不應當保護。

而違章建築沒有經過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違反了《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此產生的利益,國家不應該保護。但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片面的。違章建築雖然在未得到相關部門批准之前不是合法建築,但違章建築不是人人皆可毀損,對違章建築只能通過法定程序由法律授權的相關部門處理。

拆除、沒收違章建築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是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執法行為。除此之外,其他單位和個人擅自拆除、侵佔或毀損違章建築的做法顯然是於法無據。

從另外一個方面說,非法財產並不能因為其非法而可被他人任意剝奪,如果法律允許的話,則會造成私權的泛濫(比如搶奪他人佔有的毒品、非法槍支也可以被允許了)。

因此,擅自拆除、毀損或侵佔他人佔有的違章建築也是違法行為,構成了民事侵權,對由此違法行為而給他人造成的經濟損失,行為人當然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參考資料

網路:違章建築

⑦ 違章建築整改通知期間可以強行拆除嗎

不能進行強行拆除。

拆除違法建築的一般執法程序是:

1、執法部門下達書面的整改通知書或限期拆除通知書或行政處罰文書,在文書上會告知你違法的事實、處罰的依據、限期拆除或整改的時間。

2、對處罰不服的訴訟或復議申請時間和部門等內容,而且文書上要有執法單位的公章,執法人員在送達文書時必須是兩人以上,而且必須將文書送達給你或你的直系親屬(你是否簽收不是必須的,只要送達就可以)。

3、如果你的違法建築未處於使用狀態,個別城市也允許現場張貼送達(這種送達方式的合法性本身就存在爭議)。

強制拆除的部門,既可以是執法部門,也可以是法院,但如果涉及到罰款的話,則必須由法院執行。

執法部門並未履行上述程序,則他們的執法涉嫌程序違法,你可以到當地市政府行政復議機關(一般是市政府或區政府法制辦,看執法單位的行政級別和隸屬)或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7)違建違法拆除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規劃法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規劃法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規劃法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⑧ 強制拆除違章建築的條件、執行法律依據和執行機關

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條件是:

接到自行拆除違章建築通知書後並未拆除違章建築,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由相應行政機關機關進行強制執行。

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執行法律依據是:

《行政強製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五十七條、第六十條。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條的規定。

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執行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行政強製法》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四條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五十六條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在五日內受理。
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且行政決定具備法定執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執行裁定。

第六十條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繳納申請費。強制執行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人民法院以劃撥、拍賣方式強制執行的,可以在劃撥、拍賣後將強制執行的費用扣除。
依法拍賣財物,由人民法院委託拍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辦理。
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應當上繳國庫或者劃入財政專戶,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 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拓展資料:

若行政機關違法拆除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
(二)改變行政強制對象、條件、方式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
(五)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的;
(六)有其他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擴大查封、扣押、凍結范圍的;
(二)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凍結存款、匯款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凍結的。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范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⑨ 違建多久後不能拆除違章建築的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違章建築,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主要包括:依法征地拆遷後重新選址建房;私自流轉土地建房或建經營住房;在原有宅基地上搭建;原址改建、擴建。


二、違章建築的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1)調查詢問、現場勘驗。由違章建築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人員進行調查詢問、現場勘驗(筆錄、照片、測繪、相關審批材料、其它違法佔地證據等),確認是否違法、違規。

(2)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違章建築確認後,由違章建築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3)由區規建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由違章建築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將違章建築相關事由報區建設局,區建設局審核後,符合行政處罰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4)行政處罰權力告知。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三個月內提起訴訟。

(5)制定拆除方案。由違章建築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製作違章建築拆除方案,報區政府同意。

(6)執行。由違章建築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作出拆違決定書,根據情況,組織人員進行強制拆除,或者報區政府,責令相關部門配合,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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