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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所得追

發布時間: 2021-01-01 16:40:27

A. 刑事追繳違法所得程序是怎樣的

從立法精神上看。我國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在於運行刑罰手段打擊刑事犯罪,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側重於對刑事被告人的刑事處罰,從這個意義上說,財產刑的法律地位只能是附屬的。而我國財產刑的種類只包括了罰金和沒收財產, 並沒有包括追繳或退賠,從本質上看,追繳贓款贓物實際是一種行政上的強制措施,主要體現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過程中,其追繳上的法律效力,原則上只及於偵查期間,不能及於審判結束後,而人民法院通常在刑事判決中作出追繳或責令退賠的決定,只能反映司法機關對追繳或退賠情況作了進一步核實以及對這些贓款贓物處理的司法態度,不是對追繳或退賠上的民事權益爭議的實體部分作出栽判, 由此看出,法院作出的追繳或退賠決定不具有司法裁判力。同時,追繳或退賠是有針對性的,只能對被告人的非法所得採取追繳,嚴格上是不能查封戓扣押被告人的其它合法財產,至於在偵査期間追繳或退賠如不能彌補被害人的實際經濟損失的,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來救濟民事權益。

B. 違法所得已被揮霍是否追繳

違法所得必須追繳,揮霍掉了也必須追繳,並處以罰款。

C. 追繳違法所得優先權

應該是違法所得優先受償權吧,違法所得收繳前要先還被害人、賠償被害人損失

D. 問一下關於追討違法所得的一些定義

回答如下:
有人通過違法手段獲得了一間房子的產權,若干年後違法手段被揭發內,法院會討回房屋容產權,並發還被害人。並不計算需要計算通漲、房價升幅或租金,法院會依法沒收他的非法所得,也就是租金。

如果那人是通過違法手段獲得了一筆錢,法院會討回那筆錢,並發還被害人。但這筆錢買的房子依舊歸犯人所有,當然,如果犯人的個人財產,不足以抵消那筆錢,那法院會拍賣他的房子用於歸還被害人。

您說的第三種情況,處理和上述一樣!

請採納給分。

E. 判決書上追繳違法所得如何執行

追繳違法所得的方式有兩種:
1.
犯罪人主動上繳。
2.
司法機關依法追繳。通過調查各類財物狀況,查封、扣押、劃撥賬戶等方式完成。

F. 違法所得在各自犯罪數額范圍內共同予以追繳是什麼意思

就是判決書認定你犯罪數額是多少,就應該追繳多少

G. 繼續追繳違法所得沒有具體數額,如何追繳

這是關於對犯罪物品的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H. 刑事共同犯罪追繳違法所得的規定有哪些

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財物,司法實踐中常用的提法是「贓款贓物」,而我國《刑法》中對於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財物的處理原則主要體現在其第六十四條之規定:「犯罪分子違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這一條文中提及的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財物有: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財物、被害人的合法財產、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罰金。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財物,可能是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或違禁品或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這兩者之一,也可能都不是,如非法經營、非法行醫的犯罪違法所得就是此種情況。

司法實踐中,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是贓物贓款,行賄人打算用於行賄的財物往往也被認為是贓款贓物,甚至犯罪分子用於作案的工具等也可以說是贓款贓物。究竟何為贓款贓物?我國刑法上並沒有規定,只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後,對被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沒收,上繳國庫。」而這里的贓款贓物還是根據判決書所作的認定,因此,其認定主體既可以是公安機關,也可以是檢察機關、法院,而對於人民法院的審理具有意義的刑事案件涉案財物主要是刑法第六十四條提到的這幾類。

犯罪分子的違法犯罪所得之處理

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對相關財物的處理有追繳,責令退賠,返還,沒收,上繳國庫這幾種方式。

(一)追繳

對於犯罪分子的違法犯罪所得尚存的情況,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在案件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就應當隨時予以追繳,這既是為保障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因為原物也是證據,也是為保障審判結果的順利實現,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也應當追繳。追繳犯罪分子違法所得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違法所得是物的,應當追繳原物,若非原物,則不宜追繳。即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物應是特定物,而非種類物。如前所述,犯罪分子違法所得具有證據作用,應當是原物。

第二,對於違法所得的錢款,應是特定物還是種類物,學界存在爭論。筆者認為,貨幣本身就是一般等價物,特點就是流通性和統一性,因此違法所得的貨幣不是特定物,而是種類物,只要有應當追繳的違法所得,且犯罪分子有錢款可以執行的,都應當追繳。

(二)責令退賠

在犯罪分子違法所得原物及款項無法追繳的情況下,公安司法機關應責令犯罪分子退賠。無法追繳指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原物滅失或喪失原有價值。對於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物,原物滅失的情況下,本著犯罪分子不應從犯罪中獲利的原則,應責令其按原物的價值賠償相應的錢款。關於原物的價值,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其第五條第五項中規定,對於已被銷贓、揮霍、丟棄、毀壞,無法追繳或是幾經轉手、最初形態被破壞的被盜物品的價值,應當根據失主、證人的陳述、證言和提供的有效憑證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再按相關的核價方法確定。這里要求失主、證人的陳述與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證,且提出有效憑證,然而司法實踐中經常有這樣的情況,即被告人不清楚自己盜竊的物品的特徵,無法與失主的陳述相印證,而失主又提供不出有效憑證,則無法確定被竊物品的價值,此種情況下,被盜物品不應計入犯罪分子盜竊數額,也不應要求其作退賠。

第二,原物尚存,但具有不可追及性的,即原物因第三人的善意取得而不具有追及性。善意取得,是指動產佔有人無權處分其佔有的財產,其將該財產轉讓給第三人後,若受讓人受讓該財產時出於善意,則即時取得對該財產的所有權。我國刑法上對於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的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未作規定,因此許多學者根據我國傳統的民法及刑法理念認為,法律禁止贓物流通,因而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不適用善意取得。筆者認為,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之所以被認為是贓物,是因其取得方式及佔有主體,是犯罪分子以犯罪手段獲取的,其在犯罪分子手中當然具有贓性,但是若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對價從犯罪分子處受讓,此物在該第三人手中,則不再具有贓性。另一方面,擔心犯罪分子違法所得會損害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或是不利於維護社會正常經濟秩序也是不必要的。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所有權,可以通過責令犯罪分子退賠而實現,而同樣重要的是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財產所有權也得到了尊重;善意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在完全符合社會市場經濟規律的前提下受讓財產,本身就是符合正常的社會秩序的,也就談不上破壞社會秩序了。

第三,犯罪分子違法所得是錢款的,無可追繳的錢款。有一種看法認為,既然沒有可追繳的錢款,責令退賠也是空談,沒有意義。筆者認為不然。首先,根據犯罪分子不應從犯罪中獲利的原則,犯罪分子違法獲得了錢款,就應當退賠,這是原則,即使是宣告,也應表明一種態度。其次,沒有可追繳的錢款,未必是犯罪分子真的沒有錢款可供退賠,如犯罪分子可能是將通過違法所得的款項轉移到自己國外秘密的帳戶中,或是轉到他人的名義下,此種情況下,犯罪分子仍是有能力退賠的。

退賠的主體,應是具有違法所得的犯罪分子,退賠的客體應是通過被起訴的犯罪行為所獲得的非法所得,共同犯罪中,共犯人應對共犯的共同犯罪行為所獲得的非法所得承擔連帶退賠責任。這里有一個常見的案件類型,盜竊及掩飾、隱藏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犯罪分子常常被一同起訴,然而他們並非共同犯罪,對於退賠,他們並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若收贓者已經將所收贓物以正常交易的狀態轉賣,盜竊罪的犯罪分子應對其所竊物品承擔退賠責任,收贓罪的犯罪分子則只對收贓後再轉賣後的非法所得承擔退賠責任;若收贓者收贓後還未轉賣,則因收贓者不具有善意第三人的性質對該贓物應作為盜竊者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繳,而非作為收贓者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三)返還被害人或沒收、上繳國庫

對於追繳、責令退賠的財物,有兩種處理方法:其中屬於被害人的合法財產且可以返還被害人的情況下,應當返還被害人;在無被害人或雖有被害人但無法返還被害人,或者是違禁品或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的情況下,則予以沒收後上繳國庫。這里應注意以下幾點:

1、無法返還被害人的情形,主要有被害人無法聯繫到,或者被害人明確表示放棄退賠財產所有權或被害單位已經不存在也無財產繼承單位等情況。對於司法實踐中常見的被害人因路途遙遠不便到案件受理機關所在地接受返還的情況,筆者認為,應採取靈活的方法,如由被害人傳真有效身份證明文件、銀行帳戶號碼,由退賠執行機關將款項直接打入被害人銀行帳戶,一方面真正做到了為民服務,另一方面也有利於辦案機關財務處理。而對於真正無法返還的情況,也應及時做出明確的財務處理。

2、有權決定的主體。筆者認為,只有人民法院有權決定哪些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應返還被害人,哪些應沒收後上繳國庫,且應在裁判文書中明確。追繳、責令退賠是所有公安司法機關的職權,也是其義務,其目的,如上文所述,是為了保障審判程序的順利進行及審判結果的實現。而司法實踐中,未經審判,偵查機關就將追繳的財物發還被害人的情況屢見不鮮。這就使得一方面這些款物沒有發揮其證據效用,另一方面使人民法院的判決受掣肘,為了使判決不與偵查機關的處理相矛盾,必須對偵查機關的處理予以認可,而偵查機關對於非法所得的認定卻未必是正確的。因此,對於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處理決定應在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中明確,然後由其他辦案機關根據判決內容處理。

3、對於偵查機關、審查起訴機關撤銷案件或者決定不起訴的案件中,追繳、責令退賠的行為人違法所得應如何處理是否應由法院作出裁定?我國司法實務並沒有採取這種做法,但有學者提出應該由法院來做決定,筆者以為不妥,理由是案件既然沒有進入審判程序,相關財物也就不應該由法院決定處理,而應由案件受理機關即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來根據整個案件處理情況決定處理。

I. 涉案贓款及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是什麼意思

追繳的意思就是現在即使沒有全部收回,也不會說不了了之,會一直追索,即使這個人當時沒有錢,只要他後面有錢了的話,一樣要把補交。

J. 違法所得追訴時效是多久

行政處罰法中追抄訴時效是指對違法行為人因違法行為,被追究責任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如果超過這個期限,則行政機關不得因該違法行為給予行為人施以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連續狀態是指行為人連續實施數個同一種類的違法行為,繼續狀態是指一個違法行為在時間上的延續。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對行政處罰追訴時效作出特別規定,所以自2001年5月1日後發生的稅務行政違法行為,稅務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為五年。也就是說在稅務違法行為發生後五年內未被發現,在五年後無論何時發現這一違法行為,都不能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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